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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这是我明史讲稿第六讲司法制度中的第十小节,专讲胡惟庸一案,此案是明初洪武年间四大案之一,它起于洪武十三年(公元一三八一年),是四大案中最早的一个案子,以后才空印案与郭恒案,而胡案的扩大化那是洪武十八年(公元一三八六年)的事。这个案子影响之大,因它与朱元璋废除丞相制度联系在一起,以及后来株连了大批功臣宿将及其子弟,这个案子后期被牵连的人物包括韩国公李善长、延安候唐胜宗、吉安侯陆仲亨、平凉侯费聚、南雄候赵庸、荥阳侯郑遇春、宜春侯黄彬、河南侯陆聚、宣德候金朝兴、靖宁侯叶昇、申国公邓镇、济宁侯顾敬、临江侯陈镛、营阳侯杨通等。这些都是功臣宿将,这些人如何会被牵连到胡案中的详情,已不甚清晰了,可能与其子女互相抱团弄权,有求于胡惟庸有关,李善长的兄弟、宋濂的孙子都是如此卷入胡案的,这样办案可能还与集团内部成员之间的各种矛盾相关,借此以陷害对方,这在《大诰》中讲到与胡案有关的几件案子可以看到。当然也与办案人员借此立功,搞逼供信有关,这是一件历史悲剧,我讲这个案子是为了引以为训。
胡惟庸,定远人,早年在和州投奔朱元璋,除宁国主簿,进知县,因李善长的推荐,擢为太常少卿。洪武三年(公元一三七一年)拜中书省参知政事,成为李善长的助手。次年李善长以疾致仕,由胡惟庸与汪广洋共主中书省事。洪武六年汪广洋左迁广东行省参政,胡惟庸独专中书省事,久之进左丞相。胡惟庸属淮西集团,与李善长相结甚深,与以刘基等出身于浙东的士子集团矛盾很深。当初,朱元璋曾问过刘基,胡惟庸可否置相位,刘基说:“譬之驾,惧其偾辕也。”意谓胡惟庸若为相,可能不受约束。为此胡惟庸中伤刘基,称“淡洋地有王气,基图为墓”,为此夺其禄。刘基留京,不敢回乡。忧愤而病。洪武八年(公元一三七六年),朱元璋遣使送刘基回乡,史称:“基在京病时,惟庸以医来,饮其药,有物积腹中如拳石。”(《明史?刘基传》)因此有人称胡惟庸毒死刘基,朱元璋为此还查过这件事。朱元璋与胡惟庸最终闹翻是两件事。一件是洪武十二年(公元一三八〇年)九月,占城使来贡,惟庸不以闻,引起朱元璋不满,胡惟庸与礼部之间又互相推诿,“帝益怒,尽囚诸臣,穷诘主者。未及,汪广洋赐死,广洋妾陈氏从死。帝询之,乃入官陈知县女也。大怒曰:‘没官妇女,止给功臣家,文臣何以得给?’乃敕法司取勘。于是惟庸及六部堂属咸当坐罪。”在这个当口,“会惟庸子驰马于市,遂死车下,惟庸杀挽车者,帝命偿其死。惟庸请以金帛给其家,不许。”(《明史?胡惟庸传》)连续发生的这三件事,胡惟庸都无法摆脱干系。胡惟庸害怕了,于是与御史大夫陈宁、中丞涂节一起商量应对之策,这又是犯忌的事。事后,涂节害怕了,于是在次年告发胡惟庸,中书吏商暠亦告胡惟庸阴事,朱元璋下决心除胡惟庸及其党羽了,于是杀胡惟庸、陈宁及涂节三人。胡惟庸案的深层次原因是王权与相权的矛盾,胡惟庸居相位六、七年,大权独揽,这事本身就是犯忌的,加上在洪武十二年九月以后接连发生的几件事,特别是为儿子死车下而杀挽车者这件事,朱元璋要胡惟庸偿命,这使胡没有退路了,才与陈宁、涂节等心腹商量应对之策,更激怒了朱元璋,使朱元璋下决心除胡,并废除丞相制度。而且在《皇明祖训》中明确规定: “我朝罢丞相,设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分理天下庶务,彼此颉颃,不敢相压,事皆朝廷总之,所以稳当。以后子孙做皇帝时,并不许立丞相,臣下有敢奏请设立者,文武群臣即使劾奏,将犯人凌迟,全家处死。” 希望在根本制度上铲除皇权与相权的矛盾,利用各衙门彼此互相制衡的关系,保证权力高度集中在君主手中。皇权与相权,是天生的一对矛盾,皇权代表着决策的职能,相权则代表执行的职能, 决策付诸实施的过程,必然要使决策与实践状况有所折中调和,所以从权力结构上讲,二者之间很难保持完全一致,产生矛盾的原因,有的是决策上不完善,或有失误,执行时不得不有所修正,有的时候,则是执行过程,有人为的干扰因素而使决策走了样,朱元璋要废除相权,取消行政过程总其成者,大权一人独揽,这是办不到的,内阁制度的产生,便是变相的相权复位,在高度集权的情况下,决策与行政之间的摩擦是很难避免的,关键是能否换位思考,互相体谅。 胡惟庸案所以株连多达三万余人,那是洪武十八年(公元一三八六年)以后的事,在洪武十九年冬十月《大诰》三编的目录中,才提出胡党的问题。如第七条《李茂实胡党案》,认定李茂实是胡党的事实根据是李茂实在“洪武九年见胡惟庸,于惟庸家饮酒,西厅宿歇,明日胡惟庸令李茂实领大银一百三十个,用车推赴船所,装运到本家,遂作大商,支盐二十万引。”看来李茂实是一个大商人,投靠胡惟庸,做盐商。第八条《陆仲和是胡党》,由于全文太长,故简单摘要案子的经过。陆仲和是苏州吴县的粮长,洪武十八年(公元一三八六年)苏州地区有水灾,让无籍之民首报,而粮长不进行勘查,于是以一报十,以熟作荒。中央政府派进士、监生下乡踏查,结果粮长与狡猾之民贿赂进士监生,朦胧作灾来报,以求赈灾免税。政府所以不敢赈灾,因为报十分,灾只一分。故灾民反无赈济,无可申诉。另案是苏州府吏杨复有罪,搜查其家罪证时,搜出其隐没沈庆童原告陆仲和是胡党的三次状纸,由于杨复隐匿不报,进一步发现陆仲和以一千贯买沈庆童勿语,又收买劝和的中间人陆贯一千六百贯,又查粮长陆仲和所纳税粮本应上仓一万石,实际只上仓七百石,侵吞了九千三百石。从案件情况看,起因于粮长报赈不实,通过谎报灾情以求赈济和免税。民间告讦动辄以胡党相威胁,借以勒索,通过贿赂私了,又犯上了行贿的罪行。再加上纳粮不足,陆仲和这个粮长被砍了脑袋。至于陆仲和与胡惟庸什么关系,一句也未交代,可见此案作胡党定,那是错案。第九条《指挥林贤胡党》案,林贤是明州卫指挥,明州即今宁波,其事因日本派使者归廷来入贡,由林贤护送至京师,朱元璋厚赏归廷,仍由林贤护送出境,林贤在京时与胡惟庸相识。这些都是洪武十三年以前的事情。案发是在洪武十九年,案情的内容是林贤受胡指使在海上劫归廷贡船,把朝廷赏赐分用,然后又将林贤贬就日本三年,再从日本带倭兵来犯。那时林贤已年近六旬,怎么会放着明州指挥的事不干,去干那些违法的事呢?这个案子看来是无中生有地编造出来的。这就构成了胡惟庸私通日本的罪状。从三件案子的情况看,都是下面具体的矛盾,然后声称胡党,以夸大案情,而朱元璋居然也信了。胡案也就是在这样株连蔓引地一步一步扩大起来达到三万余人,所谓胡党都是洪武二十年以后的事。《明史?胡惟庸传》称:“会善长家奴卢仲谦首善长与惟庸往来状,而陆仲亨家奴封帖木亦首仲亨及唐胜宗、费聚、赵庸三侯与惟庸共谋不轨。”陆仲亨与费聚的事,一方面这二个人确实亦有许多不法之事,如陆仲亨在陕西擅乘传,费聚在苏州日嗜酒色,他们两个人曾一起去胡惟庸家饮酒,于是便成了密谋在外收编军马。还曾与陈宁在中书省坐阅天下军马籍。陆仲亨是朱元璋同乡人,一起起兵的小兄弟,朱元璋看了案卷,居然说:“朕每怪其居贵位,有忧色。”这真叫人无所适从了。值得注意的是首告这些胡党案子的都是他们的奴仆,告陆仲亨的是其家奴封帖木,这是被俘的蒙古人。由此可见这些在战争中被俘获的蒙古人,在功臣家降为奴仆,主仆之间的矛盾甚深,才有奴仆借题发挥这等事。又以李善长弟李善义与惟庸往来,由其说善长谋反,于是有林贤下海招倭之事。这个胡惟庸党案就是如此编织起来,越到后来越若有其事,也越加荒唐。这样编织起来的案件,朱元璋居然相信了,于是“帝发怒,肃清逆党,词所连及坐诛者三万余人。乃为《昭示奸党录》,布告天下。株连蔓引,迄数年未靖云。”(《明史?胡惟庸传》)如果仔细观看坐胡党的案卷,最多是当年与胡惟庸有过往来,当年胡惟庸身为宰相,一人之下,万人之上,谁不想巴结上他呀!能到他府中当时是极为荣耀之事,怎么能胡惟庸坏事了,所有与其往来的人都成奸党了?一旦大家都去罗织奸党的话,那打击面自然扩大了。它势必把人际关系变得非常冷酷,因为什么都往最坏处设防。人与人之间,还能正常往来吗?洪武十八年,胡惟庸案牵涉到李善长,原因是李善长兄弟李存义及其子李佑是胡惟庸的从女婿,有人告他们是胡党,诏免死,安置崇明,善长不谢,朱元璋不高兴了,李善长的私亲丁斌,有罪应迁边,善长数免其罪,丁斌曾给事与胡惟庸家,加上胡是李善长所推荐,这样朱元璋下决心抓李善长父子,审讯中词连李善长,酷吏逼供信,什么口供都可以拿到,于是御史交章劾李善长。当李善长也被牵连到胡案后,当时有虞部郎中王国用便上书为李善长抱不平。其云: “善长与陛下同心,出万死以取天下,勋臣第一,生封公,死封王,男尚公主,亲戚拜官,人臣之分极矣。藉令欲自图不轨,尚未可知,而今谓其欲佐胡惟庸者,则大谬不然。人情爱其子,必甚于兄弟之子,安享万全之富贵者,必不侥幸万一之富贵。善长与惟庸,犹子之亲耳,于陛下则亲子女也。使善长佐惟庸成,不过勋臣第一而已矣,太师国公封王而已矣,尚主纳妃而已矣,宁复有加于今日?且善长岂不知天下之不可幸取?” 这份奏疏从常理说应该可以懂得那样株连蔓引地办大案不行。奏疏最后讲:“今善长已死,言之无益,所愿陛下作戒将来耳。” 朱元璋看了这份奏疏,也没有处分他。朱元璋应该懂得他对由功臣宿将们出身的新兴贵族地主富豪的处置,是有过分的地方。案件还牵涉到宋濂的长孙,亦坐胡惟庸党。至于宋濂长孙因何坐胡党,史书语焉不详,惟史称:“帝欲置濂死,皇后太子力救,乃安置茂州。”“其明年,卒于夔,年七十二。”(《明史?宋濂传》)胡惟庸案作为个案,还不能说完全没有道理,因为他为了儿子死于车下而杀挽车者,是该以命偿命。但作为一个党案,群体性的案件,那样株连蔓引达三万余人,就站不住了,即使那些人有罪,也该另案处理。也许朱元璋到了晚年也有些喜怒无常,我们从历史上看,那种群体性的大案要案,没有一个能站得住的。说到底这些大案要案是一方压倒另一方的问题,如果细查案情案由,那么绝大部分是冤案,是做出来的案子,只是案卷做得高明不高明而已。即使做得高明,也难免有漏洞,经不起人们细细推敲。说什么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那都是骗人的鬼话,因为皇上早已为案子定了调,所以它做案子的过程是建立在有罪推定的基础上,不可能不出错。这些错案一般隔了一代,都能纠正,如宋濂的事,明知是错案,所以“建文帝即位,追念濂兴宗旧学,召璲子怿官翰林。”(《明史?宋濂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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