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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惠娟纪念馆

《大诰》四篇之一

朱永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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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我明史讲稿第六讲司法制度的第九小节,这一节介绍朱元璋发布的四篇《大诰》,由于内容比较多,这一节分了十二个小目,这次刊登的是一至四共四个节目。古代下对上称告,上对下称诰,读音相同。诰文始见于《尚书》,在《尚书》有商汤打败夏桀以后发布的《汤诰》,它是召告天下,其所以讨伐夏桀的道理,并取得了胜利。在《周书》有《大诰》、《康诰》、《酒诰》,都是以诰文的形式发布,《大诰》是周公相成王时,管叔、蔡叔、武庚联合淮夷作乱,周公率兵东征,出师前,以成王的口吻发表诰文,申述所以东征的理由。《康诰》是康叔封为卫君时,周公告诫康叔如何治理卫国的诰词,全篇讲的是要康叔所以敬天爱民的道理;《酒诰》是周公命令康叔在卫国禁酒的诰词,要改变殷代以来骄奢淫逸的社会风气,故这些诰文,都是王者发布政令的文书。朱元璋在明初洪武十八年(公元一三五八年)十一月,发布《大诰》,也就是整理这一年审判贪腐方面的重大案件,以诰文的形式向全国发布,告诫官吏们,不要重蹈覆辙。刘三吾在《大诰》的后序讲到要通过那些罪案,使世人以之为戒,“其爱民之意深矣”,对于管、蔡的叛乱,“成周乃《大诰》治之。诰非直州长党正岁所读之法也,比也。”也就是要大家比照这些案例,不要再重犯类似的罪行。“玉音日夕所宣谕也,闻者宜惕然矣。”这是要大家听到朱元璋的圣谕以后,能够警惕自己的一言一行,用现在的话讲,发布《大诰》是为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一次普遍的法制教育,用血淋淋的案例来警戒全国臣民。《大诰》初编的第七十四条,题目是《颁行大诰》,朱元璋用口谕的方式说明《大诰》是有效的,他说:“朕出是诰,昭示祸福,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流、徒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所在臣民熟观为戒。”说明臣民百姓都要熟读《大诰》,懂得如何避祸趋福,家里有一本《大诰》,犯了案还可以减一等处罚,否则要加一等刑罚,可见朱元璋用心之深。诰文这种形式,虽说古已有之,如朱元璋那样把罪案编为诰文,在全国发布,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也仅有这么一次,而且这本《大诰》的案例,有不少是朱元璋亲自过问定案的,那些案例也是他亲自选定的,每一个案例前后他都讲一番道理,从文字上可以看出都是他的口谕,所以《大诰》的文章非常口语化,这在所有诰文的文献中,几乎是绝无仅有的,不仅文字生动活泼,而且朱元璋讲话的口气也活龙活现,他那紧迫焦虑的心情也流露得非常透彻,说明他并非生性残暴好杀,为了禁恶实在出于无奈,整个四篇《大诰》,反贪腐是其主题。了解一下朱元璋当年如何进行反贪腐斗争,对今天如何雷厉风行地进行廉政建设或许还有一点参考的价值。一九五五年,毛泽东重读吴晗刚改写的《朱元璋传》时,他在肯定吴晗这本书的同时,指出对朱元璋“应该写得好点,不要写得那么坏,(指朱元璋的晚年)。”具体讲,就是朱元璋晚年抓那么许多大案要案,虽然其中有不少冤假错案,但方向是对的,不看大方向那是错误的,我想毛泽东的这些意见还是对的,不能因小失大啊!
   由于我这十二个小目,也只是择要介绍《大诰》的内容,如果读者有兴趣读四篇大诰的全文,或者对《大诰》作进一步研究,它目前收录在《续修四库全书》中,书名就叫《御制大诰》,此书在许多大型的图书馆都有收藏,可惜的是现在还没有它的单印本面世。其实它是非常值得人们研究的对象。
  (一)四篇大诰颁行的时间表及概貌
  关于《大诰》颁行的时间,初编应该是在洪武十八年(公元一三八五年)十一月,虽然朱元璋御制序是在十月初一,刘三吾的后序是在十月十五,实际操作结束应该在十一月间。续编颁行的时间应是次年年中,三编颁行的时间应在洪武二十年(公元一三八七年)的二月,《武臣诰》是在二十年的十二月。这四篇《大诰》共计有二百三十六个条目,其中初编七十四条,续编八十七条,三编四十三条,武臣诰三十二条。从《大诰》四篇的文体看,有三类,一是案例,二是朱元璋的训诫,三是峻令。从朱元璋颁行《大诰》四篇的目的讲,是为了整顿吏治,通过大量严厉治贪的案例以达到“警省愚顽”的宣教作用,几乎大部分条目都不仅仅是具体案例的内容,前后都有不少极其口语化的教谕。可以看得出这《大诰》四篇历时二年多,是朱元璋亲自参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一次反贪污运动。如果认真通读《大诰》四篇,可以发现有许多案子是朱元璋亲自最终审定的,其中有不少他与案犯的直接对话,从这一点上,也可以看到朱元璋这个皇帝做得很辛苦,他看重的事,自己都处在第一线。这四篇《大诰》都有他亲自御制的序文,从序文的行文可以看出都是他口授,由翰林学士笔录经过简单的文字润饰而成。读这二十多万字的《大诰》四篇,尽管这些文字淋漓尽致地表现了朱元璋的残暴,事实上他对贪官处分的严厉,还并未全部在《大诰》中披露,如他对贪官剥皮囊草的命令,并在其治地留贮其皮,以示继至之官,《大诰》四篇中都没有提到这一内容。此令可能是在洪武十八年(公元一三八二年)十月以前,此事在沈德符的《万历野获编》有具体记载,讲到州县治所有贪官被剥皮的场所,设有皮场庙,以示警诫,而且贪官的人皮还长期保留下来。生在万历晚年的沈德符还讲到“今郡县库中尚有之”。明武宗时,尚有剥皮的案例。西藏平叛时,在布达拉宫和一些喇嘛庙中还找到过人皮。这种极端残酷的刑罚实际上保留很久。对于《大诰》四篇我们可以分几个问题来讲,一是朱元璋对他属下的官僚队伍的基本估计;二是他如何处置贪官污吏的,当然我们不能用今天人性化的标准来看待朱元璋时代的严刑峻法,每个时代都有它自己认知和行事的方式;三是朱元璋当时的心态,他是怎么思考吏治腐败问题的。四是朱怎样大张旗鼓地进行这场反贪污运动。五是这场运动的实际作用及其身后的演化。
  (二)朱元璋对他属下官僚队伍的基本估计
  我们先讲一下,在《大诰》四篇中,朱元璋对自己这套层级式的官僚机构中的官僚队伍状况的基本估计。《大诰》的起因,与郭桓案有关,而郭桓这个案件,从纵向讲涉及到整个财税的征收管理系统。从横向讲,户曹的侍郎会有问题,其它各曹,分管刑法的刑曹,分管工程的工曹,分管人事的吏曹,分管军兵的兵曹,实际上都有问题。问题出在下面的基层,根子在中央的六曹。刘三吾写的《大诰》后序便讲到:“大肆贪墨原弊所由起于六曹,为罪之魁,莫甚于郭桓,六曹端本澄源之地,而乃赃贪不法,交通所属,重为民害,甚或根株蔓延。”可见贪腐之风盘根错节,根深叶茂,实际上整个官僚队伍中相当大的一部分被卷入朱元璋发动的这场反贪污的大风暴中,而且朱元璋这个人有一股不依不挠的劲头,非把这件事刨根究底问个究竟不可。他对官吏队伍的基本估计,在《大诰》初编的第一条《君臣同游》中有所表露,他说:“今之人臣不然,蔽君之明,张君之恶,邪谋竞比,几无暇时,凡所作为,尽皆杀身之计,趋火赴渊之筹。”总之,是一片墨黑又墨黑。他在《大诰》初编第十六条《吏殴官长》条讲:“各处有司,惟务奸贪,不问民瘼,政声丑陋,愚民所耻。”他在《大诰》续编第三十六条,《追赃科敛》条讲:“洪武十八年,为郭桓不法,通同诸司,将天下钱粮废坏,事觉,诸司官赃有所在,于是遣人至所在追取,所在见任官司,皆系不才之徒。”这里“各处有司,惟务奸贪”,“见任官司,皆系不才之徒”,这个话的份量是很重很重了。他在《大诰》续篇的第五十条《朝臣蹈恶》中,对六部的六曹和都察院的六科给事中们讲:你们“日逐随朝,朕之所言,目击耳闻。弃人于市,有同僚,有异司、异府、异场、异科,各各不等衙门,此非一二人耳,各人身亲见之,其尸未移,各人继踵而为非。今将人名题于首,犯注于足,智人观之。”那是对朝臣告诫,把这次处置的中央朝臣六十二名都公之于众。朱元璋在此事最后的感慨是:“呜呼!此辈皆系洪武十八年新诛奸恶贪婪之后,人人不畏其法,仍继踵而为非。吁!可谓之难教者欤!”这几件朝廷各科各部门的案子,都是洪武十八年十月以后到十九年中发生的,难怪朱元璋感慨之深。《大诰》续编五十四条《江西解课》条末,朱元璋感慨地说:“吁,尝闻世不绝圣,国不绝贤,今朕驭宇,所用之人,咸若是,奈何于心,岂不愁焉!忧矣乎无已!”可见其面对吏治实际状况所显示出的忧心忡忡。他那样严刑峻法处置贪渎的官员,当然引起人们的议论,不仅朝堂上有人议论,民间亦有不同的声音。在《大诰》第七十四条《罪除滥设》中,他说:“呜呼!此等之徒,上假官府之威,下虐吾在野之民。野民无知,将谓朕法之苛,野民只知如此。不知此等之徒上假朝廷,下假官府,朕朝治而暮犯,暮治而晨亦如之,尸未移而人为继踵,治愈重而犯愈多,宵昼不遑宁处,无可奈何。设若放宽,此等之徒,愈加昌炽,在野之民,岂得而安生。呜呼!艰哉,刑此等之徒,人以为君暴,宽此等之徒,法坏而网弛,人以为君昏。具在方册,掌中可见,其为君者,不亦艰哉!朕除此无籍之徒,诸处不良之徒,见朕是话,当戒之哉!勿蹈前非。”从上面这些引文,可见朱元璋对贪腐形势的判断,并表明自己不得已以严刑峻法从重从快治理贪官污吏的决心和无奈。
  (三)痛治税粮系统的贪渎之风
  从朱元璋治吏治贪的重点看,在《大诰》四篇中,他把治理的重点放在财税系统,抓住税粮征收解纳的各个环节,以保障国家税课的安全,只要这个系统的哪个部门里发现问题,他就刨根究底,一律严惩不贷。朱元璋在《大诰》三编第十六条《逃囚》讲到对郭桓案相关人员的处理,其云:“自郭桓掌户部之时,天下钱粮金银匹帛不半年余,其桓弊盈寰宇,其贪婪之徒,闻桓之奸,如水之趋下。半年间,弊若蜂起,杀身亡家者,人不计其数。出五刑以治之,挑筋、剁指、刖足、髡发、文身罪之甚者欤!君子厌闻,贤人恶听,智者格非。”它说明郭桓掌户部只有半年时间,税收上的问题,实际上是积弊,不是郭桓掌户部半年中才发生,不过是借郭桓案集中爆发出来。对于这个案件使用的刑罚有不少是《大明律》规定的五刑以外的肉刑,这一类肉刑汉唐以来早就废除了,朱元璋又重新起用。由于郭桓案属于财税系统,所以朱元璋在《大诰》初、续、三编集中反映的案例,以税收上的问题最多,被处置的都属于死刑的范畴。税粮征收的第一个环节是通过粮长来征收,《明史?食货志》称:
  “粮长者,太祖时,令田多者为之督其乡赋税。岁七月,州县委官偕诣京,领勘合以行。粮万石,长、副各一人,输以时至,得召见,语合,辄蒙擢用。末年更定,每区正副二名轮充。”
  由于粮长具体经手粮税的征纳,在征纳过程,当然也能上下其手。《大诰》续编第四十七条,讲了《粮长邾阿仍害民》的案例:
  一共四个粮长,他们在征收税粮时,“起立名色,科扰粮户,其扰民之计,立名曰:舡水脚米,斛面米,装粮饭米,车脚钱,脱夫米,造册钱,粮局知房钱,看米样中米,灯油钱,运黄粮脱夫米,均需钱,棕软篾钱,一十二色,通计敛米三万七千石,钞一万一千一百贯,正米止该一万,便做加五收受,尚余二万二千石,钞一万一千一百贯。民无可纳者,以房准之者有之,揭屋瓦准者有之,变卖牲口准者有之,衣服缎匹布帛之类准者亦有之。其锅灶水车农具尽皆准折。呜呼!似此奸顽,贪婪无厌,虐民之心,甚如蝎蛇,其仁心莫知所在,直至身亡家破而后已。呜呼!愚哉!期悔者晚矣,直至临刑不免顽矣哉!”
  这几名粮长是被处死的,从加征的数量看,五倍于正赋,加征的名目实在繁多,只要需动手之处,都要加征。同时也可以看到上级征纳的部门也一样黑暗。粮长在科敛税粮时,加派的情况还有好几起案例。如《大诰》续编第二十一条,《粮长金仲芳等科敛》,这次查了三个粮长,加派的名目有十八项,若定舡钱,包纳运头米,临运钱,造册钱,车脚钱,使用钱,络麻钱,铁炭钱,申明旗舶钱,修理仓廒钱,点舡钱,馆驿房舍钱,供状户口钱,认役钱,黄粮钱,修墩钱,盐粟钱,出由子钱。从这十八种名目可以知道所有一切当地乡里的行政开支,都加在国家的二税之上。从这里可以隐约看到废除农业税之前,乡镇收税时,地方附加之严重,如今即使不收农业税,农民要通过乡镇办事所收的费用,也无法统一规定。粮长利用代缴税粮的机会,坑害农民的案例在《大诰》中还有不少。如《大诰续编》第二十二条,便是《粮长瞿仲良害民》,这是上海县的事,是纳户宋官二连名状告粮长科敛太重,因此粮长被处死刑。
  粮长对下是加征,对上则是拖欠,《大诰》三编第四十一条,有题为《拖欠秋粮》者,其云:
  “设置粮长,惟在催征本区内一万石税粮,其税粮俱系各户自行办纳,本非难办之事,自合依期纳足,其粮长人等,将各各人户税粮,征收入己,故意抵顽,迁延不纳,直至下年秋熟,方才将下年秋粮补纳上年欠数。盖是奸臣胡、陈并郭桓等在时,仓廒不明,粮数不清,粮长人等惯于虚买实收,妄称足备,自以为得计,不知自洪武十八年以来,朕知其弊,特命户部,将各衙门岁用粮米,逐月分派,一月置仓一廒,一年置仓十二廒,仓粮数目精明,难以仍前作弊。因此显出奸顽不纳粮,粮长张时杰等一百六十名身亡家破。今后粮长务要依期纳足,如是仍蹈前非者,一体治罪不赦。”
  这件案子,反映粮长用拖延纳粮时间,用下一年秋粮来补纳上一年的粮税,这样有一年粮税入己。这引起朱元璋震怒,被处死的粮长多达一百六十人,可见在朱元璋时,粮长也难当,加派有罪,拖延亦有罪。此外,亦有府州县官调整粮区,以谋利者。无论用哪一种办法来对粮长加强管理,也还是会孳生弊端,如对粮长征税粮区域的再划分也有产生问题者,《大诰》三编第一条,《臣民依法为奸》,讲的是常熟的案例。朱元璋认为这是“故意乱政坏法”,“故意妄生枝节扰乱,使上不能清其事,官吏人民易为作弊。”其具体案例如下:
  “常熟县秋粮四十万石有零,教粮长三十余名掌之。临催粮时,省会三十余名,人粮办已。本以大户为粮长,掌管本都乡村人民秋夏税粮,其官吏见法正且清,却乃设计乱法。乱法之计,将粮长不许管领本都乡村纳粮人户,调离本处,或八九十里,一百里,指与地方,使为粮长者,人户不识,乡村不知,其本都本保及邻家钱粮,却又指他处七八十里,百十里人来管办,务要钱粮不清,田地不真,易为作弊,如此扰害细民。朕将原设三十余名粮长割去,从本县并各处有司,设法自办。其常熟官吏用之百有零里长催办,其为首者既多奸民,乘此其弊纷然。常熟县官莫能谁何,加以自取肥己,一旦发露,官吏杀身,奸民又罪若干。皆乱政坏法自取也。”
  因此案也处理了一大批府州县的官吏,地方官在接纳税粮时,还可以少上仓以入己,如《大诰》第十三条,《武进县夏税》讲:“常州府武进县官吏邓尚文等,将民人夏税,十分以九分上仓,一分入己,声言民人科敛未足,巧于富户处借纳。如此害民,既征不足,借于富户。过后以何赔还。”第十四条,《庐州府夏税》讲:“知府韩克佐等,不忧民艰,言十八年夏税小麦,秕细不堪为粮,欲令民抵斗米者。”这是要用米来代麦。朱元璋说:“此际时当六月,前收秋粮已绝,小民眄望新麦已成,若不征麦而征米,是故虐其民。其庐州府官之罪,户部之罪可得而逃乎!”从这个案例看,朱元璋不愧为农家出身,深知官吏害民玩弄的花招。此外,还有征收不时者,《大诰》初编第六十六,《征收不时》,其云:“呜呼!有司官吏不才害民,有若是耶。专以二季征税为奸计。麦方吊旗,而催夏税。谷秧方节,早催秋税。窘民于青黄不接之时,逼民于结实未坚之际,频于棰楚,得赃缓矣。及其粮成期至,可以上仓,其官吏人等故行迁延,刁登留难,不得使于上仓,直待有益于己而后已。呜呼!天灾人祸不至,其徒自死,必有日矣。”这里朱元璋用的是威胁的口吻,说的也是当时实际情况。地方官玩花样骗不了他。如果生于深宫,长于妇人之手,不知稼穑的帝王,就不会知道农民的甘苦了。
  (四)打击贪腐的同时从粮税解送环节上的每一个弊端中加强严密的制度建设
  税粮收集以后,如何解送,在解送过程内,同样是弊端丛生。《大诰》续编第五十二条,《解物封记》具体讲到当时地方解物到京纳库时的弊端。其云:
  “呜呼!艰矣哉!且如洪武初,天下诸司差人解物赴京,照该仓库送纳一至中书,下部照数收受,一起解捐者,数具千匹,该部点掣二百,以为不堪,着令解物人再进,堪中换去,其解物者收买依数兑换,备数送库,交纳了当。赴部欲取原捐,部官吏已入矣,并无有还者。著解者以状来闻,朕知此弊非起于洪武之初,其来久矣。所以知者为何?为拿住贪官污吏,问出前情,已将各官吏弃市矣。”
  从这条案例,可知朱元璋这个人还是很精明的,他要拿到把柄,处理一批贪官污吏,然后再设计解物时,如何封记的制度,以杜弊端。他还规定了各府州县解纳应合入官诸色物件,要有一名正官或佐贰官或首领官亲自负责起解,不能随便差遣无职役无籍顽民解送。除了无籍顽民解送外,亦有差富户起解的,在《大诰》续编第五十五条,《民拿经该不解物》条中,他说:
  “诸处有司解纳诸物,差官吏亲自解赴京纳,连年通同户部、兵部、刑部、工部、户科、兵科、刑科、工科给事中,阴谋结党,虚出实收,每常事觉,语谬者甚多。余人复任是职,不数月,仍蹈前非,如安庆府、苏州府、江西布政司等处临解物之际,多不差经该人员,每每着令富户起解,故意虐吾良民。此诰一出,凡在官之物起解之际,须差临监之守者,若是布政司、府州县不差临监之守,故差市乡良民起解诸物,因而卖富差贫。许市乡年高耆宿非耆宿老人及英壮豪杰之士,将首领官并该吏绑缚赴京。”
  这是允许百姓举告及绑缚相关吏员赴京状告。为此处决了八个地方有犯此法的地方官,有的还是族诛。为什么要这样做的理由,他在《大诰》五十三条,《经解该物》中解释说:
  “自开国以来,朝廷小人在位者多,动止互相朋党,所以天下有司,数差无籍之徒解纳诸色物件,及至京也,有周年不纳,虚买实收而归者有之,有使讫一半而妄言原本不足而来者有之,及其稽也,原来本足。由此杀身,岁非一二人,犹不能止其奸,岂不罪在有司。今后敢有如此者,倍追之后,官吏杀之,妄承行者亦杀之。”
  这里虚买实收,是指通过贿赂来取得实收的收据。从这一段话,可以知道,朱元璋在禁止解纳诸色物品的弊端上是下了决心的,借人头来禁止这样的积弊,朱元璋为此杀了不少官吏。在《大诰》中属于户部系统的案例还有很多,有《籍没揽纳户》的,那是揽纳到人户诸色物件粮米等项,不行赴各该仓库纳还,隐匿入己,虚买实收者。有《诡寄田粮》者,即将自己田地移丘换段,诡寄他人,及洒派等项,事发到官,全家抄没。有借《折粮科敛》的,有《纳粮入水》的,有《纳豆入水》的,还有《造册科敛》的,利用造黄册时科敛害民。有《克减赈济》的,有《水灾不及赈济》的,有《粮长妄奏水灾》的,有《查踏水灾》而受贿的,涉案的人数有一百四十一名,其中进士二十八人,行人二十三名。这方面的内容就不一一列举了。这一类案件,多少都与税粮有关。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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