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宝剑红颜两相知Email: 时间:2004年5月28日14:36
主题:再次申明 内容: 请这里的人不要再引用落花的作品来证明你的观点或是替你的“呕像“喊冤叫屈,并屈再次敦促馆主按协议删去所谓“争论”3中的我方作品。 镝非Email: 时间:2004年5月28日17:45 主题:声明 内容: 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理使用他人著作的权力,可无须争得著作人的许可。本馆认为,网友在非盈利性评论文章中引用不超过作品百分之五的篇幅,属于适当引用范围,受国法保护,属于公民的言论自由,不需要对他人作出解释。正如古今中外除了霸权强权者以外,无人可以阻止他人评论自己的作品。 同样,在多人参与的讨论中,本馆也无权删除其中某一方的言论,正如目前网上多数论坛都禁止网友删除自己的发言。本馆认为,这是对参与讨论者的基本尊重。网友一但参与某主题下的多方讨论,就成为该主题那内容的共同产权人。我国知识产权法不承认共同产权拥有者中的某一方拥有单方面的处置权。 纵上所述,你有权不许人使用你的作品,你也有权不在这里发表你的意见,但你无权禁止别人谈论你的作品。你的作品既然发到了网上,涉及到了公众话题,别人自然有权作出反应,就如你在家里抱怨某商店服务差是你个人的事,你在网上抱怨,不管在哪家网上,别人都有权反驳。天下没有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道理。在 1 没有侵害作者经济利益(比如你方作品属于收费阅读内容,因为我方的引用影响你方销售收入) 2 没有盈利 3 没有盗用署名权(即以他人名义发表) 的前提下,网友想怎么议论,只要不是对你进行人身攻击,不需要对你解释或负责。 本馆是由私人建立的纪念馆,网友的发言在遵守国家法律,网同协议,并遵守发言之时起即表示接受的纪念馆讨论规则的前提下,其言论自由其他任何人无权干涉。 最后,声言不屑留言的人就不要没完没了地在这里留言,我方在按贵方要求删除所有文选及留言时已经声明(见“最后处理意见”),兹后再有什么意见请以email联系解决,这是贵方在我方按要求删除所有留言后第3次继续在本馆留言,也将是我最后一次在此作出回应,一面要求别人删除自己的留言,一面又没完没了地继续留言,这种心态不但令人费解(如果你是想解决问题完全可以发email),也是对网络资源和他人时间精力的反复浪费。再遇到第四次这种情况,本馆将视为无理取闹,不再进行任何说明予以删除。 姓名:资料Email: 时间:2004年5月28日18:09 主题:网络著作权的限制 内容: “根据传统著作权法理论,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以及新闻、公益等目的的使用,均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这一基本法理,同样适用于网络媒体状态。但在网络中还有一种诸如BBS留言板、论坛等的类似公告栏的一种形式。在这种形式下,访问者(通过CGI或ASP程序)可以自己上传文字、图片等信息。那么刊登在这样的交互式界面里的作品,是否也应享有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呢?回答是否定的,理由是由于网络是一个极为便捷、宽泛的领域,如果作者自己将作品以自助的方式,登录到BBS上,认视为其对其自己的创作作品,允许网络的所有使用者进行共享。而现实中,更何况在这种方式下发表作品,一般都是署笔名(网名)。从网络的自身的广泛传播的特点,也要求排除对这块内容进行著作权保护。但如果BBS上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出现,比如是匿名,或假名上传的文章侵权,著作权人则有权要求BBS的斑竹(管理者)对文章进行删除或做出更正说明。此外,网站主体,如将BBS中的作品转载到自己网站的网页中则可能会出现侵权的情况。 ” 根据以上原则,凡是在互连网留言簿或论坛中发表的文章或讨论,作者拥有的著作权受到的保护是有限的,有权禁止他人冒名盗用或有以侵犯自己经济权利的形式使用或引用自己的作品,但他人也有权不争得原作者同意转载和引用,前提是必须注明作者和出处,并在获取报酬时给予作者适当报酬。 名:资料Email: 时间:2004年5月28日18:29 主题:民法通则之“默示许可权”在互连网著作司法中的延用 内容: 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在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时,肯定除书面、口头形式外,还允许了“其他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默示许可也可以称为默认许可或者推定许可。由于网络是一个极为充分开放的过程和载体,作者将自己的作品上载、传输,应当被认为其对网络的这些特性以及网络中的某些使用行为是明知的或是应推定为属默示同意的。对于网络作品权利人的行为、举动或其他事实,有充足理由表明权利人意思表示的应当推定对其作品的默示许可。如在电子布告栏之间经常相互交换、传递彼此布告栏内的信息,或者使用者自行将电子布告栏内的信息粘贴在其他布告栏上。这些行为一般为电子布告栏使用者所默许、认同。因此在电子布告栏上发表作品,应当可以推定著作权人愿意通过网络散布流通其作品。在默示许可的情形下,在复制使用等方面,不能认为作品的著作权受到了侵犯。 ------------------------ 网友参与留言簿,论坛的讨论,即默示与其他讨论者共同享有讨论内容的著作权,在未赋予网友删除编辑权力的论坛发言,即视为默认负责人对已发贴在相关网站内部拥有这二项处置权。 本馆本着尊重网友意见的精神,尽量按照网友的意见对网友的文章给予编辑和删除的便利,但并不负有责任,亦不负有解释义务。 在某论坛上发表完意见后,要求把其他网友回复中引用了自己文章的部份都删去,本馆不认为有哪家论坛会接受这种无理要求,本馆尽量尊重网友意见,请不要太过份。 姓名:对咧Email: 时间:2004年5月29日18:13 主题:如果下流小人还在她的拙作中保留偶老婆的文章 内容: 偶老婆说,欢迎你到别的网站上去看她如何写你D呕像,欢迎你看完了以后继续暴跳如雷接着犯病~~~ 姓名:镝非Email: 时间:2004年5月29日18:53 主题:如果有人想删除别人文章中的引用段落 内容: 请自行和原作者联系,本馆无权剥夺共和国法律赋予公民的合理使用他人著作的权利,相关法律条文已经放在纪念文选中。对于出尔反尔声称不屑多留言又没完没了赖着不走满口脏字的无聊之辈,本馆将按此前声明对其言论予以删除。不过,删除之际会将其发言收入文选“争论4”中,以供网友自行判别是非。 敬告一句,这里是网友私人建立的英王和太平天国先烈的纪念馆,不是你家大门,如果你还知道什么是公德心,请勿随意张贴小广告。借陶短房先生的话说,笔这东西人人有一支,你爱建三个馆还是三十个馆发表高论是你的自由。网络之大,你爱去哪儿折腾随便,我们没兴趣知道也不想知道,不稀罕也不欢迎你来报备。至于恐吓信,未写错对象,本人一向吃软不吃硬,以为凭几句恐吓之词就可以得寸进尺未免把自己看得太高。 上网这么久,还没见过这么霸道的人,只许自己骂别人(从古人到今人,从小说到评论),不准别人反驳自己,禁不住别人就先诬蔑后谩骂再恐吓。别说你不过就是个共和国公民,你就算是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也不可能堵住别人的嘴,更何况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了。 本人自问已经尽量隐忍,但对于得寸进尺者绝不再让,否则就是让英王纪念馆自绝于全体太平天国历史爱好者,有人妄想以谩骂恐吓使本人放弃原则,无限度退让,趁早不要做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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