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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密) 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 (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 甬公刑技法尸检(2004)第26号 委托单位:余姚市公安局 案来:死因不明 死者:方一栋,男,26月,余姚市南滨江路1 4 2弄9号 3 0 4室 检验地点:余姚市殡仪馆 检验日期:2004年2月22日 概况 据介绍:2004年2月20中午,方一栋在幼儿园睡觉时被发现情况异常,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为明确死因,余姚市公安局委托宁波市公安局法医室进行尸体检验。 尸体检验 男性尸体,营养中等,尸长87cm,发长2cm,双眼角膜混浊,瞳孔散大,双眼眼睑未见出血点。额部正中(发际外)2.1x 2.Ocm皮下出血,右颧部1.5X1.5cm皮下出血。上、下唇粘膜未见损伤。上、下牙齿共计20颗。口腔、鼻腔、耳腔未见分泌物。前正中线自胸骨柄向下“u”形皮下出血1+5+1cm。四肢未见畸形,右下腹点状表皮擦伤0.6X 0.25cm。背部及四肢未见明显损伤,背部肌群未见出血。切开头皮见额部帽状腱膜下1.5X1cm、2xlcm两处出血,斑,额、颞、顶、枕骨未见损伤,锯开颅骨,颅内未见骨折,硬膜下、软脑膜下均未见出血,大脑轻度水肿,上矢状窦及小脑天幕均未见出血,脊髓无压迹,小脑窝、枕骨大孔周围均未见异常,小脑、脑干、大脑均未见挫伤,颅底无骨折。颈部肌群未见出血,舌骨、甲状软骨无骨折,喉头无水肿。打开胸腹腔,胸壁厚0.3cm,腹壁厚0.6cm,腹膜光滑,腹腔内少量淡红色液体。腹腔内各脏器位置正常,横膈高度左第四肋间,右第四肋,肋骨无骨折,左右胸膜腔光滑,未见明显积液。抽取心腔血液6ml。右胸腔内少量淡红色液体,双侧后肋未见骨折,食道内未见异物残留,食道粘膜未见出血,气管内未见异物,右侧支气管内见大量粘液,左肺充血。胃内容约100g,可辨橘子、饭粒、菜叶、粉条。 毒化检验 提取死者部分肝脏组织、胃内容做常规毒化检验,未检见常见毒物。 病理检验 提取死者心、肝、脾、肺、肾、脑等送病理检验,病理报告摘要: 主要病变:以非化脓性间质性肺炎为主,各种非化脓性肺泡炎,病变弥漫累及两肺各叶。 死亡原因:病变迅速累及两肺各叶,呼吸膜增厚,呼吸面积缩小,换气通气障碍,导致缺氧,二氧化碳蓄积,即急性呼吸衰竭死亡。 病理检验详细情况见病理解剖报告。 检验意见 一、根据尸体检验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可排除机械性窒息及机械性损伤致死。 二、毒化检验未检见常见毒物,可排除常见毒物中毒致死。 三、根据病理检验,认为死者的死亡原因为非化脓性间质性肺炎致急性呼吸衰竭死亡。 法医: 龚群 应捷 唐 纪 定 汪 永 丰 二OO四年三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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