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951号馆文选__2006年7月10日一审宣判后的文选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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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4)雨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女,1951年6月27日出生于 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大专文化,湘潭县教育局响水联校教师, 住湘潭锰矿五福楼二楼,系被害人黄静的母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国华,男,1951年2月6日出生于 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小学文化,汽车司机,住址同上。系被 害人黄静的父亲。 诉讼代理人吴革、杨作福,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系以上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 被告人姜俊武,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市, 汉族,大专文化,湘潭市国税局雨湖分局管理三科副科长,住 湘潭市云塘街道金凤巷4号市国税局宿舍3栋3单元2楼。因 涉嫌犯强奸罪,2003年6月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 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2004年3月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 保候审。 辩护人成戊平、晏军,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潭雨检公诉字(2003)第219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俊武犯强奸罪,于2003年12月22日向 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 黄国华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就被害人黄静的死因向 本院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委托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 中心进行了鉴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范建阳担任 审判长,审判员周清溪、周新民参加的合议庭,于2004年12 月7日不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甘佩担任记录。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春岳、代理检察员杨文 武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黄国华及其诉 讼代理人吴革、杨作福,被告人姜俊武及其辩护人成戊平、晏 军,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指派鉴定人何颂跃、 刘良、官大威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5月,经人介绍, 被告人姜俊武与湘潭市临丰学校女音乐教师黄静认识,俩人在 随后的交往中确立了恋爱关系。2003年2月24日凌晨3时许, 姜俊武在临丰学校黄静的宿舍内与黄同睡一床,姜俊武提出与 黄静发生性关系,黄不同意。姜俊武强行要与黄性交,黄静夹 紧双腿反抗,姜俊武用双手扳黄的双下肢腘窝,企图扳开黄的 双腿,黄仍不从,被告人姜俊武便放弃奸淫。当日早晨,黄静 因病死亡。经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黄静系因肺梗 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其双下肢腘窝处有小片状椭圆 形或类椭圆形皮下出血为生前伤,系他人形成,根据损伤特点 分析推断,符合表面光滑的条状物体挫压(如手指作用)所致。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证人姜金有、刘蒲英、袁金莲、耿韬、 戴云峰、甘伯谦、肖沐峰、谭健、刘年和、戴灿荣、彭君山、 姜铁云、叶健、黄国华、黄淑华、黄惠芳、袁志军、古建闽、 李初福、谭平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物证照片,法医鉴定, 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俊 武与被害人黄静虽系恋爱关系,但违背黄静的意志,使用暴力 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但在犯罪过程中,自动 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黄国华诉称:被告人姜俊武 强奸并致死黄静,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姜俊武强奸罪并致人死 亡的刑事责任;同时判决被告人姜俊武赔偿交通费、遗体鉴定 费、丧事开支、专家论证费、请律师争取立案、法医鉴定费、 复印打字费、电话费等373 975元;殡仪馆遗体保管费100 560 元,安葬费57 000元,调查取证误工费396 240元,培养教育 费273 000元,赡养费200 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 000元, 死亡补偿费250 000元,共计2 150 775元。并提供了2003年2 月24日至2004年12月5日所支出的各类发票凭证,市殡仪馆 证明,误工费证明等证据。为证明黄静不是因病死亡,附带民 事诉讼原告人黄淑华、黄国华提供了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 定所书证审查意见书,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 被告人姜俊武当庭陈述没有强行扳黄静的大腿,与黄静进 行性活动没有违背黄静的意愿,没有犯罪。在附带民事诉讼中 未作答辩。其辩护人成戊平、晏军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姜俊 武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首先,被告人姜俊武与被害人黄静系 恋爱关系。2003年2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姜俊武在黄静 的宿舍,与黄静发生了亲热行为后,希望与黄静发生性关系, 这是恋人之间感情发展的自然要求,是人性的本能表现,这与 强奸罪有奸淫的主观故意是有区别的;其次,现有证据不能证 明姜俊武使用了暴力手段。腘窝内的伤痕,是否姜俊武扳黄静 大腿时形成的,并没有确定的排他性结论,仍然存在着对该结 论的合理性怀疑;即便采用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姜俊武采用了 扳双腿的行为,也只能说明他想与黄静发生性关系的主观心态, 当黄静说“不要”,被告人姜俊武尊重了黄静的意愿,停止了进 一步的行为。对这一行为不能片面地认定为强奸的暴力和使其 不能反抗的手段,这充分表明姜俊武的行为不是违背妇女的意 志。辩护人为证明被告人姜俊武与黄静系恋人,关系很好,没 有强奸的主观故意,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谭健、甘伯谦、耿韬的 证言。 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被告人姜俊武经人介绍与湘潭 市临丰学校的音乐教师黄静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02年 8月至2003年1月,两人曾在海南、长沙游玩,并多次同宿一 室。2003年2月23日,姜俊武到湘潭锰矿黄静娘家吃中饭,并 将黄静及其姐姐随车接至湘潭市区。当天,姜俊武与黄静一起 吃完晚饭后到姜俊武的朋友家中打牌至次日凌晨2时许,随后 两人回到湘潭市临丰学校黄静的宿舍同宿。姜俊武与黄静亲吻、 抚摸后,提出与黄性交时,黄将双腿夹紧,姜即用双手扳黄的 双下肢腘窝处,黄不依,表示等结婚时再行其事,姜便改用较 特殊方式骑跨在黄的胸部进行了体外性活动,之后两人入睡。 熟睡中黄静吐气、喷唾液、四肢抽搐,姜惊醒便问黄静“哪里 不舒服”,黄未作答,姜便又睡。早上6时许,姜俊武起床离开 黄静的宿舍回到父母家。约一小时后,姜俊武多次拨打黄静的 手机无人接听,后回到临丰学校敲黄的宿舍门没有应答,且发 现黄静又未在学校上班,姜便将此情况向校领导反映。校方派 人从楼顶坠绳由窗户进入黄静的宿舍,9时30分许发现黄静裸 体躺在床上,已经死亡。经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 心法医学鉴定,黄静系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 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有:丧葬费3 849 元;治丧误工费1 530元;配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 中心鉴定的打字、复印、交通及住宿费2 500元;死亡补偿费 11O 920元,合计损失为118 799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 1、证人姜金有、刘蒲英证明:他们是姜俊武的父母。姜俊 武与黄静是戴灿荣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的,且两人关系好; 2003年2月23日中午姜俊武在黄静娘家吃饭,当晚姜母打姜的 手机,知道两人一起在朋友家打牌;24日早晨7时许姜俊武到 家,未见有何异常;姜俊武在家打黄静电话无人接听,至7时 50分离家上班,上午9时多经人告知黄静死亡。 2、证人袁金莲证明:2002年5月,她与戴灿荣介绍姜俊武 与黄静见面相识。 3、证人耿韬证明:2003年1月的一天,他和姜俊武均带女 友在长沙玩过两天,住在日银大酒店,姜与黄同居一室。 4、长沙市日银大酒店住宿结帐单,证明姜俊武、黄静与耿 韬、谭明丽于2003年1月10日入住该酒店的事实。 5、证人戴云峰、甘伯谦证明:2003年2月23日晚7时许, 他们与姜俊武、黄静在饭店吃晚饭。饭后四个男的在谭健家打 牌至次日2时左右,黄静看了一阵牌后在客厅看电视,打磕睡, 回去时是姜俊武背着黄静下楼的。姜与黄的关系好。 6、证人肖沐峰证明:2003年2月23日他和姜俊武等人在 谭健家打牌至24日凌晨2时10分,是姜背黄下的楼。 7、证人谭健证明:2003年2月23日下午他和姜俊武等四 人在家里打牌至晚上7时,后去了长沙,将家里的门钥匙交戴 云峰。24日上午8时许,姜俊武打电话向他咨询“如果一个人 抽筋,吐白沫会不会有问题。”同时证明,姜俊武与黄静关系好。 8、证人刘年和证明:她是住黄静楼下的退休教师。2003 年2月24日凌晨2时左右,听到楼上黄静房内有人走动。 9、证人戴灿荣证明:她是黄静所在学校的校长。2003年2 月24日上午8时许听姜俊武反映情况后便找人开门。9时30 分进入黄静的房间发现黄已死亡。 1O、11O报警信息单,出警记录,分别证明申请求助开锁以 及黄静死亡的情况。 11、证人彭君山、姜铁云、叶健证明:24日上午他们接戴 校长的电话赶到临丰学校,从楼顶坠绳进入黄静宿舍开门的过 程。 12、证人黄国华、黄淑华、黄惠芳证明:他们是黄静的家 人。黄静与姜俊武于2002年5月相识,是恋爱关系,同年8月 两人一起到海南旅游。2003年2月23日姜在湘锰的黄静娘家吃 中饭,下午3时黄静及黄惠芳坐姜的车回市区。黄静告诉了黄 母当晚住在学校。24日上午1O时许,黄母接到黄静出事的电话, 看到黄静左右手腕有指头印,手上臂有红紫色印子及划伤,后 颈部有皮肤擦伤。黄静无病史。 13、证人袁志军、古建闽证明:2003年2月24日上午8 时,姜俊武在单位报到后对古讲,早上7时30分打电话叫女友 起床上班无人接听,很担心。 14、市中心医院急救中心的医务人员李初福、谭平证明, 2003年2月24日上午9时20分,受指派赶到临丰学校对黄静 进行了检查,发现其瞳孔散大,呼吸、心跳停止,作心脏按压 时发现其赤身裸体,手伸进被子摸其左小腿,感觉皮肤还有温 度。 1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房屋结构平面图载明:勘查时 间为2003年2月24日9时50分,地点为湘潭市临丰学校南栋 宿舍西头单元6楼右户,门窗完好,死者黄静全身赤裸于卧室 双人席梦思床上,头朝东、脚朝西,呈仰卧状态,尸体右腰北 侧毛巾线毯床单上有白色女式三角内裤及乳罩各一条。现场提 取物品有一卷拆散过的卷筒纸及3小团卷筒纸。 16、湖南省公安厅法医物证检验报告:提取死者黄静阴道 口擦拭纸一团及现场床边地上卫生纸7团,提取死者男朋友姜 俊武血痕一份,提取死者黄静胃组织一份进行DNA检验。鉴定 结论:从现场提取的7团卫生纸中,有4团检出人精斑,精子 的基因型与姜俊武的基因型一致,极强力支持上述精斑为姜俊 武所留。 17、刑事技术鉴定:(1)、长沙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死 者黄静胃组织中未检出毒鼠强、氯化物、有机磷农药。(2)、湖 南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检验报告,死者黄静的胃组织、胃内容物 及肝组织中未检出巴比妥、安定、三唑仑、氯丙嗪成分。 18、法医鉴定:(1)湘潭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书,①死 者黄静处女膜完整,无破裂现象。②死者体表除双下肢腘窝部 有小片状挫擦伤外,全身其他部位无损伤痕迹,无机械性窒息 征象。据此,分析认为可排除因机械性损伤及机械性窒息死亡; 勘验中未见明显中毒征象,病理切片检验除心肺有明显病理改 变外,其他各器官组织无明显中毒性病理改变的特征,且经提 取胃内容物进行毒物化验未检出毒鼠强。据此,认为可排除毒 物中毒死亡。③死者生前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和冠心病,此可发 生心肌缺血而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和急性肺水肿而猝死。解剖 见双肺水肿,有明显捻发感,切面见泡沫液体流出,上述征象 符合急性肺水肿特证。④结论:死者黄静系患心脏疾病急性发 作导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而猝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湘 潭市公安局的法医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湘潭市公安局委 托湖南省公安厅重新进行法医鉴定。(2)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 法医学鉴定书。①尸体体表检验,会阴部干净,处女膜完整, 无破裂痕迹。②尸体双下肢于腘窝处及其周边发现有多处小片 状软组织挫伤,有皮下出血,说明系生前损伤,根据其性状分 析,符合他人形成,这些损伤均显著轻微,为非致命伤。③病 理检查脏器有不同程度病变,其中肺组织有楔形出血区,底部 为胸膜侧,尖端朝向肺门,镜下高度淤血、水肿、有出血,肺 泡隔坏死,在水肿液与血液中散在较多腐败菌菌落,这是肺动 脉栓塞引起的肺梗死的表现,根据医学病理学理论,肺动脉栓 塞导致肺梗死可以造成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引起猝死,肺 动脉栓塞的栓子来源血管等其他部位,以下腔静脉多见,亦可 以来源于右心附壁血栓,首次尸检中检见黄静尸体右心中有附 壁血栓,该附壁血栓的脱落部分可以造成肺动脉栓塞;同时还 检出其心脏有轻度疾患,这可加速心力衰竭的发生与发展,并 说明其既往有慢性心血管病变。其他脏器的改变符合猝死的病 理改变。④结论:黄静系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 竭而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此法医鉴定仍不服,要求第 三次鉴定黄静的死因。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对黄静的死亡进行 了复核鉴定。(3)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关于对黄静死亡的复核 鉴定意见:①根据组织器官的病理检验结果分析,黄静系因肺 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②死者双下肢腘窝处小片状 椭圆形或类椭圆形皮下出血为生前伤,系他人形成;根据损伤 特点分析推断,符合表面光滑的条状物体挫压(如手指作用) 所致。③病理检查发现黄静有一定程度的心脏病变,主要表现 为心内膜、心瓣膜、心肌间质的炎症、水肿及血管壁细胞成分 增多等,这些病变在一定条件下(如情绪激动)可以引起心血 管系统的变化(如血栓形成)从而导致上述死亡结果;其体表 外伤在这一过程中可以成为一个间接诱发因素。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对复核鉴定仍不服,要求第四次鉴定黄静的死因,湘潭 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委托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进 行鉴定。(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 书载明,尸体检验所显示被鉴定人黄静双下肢腘窝处较大范围 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以及右下肢膝关节内侧皮肤皮下出血属 于生前损伤,符合手指直接压迫、摩擦所致损伤的特点。采用 抓住双下肢腘窝、在衬垫较厚长裤的情况下背负被鉴定人方式 不能解释该损伤形成。卷宗所附照片中注明家属认为之损伤, 经审查符合腐败静脉网特征,同时其中照片也显示右下腹出现 尸绿。肩背部和右上臂背侧浅表皮肤损伤符合死后损伤特征。 关于死因,经病理切片及再次尸体检验,既往毒物分析,可以 排除因机械性损伤、口鼻及颈部压迫所致机械性窒息、常见毒 物所致中毒以及电击、高低温等方式直接导致的死亡。现场提 取卫生纸团经物证检验证实具有精斑,DNA鉴定结果提示极强 烈支持为姜俊武遗留,结合案情,上述物证检验结果证实被鉴 定人黄静生前与其男友姜俊武进行过性活动。尸体检验见被鉴 定人黄静双手指甲紫绀,心尖部及左右室后壁散在多处针尖状 出血点;病理学检查示肺组织明显淤血水肿及局灶性出血,心 内膜及外膜部分区域小灶性出血、各脏器小血管存在明显淤血 表现。提示被鉴定人黄静死亡前存在急性肺水肿和明显的缺氧 状态。结合上述病理所见,姜俊武陈述被鉴定人黄静出现的口 吐白沫、四肢抽搐症状,符合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的临终表现。 复读送检病理切片见心肌组织存在一定的病变,表现为心肌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