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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医学会法医鉴定委员会
病理学检验鉴定书 中法医鉴字(2004)02号 2004年8月18日至23日,受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政治部保卫委托,对海军东海舰队航空兵干部方红军之子方一栋(男,26个月,浙江省余姚工业幼儿园分园幼儿)死亡一案进行了法医病理学复核检验。现将检验所见及鉴定结果报告如下: 一、案情摘要 据现有调查材料(宁波市公安局,余姚市第二人民医院及死者家属提供):2004年2月20日12时许,余姚工业幼儿园分园徐老师发现方一栋脸朝下趴在床上睡觉,将其翻身后发现方脸色苍白,推之无反应,随即将方送余姚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经医生检查方已死亡。随后经多方抢救无效。死者家属赶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检验过程 (一)调阅材料: 1、调查笔录7份。 2、方红军及方伟丽陈述案情材料7页。 3、方红军提供的证人证言4份。 4、周月珍给公安部门的信1份。 5、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尸体检验鉴定书3份 6、浙扛省公安厅关于方一栋死亡原因的会诊意见1份。 7、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书1 份。 8、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1份。 9、余姚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病历1份。 10、方一栋儿童健康档案1份。 11、方一栋儿童健康检查证1份。 (二)调阅方一栋尸体病理组织切片: 1、宁波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技术大队提供1套(28张)。 2、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提供1套(32张)。 3、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提供1套(25张)。 (三)2004年8月20日下午在余姚市殡仪馆对方一栋尸体进行了尸表检验。 三、检验所见 (一)尸表: 方一栋尸体呈解剖后冷冻保存状态,发育正常,营养良好,尸体己腐败,全身皮肤呈棕黄色,表皮易剥脱。双眼球凹陷。可见前额有一处3cmx 3cm片状皮下出血(呈切开缝合状态);右颧部可见一处2cmx 2cm皮下出血(呈切开缝合状态)。内脏器官均被解剖单位提取。 (二)镜下: 心:左右心外膜、心肌、内膜及冠状血管系无特殊病理改变,仅见间质淤血。 肺:双肺各叶可见广泛性淤血,部分区域肺泡腔内可见水肿液,个别肺小支气管腔内可见少量中性粒细胞、单核细胞、小淋巴细胞渗出,支气管壁周围可见小淋巴细胞浸润。 肝:未见明显改变。 肾:广泛性间质淤血及死后自溶改变。 脾:广泛性间质淤血,余未见明显病理改变。 胃肠:未见明显病理改变。 胸腺、胰腺、肾上腺:广泛性间质淤血,实质呈死后自溶改变。 脑:大脑各叶小血管明显充血,个别血管周围有少量红细胞漏出,脑神经细胞及胶质细胞未见著变,皮层浅表部位见灶状出血。小脑小血管淤血,余未见明显改变。脑干组织明显淤血,桥脑实质内基底部桥脑核团范围内可见多数点,条状出血,部分出血灶处脑组织结构完整性破坏。血管周围间隙增宽,脑实质细胞轻度水肿,少数小血管周围有漏出性出血。 四、论证 1、根据上述脑组织病理检查结果,肉眼观脑各部表面小血管明显充血,脑沟轻度变浅,脑回轻度变平;镜下见脑实质广泛性淤血、水肿;部分脑沟皮层浅表部位可见少量出血;脑干组织明显淤血,桥脑实质内基底部桥脑核团范围内可见多数点、条状出血,部分出血灶处脑组织结构完整性破坏;脑血管无畸形及其他病理改变;结合宁波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记录:脑重1295克(正常值977克),从而认定桥脑有多处挫伤。 2、方一栋额额部与右颧部的皮下出血,根据尸体照片形态及镜下所见无炎性细胞浸润及含铁血黄素形成,系外力所致新鲜损伤。 3、根据情况调查及上述病理检验所见,方一栋额部及右颧部损伤与桥脑挫伤有直接关系存在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4、根据上述肺部支气管检验所见,可诊断方一栋生前患有轻度慢性交气管炎。 5、请首都医科大学徐庆中教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于国教授、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刘鸿瑞教授对方一举尸检病理切片(宁波市公安局、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提供)会诊,均否定了非化脓性间质性肺炎的死因诊断。 6、根据心、肺、肝,脾、肾、肾上腺、胸腺、胰腺,胃肠各脏器病理检验所见认为,均为间质淤血、水肿及死后的自溶改变,未见其他明显病理改变。 五、结论 方一栋符合外伤性桥脑损伤导致中枢性呼吸循吓功能衰竭死亡。 主任法医师:任嘉诚 (签名) 主任法医师:行洪福 (签名) 副主任医师:孟宇宏 (签名) 中国法医学会法医鉴定委员会(鉴定专用章) 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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