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天伐暴公议盟主张为剀切晓谕,以安黎庶事:
照得士农工商各守职业,疲癃残疾,亦惜性命。自遭刘令勾结陆守① ,以刀锯而代扑责,用贿赂而判生死。酷以济贪,视民如仇。竭万姓之脂膏,充两家之溪壑。本盟主痛痒相关,目击神伤,再四思维,情难袖手。是以大起义师,救我残黎,除奸诛暴,以减公忿。此本盟主一片苦心。亦众亲友所共悉者也。但我兵所过,尔等自相惊恐,携资逃避,无赖之徒,乘间截夺,家无守户,又被焚烧,及至回归,两地皆空。是有救之名,而成害之实也。岂知本盟主每次出兵,必传集各旗主,谆谆诫诰,禁止抢掠,严缉奸淫。贫民衣粮,不准扒运。到处出示,有犯必诛。又虑疏防致遭扰害,现派数百巡查,时刻严稽。凡我兄弟已经各遵约束,料无违犯。为此合行出示晓谕,仰四城乡民,各安尔业。勿以用兵而辍诗书,勿谓拨乱而废农业。至商贾往来,水陆经过,各设查司,以通货物。倘有不法俦类及无赖兵丁,强买硬卖,许尔等立禀巡司,送交盟主,尽法惩治,决不宽贷。本盟主志在安良,尔等幸毋疑贰也。切切此谕。 捻军行军条例 盟主张酌议行军例,开列於左: 一、兵到之处,污淫妇女立斩。 一、强奸幼童立斩。 一、掳掠妇女幼童,隐藏不献者立斩。 一、不遵号令约束者斩。 一、小卒无理持械敢拒首领者斩。 一、临阵时故意漏下,支吾打粮,私自下乡找寻财物,淫人妇女者斩。 一、无号令私自打粮者斩。 一、对敌时私自逃走者斩。 一、起身听三声号炮齐集;未放炮而先行(者)斩,既放炮而後行者斩。 一、营中私自放火者斩。 一、行路时故意下路者斩。 一、行路各守分队炮车,先行後行者杖四十。 一、扎下营盘,外更、门更,排班轮流;有误更者杖四十。 一、营中无故伤人命者一命一抵。 一、借宿朋友家,本宅非吃食物件妄取一物,杖四十。 一、私造谣言者斩。 一、虚报军情,酌议定罪。 一、守营妄动者斩。 一、打胜仗得枪炮子药,分派公用:私为已有者,酌律定罪。 |
原文 发表于进步日报,1951年2月3日 浏览: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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