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690号馆文选__special2:关于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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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都有人认为莱因哈特的“称帝”形式意义高于实质意义,理由是在此前后莱因哈特作为帝国最高权力者的地位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是名称从“罗严克拉姆公爵”上升为“罗严克拉姆王朝皇帝”而已。
我以为,这一说法并不恰当。理由之一便是从银河帝国政治体制演变的角度看,其“开明帝制”或曰“自由帝政”体制的建立,实际是以莱因哈特的称帝为标志的。 关于“开明帝制”的含义,我以为同“开明统治”甚至“开明专制”都是有一定区别的。后两者只代表统治者个人在某个时期的作风,而“开明帝制”应该是指这种开明作风是有体制,法律上的保证的。据此,我以为莱因哈特称帝前的“罗严克拉姆独裁体制”只能算“开明统治”或“开明专制”,也可以说是由“开明专制”向“开明帝制”过渡的阶段,但它本身尚不能称为“开明帝制”----这方面一个典型的事例就是立典拉德家族的遭遇。 诚然,在高登巴姆王朝“罗严克拉姆独裁时代”,对于绝大多数“大逆犯”也并没有执行株连九族的刑罚,那些起兵叛乱的大贵族,名义上都是反对皇帝的造反者,但其家族所受到的惩处也不过是剥夺财产而已,没有被赶尽杀绝,相对于旧体制而言是相当开明的处置方式了。但是,这种方式仅仅是莱因哈特个人不喜欢无益的流血的作风之体现而已,只要他愿意,依然可以使用高登巴姆王朝的法令,名正言顺地“依法”株连立典拉得一族,而“株连九族”这种刑罚处在银河时代,是无论如何也称不上“开明体制”的特点的。 到了莱因哈特称帝之后,“株连九族”的律法已经被废止,就算是皇帝也不可能凭个人喜恶随意株连犯罪者的家属,这就是“开明帝制”的体制保障了。在新王朝体制下,就算赦免也不能随意凌驾于法律之上,不要说是杀人了----同样是涉及对吉尔菲艾斯的感情,莱因哈特对立典拉德一族人都可以说杀就杀,可是想赦免那个威斯塔朗特来的刺客却被臣下以法律为由再三劝阻而无法如愿,正体现出“罗严克拉姆独裁体制”和“罗严克拉姆王朝的开明帝制”的区别,而立典拉德一族的遭遇,可以说恰恰处在两种体制的分界点上。 对于高登巴姆王朝时期的“罗严克拉姆独裁体制”,杨威利曾有这样的看法:“现在,莱因哈特在帝国断然施行的内政改革,实无异于一种实验——其个人的存在将在一个世界中扩大至无远弗届。或许,有一天他会君临天下成为皇帝吧。但并非依靠血统,而是实力!到时,或许会产生非贵族的帝政-以平民为依归的帝政——史上称之为“自由帝政”的特异政治体制,而且说不定其规模将扩及全宇宙。” 在杨看来,莱因哈特称帝之前的改革措施只能称为一种“实验”,而必待莱因哈特君临天下之后,“自由帝政”的体制才算确立。杨的这一预见也可以作为银河帝国体制演变过程的简单概括。 受莱因哈特委任协助其实施改革的开明派人物卡尔·布拉格与欧根·李希特在“罗严克拉姆独裁体制”建立之初曾经有过如下对话: 布拉格:“若不是以民众的自主性为出发点来取得社会进步的话,那么进步之名可就不值一文了。” 李希特:“进步就是进步啊!比方说,上位者即使是仗着强权推动社会进步,但一旦民众的权利获得扩张,那么想要挽回也来不及了。当前,我们的首要工作是,拥护罗严克拉姆公爵,推动改革计划,不是吗?” 李希特口中的“一旦民众的权利获得扩张,那么想要挽回也来不及了”的关键一步,也就是莱因哈特所推行的“开明政治”制度化的决定性一步,正是通过莱因哈特的称帝及罗严克拉姆王朝的建立迈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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