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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惠娟纪念馆

明代地方司法诉讼制度

朱永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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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我明史讲稿第六讲《司法制度》的第五小节,这一小节的主题是介绍明代地方的司法制度,中国古代地方司法制度,都是行政和司法合一的。地方行政的首长,也是司法的首长,《明史?职官志》称:“知县掌一县之政。”“凡养老、祀神、贡士、读法、表善良、恤穷乏、稽保甲、严缉捕、听狱讼,皆躬亲阙职而勤慎焉。”在府一级,“知府掌一府之政,宣风化,平狱讼,均赋役以教养百姓。”另有推官一人,“理刑名,赞计典”,只是知府的助手,这个政法合一的传统一直保持到清末,中国历史上没有司法独立的传统,政法合一这个历史传统,要完全改,恐怕有一个过程。明代的司法诉讼也是属地、逐级递进的,不允许越诉。《教民榜》是明代稳定农村基层的一项重要措施,它确立了明代农村里甲组织的法律地位,当然明代稳定农村的秩序的因素,在农村基层还有乡约、家规以及宗法组织,这些组织和规约,既有地缘的因素,也有血缘的因素,各级地方和基层的司法组织及其执法制度,是维护地方治安和社会稳定不可或缺的条件,了解一下明代地方及乡村的司法与诉讼制度的利弊得失,对我们今天了解农村基层的司法需求,还是有一定参考价值的。当然时代变了,许多司法制度也会逐渐随之不断变化,如何变,总离不开目前农村的状况和问题,借鉴一些历史上的经验教训,总还是有益的。
  
  
  
  明代在地方上的民刑事司法诉讼的审判制度,也有一套自下而上的程序,视一般案件审理的状况大都自乡至县、州、府直到布政使。它限制越级诉讼,各级司法审判,也都有一套程序上的规定,其目的是尽可能地把一般的民事纠纷放在基层处理。明代严禁诬告,凡告诉失实,以所告之罪罚告者,如告二事以上,轻实重虚,告一事,诬轻为重者,已论决全抵剩罪,即告诉者要受到所告不实之部分的处罚。
  (一)乡里基层的司法裁定
  明代乡村的基层组织是里甲,大体上一百余户为一里,设里长一人,甲首一人,那是一种尽义务的劳役,不是官府在册的官员。另外推年长有德者为里老,管理乡里的日常事务。据谈迁《国权》卷四,朱元璋在洪武三年(公元一三七〇年)二月,“庚午。召江南富民赴上阙,上口谕数千言刻布之,曰:《教民榜》。初,元富室多武断凌民,故诏谕之。”故在那时,令各省、府、州县建申明亭,这本来是申明教化,劝善惩恶的场所。洪武三十年他再次颁布《教民榜文》,在榜文中对乡里民间的诉讼作了明确的规定,那个申明亭便成了乡间审理民间诉讼的场所。审讯案件的的主持人是里长、甲首和本里甲的老人,审理诉讼的范围是本里甲内有关户婚、田土、斗殴、争夺、失火、盗窃、詈骂、钱债、赌博、私宰耕牛、损毁稼穑、畜产咬人、水利等一般民间纠纷。审讯时,由老人、里长、甲长以年齿就坐,传讯相关的当事人,问明事由以后,由老人、里长、甲长合议剖断。为了讯问事由,也可以用竹篦刑条,量情决打。由合议宣读判决词,判决的根据除了法律上明文规定之外,还要根据当地的民情风俗。据《明实录》,朱元璋在洪武三十一年(公元一三九八年)三月十九日对户部尚书郁新等谈到他颁布《教民榜文》的目的时说:“奈何所任之官多出民间,一时贤否难知,儒非真儒,吏皆滑吏,往往贪赃枉法,倒持仁义,殃害民善,致令民间词讼皆赴京来,如是连年不已,今出令昭示天下,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须经由本里老人里甲断决,若系奸盗、诈伪、人命重事,方许赴官陈告。是令出后,官吏敢有紊乱者处以极刑,民人敢有紊乱者家迁化外,前已条例申明,尔户部再行申明。”《教民榜文》的一再颁布,实际目的,是让法律条文上的规定直接在申明亭与百姓见面,阻止富民与官吏们枉法办事,不让官府任意地下乡扰民。
  现在我们没有这样的申明亭作为处理民间纠纷的场所,地方的基层组织实际上还担任大量民间纠纷和一般案件的调查处理,当然这个处理只是教育和调解矛盾相关的双方当事人。前一段时间报道的黑龙江省宁安县镜泊乡东京镇的女法官金桂兰,她的级别是正科级审判员,东京镇法庭辖区内有十七万人口,法庭年审理案件五百余件。她是妇女主任出身,把法庭的审理工作向下延伸到村,在乡间田头上审结一般性纷争,而且以调解为主。她审理的案件中,最终以调解结案的比例高达90%,她所在法庭的调解率也在80%以上。如果把农村大量的家长里短、一般的借贷关系、田头纠纷全部要县法院来解决,实际上是不可能的。由于金桂兰能在这方面就地就近处理好一个地区的民间纠纷,而被授予全国人民法庭优秀法官的称号。这不是偶然的,它反映和适应了农村对司法的需要。由此反观朱元璋出示《教民榜文》,及在里甲范围内设置基层的民事法庭有其客观的需要。在农村的宗族组织,实际上也起着类似的作用。在乡里没有一套符合其实际需要,又经济适用的司法机构和审判调解的机制,那么社会的基层组织便不可能有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明代乡里的案件,经当地民间调解审判后,双方当事人不服的话,可以上诉州县的衙门。明代为了保障乡里司法审判机构的权威,严格限制越级上告。《明史?刑法二》称:“洪武末年,小民越诉京师,及按其事,往往不实,乃严越诉之禁。”故《大明律》第三五五条,明文规定“越本管官司称诉者,笞五十。”以严越诉之禁,宣德以后更进一步加重处罚。越诉得实者免罪,如果审理不实,越诉者要发边卫充军。景泰中,不问虚实,比发口外充军。可见对民间越诉的惩处越往后越重。它从一个侧面反映,洪武未在社会管理上,企图逐渐走上“正规化”的过程中,各级官员与民众之间的距离却越来越疏远了,地方行政机构越来越操纵在强宗富室之手,而且基层的行政机构有逐渐黑恶化的趋势,上访告诉的路又被堵塞,于是群体性事件频发,基层不稳地动山摇,这种情况,越到以后越严重,特别在明朝的晚年,贫富之间和官民之间的对立也越来越尖锐了,其实这是明亡前的征兆。
  (二)州县衙门的诉讼制度
  州县的衙门,在受理诉讼的程序上,首先是当事人的陈告,但不得匿名投状,未写明姓名者,官府不受理。《大明律》第三六五条规定匿名投书者,绞,见此投书要立即焚毁,将之送入官府者杖八十,官府受理者杖一百,被告言者则无罪。州县衙门进行证据检验,分为命案、盗案、斗殴之类,分别进行检验。负责检验的是正印官及相关之首领官和吏典,因为不是口供,而是证据才是断案最可靠的根据。《明史?刑法志二》称:检验尸伤,“府则通判、推官,州县则长官亲验,毋得委下僚。”官府接受诉状以后,可以传讯被告,如被告拒不到庭,官府可以拘拿。州县衙门拘拿被告时,应有拘票行使,亦称信牌、牌票,由差役人等持票拘拿被告。如果案情重大,被拘的人犯可以收监关押。如果案犯逃亡,则出告示称为“海捕文书”或“广捕文书”,如同今之通缉令。对被监禁的犯人,则依照案情轻重,加桎梏,有枷、锁、扭三种,只有死罪应加枷,妇女不枷,有病的也可以保释,保释要有保人出具保状,由保人负责看管人犯,轻微的案件,可以通过调解处理。人命和公事案件不得和解。重大案件的审讯,可以依法刑讯,但只有问死罪及盗窃、抢劫重罪者可以严刑拷打。如果违法刑讯致人死命的,相关官员要受处罚。决人不如法者笞四十,因刑致死者杖一百,并征埋葬银十两。民事案例,州县官判决后,一般即行结案,徒罪以上的案件,要送上司衙门复审。
  州县衙门断罪须依刑律,同时还规定断案不得听从上司主使。《大明律》上规定: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罪亦如之。判决书上定罪要引律令作为根据,如与律出入者,则以故失罪之,州县之狱判徒以上的具狱要送行省复审。死罪的案件要送京师覆审,而复审的程序,在明洪武十七年(公元一三八五年)以后,直隶及各省复审的案件,布政司所拟死刑案件应转刑部详议再送大理寺审复,而按察司所拟死罪案件,则转都察院详议,再送大理寺审复,直隶府州县的案件则经刑部详议,再送大理寺审复。大理寺驳回复审的案子,一般由原审判机构重审的话,往往法外用刑锻炼成狱,犯人害怕驳回重审而不敢再言冤情。成化时,刑科给事中白昂曾建议“在外参审所属申详囚犯,中间如有问招不明,拟罪不当,及有词称冤者,俱听改调别衙门问理,不许仍行原问官审理。”(《明会要?刑二》)这实际上是易地或易衙门重审,可以客观一些。对于死刑的囚犯,朝廷要差遣三法司官员会同地方官员审录后,处决死刑囚犯。洪武十七年(公元一三八五年)还曾令在外死罪重囚,悉赴京师审录。宣德三年(公元一四二八年),曾令多官复审各地送京死囚,诉枉者五十六人,重命法司审勘。天顺三年(公元一四五九年),令每年霜后,三法司会审重囚,叫做朝审。宪宗成化十七年(公元一四八一年)命司礼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堂上官,在大理寺审录,称大审,每五年对重囚大审一次。复审、会审、朝审这些制度的提出,它说明重囚中间确实存在着不少错案和冤案,如果不涉及统治者的根本利益,这些错案和冤案,有一小部分或许还能得到纠正。传统戏曲中,如窦娥冤、十五贯这些案子,都是讲冤案的,有的冤死了,有的避免了。此外从永乐年间起尚有热审,明末崇祯时还有寒审,则都是属于赦宥轻刑罪犯的机会。同时处决死刑囚犯在时间上亦有限制,如立春以后到春分以前是停刑之月,在一个月内有十天不得行刑,这是停刑之日,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这十日,三法司以死罪请旨时,刑科三复奏,方能得旨行刑。在外地的,奏决单于冬至前,会审决之。还规定临决囚犯有诉冤者,由直登闻鼓的给事中取状封进,仍批校尉手,驰赴市曹,暂停刑,这就是民间所谓的“刀下留人”。明初,南京登闻鼓设在午门外,迁都北京后,设在长安右门外,由六科锦衣卫轮流收状以闻。重囚有冤,其家属亦可于临决前一日挝登闻鼓,翌日过午前下,过午行刑,不复奏。
  在押的囚犯,衣粮由家属供给,贫不能自给者,人给米日一升,有病的,设惠民药局,疗治囚人。
  明代地方官中亦还有比较好的,昆曲《十五贯》中讲的周忱与况钟这二个人还是可以的。宣德时,周忱为江南巡抚,况钟为苏州知府,他们在江南呆了二十多年,为上海还做了一点好事。十五贯那个案子,不一定真有其事,他们在民间的口碑也确实不错。在周忱之前,大理卿胡概为江南巡抚,用法严。忱治理江南,一切治以简易,曾引起一部分士绅不满。“忱笑曰:‘胡卿敕旨,在祛除民害,朝廷命我,但云安抚军民。委寄正不同耳。’”这反映了当时的形势与洪武、永乐年间不同,宽严各有所尚。忱“既久任江南,与吏民相习若家人父子,每行村落,屏去驺从,与农夫饷妇相对,从容问所疾苦,为之商略处置。其驭下也,虽卑官冗吏,悉开心访纳。遇长吏有能,如况钟及松江知府赵豫、常州知府莫愚、同知赵泰辈,则推心与咨画,务尽其长,故事无不举。常诣松江相视水利,见嘉定、上海间,沿江生茂草,多淤流,乃浚其上流,使昆山、顾浦诸所水迅流驶下,壅遂尽涤。暇时以匹马往来江上,见者不知其为巡抚也。历宣德、正统二十年间,朝廷委任益专。”(《明史?周忱传》)在地方上要做清官也不容易,势必得罪地方乡绅的势力。周忱、况钟在地方上是你好、我好、大家好,所以能呆二十年。如海瑞那样的清官,在江南巡抚任上,只呆了半年,就走人了。穆宗隆庆时,海瑞以右佥都御史抚应天十府,《明史?海瑞传》称:“属吏惮其威,墨者多自免去。有势家朱丹其门,闻瑞至,黝之。中人监织造者,为减舆从。瑞锐意兴革,请浚吴淞、白茆,通流入海,民赖其利。素疾大户兼并,力摧豪强,抚穷弱。贫民田入于富室者,率夺还之。徐阶罢相里居,按问其家无少贷。下令飚发凌厉,所司惴惴奉行,豪有力者至窜他郡以避。而奸民多乘机告讦,故家大姓时有被诬负屈者。又裁节邮传冗费(即如今只公款招待)。士大夫出其境率不得供顿,由是怨颇兴。”结果被弹劾去职。“小民闻当去,号泣载道,家绘像祀之。”万历初复召为左佥都御史,又改为南京吏部右侍郎,是一个闲职。那时他上疏讲到“太祖法剥皮囊草及洪武三十年定律枉法八十贯论绞,谓今当用此惩贪”。这个话讲狠了,一方面那时腐败也比较严重,用这个办法已非其时,朱元璋可以下这个狠心,到了张居正执政,已没有这个可能了。反观小说《红楼梦》讲清代乾隆年间的事,那小说中讲的《护官符》还是当时官场实际生活的反映。任何一个王朝如果不能及早遏止贪腐腐烂的社会风气,听之任之,日长时久,那么要再靠某一个人诸如海瑞那样的个人力量是难以改变官场和整个社会惯性地日趋腐败的这个大形势。最终就难以避免这个王朝因腐烂透顶,不堪某些偶发因素,诸如自然灾害和外患,往往一击而陷于崩塌,明王朝就是那样垮塌的。朱元璋登上帝位后始终忧心忡忡,是因为他亲眼目睹了元王朝的塌陷,如地陷那样,一块一块地塌下去而无可救药的。但是他的子孙走的仍是这样一条死路。
  明王朝那套关于地方审判制度上的种种规定,在实践上要大打折扣,从乡里的审判机构到州县及布政司、按察司以及巡抚,实际上还是为维护既得利益集团而千方百计稳定对他们有利的社会秩序的。其差异在于,清官们看重的是长远的整体利益,贪官们看重的是个人眼前利益而已。其性质不会有根本性的变化。当形势到达快要坍塌的时候,民众会自发的呼唤陈胜吴广那样的英雄,明末有一首民谣,它的歌词中有一句话,“老天爷!你耳又聋来,眼有花,老天爷啊!你不会做天,你坍了吧”,这首歌,我印象中在解放前的中学生中就曾广泛传唱,它说明国民党在大陆的统治到了灭顶的边缘了,我说这个话,无非是要有一点忧患意识,尽早遏制那腐烂的势头,苟且偷得的最终不会是“安”也许是危。希望不要出现《红楼梦》中的荣国府,从外面看还是烈烈轰轰,实际上它的内囊已经被掏空的那种局面,希望不要出现豁喇喇地大厦倾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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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01558文选评论(评论于2017/5/15 12:10:50
ch001558文选评论(评论于2017/5/15 1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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