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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长春溥仪研究会。(ChangChunPu Yi Seminar) 第二条本会为溥仪研究专家、学者及爱好者组成的统战性、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二章任 务 第四条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爱新觉罗•溥仪生平及其时代背衬和相关统战政策为研究对象,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联络团结学术文化系统、政协系统、文博系统的专家学者、统战干部和文物工作者,以及对此有兴趣的各界人士,开展相关的研究活动,不断提高这一领域的研究水平,推出新的研究成果。通过对溥仪的研究,积极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促进长春市的文化、经济发展服务。 第五条业务范围 (一)广泛收集有关溥仪的历史资料、遗物、遗墨。考察其遗迹,积累相关的文物资料、文献资料、影视资料,适时筹办专题展览,并组织国内外巡展; (二)编辑、出版和发行以本会会员研究成果为主体的相关著作,条件成熟时,出版相关报刊,制作以纪录片和专题片为主的影视作品,向国内外发行; (三)定期举办会员学术交流,并邀请外地溥仪文化研究者来长春进行学术交流。接待外地来长观瞻溥仪遗迹的文化人士和皇族后裔,及对溥仪文化有兴趣的企业家和文艺家等,组织国内外的联谊活动; (四)为长春搞文化旅游开发出谋划策,提供理论和学术依据; (五)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章会 员 第六条在溥仪生平及相关政策、相关文物、相关人物、相关历史等方面有一定研究者,承认本会章程,由本人申请,会员二人介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参与本会举办的学术研究、交流等活动及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权; (三)有在本会编印的书刊上发表作品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利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效资料及研究成果; (五)遵守本会有关规定。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或口头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及财务状况; (五)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任和解聘;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下一届会员人选;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或扩大理事会),总结安排工作。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根据需要设置组联部、编辑部、影视部、展览部、研究部等。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副会长主持日常工作;重大事项、理事会成员和会员变动等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聘请在溥仪文化研究方面有较高声望和社会影响力者担任。 第十九条本会可以向其他省市、港台地区、海外发展。 第二十条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员通过表决,方为有效。 第五章经 费 第二十一条本会经济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向科学研究系统申请专题研究经费;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设溥仪研究基金会,接受国内外团体、单位和个人的赞助。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首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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