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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的良知
《浙江法制报》7月21日陈有西教授 一个罪犯杀了人,家属和律师可能提出对其作精神病鉴定。鉴定的结果如果其确有精神病,这个罪犯可以无罪释放;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即限制行为能力人,法院会保他一条命判有或无期徒刑;如果其根本没有精神病,这个人会被判死刑。 在这类案件中,一个人的生与死,决定权不在法官手中,而是在精神鉴定医生的手中。其实,不止刑事案件的鉴定人大权在握,民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交通事故案件,鉴定人的权力大得天独厚很,但又没有像制约法官那样严格的措施来制约他们。因此,鉴定的失误和问题,就要比司法存在的问题更严重。 浙江宁波最近发生了一个幼儿园孩子意外死亡的案件,公安的两级法医鉴定说是得肺病死的,而且言之凿凿。家属于是不服,分别到两家具著名的医学院和大学再进行鉴定,资深专家都认为死于脑外伤,并且完全排除了病死的可能性。4份鉴定,都是出于权威之手,应该相信谁? 举这个例子,不是要同这几个鉴定者过不去。全国还有好多个鉴定互相矛盾的,最多的见过8份司法鉴定互相打架的,案件拖了十多年。我写这篇文章的目的,是要大家关注一下这些“司法辅助环节”。一些冤假错案,其实不全是法院的审判不公,而在于鉴定的荒唐可笑和自相矛盾。 现在法院在抓队伍整顿,抓司法公正,抓法官教育,强调公开监督。公安在抓大练兵,执法为民。检察院在抓执法公开和自我监督。律师也在全面整顿。会计事务所也有了民事和刑事责任的制约。但对有些鉴定行业,却没有上升到司法公正的层面来认真地抓。有的鉴定违法行为,鉴定出伪证的行为,一般都是被法院不予采信了事,还没有到要追究责任的程度。除了鉴定本身的专业性和技术上的复杂性以外,无法可依是一个主要的原因。这就导致有的鉴定人有恃无恐,长久地充当着“黑哨”的角色。谁给钱,就出对其有利的鉴定;谁有关系,就为谁说话,反正搞错了,也没有什么后果。 为了保障鉴定会的公正和客观,浙江已经对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进行了改组,不是全由医生为医生的治疗行为鉴定了。法院对挑选鉴定机构的程序,也增加了随机性的改革,防止关系网的影响。但是,这个行业最重要的,还是要抓鉴定人的素质教育和准入考核。 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建立鉴定的定期回访考核,对有经常性不良记录的人鉴定单位,应该排除出鉴定队伍。对于从事鉴定行业的人,要讲基本的职业道德和良心,要想想你的错误鉴定一旦出去,可能会造成的后果和给当事人带来的司法不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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