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690号馆文选__special2:关于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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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http://www.ktkj.com/subject/Y/200411231617.asp
Kroll 看完了所有贴子及讨论,在这儿想阐释两个政治学上概念. ----------------------------- 说到底,田中可是“精英政治”的鼓吹者?有人说,最后帝国灭了同盟,所以田中最终还是认同了所谓“开明专制”、“精英政治”。我觉得你要是得出这样的结论的话,那起码是没有读懂《银英》了。恰恰相反,田中对所谓“精英政治”有着深刻的反感。因为“精英政治”实际就是代表着某种特权道德化的思想。 ------------------------------- 首先是何为"精英政治"?精英政治是区别于特权与集权的存在的. 人民放弃决策权,只去选项择决策人.由这些人代议各项事务.这才是政治学意义上的"精英政治". 古希腊的城邦民主同今天的民族国家比起来,可谓小之又小,实行民主的条件自然好得多.召集几千人开个公民大会,重大的事情事事表决一下就成了,但如果让几百万乃至数千万人做这样的事情,岂非戏言? 按一般人的看法,参与是最重要的民主权利之一,但不可避免的是,参与的人数越多,每个参与者所能分享的权力就越小.这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西方社会在每次大选中都有大量选民放弃"神圣的一票".从另一个方面说,让公民不是只选出决策人,而是统统参与决策,从技术上说也难以实现. 精英政治即是承认人的能力有大有小,更多的把政治权力给那些能力大的人. 咱且不论这种方式是对是错.而且田中自己也没给个属于他的标准答案. (事实上偶也没能说它的是非,世上那么多搞哲学搞政治的人都争不清呢,偶就是把这一概念说一下) 第二,开明专制和现代君主制的区别,这个请参见要塞以前的一个贴子. 从理论结合实践的角度看,君主制包括专制君主制和立宪君主制,而立宪君主制又分为议会制君主制和二元制君主制。 www.ktkj.com/article/review/200501/091745.asp lollipopctkj: 不好意思,我没有仔细表述,其实你说的也没错。不过在我看来,所谓真正的“君主制”是不包括现代政体里的“立宪君主制”的。也就是说,我指的君主制,其实就是“君主专制制”(无限君主制)。 我想指出的是,在现实中,“立宪君主制”如果能在某个政体里成立,那它也必定是从“君主专制制”演化而来的。或者更确切的说,是在推翻“君主专制制”的过程中产生的妥协物。它只徒具君主制的外壳而已(二元制君主制算是一种中间产物吧)。而我,其实更想探讨的是君主制的实质的东西,所以我想,在这里似乎不应该把“立宪君主制”算在内。 而关于"精英政治",我想大家的看法较多。想说明的是,我其实并不是想给"精英政治"下什么定义。我只是想从民主的角度来看"精英政治"可能的危害。我其实非常同意Kroll所说的,越是在微小规模的社会里,精英政治越是可能正面发挥作用(如新加坡)。然而,我想指出以下两点: <1>"精英政治"毕竟是依靠个人能力治理天下的。如果是在一个巨大的社会体系中,个人能力至上的理论所带来的程序性风险,也是非常巨大的。 <2>更加严重的是,如果我们认同了"精英政治",那其实就是表明我们普通大众,在对待“非普通大众”(就是“精英们”,如:天才科学家、政治家、军事家、艺人等等)的态度上,采取了一种默认(或者是追认)他们可以用“各自超越于水平之上的才能”来作为合理享有特权的标识的态度。也即归根结底,就是某种让精英们“依法享有特权”的作法。 不要忘了,在民主代议的制度里,执政者应该也仅仅是“代行”人民赋予的各种权力而已。所有的公权力来源都应该是来自于平等、自由的人民本身。而他自己作为人民的一员,绝对不应该有产生“特别权力”的属性才对。 所以我以为,无论如何美化,"精英政治"这种制度,最后都不可避免地要走向特权化。所以我在前面说“精英政治”实际就是代表着某种特权道德化的思想,是“在民主制度下的特权的生存方式”。 所以,现在回到当初的起点。在前面,我一直想说的就是:我们到底该如何对待我们的英雄?其实把这句话稍微扩大一点,我们也可以说”我们该如何对待我们的天才“?“我们该如何对待我们的精英”?而在我看来,一个英雄、一个天才、一个精英,无论他已经或者可能对我们的人民作出多么巨大的、了不起的、惊天动地的贡献。他都仍然没有凭借他的“个人能力或者个人功绩”获得人上人的地位的资格或权利。他如果有了这样的地位,那也仅仅是人民“给”他的而已,并且人民也随时可以不问任何理由地收回这样的给予。 Kroll 我想大概是我在上面的贴子里面表意不清,“精英政治”并不是指依赖个人能力治理天下。依赖个人能治理天下那是集权,不是“精英政治”。 我的意思是,规模越小的社会,越是可以实行一种全民式的民主,而不是越小越易实行“精英政治”。 而扩大到一个几百万,甚至几千万的大社会里,这种全民公决式的民主实行起来就有技术上的难度。所以才有代议制的产生。 而代议制社会里,执政者被人民赋予了执政的权力,相对客观而言也有了比一般群众更广大的权力。作为一般人,是更应该小心谨慎这种被赋给少数人的权力不会被滥用,关于这一点,我想银英本身也有极为深入的思考。 而银英带给我们的另一个思考是,当人民漠视这种监督的权力时,该怎么办? 莱茵哈特接手时的帝国,是一个民众奴性已经被培养得极大。后期的同盟也有漠视政治思考,放任权力流于三流政客这种状况。(且不说银英,说一下现实世界,一战前的德国也是国家官僚主义集权高效率地拉动着德国资本主义飞速发展。整个社会中享乐主义流行。而所导致的结果,就不用多说了。)去除这种奴性,不是短短几年能够办到的。而且从银英这本书来说,莱茵哈特根本没有动用自我神化这种权力把自己塑造成英雄的形象,相反,他是相当厌恶这种方式。 个人的权力应当受到约束,那么群体的呢? 赋予希特勒权力的是民众,赋予拿破仑权力的也是民众。而且到最后也没有收回的意思。 至于为了多数人的权力是否该剥夺与欺压少数人,这个问题更难说了。 有一种观点就是集体作为一个整体,权力也应该得到适当的约束。 (偶同样不知道这种说法是对是错。就像苏格拉底被投票判死刑,他就真的该为他的言论而死吗?) 我只是个初涉此类理论的人,讨论起来底气也不足。还望大家多多拍砖。 银英是一个平台,籍此作为延伸,很难作出集权与分权的绝对是非的判断。 在摇旗子高喊民主万岁的时候,关注一下我们所处的民主本身作为制度上的一些不足和民主本身的矛盾。(~~绝对不是要提倡集权和专制的意思)我觉得这是看银英以来的最大收获。 lollipopctkj 我们说的不是同一个问题。 而且,是不是“依赖个人能力治理天下”也不是集权与否的特征(注意:我说的是依赖“个人能力”,而不是说依赖“个人”)。 我简单说一下,这里不是依赖与否的问题,而是在权力源起上如何看待的问题。所以我在我前面的回帖里的第二点中也接下来就简单说明了。 再说,你要是认为“规模越小的社会,越是可以实行一种全民式的民主”我看就错了。其实社会规模是大是小与适合不适合实行“全民式的民主”并无关系。话说回来,民主当然是全民式的民主,你以为还有其他什么民主么? 不能把民主在技术上简化为“全民公决”呀,对不对? 另外,在真正的民主体制下,人民绝对不会漠视自己的监督的权利的(插一句,如果会出现漠视的情况,那也一定是精英政治的罪过了)。至于监督的效果,毫无疑问,总要好过在任何专制体制下的情况。 Kroll 依照萨托利的观点,民主可以有"微观民主"和"宏观民主"之分,又可有"纵向民主"和"横向民主"(前者指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纵向关系,后者是指社会舆论,群众参政构成之横向政治)之分。 现实中的代议政治,往往是精英政治。这是无法漠视的,如果按照民主的理论,要么把希望寄于未来,要么在这无可逃脱的精英政治中寻求出路。精英政治不一定有反民主的本性,只要这精英政治是“多元的”和“开放的”即可。 顺便提一句,英国现在的制度被认为是精英民主的代表。 另外,关于民意的可操纵性,国外有很多学者认为那和民主观念是否深入人心无关。 西方社会往往因为某领导人物的一场演说导致民意的直接上升或下降。典型的是法国,偶上两天在文汇报上还看到的一个例子。要说法国人的民主觉悟,那总该是世界领先的吧。。。。。。所以说人民可以剥夺某人的权力,这句话是正确的,但剥夺权也要限制在一个范围内;比如,前面举到过的例子,希腊人以民意投票剥夺了苏格拉底的生命权,只因为他相异的理论,这就有点太过了。 lollipopctkj 精英政治是不是“多元的”和“开放的”这只是个表面问题罢了。我想问的是,精英政治这种体系本身,有没有什么能保证它会是“多元的”和“开放的”的内在本质呢?如果它有这样的现实特征,那到底是它本性所致,还是仅仅是外力的修正结果呢? 我们就拿你举例出来的英国为例。英国的现状,确实就可以说比较接近“精英政治”的。但是,你应该看出,英国之所以会形成这样的政治现状,主要起作用的还是一种历史的选择罢了。英国的政治发展可以说就是人类现代社会的政治展览。如果说到精英政治,那英国早就是了。我看到的是,一直以来,精英政治在英国政治里的作用是在一直削弱中的,而不是在加强。 引用你的话: ——所以说人民可以剥夺某人的权力,这句话是正确的,但剥夺权也要限制在一个范围内;比如,前面举到过的例子,希腊人投票剥夺了苏格拉底的生命权,只因为他相异的理论,这就有点太过了。 我说的不是这个意思。人民只能剥夺人民给予的“代行权力”的“权利”。就个人方面,我们的有些权利是天生的,其实谈不上什么被剥夺,只能被暴力否定而已(就如你所说的,我们可以给苏格拉底判死刑。这样的事情,全世界的法院都每天在做呢。那都是代表我们施行的,你可别忘了啊)。 民主的基本信条就是“人生而自由平等”。作为社会公权力来源的每个公民个体来说,我们都应该是绝对平等的。在社会生活中,我们每个人的那份权力(是“权力”非“权利”)都是相同的,没有大小多少之分。这是一种绝对的属性,是完全不可转让的,是不需要根据出身、血统、个人能力、社会贡献等等因素来衡量的。否则的话,那就叫“特权”。 Kroll 首先说的是代议机构的问题,问题是,有权判死刑的应当是遵从法律过程的代议机构--法院,而不是直接把这个审判的权力直接交给民众。民众有权监督法院的审判是否公正,而不是有权超越法律直接审判。苏格拉底的悲剧也即来源于此,依照法律,他该被判死刑吗?我说的民众权力要受限制也是这个意思。民意超越了法律的时候,该尊从什么?这个问题是相当复杂的。 民主的基本信条就是“人生而自由平等”。这个我当然同意。可问题是现实社会中,不论多么标榜民主的国家都无法做到“在社会生活中,我们每个人的那份权力(是“权力”非“权利”)都是相同的,没有大小多少之分。”,相反的,在现实中的国家,不论美国,英国,还是法国,德国,都是一种“多元的”化的“精英政治”,致于怎样实现”多元化“,选举就是,各党派拉选票啊~~~ 按照马克斯。韦伯的理论,在组织化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权力主要来源并不是民意,而是科层制度,因为任何统治都要通过管理来表现自己,反过来说,一切管理又都需要统治,这就必使某种领导权操在某些人手里,从而变成“强制性协作“。 建立在理念形态上的民主论,往往忽视了现实上的可能性。它每当应对现实而有所失的时候,不是把理论打点折扣去调适现实,而是动辄求助于“应当如何”。 我只是在这儿陈述民主在具体操作中有的一些具体难处,正是这些难处,导致了现实中我们每个人的那份权力有大有小,有能实现的地方,也有不能实现的地方。被赋予权力的那些人,在现实中总是少数,不论哪个国家,不论何种制度的民主,都是这个样子的。 此外,还有一些关于个体平等和个人自由的矛盾。在此不多说了,总之“作为社会公权力来源的每个公民个体来说,我们都应该是绝对平等的”这个在现实上实行起来难上加难。少数服从多数即是一例。少数派的权力(不是指特权)往往要屈从多数,而这部分人实现自己权力也更困难。我们有平等的选举权,但不等于我们拥有实现其它权力,只要是你想实现的权力在整个群体里属于少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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