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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满洲国的统治与内幕——伪满官员供述》

中央档案馆 编

  十二臧式毅笔供(1954年8月9日)
  
  
  {前略}
  
  九一八事变及我就任伪奉天省省长。
  
  日寇为实行其侵略中国大陆政策,自日俄战后,时出强硬无理外交手段,每制造问题,引起交涉。一九三一年以中村大尉事件的交涉无结果,遂诬赖奉天北大营兵破坏南满铁路,而于九月十八日夜炮击奉天,在我方无抵抗下,将省城完全占领。十九日晨,日寇关东军司令官本庄繁,即派日寇驻奉天特务机关长土肥原贤二大佐为奉天市长,改辽宁为奉天。彼时我正任辽宁省主席职务,坐视省城失守,深感责任重大。
  
  同日,日寇宪兵分队长三谷清将我逮捕,拘押于奉天大西关五纬路鲍<子仪>宅楼上。迄十二月初旬,日寇关东军高级参谋板垣征四郎大佐,向我提出一个临时写的文件,其中的要求大致为:
  
  1.要我参加东三省政权组织,充任官吏。
  2.日本军队驻在东三省境内。
  3.国防由日本军队担任。
  4.东三省分任{担}日本驻军军费。
  5.东三省境内铁道由日本经营、使用(当时的要求是经营或使用,已记不清楚)。
  
  对于以上五项,由于我的贪生怕死而同意签名,遂在十二月中旬被释放回家。次日日寇板垣征四郎来说,商会举你为奉天省长,命我随其到奉天省公署就职。到省公署后,知我被押期间,以汉奸袁金铠为伪会长的“治安维持会”已被日寇解散,我即就任奉天伪省长。以上是我贪生怕死,背叛祖国,铸成百身莫赎罪恶的开始。
  
  伪奉天省长时期:
  
  1.日寇因奉天东边道地区尚有于芷山镇守使所部军队驻在该地,并未表明态度,故派人与于连络。而日寇板垣征四郎更叫我派人前往劝降。乃命省署伪秘书长赵鹏第劝于来省,保障其安全和地位。汉奸于芷山乃降敌来省。
  
  2.九一八以后,张学良设辽宁省政府于锦州,并有军队驻于锦州、绥中一带。当有日寇军部参谋片仓衷大尉,向我传达日寇关东军司令官本庄繁的指示,叫以我的名义与张学良去信,劝其将驻锦州、绥中一带的军队撤入关内。我派省署伪咨议徐绍卿持信,并在日寇驻北京公使馆武官的陪同下,将信送达于张学良。该信的内容大致是:日本军就要占领锦州、绥中一带,应将各该地东北军及军民机关一律撤入关内,免致发生战争,人民受其涂炭等语。该信送去后,虽未得到答复,其后张学良已将军队及省政府撤去,日寇则相继占领锦、绥及山海关一带。
  
  3. 一九三二年初,日寇军队进出辽西之前,曾以我的名义,在辽西各地散发传单。其后知其内容为宣传日本军的德政,*骂张学良的虐政。
  
  以上,是我劝降于芷山,收抚了奉天旧有的军队,并劝张学良撤去锦、绥驻军,而完成了日寇对奉天全省的占领。
  
  4. 九一八后,奉天南部各县,因无伪军驻在,防务空虚,日寇关东军司令部,乃由黑龙江省调来新成立的伪军王殿忠、李寿山部约一千五百人,分驻于营口、安东,任该地防务。
  
  5.日寇关东军司令部,以奉天伪军不敷分配为词,命成立伪军。遂召集一千二百余人,定名为靖安游击队。经日寇军部指定以其退役军官和田劲为队长,美崎丈平为参谋长,后来转属于伪军政部。
  
  6.一九三一年冬,日本关东军司令部命派代表出席在奉天兵工厂举行的会议,当派省署伪咨议王庆璋、祁靖黎前往,对方为日寇吉田大佐。彼宣布兵工厂内各项机器、武器均为战利品,故由日军没收,其余建筑物等做价为省有财产,但与日军合办工厂等语。当由所派代表签字后而回。
  
  7.伪满的筹建,及傀儡溥仪就伪执政的经过。
  
  一九三二年二月,日寇板垣征四郎大佐,亲自与我谈及召开各省首长会议东三省组织问题。我表示同意后,彼亲赴吉、黑召集两省长来奉(汉奸张景惠已早在奉),遂在二月十八日晚,开始举行下记各次会议:
  
  当晚会议地点为伪奉天省长公署。出席人员为伪奉天省长臧式毅、伪吉林省长官熙洽、伪黑龙江省长马占山、伪哈尔滨行政长官张景惠、日寇关东军高级参谋板垣征四郎大佐、及日寇奉天特务机关长土肥原贤二大佐。当由日寇板垣征四郎大佐提议,以我们四个大汉奸组织伪东北行政委员会,大汉奸张景惠为委员长、余为委员。我等同意后散会。
  
  翌日,伪东北行政委员会在伪奉天省公署正式成立,并举行祝宴后,日寇板垣征四郎大佐,指定东北行政委员会应以委员长及委员名义,通电宣布东三省独立。其电文内容大致为:张学良在东三省的虐政,日本商民亦颇受其害,日本以同文同种的友谊膺惩张学良,驱逐其势力,为拯救东三省三千万民众于水火,并拥护日本之既得权,有建设王道乐土、新政权、新组织的必要。
  
  第三日晚,我等四大汉奸和日寇板垣征四郎及土肥原贤二,在伪奉天市长赵欣伯私宅集会,汉奸赵欣伯亦列席。首由日寇板垣征四郎宣称:“东三省政权以溥仪为元首,建设新国家。”次由日寇土肥原贤二说:“这个国家,是满洲人的独立国家,日本人处于指导援助地位,并无领土野心。”我等俯首听从与以同意而散。
  
  第四日,大汉奸熙洽、马占山、臧式毅和日寇板垣征四郎,在大汉奸张景惠私宅集会。日寇板垣征四郎提议,伪省长和长官于会议后可速回任所,由大汉奸熙洽负责在长春筹备溥仪和伪政府中央各机关的厅舍,奉、黑、哈派员协助之。更提议留派代表于奉天,会议“国名”、“国体”、“国号”、“国都”、“国旗”各问题。大汉奸熙洽、马占山留派代表后,即于当晚回任。所有留派的代表如下:
  
  奉天省伪代表:伪实业厅长冯涵清、伪高等检察厅长李槃、伪省公署参议金毓绂。
  吉林省伪代表:伪长官公署秘书<长>张燕卿、伪外交署长谢介石。
  黑龙江省伪代表:伪呼伦贝尔道尹赵仲仁。
  哈尔滨伪长官公署代表:伪长官公署咨议葆康。
  
  尔后,各留派的伪代表,即在奉天伪教育会约举行了一星期的会议,除各伪代表及日寇板垣征四郎外,每日更有日寇军部法务官松本侠和参谋和知(忘其名)<鹰二>中佐主持会议,大汉奸张景惠和我亦常列席。该会议的结果,是通过了日寇板垣征四郎的下记提案而闭会。
  
  国名:满洲国;国体:君主;国号:大同;国都:改长春为新京;国旗:黄旗带五色。
  
  日寇板垣征四郎大佐命派遣代表赴旅顺请傀儡溥仪为伪新国家的元首。当时即以会议的各代表前往请愿,傀儡溥仪辞不肯就。更依据日寇板垣征四郎的意旨,带去我等四大汉奸对于君主制度的意见(大汉奸熙洽的意见是皇帝制,大汉奸张景惠和我的意见是委员制,大汉奸马占山赞同委员制),做第二次的请愿。傀儡溥仪允就一年。于是又赴汤岗子(傀儡溥仪已先期到汤岗子)做第三次迎请,该傀儡于三月八日自汤岗子乘专车出发,我从奉天上车随行至长春,而于九日就任伪满洲国傀儡执政。
  
  关于伪东北行政委员会的经费及代表迎请傀儡溥仪的旅费,均由日寇关东军司令部支给。计伪代表的旅费,每人为三千元,伪东北行政委员会的经费为二十万元。这种经费,是在一九三二年二月下旬,奉天伪留派代表冯涵清和黑龙江伪留派代表赵仲仁到伪省署对我说:“现由日本军部给伪东北行政委员会经费二十万元,交与大汉奸张景惠的公馆,经各留派代表的协议,分给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各四万元,委员长办公费一万元,下余七万元归委员长所在地哈尔滨。”等语。我因既已分配,不便交还,将该四万元交省署秘书处保管。伪满建国后,将该款分给奉天伪留派代表冯涵清、李槃、金毓绂、省署伪秘书长赵鹏第各五千元,伪市长赵欣伯一万元,高等检察厅书记官二千元,及出席推举溥仪为皇帝大会代表商务会长方旭东旅费数千元。对于该款我虽分文未取,但系由筹建伪满背叛祖国而来,我甘愿负其责任。
  
  8.伪满洲国政府最初成立的经过。
  
  一九三二年三月初,日寇板垣征四郎大佐在奉天与我接洽伪总理问题,因大汉奸熙洽和我皆不肯就,遂找大汉奸郑孝胥任伪总理。又在各部伪总长问题上,他最后决定大汉奸张景惠、熙洽、马占山和我除分任伪中央的部长外,更兼任原有的伪职务。至于次长由我等推荐。其后我同他赴长春与大汉奸郑孝胥(已先在长春)、熙洽会见,且一同视察为傀儡溥仪准备的厅舍后,集会于伪吉长铁道警备司令部。当时列席的汉奸人员为郑孝胥、熙洽、荣厚(九一八时吉林财政厅长)、金壁东(伪吉长铁道警备司令)及我。日寇板垣征四郎宣布大汉奸熙洽为伪财政部总长、臧式毅为伪民政部总长,其余各部伪总长由日寇军方指定等语而散。
  
  三月十日为宣布伪满洲国政府的成立,举行第一次伪国务会议。我到场后,在面前放置的纸袋内,看到伪政府的组织表,有如下的记载:
  
  总理:郑孝胥
  民政部总长:臧式毅次长:葆康
  外交部总长:谢介石次长:未设
  财政部总长:熙洽次长:孙其昌
  军政部总长:马占山次长:王静修
  实业部总长:张燕卿次长:未设
  交通部总长:丁鉴修次长:未设
  司法部总长:冯涵清次长:未设
  教育部总长:郑孝胥兼任次长:许芬
  兴安总局长:齐默特色木贝勒次长;日寇菊竹(忘其名)
  总务厅长:日寇驹井德三(日寇军部统率部长)次长:阪谷希一(日寇拓务省官吏)
  参议府议长:张景惠副议长:筑紫熊七
  立法院长:赵欣伯
  监察院长:于冲汉
  最高法院长:林綮
  最高检察厅长:李槃
  
  该组织表上载明各部各司的组织(因不记得不能举出),凡中国人的汉奸任司长者则标以黑圈,日寇任司长者则标以红圈。更载明各伪部所用日寇职员的标准数字为十分之三(后来则无标准)。
  
  关于采用日寇为各伪部职员,事前并无连络,故大汉奸熙洽曾当场以事前未向伪执政报告为词提出质问。而日寇驹井德三的回答是:“这是日本军司令官本庄繁的指定;现在是责任内阁,为什么要向执政报告!满洲是日本在日俄战时以十万头颅和多少亿的金钱大牺牲换来的,日本人就是满洲人;这个办法是既定方针,你们要反对是不行的。”等语。未出三日,既由日寇军方命令将伪总务厅长驹井德三,改为伪总务长官。
  
  十日,更在报纸上看到伪满洲国的组织法和人权保障法的公布,其经何手续产生则不详。总之,伪满洲国傀儡卖国政府,就是这样产生成立起来的,而给人民带来十四年史所未有的灾难。
  
  9.奉天各县,早在伪治安维持会时期,派有日寇的参事官和警察指导官主持县政。故在我任伪奉天省长后,向尚未派遣的东边道区,如长白、临江等十余县,陆续派遣。这是我将东边道区各县的行政,又入于日寇的掌握下。
  
  10.一九三二年汉奸于芷山部下营长唐聚五,在通化一带起义抗日,奉天伪军无力“讨伐”,当由我面请板垣征四郎大佐派队前往“讨伐”,并令各该县与伪省方派去的人员连络,对于供给日军物资等予以协力,结果使该起义抗日部队溃败。
  
  伪民政部总长及大臣时期:
  
  1.一九三二年伪满建国后,伪民政部向吉林、黑龙江、热河各省及奉天省的一部,陆续派遣日寇充任各该县的参事官及警察指导官,约经二年多的期间,先后派遣完了。这种派遣的结果不仅形成二重政治系统,尤其使地方行政完全入于日寇的掌握下,而有利于日寇殖民地统治的实施。
  
  2.伪民政部所属警务司内设有侦缉室。这个组织极为机密,是一种特别任务的警察机构,专为地下工作而设。其组织上有主任一人,当时以日寇退役宪兵少佐海村圆次郎充之,其下有职员若干人,以约二百名的干部(各种人才都有),专指挥各省、市、县警察厅、局的特务科日系员警构成工作网,在日寇军宪指挥下从事地下工作,专搜查东北人民对于日满的思想动向。每年所要人事费约四十万元,其他费用由伪政府临时支给。这个侦缉室,即是伪保安局的前身,在我任伪民政部长时期,有这种工作,结果对于东北人民的思想动向上,就寄{给}与了很多很大的危害。
  
  3.由伪民政部立案,伪执政的裁可,以敕令公布了下记各官制:
  
  (1)伪首都警察厅的官制:该厅设伪警察总监一,伪副总监一,内有五科:即警务科,掌管人事、预算、庶务等;特务科:掌管思想、宗教等;司法科:掌管取缔违警行为及协助司法事务;保安科:掌管交通、保安、风纪等;外事科:掌管外国人的移居、旅行、及入境检查等。
  
  (2)伪省警务厅的官制:该厅设伪警务厅长一,内有警务、特务、司法、保安和外事各科(黑龙江省无外事科)。其掌管事务与伪首都警察厅各科相同。此外更设有卫生科,掌管卫生事务。
  
  (3)伪市警察厅的官制:该厅设伪警察厅长一,内有警务、特务、保安、司法、卫生各科,掌管事务与前述各该科所掌管者相同。而哈尔滨市伪警察厅更有外事科之设,其掌管事务亦同前述。
  
  (4)伪中央警察学校的官制:该校设伪校长一(由伪民政部警务司长兼任),伪主事一,伪教官及办事员若干名。学校为二部制,即一部是招考高小和初中以上学校的学生,受一年的警察教育后任伪巡官;一部是由各省、市、县选拔伪警长级者入校,受半年或一年的教育后,任伪巡官或回原职。但一九三四年后,日本人的警察出身者亦入该校,如是,该校不仅培植了统治人民工具的干部,更为日寇警察官吏掌握伪满警政树立了阶梯。
  
  (5)伪地方警察学校的官制:地方伪警察学校设于伪省公署所在地,该校设伪校长一(由伪警务厅长兼任)、伪主事一、及教官若干名,教育既成的伪警官(教育期间不记得)。
  
  (6)伪特殊警察队的官制:所谓伪特殊警察队者,即伪国境警察队、伪海边警察队及伪游动警察队。伪国境警察队本部的官制,已不能记忆。一九三二年日寇甘粕正彦任警务司长时,于伪满国境山海关、满洲里设置伪国境警察队本部。各队的任务为检查国际列车,取缔出入国境旅客,特别对于中国人取缔甚严。
  
  一九三三年日寇长尾吉五郎任伪警务司长时,更在黑河、绥芬河(在东宁设有分队)、安东、瓦房店和古北口增设伪国境警察队本部。伪警尉以上干部共约二千二百名,概系日寇退伍宪兵系统,百人中有一二名中国人充任翻译,其实有兵力不详。
  
  日寇长尾吉五郎在营口设海边警察队本部,内有总务、取缔、训练、外事、警备、船舶、机动、补给各科。在安东、庄河、葫芦岛设有分队,人数共约二干名,有炮舰四艘。伪干部均系日寇海军退伍者,纯为日寇海军系统,表面上为保护海面船舶,实际是海军训练,其担任的区域为山海关至安东一带的海面。
  
  伪游动警察队,即哈尔滨市与长春市的游动警察队。该队设有伪队长一,伪队附一。内有警备、警务、特务各股,以协助市警察的警备为主要任务。
  
  由于以上各官制的公布,树立和充实了伪满警察机构,警政既因而确立,则便利了虐民政治的推行,而为殖民地统治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4.一九三三年以敕令公布伪民政部立案的“治安警察法”。该法与一般独立国家所实施的维持地方治安警察法特异之点,是扩大了警察对于犯法容疑者的检举取调权,遂加强了镇压人民工具的淫威,增大了对人民的危害。
  
  5.一九三三年五月,伪民政部为取缔人民的私有枪支,以部令公布了“暂行取缔枪炮规则”。并令各警务机关依据规则施行取缔,计收有约一百万的杂色枪支。但各伪警务机关均系日寇主持,其取缔手段激烈,不仅人民不堪其扰,且消除了人民的反抗力量和杜绝以枪弹援助抗日军的义举,而有利于日寇的统治。
  
  6.伪民政部起案的“出版法”,曾以敕令公布。关于出版虽亦说是自由,但凡有启发民族思想意识的出版物,均在禁止之内,于是麻痹奴化了东北人民的民族思想意识。
  
  7.一九三二年由伪民政部提案,以伪敕令公布了“惩治盗匪法”和“惩治叛徒法”。这种法的施行,就镇压了东北富有民族意识的人民,危害了爱国抗日的志士。
  
  8. 一九三三年冬,伪国务总理郑孝胥及各伪总长等,在日寇关东军司令官菱刈隆官邸宴会时,日寇小矶国昭参谋长宣称:“满洲国国体改为帝制,执政改称皇帝,定于一九三四年三月一日施行,应速筹备登极大典。”等语。在座者均鼓掌赞成。其后,即组织大典筹备委员会,内有地方、总务、典礼等若干部,以汉奸郑孝胥为委员长,我以该会委员身份任地方部长,主要担任警备事宜,由所属的警务司负责办理。日寇为预防具有反满抗日思想者的乘机策动,乃从各省调来伪警察共约一千名,增加长春伪警察力量,密布警戒网,对于市内往来商民、旅店严加检问检索,凡无职业,行踪无定,以及无证明者,被拘押达一千名左右,事后虽陆续释放,但已危害了人民的自由,蹂躏了人权。特别是符合了傀儡溥仪的宿愿,促进其一意为日寇服务的心理,有利于日寇的统治。
  
  9.伪民政部立案的“暂行保甲法”,曾由伪教敕令公布后,为了该法的实施,更于一九三四年一月以伪部令公布了“暂时保甲法的施行细则”。所谓“暂行保甲法”者,乃过去我国旧东北曾实施过的“十家连坐法”。故该法的实施,是在伪警察力量尚未充实之际,以十家连坐的高压,抑制了东北人民的抗日思想意识和行动,而巩固其统治。
  
  10.一九三四年伪民政部以训令公布了“户口调查规程”。爱旧东北时代,向无户口的精确调查,而外人旅居东北者为数又属不少,故该“户口调查规程”,在表面上是为明瞭伪满洲国国势的人口,实质是使日寇借以掌握可剥削的劳力,更与伪特殊警察队相联系,清查外人在东北的旅居状况,来防止“反满抗日”的策动及保密,而有利于统治。
  
  11.一九三四年春,由伪民政部土本司对于牡丹江、佳木斯、北安等地,先后进行了都邑的测量和建设;又于同年七八月间,为傀儡溥仪临幸大屯车站西方阜丰山附近实施的伪军秋季演习,修筑了自大屯车站到阜丰山的道路。
  
  12.日寇因原有各省区域广大,政治不易渗透,拟将原有省区,重新划分改为十省,遂由日寇关东军司令部内的特务部作成纲要,交由伪民政部立案,经伪国务院会议通过后,更由伪民政部令行各省实行改组。除热河省仍旧外,计取消哈尔滨特区,并将奉天省划分为三个省:即奉天省(伪省长葆康)、安东省(伪省长王兹栋)、锦州省(伪省长徐绍卿);吉林省划分为四个省:即吉林省(伪省长李铭书)、滨江省(伪省长吕荣寰)、三江省(伪省长金名世)、间岛省(伪省长蔡运升);黑龙江省划分为两个省:即龙江省(伪省长孙其昌)、黑河省(伪省长钟毓)。各省于一九三四年十二月一日正式组织成立,各伪省长亦于同日分别就职,各部伪总长亦于同日一律改称大臣,奉天、吉林两兼任省长改为专任大臣。
  
  这种改划省区的结果,是使各伪省署日寇职员大为增加,二重政治系统益形强固,因而强化了日寇的统治。
  
  13.一九三四年十二月下旬,日寇关东军司令官南次郎对我说:“现已实行帝制,你应该去日本作拜访和视察。”等语。我乃带伪民政部总务司长清水良策、土木司长王庆璋等七八人,于十二月末出发到日寇东京住于帝国旅馆,连日拜访日寇宫廷皇族各宫家、神社、陵寝,并访问内阁总理大臣冈田启介以下各省大臣、参谋总长及教育总监并其朝野人士,迄二月初旬归还。我在东京日寇新闻界权威者德富苏峰的招待茶话会上,曾当众说:伪满建国和帝制的实施,感谢日本的指导援助。并就日、满人的相互疑惧问题说:日本人对满洲人多疑,满洲人对日本人多惧,这是日满亲善上的障碍。日本人在满洲凡事都要自己做,例如拉人力车的一样,在天黑路不平且又不识途径下,一拉车就翻了,为何不叫满洲人去做,自己站在指导地位上呢?又在日寇财阀水野炼太郎招待的午餐会上,说了感谢以往的援助,请求将来的指导,并为日满亲善上愿共同努力的话。这说明我的卑鄙无耻和民族意识的泯灭。
  
  14.伪民政部曾以部令公布了“外国人入境取缔规则”,限制外国人的入境,特别严行取缔了关内中国人的来东北。于是达成了日寇隔绝东北人民与祖国的往来,和防止外人寄{给}与不利于日满影响的企图。
  
  15.奉天东边地区一带,村落星散,日寇为防止当地人民与抗日军的联络,曾由伪民政部命令伪警务机关,执行了强制人民集团居住的政策,使人民聚居于指定场所,将原有星散家屋一律焚毁,以致耕种食宿,均大感困难,妇孺行动亦受限制,疾病死亡为数甚众。尤其杜绝了人民与抗日军的联络,影响了抗日救国活动。
  
  伪参议府议长时期:
  
  1.伪参议府的组织、任务及工作状况:
  
  伪参议府计伪议长一,为大汉奸臧式毅;伪副议长一,为日寇桥本虎之助;伪参议(无定额)为汉奸王静修、蔡运升、丁超、张焕相、博都额(蒙族)、中野(鲜籍,忘其名)、日寇高桥康顺、井上忠也、鹿耳岛(忘其名)。府内设有伪秘书局,局长为日寇冈田(忘其名),掌管该局的一切事务。局内设有庶务科、秘书室、审查室和图书室。
  
  伪参议府直属于伪皇帝。其任务是伪皇帝将以伪国务总理名义奏请的案件,咨询伪参议府,经伪参议府通过后,再由伪议长奏请伪皇帝以敕令公布之。
  
  伪参议府的工作状况:会议分为定例会议、临时会议(二会议均在参议府行之)、御前会议(在伪宫内府行之)。会议出席人员在伪参议府方面为伪议长、伪副议长、各伪参议、伪秘书局长和伪秘书(翻译记录等)。在伪政府方面为伪国务总理、伪总务长官、伪法制局、伪主管部大臣及关系的伪次长或司长。会议程序,为议案到参议府,先由伪秘书局长率局员进行审查(伪参议亦有时参加)后,于星期二日将其结果向伪议长、伪副议长、伪参议报告之(是即所谓审查报告会),以便于正式会议时进行审议。
  
  在正式会议前,伪副议长及日本人的参议与伪秘书局长等先进行会商,并与伪国务院的伪总务长官和伪法制局长,于每星期日的定期会谈上交换意见。
  
  每星期五日举行正式会议。由伪总务长官或伪主管部大臣说明提案理由后,由各伪参议进行讨论,最后由伪议长宣布,如无异议,则予以通过(通过法的性质为合议制),倘有质问,则由伪总务长官予以答复。
  
  2.伪满洲国法令公布程序:
  
  伪满洲国政治的特殊性是二重政治。即凡有法则规定,事先有由日寇军部指定者,有由主管机关请示日寇军部而决定者,一切政治均由日寇关东军司令部第四课掌管,因而对于伪满各机关的干预、接洽,由该第四课指定的参谋负其专责。
  
  伪满洲国的法令,是由主管部起草后提交伪总务厅法制处审核,在审核中日寇军部、伪总务长官、伪法制处长和伪主管部次长等,有密切的联系。
  
  伪法制处审核后,由伪总务长官交还伪主管部,更以伪主管部次长名义,提出伪总务厅次长会议是即所谓火曜会议。这个会议的构成,是在日寇军部参谋长代理第四课长参加下,以伪总务长官为议长,伪总务厅次长、伪各部次长、伪总务厅各处长、伪兴安总局参与官及伪总务厅文书科长等。这个会议是伪满洲国二重政治最高的会议,最发生效力的会议,因为在这个会议上通过的案件,虽伪国务院、伪参议府、傀儡皇帝亦不得变更之。
  
  提出的案件,经这个伪次长会议通过后,再以伪主管部大臣名义,提出伪国务会议。经伪国务会议通过后,以伪国务总理名义奏请傀儡皇帝溥仪。更由其咨询伪参议府会议被通过后,以伪议长名义奏请傀儡皇帝溥仪以敕令公布,由伪国务总理大臣与伪主管部大臣或关系部大臣副署之。
  
  法令公布后,因各省市情形的不同,对于法令的施行细则由各该省市拟出后,由该省市次长、副市长申请伪主管部次长核定(名曰假申请)。经伪次长核定后,方能由伪省长或伪特别市长正式呈请伪主管部大臣批准或备案。
  
  3.审议通过的法令:
  
  在农产及特产物方面:日寇为了掠取东北农民劳动血汗的结晶——大豆、高粱及苞米等,于一九三九年十一月公布“主要粮谷统制法”,更公布了“米谷法”、“面粉法”等;为了统制农产物的交易,于一九四O年七月公布“农产物交易场法”,以掌握农产物的交易场所;为扩大粮谷管理,于一九四O年九月公布“粮谷管理法”,以便向日寇国内输入大量粮谷;更为了蘑菇、药材等特产物的管理,于同月公布“特产物专管法”,为限制棉花的耕种面积、价格、贩卖,于一九四三年公布了“棉花统制法”;复于一九四四年扩大统制范围,公布“农产物管理法”;特别为了强化粮谷统制的实施,于一九四O年将伪产业部改为兴农部。由于以上法令的公布,不仅以贱价垄断剥削了一切农产物和特产物,更因配给上既有日、满,及官需、民需之别,且由于配给量的不足,影响了广大人民的生活,及身体健康和幼儿发育。又在督励出荷上带来了种种灾难。对于日寇方面仅就粮谷一项说来,自一九四O年至四五年的粮谷出荷量,由七百二十万吨增至九百万吨,其中运往日寇国内者,由二百万吨增至五百万吨。更以国际贸易名义在华北换取三亿至五亿元价值的煤、盐、席等物资。总起来说,东北粮谷年产量二千万吨,被“七二五”的贱价剥夺了半数。
  
  在劳工方面:过去东北的劳工来源,向皆仰赖于就食东北的关内劳动人民。伪满傀儡政权树立后的初期,日寇为杜绝东北人民与祖国的联系及经济往来,曾限制关内劳动人民的入境,彼时入境而来的劳工,年不过百万人。殆进入产业开发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劳力大感不足,乃于一九三七年七月公布“满洲劳工协会法”,缓和劳工入境的限制和所挣工资汇兑上的便利,于是每年来的劳工约增至三百万人。嗣因输入日寇国内粮谷数量的增加,减低了运入华北的粮谷量数关系,又以限制汇兑来限制劳工入境。但为补足劳力和解决各会社漫无统制的雇用劳工,于一九四一年十二月改“满洲劳工协会”为“劳务兴国会”。又于一九四二年,以伪民生部令制定“劳务新体制实施要纲”,用保护劳工的美名来诱致东北人民充当劳工,卒因实质是由诱致出发,则被诱来的劳工人数不能满足要求,演成了“强派”和“乱抓”的现象。乃更设立勤劳奉公局,于一九四二年公布“勤劳奉公法”,来剥削青年的劳力。伴随太平洋战争的进展,于同年以劳务新体制要纲为基础,公布了“劳动统制法”。如是,在日寇帝国主义者不珍惜劳力的劣根性下,伪满更为其殖民地统治,因此,由于衣食住的恶劣,达到百分之十五以上的死亡率。
  
  在鸦片种植贩卖方面:一九三二年十月已有“鸦片法”的公布。一九三九年十一月更公布了“鸦片麻药断禁法”。如是在标榜着十年断禁下,成立禁烟总局,指定鸦片种植面积,调查吸食者,成立制膏局,并整备省、市、县的烟政机构。而实质上,是将过去商卖的鸦片,改由官方专卖,来做进一步的剥削。故武部六藏更于奉天、吉林、四平等省扩大种植面积,每年增产约一千万两以上。一九四四年,将伪禁烟总局改为伪厚生部的“禁烟司”,在该司监督下更成立了“禁烟协会”。如是,销减了伪政府对于禁烟机构方面的预算支出,使禁烟协会方面所需的经费,得以取之于鸦片贩卖上,是又增加了剥削。总之,伪满鸦片政策的实施,使六十二万的瘾者,增至一百二十万人以上,更剥夺了年约一亿六千万的金钱。如在押犯古海忠之所报告,每年以高价出卖于华北的烟土为四吨,而换取了相当的军需物资。至于对我国人民的身体上和弱种上的毒害,更是不可估计的。
  
  在日寇向伪满的开拓移民方面:一九三七年,伪国务总理张景惠,与日寇驻伪满关东军司令官兼大使植田谦吉,在伪满长春签定了“满拓公社协定”。其后,伪满产业部内成立“开拓总局”,专办日寇向伪满移民事务。据该伪开拓总局长日寇结城清太郎在伪国务院总务厅召开的次长会议上说,日寇根据上述协定,预定以二十年为期,向伪满移民二十万户,约一百万人口。自一九三八年至四三年,日寇移来的人民为八万户约有五十万人口。伪政府除对移来的日本人民每人给与了二百八十元的安家费外,更对移民村的建设上用去了六亿元;在第二松花江郭尔罗斯前旗和东辽河开水田的治水费上,用去了五亿元。这就说明了为日寇的移民所用去人民的大量膏血,以保持其傀儡地位。一九四O年伪兴农部以部令公布了“日本移民用地收买要纲”。该要纲中,虽规定购买的用地为沙、碱、二荒等地,但在收买的一千七百万垧的土地中,仅有二荒地五百万垧,而说明了有一千二百万垧的良田被剥夺。同年五月为了日寇开拓团的自由发展和自卫,公布了“开拓团法”,而日寇开拓移民,可不受伪满的政治约束。一九四一年十一月公布了“开拓农场法”,则日寇移民,得以其附近的大量土地为农场,进行农产物的种植、试验、研究及牲畜的饲养与贩卖。由于以上各法的公布,使日寇多年来移民杂居的欲望得以实现,使东北人民失去生活根据的土地,且受到种种的欺压与剥夺。
  
  在税收方面:伪满初建时,仍沿用旧有的税则,一九三六年五月始公布“国税征收法”,为后来的增税立下基础。伴随着太平洋战争的进行,于一九四O年十二月,公布了“事业所得税法”。该法实施后,虽街头的小小摊床事业,均在纳税之内,而表现了广泛的剥削。一九四二年七月公布了“地税法”,则土地买卖上,亦遭受到严重的剥削。更鉴于劳工工资的每年总计不下五亿元之巨,遂于同年十月公布了“劳动所得税法”。如是,说明了苛税的渗透,达到了无孔不入的境地,也说明东北人民在苛税下所受的剥削。
  
  在法律方面:伴随日寇对中国内地进行侵略的局势,伪满于一九三七年十二月,公布了“军机保密法”,以保持军事设施、资源和生产力等的秘密。于一九四一年公布“特别法庭设定之件”,即随时随地以临时成立的特别法庭,进行对思想案件的秘密处理。依乎经济统制的加强,为了迅速处理经济犯罪者,将“三审制”改为“二审制”。于同年十二月公布“国防保安法”,加强国境地带治安机密的保持。又当日寇在太平洋战争上呈现不利时期,对于思想犯罪容疑者,于一九四三年公布了“思想矫正法”。对于无生活根据,及无正当职业者,于同年公布了“保安矫正法”。取消伪司法部掌管监狱的行刑司,于伪中央设立矫正总局,更于其他各地设立了数十所辅导院,名为施行辅导、矫正,实则镇压人民和强取劳工的别一方式。为了巩固其统治,于一九四四年公布了“时局特别刑法”,以取缔不利于太平洋战争的言行。以上各法的公布,使日寇得以种种借口,剥夺了东北人民的自由,蹂躏了人权的保障,而饱尝了血腥统治下的灾难。
  
  在矿业及重工业开发方面:一九三五年八月一日公布了“矿业法”。遂以技术不良,资金不足,有误生产,和国家有收回必要的种种借口上,摧残了东北人民的民族矿业。同日更公布了“矿业开发株式会社法”,即以该会社收买未开采的矿山,为日寇财阀开辟了掠取东北矿权的道路。一九三七年十二月,公布“满洲重工业开发株式会社管理法”,为日寇生产军需物资,即是以四亿资本扩建以煤铁为主的重工业。其所谓产业开发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大部由伪满政府投资,先后设立了以日寇鲇川义介为首资本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特殊会社达三十余个。伪满政府并以准备金项下的补偿,保证各股东的六厘股息。以追加的预算,补助各会社的经营损失,而维持供给日寇的军需物资生产。结果,是培植日寇重工业在伪满的垄断,造成对东北民族工业的摧残;另方面,是以东北人民的膏血,维持供给日寇进行侵略战争上的军需生产。又伴随着“满洲重工业开发株式会社管理法”的公布,南满铁道株式会社所经营的鞍山昭和制钢所,在名义上亦应加入,但为保持其独立经营,于
  一九四一年公布“株式会社昭和制钢所法”,这就使其所制的铣铁除自用外,更每年为日寇国内掠取去约十万吨的铣铁。
  
  在其他的统制上:一九三七年十二月公布了“贸易统制法”,结果,是将对外的贸易为伪国家所垄断。一九三八年五月公布“重要产业统制法”,凡资金不足二百万元的煤、铁矿产业,遭受了摧毁,每年剥削去煤约六十万吨,铁矿石约百万吨。同年,公布“钢铁类统制法”,而将民用钢铁转入于军需,以致农民的生产工具等,虽用高价购买亦大感困难。一九三八年决定经济统制方针,实行“七二五”的评价,即用贱价购买商民的物品,使其大受损失,故仅奉天一市的商家,迄一九四三年,就造成了倒闭、歇业、破产者各约十分之二。一九四O年六月公布“物价及物资统制法”,而使对于既成品的剥削,推广及于物资。一九四二年十月公布了“产业统制法”,使日寇进出东北的产业部门,得到充足的物资和劳力,并扫除其贩卖上的竞争者的东北民族产业。一九四三年公布“物品贩卖业统制法”,以补足日寇物动计划不足的缺陷。以上又摧毁了东北民族产业,使日寇用贱价剥削了产品、物资、劳力等,有助其战争的遂行。
  
  在中央的官制改革上:日寇以所谓“七七”事变为契机,开始以武力侵略我国华北。伪满傀儡政府为供给其所需的一切物资起见,大事改组傀儡政府,修改伪官制。将伪实业部改为伪产业部,掌管军需生产物资及农产物;伪民政部改为伪民生部,掌管劳工;伪民政部的地方司,改为伪国务院所属的内务局,更改为伪国务院
  总务厅的地方处。于是地方权归属于伪国务院;伪民政部的警务司改属伪军政部的一司,并改伪军政部为伪治安部;伪财政部改为伪经济部,掌管商工业。是即供给日寇进行侵略战争的中心部门。
  
  其他方面:
  
  一九三七年公布“总动员法”。其后,即施行特殊技能等的登记和一切物资的检查保管,以备日寇对于伪满人力、物力的随时征用。如在铁岭龙首山,为修筑地下仓库,曾征用大车约六千辆,而人马的损失约为十分之一点五;又在通化为日寇修筑弹药、飞机等仓库,曾征用大车约七千辆,其损失约为十分之二。一九三七年八月一日公布了“满洲土地开发株式会社法”,进行荒地的收购,于是日寇财阀、政客们,变成了东北的大地主。一九三八年公布了“银行法”,而使资本较小的银行或歇业,或为大银行所并吞,因而摧毁了东北的民族钱庄和银行业者。一九三九年以兵役为人民应尽的义务和提高伪军素质而公布了“国兵法”,自一九三九年开始检查,迄四五年止,计入队兵不足十万人。但从不合格者中取得的劳工则约四五十万人。说明了该法的实质是剥削青年的劳力。一九三九年五月公布“国债法”,用以剥削人民的膏血,为其对中国侵略战争遂行之用。一九三九年十二月公布“满洲必需品株式会社法”,结果是限制东北人民生活必需品的购用,以补日寇国内生活必需品的不足。一九四O年公布“兴农合作社法”,该法的表面,虽以农民为会员,组织团体机关,以便对于农事有所改良,但其贷款既不及时,且以高利贷与非会员者。更对于农民用具,无论需要与否,竟统一摊派。结果该社成为赢利剥削机关,农民饱受困难。同年公布“商工金融合作社法”,该法的标榜是为发展工商业,须有资金周转机关,但结果是以大部资金贷与日寇商工业者,而是发展了日寇的商工业。一九四二年六月公布“国民储蓄法”,而在鼓励储蓄的美德外衣下,来吸取遂行侵略战争的资金。同年又公布“爱国储金法”,该法自一九四三年实施,计一九四三年为十六亿,一九四四年为三十亿;一九四五年为六十亿。为了达成这个定额,就展开了强行摊派办法,达成了一九四三和一九四四年的定额。而东北人民为缴纳这项储金,也就卖去食粮和衣服,使生活愈益困难。一九四三年公布“资金管理法”,名为吸收游动资金而重点使用之,实际是缓和通货膨胀,特别是限制东北人民的资金运用,而剥夺之以供战争的遂行。一九四三年一月公布“兴农金库法”,虽说是为了扩大农产面积,提高产量,其实是以榨取东北人民的膏血,贷与了日寇的开拓移民,而说明该法只是扩大开拓移民的农产面积和产量。一九四三年八月公布“金属类回收法”,是又以“七二五”的评价,特别榨取了人民所特有的生、熟黄金和白金等金属品。一九四三年公布“临时邮件管理法”,用以防止军情等的泄漏,因而对于往来信件、邮寄物品施行严密检查,稍有涉及战争或思想的言词,则予以没收。就使伪满国内的挂号信件,约减了十分之四,国外挂号信件,约减少二分之一,一般的信件,亦受相当影响,而妨碍了通信自由,有利于日寇的保密。一九四四年公布学生的“勤劳奉公法”,规定中等以上男女学生,每年分班轮流实行四个月至六个月的校外劳动,或到厂、矿、农村从事劳作(由伪文教部的勤劳司统一支配)。至于小学校的学生,其如何勤劳奉仕,由各该省市计划支配之。如是就减低了学年,奴化了思想,剥削了劳力。伪满曾以敕令公布了“道路法”,该法系为交通、运输及所谓治安维持而建筑国道、省道、县道及警备道路。实施后,不仅侵占了人民土地,剥削了劳力,特别有利于日寇对抗日军的行动和国境的对苏联作战,并增加对所掠夺物资与商品输出运送上的便利。
  
  伪满国有铁道线,均委托日本南满铁道会社经营,即一切修筑经营,受日寇关东军的指挥。每有修筑,则由该会社代为调制计划及预算,经由伪交通部提出报告,来取得伪参议府的谅解,铁道修成后报告决算,更经伪政府承认作为年息五厘的借款(一九四四年起免除利息)。总计伪满时期共修筑了一万二千启罗的铁道线路,
  其积欠借款达二十一亿之多。似此既加重了人民的负担,更为将来以铁路偿债打下了基础。
  
  以上是经我审议,奏请公布和谅解通过的部分法令,虽不足以说明我在法令方面的罪行,但可以表现出使东北人民在经济、产业、土地、和劳力方面遭受的剥夺;在思想、言论、通信等方面的压迫;在健康、发育、生命方面所受的危害和屠杀,以及对于日寇侵略战争遂行上的援助。因此,也就说明我的罪恶的严重性和应负的重大罪责。
  
  4.伪满政府派我为签订日满华三国共同宣言的全权代表(已由在押犯韦焕章于九月举行过预备会议),于一九四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偕同随员伪外交部次长三浦武美、日寇关东军参谋山田少佐等,由空路赴南京。于三十日在南京政府大礼堂与汪逆兆铭主席、日寇驻南京大使阿部信行大将,正式签订了日满华三国共同宣言。其内容为共同防共,三国互惠,和经济提携等。于十一月五日归还。这就进一步团结了日寇统治下的傀儡政权,助长了日寇分割中国领土的策谋。
  
  当正式签订的晚间,举行祝宴时,三国在无线电上均有所广播。我广播的内容,大致是日满华三国共同宣言已签订,从此日本为盟主,则三国的团结可日益巩固,颇堪庆祝。蒋介石仍执迷不悟,不与汪政权合作是不对的等语。其后更在南京首都饭店与新闻记者作了与上述概同的谈话。
  
  5.日寇小矶国昭任朝鲜总督后,曾正式访问伪满,故傀儡溥仪派我为答礼专使,于一九四二年七月初旬,偕同随员清原范益参议等六七人赴朝鲜,到京城受其接伴委员会的招待,住于朝鲜旅馆。除向日寇朝鲜总督小矶国昭大将谢其访满厚意外,更访问朝鲜军司令官板垣征四郎大将及政务总监田中(忘其名),在京城酬酢三日,回长春复命。这是我代表伪满傀儡政权表现了满日的亲密团结关系。
  
  6.一九三八年伪满成立赤十字社,我任伪总裁。该社组织,在伪总裁下有伪理事长(日寇退役中将充之)、伪副理事长(中国人充之)及理事(中国人约占四分之一)。社务由伪理事长负责统辖办理,直属于伪民生部,更以省、市、县长为支部长。该社资金,是在东北全境内展开普遍的募集而来,由中央各伪机关以至于区村施行公然的摊派。故自成立后取得的捐款总数,最小限不只一亿余元。其募款证书,是我与理事长(最后的伪理事长为日寇三浦中将)共同出名。该社仿效日本赤十字社的办法,协助日本赤十字社的不足,尤其自所谓大东亚战争发生以来为日寇的战争服务,即以东北人民的血汗金钱,供日寇侵略战争之用。
  
  
  119—2—113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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