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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惠娟纪念馆

《大诰》四篇(之二)

朱永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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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大诰》的第五、第六两个小目,讲了两个问题,一个是监狱管理的问题,另一个是军兵的管理问题。监狱是国家实施刑罚的工具,也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如果监狱的管理混乱,连囚犯都管不好,管不住,那么又如何能管好国家呢?军队是国家的支柱,如果连军队也管不好,那么这个王朝的命运,离末日也就不远了,朱元璋在《大诰》中那么关心这两个问题,实在是因为在朱看来它们可能影响这个王朝未来势运的态势。
  (五)刑部大狱的管理
  除了户部系统与税粮征收的相关案例以外,在《大诰》四篇记录的案件中,有不少属于刑部直接管辖,如监狱的管理,逃犯的追捕,以及逃军的追捕案件。有关这方面案件,朱元璋在处置上也非常严峻,因为清军中追查逃军,是关系到军队的稳定;监狱管理和刑事逃犯的追捕,关系到司法的严肃和社会的安宁。有关刑狱管理的问题,在《大诰》续编连续有四条,第四十条《刑狱》讲的司狱、狱典、狱卒这些监狱管理人员给囚犯乱用刑具的问题。其云:
  “今之主典者不然,内外情通,教囚番异,刑具颠倒临人,所以颠倒临人者,应柙而枷,应枷而锁,应杻而脱者,应锁而不锁,非柙而柙,非枷而枷,非锁而锁,非杻而杻,为何?为欲财也。呜呼!”“是致囚买生而离死,其主典者见利忘害,经受财而趋死焉。所以趋死者,教囚番异,接受赃私,纵囚自在,走泄狱情,纵囚在逃,令服毒药,狱杀囚徒。所以今之狱囚,轻重颠倒,犯者相继,囹圄不得而虚也!呜呼!囚畏死而贪生,罄家资以贿赂,主典贪财,致身亡而覆姓。吁!是诰一出,不奉朕命,仍复为之,世将焉治。”
  朱元璋这一番话,把监狱中的黑暗都翻了出来,看来他对世态还是一个明白人。监狱的犯人失去自由,当然是一件痛苦的事。犯人在狱,其家属希望改善其亲属在狱中的状况,便设法求助于典狱。柙,是指把犯人关在木笼内;枷,是指在犯人颈上套枷这种刑具;锁,是指把犯人用铁链锁起来;杻,指手铐。犯人在押期间,刑具的使用,关押的方式,各有规定,当然现在这些古老的不人道刑具早已淘汰,说实在的刑具仍然有,那是现代化,而且电气化了。当时主持管理犯人的主典,由于接受财物贿赂,任意改变关押的方式,这当然失去原来关押犯人初始的意图。于是有的人逃避了刑罚,有的人被加重了刑罚,这是监狱管理中常见的阴暗面。然而对监狱内部的情况也还要具体分析,不会是一片黑,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故无论在管理人员与犯人之间,犯人与犯人之间多少还会有一点善良和光明的东西。在当代以我自身多年蹲狱的经历讲,那里有黑暗的一面,也多少有一点光明和善良的一面,总之得具体分析。而《大诰》是讲问题的。在《再诰刑狱》中,朱元璋又就狱典狱卒在监狱管理上应该如何关心囚犯,而实际情况又如何虐待囚犯的情况,说得淋漓尽致。其云:
  “贤人君子之典狱也,不分囚之轻重,常以善良妥之,苦寒则置温之,炎暑则置凉之,饮食则节之,病则医之。所以主囚之道,古人必此而为之理也。”“自乱世方定以来,知理者亡,无籍者进,所在刑狱,非罪而死者多矣,有罪而非法死者亦多矣。所以无罪而死者多,由苦寒而逼,炎暑而蒸,饮食不节,病无医药,盖谓主典欲财而无与。或受他人之财,代其报仇,无罪而死者由是。有罪而非法死者,亦因寒暑饮食医药并欲财而无与,不待律法定而人已亡矣。所以非法死者为此也。”
  这里讲的监狱中发生的无罪而死亡,有罪而非法死亡的事故,尚未定刑,而人已在狱中死亡,这种现象在我们今天看守所中同样屡屡发生:什么躲猫猫事件、喝开水死人、摔跤死人、在洗脸池里淹死人、冲凉死人、层出不穷。监狱的管理,历来是一个大问题。监狱本来是依法惩治犯人的,但在监狱中,出现这类现象,有的受监狱设施状况的限制;另一些则是管理上的问题,还有管理上的漏洞,往往成为罪犯交流和积累犯案经验的场所,也会有管理人员与犯人中的狱霸一起通同作弊犯罪的事例。如周正毅在上海提篮桥监狱能够与狱外自由通话,在狱中召集公司的董事会那种状况,当然有监狱管理上的问题。我听徐景贤说过,那位后来被判刑的管理人员当年曾是监管他的管理人员,他印象中那位监管人员为人比较和善,还能替人着想,与人为善,所以出问题的恐怕不仅是直接面对犯人的管理人员,更何况那时周正毅的后台还在台上大摇大摆呢?所以难免会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大诰》续编第四十二条,《相验囚尸不实》讲的便是在监狱中发生通过验尸以纵囚的犯罪行为,为此朱元璋亲自处理并刑罚相关人员。其云:
  “洪武十八年、十九年,一样奸谋朝弃市数人,当日同谋死罪者又数人。此数人不鉴朝杀者,奸与己奸同。呜呼!前诛血未干,尸未移,本人已造杀身之计在身矣。且如洪武十九年春三月十四日,刑部子部总部、司门二部郎中、员外郎、主事、都吏等官吏胡宁、童伯俊等,恣肆受财,纵囚代办公务,书写文案,被司狱王中以状来闻,觉奸顽之情态。于是朕亲诣太平门,将各官吏棰楚无数,刖其足发于本部,昭示无罪者。呜呼!以此法此刑,朕自观之,毫发为之悚然,想必无再犯者。岂期未终半月,其都官员外郎李燧、司务杨敬将在禁死囚邵吉一尸,停于狱内,通同医人、狱典、狱卒等作三尸相验,以出有罪者张受甫二人,受财四百八十贯。人心之危,有若是耶!吁!以此观之,世将安治,智人观之。”
  这一条讲了两件事,一是朱元璋亲自处置了官员让监狱中犯人代办公务书写文案的事,这一类案子,已不是偶发的个案了。《大诰》续编第二十八条,题为《用囚书办文案》,讲的五军都督府掾吏陈仔等凡有书写,都令典吏囚人起草立意,然后押字施行,等到朱元璋询问他所书之事项时,他只能“惶惶瞠目四顾”了,其所奏之事,只能知其大意,细问则不知究竟,此事背后是他们滥用公款,遭杀身之祸。这次又是刑部的官员犯此类事,故朱元璋亲自在太平门棰楚刖足诸案犯,其惨状连朱元璋自己都毛发悚然。“想必无再犯者”,朱元璋是想用重刑来制止后再犯同样的案子,结果大失所望,不到半个月时间,第二件事发生在京师的同一所监狱,又是刑部所属的监狱管理人员发生了利用验尸的机会,买放了二个囚犯。可见惩治犯罪,只是抑制犯罪的手段之一,不是唯一的。近日南平血案的凶手郑民生被枪决,但仍然在福建,雷州血案尾随而来,靠杀不能根治,要处理好产生这类案子深层次的社会原因。用现在的话讲,需要综合治理。至于监狱管理人员,为掩盖狱中非正常死亡事故,而与验尸的法医互相勾结,包庇和掩盖监狱管理人员罪责的事,现代也有,但如那时利用验尸的机会私造文书,放走在押的囚犯,那样的奇闻,也确实世上少有,这当然更会让朱元璋感到震惊,所以才有“前诛血未干,尸未移,本人已造杀身之计”的感叹,这是指与这次借验尸私放囚犯相关的刑部官员及相关的医人、狱典、狱卒的处置,这事如果没有上下勾结,是很难办成的,故这一次朱元璋又发狠心杀戮了好几个人。通过《大诰》的形式,广告官员和百姓,大概也是朱元璋从同类案子屡犯不止中悟出一个教训的结果。
  朱元璋在《大诰》中公布这几个案例,目的既是为了整顿监狱管理上出现的各种问题,这也只是抓几个典型教育一般的办法。因为这一类问题,如果仅靠司法系统,发现一个抓一个,那不可能真正解决问题,往往是你早晨处决一个,晚上又发现一批。没有群众性的声势,不可能实际有效;没有制度上的规范,也很难防微杜渐。而且还得靠常抓不懈才行,否则的话,不用很久,还会旧病重犯。朱元璋讲的那些事,有时在现实生活中还能见到,其原因就在于此。历史上许多问题的教训,过了几百年,后人读来还能受益,这就是读史的魅力所在。但还不能把读历史停留在说评书讲故事,听故事的水准上,还得认真读书,而且要结合自己的亲身经历,沟通古今地不断深思,才会获得多多教益。所以,我会把自己蹲大狱的机会看作观察和体验生活的机会,无怨无悔。且由此而得之体验,可是一般人很难有机会亲身经历的那种非常特殊的社会财富啊!我与肖木闲聊时,讲起梦,他常梦到监狱的生活,那完全是噩梦,是惊吓;我说我也常梦见监狱的生活,从未有惊吓做恶梦的感觉,也许我们两人在潜意识中对监狱生活的认知不同,他想到的是惩处,我想到更多的则是一种生活状态:有亲身的体验才能细致地观察和了解它,所以我没有多少恐惧的感觉。记得陈良宇被捕以后,曾有朋友对我讲起,他很紧张,我说这下子陈良宇解放了:不用去想个人得失,能静下心来体验眼前的生活。如果那样的话,他可以进入完全新的境界,否则的话,他还在个人得失上兜圈子,还会继续把身体弄坏。因为心理上的乐观和健康,对一个人的体格是非常重要的。我的朋友听后哑然无言。监狱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还会继续存在,客观而且正确地认识它的种种特殊现象,对后人还是非常有益的。
  (六)关于“逃囚”、“逃军”的问题
  明初刑狱之酷,一方面由于元代以来积习难返,另一方面亦由于朱元璋的认真劲儿,没有这样一股劲儿,贪渎之风又如何能够制止呢?与此类案件相关的就是如何处置在逃囚犯的问题。明代逃囚所以成为一个社会问题,除了监狱管理人员纳贿设法让犯人逃跑外,还有在押解犯人的过程中,故意让犯人逃跑的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因为五刑中有一种叫“流刑”,流放的地点,在明代有一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押解犯人去流放地也是一种很苦的差事,中途放掉犯人对押解者和犯人大家都有利,所以押解者拿到一些财物,便把犯人放了,有的还可以找替身去流放。《大诰》初编第四十条《冒解罪人》便是讲“所在有司官吏,上司着令勾解罪人,往往卖放正身,将同姓名良善解发。今后若此,该吏处以重刑。”一旦发现所押犯人并非正身,那就有追捕逃犯的问题。《大诰》三编第十六条,题为《逃囚》也是讲追捕有关官吏受贿故意脱逃囚犯的问题。这种情况,在当时还是相当普遍的现象,所以在《大诰》三编中,专列一条来讲这个问题。其云:
  “如黥刺者,发充军遐荒,往往带黥刺而中途在逃。有等押解者,亲睹罪囚黥刺形状,又不以为寒心,接此囚钱物,特意纵放,中途在逃。”
  黥刺,指在囚犯脸上刺字,以显示其是罪犯身份,这一条是讲押解被刺字的犯人,在押解途中,通过贿赂押解者中途逃脱的问题。为此,朱元璋对此类现象,作一些政策上的规定,在逃的囚犯能自首的发原地安置,隐匿者则加重惩处。其云:
  “为《大诰》一出,邻里亲戚有所畏惧,其苏、松、嘉、湖、浙东、江东、江西,有父母亲送子至官者.有妻舅、母舅、伯、叔、兄、弟送至京者多矣。朕见亲戚不忍罪囚再犯逃罪遭刑,亲送出官,凡此等类,不加刑责,送着原发地所。其有亲戚影射四邻擒获到官者,本人枭令田产入官,人口发往化外,如此者多矣。邻里亦行隐藏不拿到官,同其罪者亦多矣。所在巡检弓兵受财纵放越境而逃者,同其罪者不少。呜呼!不才无籍,有如此耶!”“何幸得此累恶不悛,初则本身犯罪,往往中途在逃,二次三次者有之,终不自省,直至家破,人口流移化外,本身受杀而后已。”
  从这一条《逃囚》可以见到,朱元璋对在逃囚犯的处理还是非常严格的,与此相关的还有逃军的问题。
  军队是国家支柱,必须保证兵员的来源,历代都关注这个问题。明代在卫所制下,军民各籍,兵役毕竟是最重的负担,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是我国几千年来,历史发展的经验总结。明王朝建立以后,由战争时期转入和平时期,如何安置战争过程中已经庞大起来的军队,一方面要保留有一定战斗力的军队来保卫自己,另一方面要解决好军队的给养和管理问题。那么首先想到的是如何让军队的编制与战后空荒地上的开荒运动结合起来,这就是传统的寓兵于农的政策,明代的卫所制度,就是把胜利后留下的官与兵,皆附卫为籍,军民各籍,士兵附籍之后,给他们授地置业,他们的义务就是一家之内出一男丁成为军官或士兵,其他的男子成丁时称余丁,卫所的军兵服役时,为什么纷纷逃亡呢?因为他们都要番上服役,这对全家而言都是非常沉重的负担。《明史?兵志》称:“卫所之兵,疲于番上,京师之旅困于占役”,番上是内地的兵都去边境上服役,每年有半年服役期,既要长途跋涉,又要忍受边境艰难的生活环境,那真是苦不堪言。在京师的兵员则苦于势豪占役,即无偿占有他们的劳动。由于军籍在卫所,军兵不断逃亡,所以才会有清军的问题。清军是为了要补足军籍名额,逃军隐匿在民间,这清查的过程就又会带来不少复杂的社会问题。一旦入了军籍,那户人家便世世代代苦了。洪武时,潮州有一生员陈质之父在戍籍,父没,质被勾捕,请归卒业,帝命除其军籍,朱元璋说:“国家得一卒易,得一士难。”可见除军籍之难。从军队内部讲,《明史?兵志》称:“起吴元年(公元一三六七年)十月至洪武三年(公元一三七〇年)十一月,军士逃亡者四万七千九百余,于是下追捕之令,立法惩戒。小旗逃所隶三人,降为军。上至总旗、百户、千户,皆视逃军多寡,夺俸降革。其从征在外者,罚尤严。”而《续文献通考》讲到“洪武十六年(公元一三八四年)九月,命给事中及国子生、各卫所人分行天下,清理军籍。”这就涉及在全社会范围内清理军籍的问题,因为逃军隐匿在社会上。次年,“兵部尚书俞纶言,京卫军户绝者,毋冒取同姓之亲,令有司核实发补,府卫毋特遣人。”那就是军户绝者,府卫的军官们不能到社会上以清军的办法冒取同姓名及同姓之亲人。可见清军的过程,往往是逮平民以实军户,所以会引起非常广泛的社会影响。逃军所以能在社会上生存,他们不仅受到亲属的隐匿,还可以纳贿脱籍,并得到官府与邻里的庇护,否则便很难在社会上长期生存。《大诰》续编第七十一条《逃军》,朱元璋用自己的口吻讲了如何清理逃军的相关政策。其云:
  “诰到之日,所在有司官吏往日曾受逃军财物买嘱,不行起发,今《大诰》遍满天下,两邻里甲,不许影射。若不早为晓谕,有司官吏必是两邻里甲,照依《大诰》事内拘送赴京,那是有司官吏其罪难道。诰到肯听朕言,将境内逃军省令里甲亲戚人等,或百或千或十,各各令里长送赴京来,一里长十名者,送十名,五名者送五名。当该有司差佐贰官该吏,用前路关文,一程程关给食米。不致逃军失所,送赴京来。若逃军改名换姓,影在境内,闻诰到日,三五人自行赴官首告,赴京着役,如在京卫,分赴京卫分。各都司卫分,赴各都司卫分。虽是在逃十年、十五年、十七八年,三五年亦行尽皆出首,与免本罪,仍前着役。如不出首,两邻里甲见了大诰毋得隐藏逃军,虽是至亲,必须首告,免致乡村良民被捉拿逃军,连里受苦。”
  从这一段朱元璋讲话中,可以知道逃军在外的数量很多,这次《大诰》续编是发动逃军自首的运动,也是动员民众来监督和揭发本乡本土的逃军,如果逃军本人自首可被送还京师及卫所,则免于追究责任,否则的话会株连亲属和邻里。下面是讲不许卫所的勾军官吏到农村生事。其云:
  “敢有违朕之言,仍有勾逃军官吏生事,搅动良民,其良民中有豪杰之士耆宿老人会议捉拿赴京,一名赏钞五锭。”
  如果当地继续有人庇护逃军,那么就要庇护逃军之家庭邻里都要被强制充军服役。其云:
  “如是仍前影射,被人告发或挨勾得出两邻并影射之家,尽行拿充军役。众百姓我说的言语听着,你着不听,便三家二家垛一个为军,比及如此。你众人只休隐逃军在乡,却不免改动了你每户下人丁,看了我言语,你们众百姓,将附近逃军家下影射的逃军众人,好生抚绥送出来,各卫军亦不缺役,你们众百姓安乐便是。你百姓受了逃军财物,隐藏十年之上,如今送出来也不问你们要罪。”
  从朱元璋这一番口谕,可谓苦口婆心地劝说亲人和邻里送逃军出来,可以免处罪责。如果不听这番劝告,继续隐匿逃军,那便要受到全家充军的惩罚。同时,朱元璋继续苦口婆心地劝说,其云:
  “呜呼!因无籍不良之家,心生奸诈,屡次故违号令,影射逃军,致令贪官污吏卖遍同名同姓,异姓者亦皆受害,呜呼!朕居京九重,知天下拿逃军,扰害吾良民,民怨已满朕耳,你影射逃军之家如何不将仁心发见,改革前非,坐视群民受害,一家父母妻子兄弟并无一个为善者,皆是同恶相济之人。此诰出后,仍前故违,许令邻里耆宿并豪杰之士会议将隐藏逃军之家全家拿赴京来,迁居化外,家私就赏捉拿之人,免致捉拿同名同姓,逼抑异姓良民。朕言至此,耆民豪杰之士,必从朕命,方乃是安。此患不除,终无宁息,智人见之毋视寻常。”
  从朱元璋这大段反反复复的告诫,反衬了当时清勾逃军的过程,确实曾把许多同名同姓的人错作逃军处置,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宁,否则朱元璋怎么会讲“民怨已满朕耳”。军伍所以要逃的根本原因,在于军队的士兵苦于繁重的劳役和艰苦的生活,否则为什么要逃亡呢?朱元璋这一大番议论的目的是既要勾补逃军,又要避免因为勾军引起社会上的不安。再说,如果把这篇特长的朱元璋口谕同前面针对官吏的口谕比较一下,在口气上二者截然不同,一是对百姓说话,一是对贪官污吏说话,对百姓说话他是耐心地、反复地、苦口婆心地晓以利害,为百姓着想地说,在清军扰民的问题上产生的民怨,他是抱着倾听与谦和的态度。对贪官污吏的讲话,则是声色俱厉地怒斥威吓,严厉而又残忍地加以刑罚。这二者的差异,亦反映了朱元璋的布衣情结。这是在其他帝王身上看不到的,也正是他最难能可贵的地方。
  在《大诰》初编第七十三条《冒解军役》讲的是二个县的官员受贿以他人冒假顶替军户的案例。有八个县官员被处刑,除了案情与刑罚以外,他没有一句说教的话,这反映了他对犯案官员与百姓不同的态度。其云:
  “凤阳临淮知县张泰,县丞林渊,主簿陈日新,典史吴学文为勾捕逃军事,受要逃军陈保仔钱钞,逼令民人管伍、管歪儿兄弟二人,充当异姓军役。兄顶陈保仔军,弟顶王虎子军,各各着役,以致告发。又河南嵩县知县牛承,县丞毋亨,主簿李显名,典史赵谷安,亦受要逃军赵成钱钞,逼令征进云南有功,留守乌撒军人赵成子铁驴代充逃军赵成军役,以致告发。此两县官员尽行典刑。”
  官员受贿以后,以子代父服军役也是有罪的,从这里也可以看到处置官员的问题,发现一个处理一个,在这一点上,朱元璋毫不手软。逃军的问题,终明一代没有解决,宣德时,有范济讲:“民病莫甚于勾军,”“欲军无缺,难矣。”故《明史?兵志》称:“驯至未造,尺籍久虚,行伍衰耗,流贼蜂起,海内土崩。”“国遂以亡矣。”“尺籍久虚,行伍衰耗”是指没有士兵的来源了,如果没有一枝强大军队的支撑,这个王朝也就到了土崩瓦解的时候了,明代是如此,清代何尝不是如此,北洋军不听清廷使唤,只认袁世凯为其主子,不亡更待何时。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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