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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团中央:
我请求对我1947年被捕后在狱中的情况所作的结论和处分,予以复审。 我于1947年9月24日在北平因我党地下电台的组织被破坏,牵连入狱,1948年5月28日出狱,1948年12月由上海地下党送我到解放区。1949年8月由团中央给我作了结论。结论是: 袁永熙在敌人威迫下以“民青”面目三次写悔过书,丧失共产党员气节,不能恢复党籍,开除党籍。但考虑袁永熙被捕前工作比较好,被捕后未暴露组织。出狱后积极找党为党工作,可以重新入党。个别词记得不准) 我认为说我“三次写悔过书”过于笼统,与事实有出入。现说明如下: 我被捕后,敌人先追问我和电台的关系,以后证明我和电台无关,随即着重逼我承认是共产党员。特务拿不出确实的人证物证,我坚决顶住。但是我承认了我曾参加过“民主青年同盟”。我所以承认,是因为:(一)有了物证,特务在我家搜查出民青章程,民青纲领等文件。(二)在我家同时被捕的同志陈琏、邢方群、陈彰远,分别是北大清华职业青年的党组织的负责人之一。为了免得特务怀疑他们,我承认这些文件是我的。实际情况,这些文件原在陈彰远身上,特务砸门时,我让他交给我匆忙藏起来的。(三)民青纲领是陈彰远写的,有的地方有我改的字。(我在狱中就换了字体,特务始终未发现。) 敌人接着就追逼民青组织,我编了假口供说:“1946年我在离开昆明复员到北平时,闻一多介绍我参加民青。我到北平闻一多没有来。(实际情况闻于一年多以前,已在昆明被特务暗杀。)那时我已毕业离校,忙于找职业,结婚,维持生活,和民青的任何人没有联系。”当敌人问我文件哪里来的?由于文件中还有一份北方局北平地下党组织发的关于当时形势的分析和几张油印的延安广播文章,这都有日期,在我被捕前一两个月发的,我不能说是一年多以前已死去的闻一多给我的。这时我就编造说:“民青文件是我经济系的一位同学毕业后在北平找不到工作,离北平前存放在我家的。”实际情况:这位同学在西南联大不很活动,复员回北平不久就离开北大,半年前由我把他送往解放区。 特务对我多次审讯,软硬兼施,逼供诱供,用过三次刑,昏厥两次。我咬定上述假口供,特务逼不出我的共产党员身份,也逼不出民青组织,最后特务要我退出“民青”。我考虑我长期做地下工作,这次又有几个同志和我同时被捕,不少蛛丝马迹可寻,为了避免特务进一步追查,我表示我和“民青”早就没有关系了,可以退出。 结案时,特务让我写份交代材料(特务叫自白书)以此作为我的口供。我除了写了上述假口供以外,还说我在学校一直努力读书,我两个姐夫都是教授,受他们影响想留学,我所以参加民青是因为我同意中国不能再打内战,应该和平,应该民主。至于对共产党我没有提,对国民党我也没提,最后我写我和“民青”早就没有关系,今后也不再和它发生关系,我愿意退出。这就是我第一次写悔过书的情况。 第二次写悔过书的情况:我在北平被关在炮局监狱,到1947年12月1日我和被捕的我党北平地下电台的人一起用飞机押解到南京,关在伪保密局(特务监狱)。关了几天,特务拿来油印好的悔过书,同牢房的八个人每人发给一张,让大家签字。特务说:“就要给你们判罪了,看看你们的态度。”悔过书上写道“余受共党煽惑,误入歧途,为奸工作,危害民国。现在深自仟悔,盼政府予以改过自新之路,今后服从政府法令,拥护勘乱建国。”我原想按钱瑛同志曾经向我讲过的那样,如果悔过书中有“退出共产党”字样,即以我不是共产党而拒绝签字。可是这悔过书无此字样,我当即声称,这罪名太大不能签。同牢房的人陆续签名交了。有人替我解释说:“他和我们不是一个案,他是学生。”特务大嚷:“共产党在学生中最成功,是共产党就不要签。”我一面说,我没有这些罪,一面在悔过书上加 上四个“并未”,把悔过书改为“余并未受共党煽惑,并未误入歧途,并未为奸工作,并未危害民国……”为了避免特务怀疑我是共产党并进一步追查,我还是签了字。同狱的梁蔼然也这样做了。我心里想加了“并未”敌人要搞登报阴谋,就不那么容易了。 第三次写悔过书的情况:在特务监狱关了不到一个月,又押解到羊皮巷伪军法局监狱等候判决。被捕的我地下电台的一些人先后被枪毙了。我关了半年,于1948年5月我爱人陈琏的父亲陈布雷,派人来和我谈话,提出三个条件:(一)不要离开南京;(二)不要过问政治;(三)不再和民青联系。我照样写了,由陈布雷保释出狱。 结论中把上述情况概括为“三次写悔过书”,我认为不够确切。上述情况,1949年我即向组织作了详尽的交代,文化大革命中南宫县委又做了仔细的调查,最后的结论是“未发现任何新问题”。 为了帮助组织复审我狱中的问题,做出实事求是的结论,我把当时的情况再补充说明如下: 我于1938年入党,1939年在昆明任西南联大地下党书记。1941年皖南事变时,特务在大后方抓人,组织叫我离校隐蔽。1944年我又回到西南联大复学,搞学生运动。在我被捕时,我负责领导在北平南方局系统的地下党组织,我长期做地下工作,又比较暴露,我随时有被捕的可能,就不能不考虑到如果被捕在狱中怎样和敌人作斗争的问题。那时我的领导钱瑛同志和郑伯克同志一再和我谈过,在没有足够的证据面前绝不能暴露自己的党员身份。即使牺牲自己,也要保护组织。 我一被捕就围绕这个中心反复考虑编造口供,迷惑敌人。虽然在被捕时,漏洞百出,十分危急,但应付过去了。不仅没有牵连一个人,而且同时被捕的几位同志也先后被释放了。如果应付不当,敌人从我的历史和社会关系中是不难发现破绽扩大线索,可能使组织受到损失。如果我承认参加民青,而又不同意退出,敌人就不肯结案,势必引起敌人进一步追查。我在表示可以退出民青的时候,是以早已和民青没有关系为理由,没有写一句损伤民青的话。 我希望组织考虑当时地下工作的艰巨性,监狱斗争的复杂性。在我没有暴露党员身份,没有暴露组织的情况下,“结论”中定我为丧失共产党员气节,并予以开除党籍的处分,我认为是不恰当的。对照当时的政策规定这处分也是不恰当的。我请求予以复查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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