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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
关于方一栋死亡原因的会诊意见 受宁波市公安局委托,2004年5月26日浙江省公安厅组织有关专家对余姚方一栋(男, 26个月)死亡一案进行会诊。会诊人审阅了案卷材料、病历及CT片、原方一栋尸检记录、照片、大体器官、宁波市李惠利医院病理切片、浙江大学医学院病理切片、同济医科大学鉴定书及病理照片,出具会诊意见如下: 一、经对现有材料的检验,方一栋存在间质性(非典型)肺炎、支管周围炎、肺淤血水肿明显、支气管痉挛、轻度脑水肿等病变,结合临床检验结果、临床症状及其死亡过程,符合间质性肺炎导致猝死。 二、方一栋面部损伤符合受条形、质软、表面光滑物体,较轻外力作用(如磕碰)所致。以上损伤轻微,不足以致死。未检见脑干挫伤。虽有脑水肿,但程度轻且全身器官呈淤血状,符合猝死的一般病理改变。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主任法医师 闵建雄 副主任法医师孙建军 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 研究员陈忆九 浙江省公安厅副主任法医师 应宗敏 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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