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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狮子旗传说
43690号馆文选__special2:关于政治

个人的宽恕与社会的愤恨

慈继伟

  在愤恨得不到宣泄的情况下,人们很难无条件地遵守正义的要求。因此,社会必须对违法者进行法律制裁,以帮助受害者乃至整个社会宣泄愤恨与义愤。既然社会剥夺了个人报复的权力,它就必须把报复制度化,以惩罚的方式来对正义的相互性表示制度性的尊重。然而,惩罚并不是解除愤恨的万应灵药。恰如朱迪丝. 史克拉(Judith Shklar)所说,惩罚很难“将往事一笔勾销”。用法律形式来惩罚违法者并不能完全解除受害者的痛楚,更不能彻底清除人们在法律管辖之外因利益冲突而产生的日积月累的愤恨。不论是在法律管辖之内,还是在法律管辖之外,社会都面临一个难题:如何彻底消除愤恨,使人们能够无条件地遵守正义的要求而不必付出过高的心理代价。这之所以成为一个难题,是因为惩罚是社会在正义的逻辑范围之内可以诉诸的惟一办法。正如愤恨是人对非正义行为的正常反应,惩罚是社会恢复正义的条件性的合法手段。根据这一逻辑,我们可以推论,当惩罚不足以、或不适用于解除愤恨时,人们就只能诉诸正义的逻辑范围之外的办法,譬如说宽恕。
  
  为了说明宽恕如何外在于正义的逻辑,并与正义形成某种互补关系,我们需要区分两种不同类型的宽恕。一种宽恕表达了宽恕者和被宽恕者在道德上和权力上的优劣地位,在逻辑上与愤恨如出一辙,是正义的条件性的变相表现。另一种宽恕是无条件的,它超越了善恶的界限,表现了与正义相反的逻辑。严格说,只有第二种宽恕才能弥补惩罚的不足,成为人们解除愤恨的另一种方式。不过,在如此评价宽恕的功能时,我们需要区分宽恕对个人的心理效应和宽恕对社会的正义制度的作用。从个人的角度看,宽恕能消解愤恨的消极情感,有助于人的心理安宁,但是,从社会的角度看,如果超过了一定限度,宽恕就会导致愤恨在正义制度之外的自我宣泄,从而瓦解社会维护正义的条件性的心理和道德基础。
  
  ……
  与报复、惩罚、愤恨不同,宽恕不是反应性的行为。阿伦特指出,宽恕是“惟一以意外方式发生的反应(reaction),它虽然是反应,但却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主动行为(action)的特征。换言之,宽恕不仅仅是对另一行为的反馈,也是意料之外的一种新行为。因为不被触发它的行为所左右或限定,所以它能把宽恕者和被宽恕者都从前一个行为的后果中解脱出来”。更明确地说,宽恕拒绝让一个已经发生的行为产生任何后果、任何反应、任何恶性循环的可能性,从而把一个本不该发生的行为从人际关系的因果链上摘除,为新的行为和人际关系的良性循环提供了可能性。
  
  作为对非正义行为的反应,惩罚依据的是正义的逻辑,即正义的条件性或相互性。宽恕则相反,它超越了正义的逻辑,从而有助于防止愤恨的产生。如果我宽恕一个违反相互性的行为,我的行为就有悖于正义的逻辑,违反了等利害交换的原则。作为受害者,我给予自己的东西少于我按照正义的逻辑所应得的,同时,我给予破坏相互性的人的东西也多于他按照正义的逻辑所应得的。而这意味着,我的行为不受前一个行为的制约(因此,我不寻求报复,哪怕是合法的、社会化的报复),我的心理也不受前一个行为的影响(所以,我不感到愤恨)。对我来说,前一个行为似乎根本未曾发生。既然它根本未曾发生,我自然就无须反应,既无行为的反应(报复),亦无情感的反应(愤恨)。尽管法律可以替我伸张正义,我并不要求伸张正义;尽管我有理由感到愤恨,我并不感到愤恨。在此意义上,宽恕是一种无条件的、无反应的行为。它完全超越了正义的逻辑,不再是正义的行为。
  
  既然宽恕超越了正义的逻辑,它就不属于国家的职权范围。国家的责任不是超越正义,而是保障正义。在强迫人们无条件地遵守正义规范的时候,国家已经承担起维护正义的条件的责任。因此,一般来说,国家没有宽恕的权力,否则,正义的相互性就失去了保障。如果国家在未经公民普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宽恕了违法者,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最根本契约关系就遭到了破坏。这一关系的实质是,个人无条件地遵守正义的规范,同时,国家确保正义的条件性和相互性,包括用法律手段来惩罚严重破坏相互性原则的社会成员。个人不得私自报复并不意味着,个人单方面放弃了报复的权力,恰恰相反,在放弃私自报复的权力的时候,个人与国家达成了某种交换关系,由国家代替个人惩罚违法者。在此前提下,国家擅自宽恕违法者意味着,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交换关系变成了个人单方面的自我牺牲。
  
  既然宽恕的代价是自我牺牲,那么,只有个人才有权决定是否宽恕,而且,这一权力只存在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在法律管辖范围之内,违法者侵犯的不仅仅是个人,也是社会。社会是正义的相互性的惟一合法维护者,也是所有社会成员的惟一直接契约者。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在一般民事纠纷之外,只有国家才是原告。实际上,在惩罚违法者时,社会不仅是在替受害者伸张正义,恢复正义的相互性,更是在向违法者讨还社会迄今为止向他提供的保护及其代价。可见,受害者没有权力宽恕违法者,恰如国家没有权力放弃对违法者的惩罚一样。
  
  这并不是说,个人不能对违法者表示宽恕。社会代表个人惩罚违法者并不意味着,个人必须在内心寻求并认同这种惩罚。恰恰相反,个人的内心反应完全可以独立于国家对违法者的处置。不论有无惩罚,不论惩罚轻重,个人都可以不怀愤恨,不欲报复。
  
原文 发表于《正义的两面》  浏览:701
设置 修改 撤销 录入时间:2005/1/31 2: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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