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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度与实际执行中的效果问题我思考很久了,制定制度是为了达到理想的效果,是应然;而制度实际执行中却存在各种各样复杂的因素,最终的实际效果往往很难达到制定制度的目标,这是实然。本文完稿于2013年1月19日,1月2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讲话,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这实际上同样存在一个应然与实然的问题,健全完善的制度非常重要,我赞成通过制定严密的制度来约束权力、防止腐败,但同时也要重视制度实际执行中的效果,尽可能使实然接近应然的状态,这样才能够真正达到制定制度的目的。制度毕竟是死的,人是活的。 这是一个讨论题,我先不说自己的意见,而是提出一些问题,供大家思考。过去在大学有习明纳尔课,为了改变填鸭式满堂灌的单纯死记硬背的课堂教学方法,老师不是先讲课程的内容,而是先提一系列问题,让同学们自己去思考和讨论,去翻阅相关的资料,让同学们在议论过程中,对问题的认识逐渐深入,最后老师再回答同学们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一些问题,让同学们自己进一步去思考。其实这就是启发式的教学方法,也就是思想的启蒙。所以在这个讨论题上,我们不妨也试一下先提出一些问题,倾听大家不同的意见后,也可以进行互相辩论,逐步提高对问题的认识。如关于古史分期问题、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的讨论,尽管这些问题最终没有结论,但那种敢于提出问题、敢于思考、敢于不断的追问,有一种打破砂锅问到底的精神,还是很珍贵的。这次我想试着学习这种启发式的学习方法,请大家一起来讨论这个既古老又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在这里,我只是讨论的发起者,而讨论过程,我与一切参预者是平等的互相交换意见而已。 首先我提出制度究竟是什么?它包括哪些内涵?制度从大概念上讲有社会制度,诸如社会主义制度,资本主义制度。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讲,有行政制度,决策制度,司法制度,地方行政制度,军兵制度,中国还有东宫制度,也就是接班人制度等等。从形态上讲有专制制度,有民主制度,它也可具体为某些规章制度。总之名目繁多,我们不妨抽象地设想一下,制度这个概念究竟包涵什么内容,它又是如何形成的?是自然形成的,或者说是因袭而成的?还是靠顶层设计搞起来的。如果经过设计而成,那么它设计的根据是什么?这包括根据什么理念,还是根据生活的实际问题?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又如何?或者还是因袭演化而来的?如此这般的顶层设计可靠吗?能万无一失地有效吗?还是有一定程度的可靠?真能配套成龙吗?有了好的制度,真能一了百了吗?都能执行得好吗?人对未来事件预见究竟有多少可信度?那么,我们是否还需要顶层设计呢?当然需要,而且非常重要。但是单就如何设计一个完美无缺的制度就难呀!收入分配改革的顶层设计,搞了八年,仍在难产中,有时候只能摸着石头过河,一步一步地跨,但也不能脚踩西瓜皮,滑到哪里是哪里啊!再说顶层设计的作用应如何估计呢?因为人们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不仅是挂在墙上的条文,它是要付诸实施的。有一句习惯用语,交作“法不责众”,从制度层面讲,它该怎么解释呢?是制度失灵,还是其他什么因素?从实际状况看这又该如何说明?比如按照法规,受贿五千元以上就要处以刑罚。当年沈阳发生慕马韩那个大案时,专案组定一条规矩,受贿满五万元以上才作处理。据说如果按受贿五千元以上,沈阳市整个干部班子都要倒下去了,所以规定受贿五万元以上为处理标准。怎么来看待这种现象?是法规的执行出了问题,是法规制订根本没有考虑好如何处理执行上的具体困难和情况,还是什么地方出了问题?那么法律的制订是根据应然还是实然?还是法规制订应该打一点提前量?这也许是一个笑话,我们实际生活中这种现象还不少呢,今后还会不断发生。是先有法规,还是先有受贿事实的状态?是法规跟着实然走,还是拿法规来规范现实呢? 1月4日,河南兰考县爱心妈妈袁厉害那儿收养残疾孤儿的地方发生一场大火,七名孤儿命殒大火,这件事刺痛了大家的心,1月20日中央台《新闻调查》播放了题为《兰考未抚平的伤痛》这个专题。这件事便包含了应然与实然之间的纠结,儿童福利院收养残疾和遗弃孤儿本来是政府民政部门该管的事,现在由不具备条件的爱心人士来收养了,出了问题该怎么办呢?出了问题要追究责任吗?追究谁呢?追究爱心妈妈,这说不过去。追究民政部门,相关负责人有失责的地方,也应该追究。然而他们也有苦处,如果举一反三,深入思考,是制度设计上的问题,是执政理念的问题。从应然讲,国家应该有一整套政策法规,来调节家庭、社会、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来共同处理好这一问题,因为各有各的责任。但现在没有,那么我们就应抓紧立法,建立制度,这又非一朝一夕的问题。现在让民政部门建福利院来解决这个问题,这也是一时应急,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法规调节各方面的关系,那又是旷日持久的事。目前实际存在的问题怎么办呢?应急的办法又能维持多久?追究责任固然需要,但追责不等于解决实际问题。应然与实然之间的纠结在这场大火面前暴露无遗,这个时候切忌情绪化、简单化,忙着推卸责任,首先是对孩子们负责,冷静理智地对待,先实然,后应然。即使有了法规,有许多法规好看,却不中用,也有一些法规不好看,却中用,问题出在为谁所用。比如说婚姻制度,这是规范两性之间婚姻相互关系的制度,我国制订的第一部法规便是婚姻法,如果就婚姻问题追根溯源的话,究竟在人类生活中先有两性之间关系及其所带来的各种问题,还是先有婚姻制度?不妨从历史上去找一下二者之间的关系。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便探讨过这个问题,它讲的是原始社会的状况,那么在国家形成以后,出现了与婚姻法规相关的条文以后,比如我们有了婚姻法以后,实际存在的家庭婚姻上的各种状态又如何对待呢?这个婚姻法,不能说不中用,它有用,抑止了非法婚姻的蔓延。有时候又不中用,在婚姻的双方,甚至多方,从事实角度讲,第三者的出现,这既是一个现实问题,它又是一个长远的历史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可以看到一些很尴尬的问题放在我们面前,人们思考和处理这些问题时,往往不是从婚姻法的条文上,而是从现实利害关系来考量,法律上有一个不告不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不受理的判决。有一些明显不合法的事,法院就是不受理,这背后仍然有一个应然与实然的矛盾冲突。如果回溯我们的历史,在中国古代与婚姻制度相关的有宗法制度,与之相关的有一整套礼仪制度,它是如何起源的,又是如何终结的?同样的道理,也适应于对国家制度历史的考察。婚姻制度起源于血缘关系,国家关系起源于地缘关系,它既有国与国的关系,又有国内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或者叫作官民关系,在古代往往表现为君、臣、民三者之间的关系,在现代它是政府与公民之间,具体化为官僚与民众之间的关系。与此相关的私有制是如何确定的?财产关系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一个方面,它在法规上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实际状况又是如何?在农村它表现为土地问题。从历史上看,土地制度是变化最多的一种所有权制度,它背后包含着什么样的利益关系?是什么样的利益变化促成了制度的变化?这些问题从事实上的追溯,它是一个历史问题,现实是从历史演化而来,现实中的种种矛盾,总有它与历史的因缘关系,中国的许多问题离不开中国的历史,中国的历史决定了中国的问题和制度必然带有中国特色,这不是一个抽象的东西,而是具体存在于中国历史演化的过程中,我们的许多朋友都想撇除掉“中国特色”,大家想一下,这可能吗? 从理论上去探讨,这是一个哲学上认识论的问题,如果把这个问题放到现实生活中来,那就是摸着石头过河与顶层设计的关系问题,把它上升到哲学层面看,那就涉及局部与全局的相互关系,眼前与长远之间极其复杂的相互关系。从经济学的视角看,它往往又涉及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博弈的关系,比如我们要处理好贫富不均的问题,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的问题。过去我们客观上有利益分配的机制,还没有明确的收入分配的成文法规,这里从理论上讲,有初次分配与再分配的问题,那么这件事政府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能制订什么样的法规还是政策来影响收入的分配?我们经常听到讲这是一个涉及既得利益者的问题,那么这个既得利益者是谁?如何拿他们的利益来再分配呢?他们又会怎么办呢?利益的均衡,靠再分配,再分配是通过财税来调节的,通过财税来再分配,那要通过直接税,也就是财产税。但中国历来实行的是间接税,过去农民缴的土地税则是直接税,现在已经取消了,怎么从间接税向直接税过渡,那又是一个难题。中国的个人财产历来是不清晰的,连官员的财产公开也难,那又如何开征直接税呢?细究起来,如何从应然到实然?又如何使实然向应然靠拢?一大堆难题放在人们面前,那么如何认识和处理这许多问题?有方法问题,也有程序问题,说到底还涉及到认识论上的问题,而且是认识论上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是先有事实,还是先有概念,是事实决定概念,还是概念决定事实的走向?从理论上讲还有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问题,许多政策设计还有操作层面的问题,处理人与物的关系与处理人与人的关系不同。在处理人与物的关系上,相对而言,物是固定的,造房子,造桥梁,筑高速铁路,可以搞设计,因为物是不动的。处理人与人之间的问题,那就复杂了,人作为被处理的对象,是要动的,会作出反应,许多事是互动的过程,这个互动会促使你的设计变味,不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吗?对于经济问题的分析可以作一点量化管理,对人的管理完全量化后会有什么结果?比如高等教育管理的211工程,从理论上讲,说得通吗?要弄清这一系列问题,究竟从哪里入手?从概念出发,还是从事实出发?许多时候,讲理论的时候,往往可以头头是道,一到具体问题便复杂了,困难重重,人好似生活在云里雾里似的,为什么会这样呢? 应然究竟从哪里来?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但毕竟是他山之石,一方有一方的水土,也许它只能从实然来,实事求是也就是从实然到应然、再回到实然的历史过程,这既是一个认识的过程,也是一个实践的过程,同时它又必须是克服私心,不断立公心、正人心的过程。 在讨论之前,我先提出一系列问题,不知是否对大家活跃思想有好处。能提出各种问题,从思想和认识过程上讲,这是启蒙的方法,可以避免任何既有成见的束缚,提出问题,便是对现有许多具体制度和理论的挑战。提问题也是一种思考,我在这里不作具体的答复是为了方便大家思考。讨论的过程,我希望放在历史问题的范围内展开,目的是借历史以喻现实,使讨论能在可控的范围内展开,如果直接面对现实,我顾虑到会造成某些意料之外的影响。譬如,我们可以讨论中国古代历史上决策体制及制度沿革上的一些问题,会对我们有启迪。还可以讨论中国古代历史上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演变,它对我们理解现实土地关系中的一些现象会有益的。赋税制度还直接与户籍制度有关,中国历史上有几次赋税制度的变革,它们的经验和教训,如商鞅变法、王安石变法的经验教训,或许多少会帮助我们思考这些现实问题提示,提供一些有益的线索。 现在大家都知道空谈误国,所以对问题的讨论,大家能先读一些书报,把讨论与读书读报结合起来,从现实问题去思考,找古代历史上的问题来启发我们的思路。在中国历史上有非常丰富的有关制度设计和变革之成败得失的案例,可以为我们提供借鉴。我们不妨读一点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读一点西方古典和现代的经典名著,借助于他们分析过的案例作范例,从个别到一般,可以帮助我们在认识问题时少走弯路,从而把哲学和理论变成我们分析问题的有力武器,提高我们的理论水平,同时它也是经济学、社会学上有效的具体分析问题的方法。 我这个提议是否好,大家也可以发表不同意见,怎么使这个博客变成大家的论坛,使它更加生动活泼。此外我每周日的博文还是继续发,其中可能有与此有关的,也有与此无关的,讨论中提出的问题,有的可以即时回答,有的要思考研究一段时期再说,经过讨论,有的可以认同,有的可以各持己见,让历史来见证结果。所以这个讨论不追求结论,结论在各讨论者的心中,在相关方面的认同,仅此而已。但希望通过这样一种纯学术思想的讨论来体现“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方针,并有助于大家提高理论和认识事物的水平。 2013年1月19日完稿 附记: 本文完稿之后,在上一篇博文《中秋晚与国庆日的早晨——打工者诗选录(三)》后有一条1月25日的网友评论,其中讲到应然的问题,他的意见大体不错,特摘引于此,供大家讨论时参考。 新浪网友2013-01-25 11:28:00 ·权利是为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按权利的内容,在宪法层面,可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大体分为平等权、政治权利、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人身的自由与人格的尊严、社会经济权利和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按权利的存在形态,可将权利分为应然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所谓应然权利即道德权利,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或者说是人之作为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它是权利的初始形态。法定权利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并以法律规范、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实有权利是指权利主体能够实际享有的应然权利和法定权利。应然权利和法定权利是一个主体享有权利的前提和基础,而应然权利和法定权利只有转化为现实权利,成为生活中的事实,才对主体有实际意义。主体能否实际享有权利,不仅需要国家法律的确认,更需要主体自身努力和国家在制度以及社会资源上提供保障。如果没有国家制度和资源上的保障,那么主体的应然权利和法定权利只能是空中楼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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