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951号馆文选__2004年11月19日前网友留言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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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清楚
主题:此案涉及的官员比较多 时间:2004-11-11 16:14:58 又以公安部门的某些黑势力为主,这是案子难办的根本原因! 姓名:唤 主题:中国的人命 时间:2004-11-11 23:20:22 我在太平洋会议的许多废话中听到了一句警语。劳耳说:“中国没有废掉的东西,如果有,只是人的生命!”人的生命!你在中国是耗废得太多了。垃圾堆里的破布烂棉花有老太婆们去追求,路边饿得半死的孩子没有人过问。花十来个铜板坐上人力车要人家拚命跑,跑得吐血倒地,望也怕望,便换了一部车儿走了。太太生孩子,得雇一个奶妈。 自己的孩子白而胖,奶妈的孩子瘦且死。童养媳偷了一块糖吃要被婆婆逼得上吊。做徒弟好比是做奴隶,连夜壶也要给师傅倒,倒得不干净,一烟袋打得脑袋开花。煤矿里是五个人当中要残废一个。日本人来了,一杀是几百。大水一冲是几万。一年之中死的人要装满二十多个南京城。(说得正确些,是每年死的人数等于首都人口之二十多倍。)当我写这篇短文的时候,每个字出世是有三个人进棺材。“中国没有废掉的东西,如果有,只是人的生命!”您却不可作片面的观察。一个孩子出天花,他的妈妈抱他在怀里七天七夜,毕竟因为卓绝的坚忍与慈爱她是救了他的小命。在这无废物而有废命的社会里,这伟大的母爱是同时存在着。如果有一线的希望,她是愿意为她的小孩的生命而奋斗,甚而至于牺牲自己的生命,也是甘心情愿的。 这伟大的慈爱与冷酷的无情如何可以并立共存?这矛盾的社会有什么解释?他是我养的,我便爱他如同爱我,或者爱他甚于爱我自己。若不是我养的,虽死他几千万,与我何干?这个态度解释了这奇怪的矛盾。中国要到什么时候才能翻身?要等到人命贵于财富,人命贵于机器,人命贵于安乐,人命贵于名誉,人命贵于权位,人命贵于一切,只有等到那时,中国才站得起来! 姓名:鲁迅 主题:消逝 时间:2004-11-12 7:39:35 月儿弯弯照九州,几家欢乐几家愁!? 国事家事不大事,法规权贵是一家!。 千村辟篱人已死,万籁萧疏鬼唱歌!。 躲进小楼成一同,管他谁杀与乞求!。 姓名:广州人 主题:坚持就是胜利 时间:2004-11-12 8:47:57 黎明前的黑夜静悄悄! 大家坚持努力吧, 定能将凶手及帮凶绳之于法的! 姓名:龙卷风 主题:继续关注,绝不放弃 时间:2004-11-12 10:16:51 不知道什么时间可以开庭,不管是什么结果,我们都会继续关注。如果没有一个公正的判决,我们将不会停止呼吁。 姓名:知情人士 主题:黄静案最新动态(2004。11。12) 时间:2004-11-12 11:42:27 黄静案最新动态(2004。11。12) 昨日从黄静母亲处获悉:(1).湘潭市雨湖区法院正在作开庭准备,要求受害人方把向鉴定人.证人置疑的内容用书面形式提交给法院。(2). .湘潭市检察院的起诉书内容没有变更,其理由是第五次法医鉴定是法院委托的,检察院仍然采用公安方面的鉴定结论作诉讼证据。 姓名:河南省人 主题:一位令人敬仰的母亲,中国的伟大公民 时间:2004-11-12 11:44:19 永远支持黄静的母亲。也就是支持天理、支持正义、支持老百姓的基本安全感、支持老百姓的基本生命权、支持老百姓的基本生存权。“官僚资本主义”这座压在中国老百姓头上的大山又卷土重来了。这年头,不讲毛泽东的“阶级斗争”理论还是不行。 姓名:看客 主题:拭目以待法庭的判决结果. 时间:2004-11-12 12:23:06 共同贫穷大家是受够了.但富裕了之后,可就有了新的"阶级"之分哦.老百姓和相对较贫穷者(弱势群体)就会受压迫.甚至基本的生存权都得不到保证(被剥夺),强暴致死也能变成谈恋爱者的"特殊性行为"的牺牲品而"自然死亡"了.拭目以待法庭对黄静案的判决结果. 姓名:木木 主题:致逝者以深深的哀思,给恶者以最恶毒的诅咒 时间:2004-11-12 14:04:58 我也是看了央视的节目后才了解这件事的。气愤添膺自不必说,回家后就上网浏览。这一看可不得了,我不禁“深深折服”:湘潭某些人的道行之深,为人之龌鹾;某些国家公务人员之无知、下贱,道德之败坏;某些医务人员良心之泯灭,厚颜之无耻。真是让我见所未见,闻所未闻。 但是时间可以证明一切,只要国家高层介入,水落石出相信不会太久。此案经手人之多,涉案环节之广,突破一点绝对不是问题。关键是力度。法制社会里,如果连这都无法解决,也真不枉老有人说咱们。 姓名:钟馗 主题:过客小朋友,请把以下报纸看完在说!你有头脑吗 时间:2004-11-12 14:07:36 1、黄静案案发后的6月21日,湘警刑事拘留了犯罪嫌疑人姜俊武,7月8 1、黄静案案发后的6月21日,湘警刑事拘留了犯罪嫌疑人姜俊武,7月8日检察院予以批捕。在7月7日9时30分由雨湖区政法委召开的黄静尸体火化协调会上,湘潭公安局刑侦支队胡副队长发言里有如下文字:“在雨湖区党委和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兄弟部门的帮助下,黄静案已经取得突破,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侦察中排除了阻碍,顶住了压力……” 这位刑侦副队长所讲的“阻碍”、“压力”主体都是罪犯,犯有干扰刑事侦查、妨碍行政、包庇犯罪的罪行,应被公诉。 2、2月24日案发,报案后没被立案。7月8日已经逮捕了嫌犯,已证明不是“自然死亡,不是他杀”的刑侦鉴定结论是错的,是伪造,“不被立案”是错的,是故意放纵、包庇;暴露出不予立案的背后别有黑幕;法医吴建群25日已通知受害人家属“有男性精液,阴唇破裂”,27号又否认,并且消灭证据,作出伪证,都是故意犯罪;还有那决定不予立案的主管警官都应被追究并提起公诉。 3、那些决定只由派出所警官陪一名尸检技术员来尸检的主管警官是故意放纵,包庇共谋犯罪;做出不由两人而一人检尸决定者是犯罪,有包庇共谋;作出不对死者伤痕作出记录,无视死者的“被子平整盖过鼻梁”这一事实的,也是犯罪,作为自然死亡不予立案决定的主管者以及行为者都犯罪,应予公诉。 4、黄静案案发2月24日,刑事拘留6月21日,造成了近四个月延误,嫌疑人逍遥法外的那一力量的全部分子都犯罪,应予公诉。 5、案发后该到现场组织堪验、封锁现场的主管局长未到现场主持侦察也是犯罪,应予公诉。 5、2月25日作出湘2003第4号《尸体检验鉴定书》“心脏疾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瘁死”的主使者与法医;3月9日省公安厅刑侦局复检,即5月7日的2003湘公字第093号《法医鉴定书》“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死亡”的法医与主使官员犯罪,应予公诉。 7、7月7日雨湖政法委召开火化协调会超越职权,师出无名,副书记讲话:“尸体必须在星期四以前火化,……律师、家属要作好配合工作,以维护稳定,出现问题要追究法律素任……”这话是恐吓,是破坏侦察,包庇犯罪,对两政法委副书记应予公诉,政法委副书记背后更有力的背景人物应受追查,被公诉。 8、数次阻挠尸检,拒绝广州法医检尸者都犯法,应予公诉。 9、艾晓明教授访谈中提到的姜俊武嗜赌,不求上进,强奸一女青年,因不从打成重伤,不治身亡,赔16万元“私了”,应另行立案侦察,一经查实全部案犯应逮捕归案,予以法办。 1O、黄淑华信任公安提交的证据,被吴姓法医毁灭,吴法医犯消毁罪证、伪证罪,应予公诉。 11、湘潭市公安局为什么也参入阻碍?应于追究。公安部六位部长已有批示,湖南省公安厅、湘潭公安局都有执行不力的渎职犯罪,应予追究。 12、姜俊武赌钱,钱的来源应予追究,公布。把赌鬼放在国税局工作的主管者,是什么动力让他把姜俊武放在国税岗位上?应被追究。 13、北京天成xx所所言“压力太大”的那个压力源泉应受到追究并被公诉。 14、姜俊武母亲提出“私了”应予追究,既然“无罪”,“姜俊武又不在现场”,私了的什么?对姜俊武父亲应做从哪里来这么多钱的追究,纵子犯罪,包庇罪犯,行贿等多重追究;被贿赂的全部人都应受到追究,且还应追究套在这案子里的其他案件。 15.明明是故意杀人罪,却下放成为强奸罪;明明中法案件却下放成基层法院案件的裁决者应受追究,应被公诉。 对以上人员统统应提起公诉,依法惩办。 姓名:PQ 主题:具备重大刑事案件立案条件 时间:2004-11-12 14:15:01 根据刑事案件办案程序,黄静案现场已具备重大刑事案件立案条件。其一、现场女尸赤裸,尸身存在自己不能形成的伤痕,说明有不法侵害存在;其二,现场有男人留下的精斑多处,说明有奸淫行为存在;被子平整的盖过死者脸部,说明有人在黄静死后到过现场,这一切极强力支持强奸杀人的事实判断,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应立即封锁现场,由主管刑侦的负责人到场指挥现场勘验和收取物证工作。并立即排查犯罪嫌疑人。但派出所只是派法医看看,即得出自然死亡的结论,并通知家属火化尸体,这如果不是故意包庇犯罪,至少也是渎职,因为丧失了宝贵的破案时间 姓名:拿下凶手 主题:中央不会不管,人民不会不管 时间:2004-11-12 14:38:01 教 育 部 举 报 电 话 0 1 0 - 6 6 0 9 6 1 4 5 、 6 6 0 9 6 1 4 6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举 报 电 话 : ( 0 1 0 ) 6 3 4 1 7 7 0 1 、 6 3 4 1 7 4 3 6 、 6 3 4 1 7 4 2 5 公 安 部 公 安 民 警 违 法 违 纪 举 报 电 话 0 1 0 — 6 5 1 3 9 6 9 6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人 民 来 访 接 待 室 0 1 0 — 8 3 1 0 1 9 8 7 全 国 人 大 常 务 委 员 会 信 访 局 人 民 来 访 接 待 室 0 1 0 — 8 3 1 0 2 1 0 3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人 民 来 访 接 待 室 0 1 0 — 6 3 0 3 6 4 2 4 公 安 部 举 报 中 心 (0 1 0 ) 6 5 2 0 4 6 6 6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 0 1 0 - 6 5 2 5 2 0 0 0 、6 5 5 9 2 0 0 0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举 报 中 心 0 1 0 — 6 5 2 9 0 9 9 9 6 5 2 9 9 8 4 4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0 1 0 - 6 5 2 9 9 1 2 3 湖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0 7 3 1 - 2 2 0 6 3 8 2 湖 南 省 人 民 检 察 院 0 7 3 1 - 4 7 3 2 0 0 0、4 4 1 2 0 0 0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举 报 电 话 0 1 0 — 6 6 0 9 9 0 4 1 全 国 妇 联 妇 女 权 益 专 线 2 9 8 9 9 1 9 9 咨 询 : 2 9 8 9 9 1 9 8 姓名:忧国忧民 主题:黄静命案 惊人奇案 惊天大案 时间:2004-11-12 14:47:35 情杀、仇杀、财杀等杀人越货案件每天甚至每时每刻都在发生,政法机关在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努力是不能全盘否定的,但部分的不作为、无作为、乱作为使得不少冤屈的亡灵得不到安息。 黄静命案实在是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个案了,但却人为的复杂化了,离奇化了,让人不可思议、难以置信。我们不妨这么假设,让姜、黄的身份倒过个儿,黄是有权有势名门望族的千金,而姜是一介平民,姜能在案发后逍遥法外、刑拘后又能取保候审?然而,黄是普通平民,姜是富家阔少,黄丧命一年有余,死亡原因尚无定论。时间越长,也就真是奇案、悬案而有可能不了了之了。 2003年高考试题有《智子疑邻》的材料作文,我们试图要求还未走出校门的高中生对“感情上的亲疏远近对事物认知的正误深浅的关系”有正确的理解。严格来讲,我们认识事物和处理问题是不能带有感情色彩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能做到这一点吗?如果我们做不到这一点,对他人和社会是有影响的,有时影响小,有时影响大,有时影响很大,特别是人命关天的时候。 湘潭警方平政路派出所勘察黄静命案现场“身上无致命伤,排除他杀,不予立案”,很难不带有感情色彩。临丰小学在平政路,姜母是平政路办事处主任,姜母与平政路派出所的关系就跟湘潭市市长与湘潭市公安局的关系差不多,姜父是国税局助调,或许还有七大姑八大姨,姜氏在湘潭的关系网也就不小了,有不少人愿意为他们感情用事呢。黄静算老几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反正也是公事公办,不是个人行为。可能也有少数有良知的正直之人,但他们也不愿冒大多数人的大不韪了。 笔者认为,湘潭警方一开始对黄静命案的定位是有些问题的,当时可能难以确定是他杀,但是强奸呢?赤身裸体、腿部伤痕、七团卫生纸上的精斑等等,警方法医鉴定“会阴部无精斑,处女膜完整”意在行为没有完成,但裤子是谁脱的?如果黄愿意脱裤子,也就没什么不愿意的了,这是常理。黄不愿意与欲分手的男友有性行为,也就不可能自已脱裤子。既然警方是公正办案,那么心底无私天地宽,怎么又有几个月后对袁的刑拘?所谓强奸[终止],取保候审,是在玩程序游戏,办案人员自始至终只采信袁的证据,设法为其开脱。司法是要与国际接轨,“疑罪从无”,但死亡原因也不能无限期拖下去,“心脏病急性发作”的正常死亡,黄母不是医学专家,但总得能说服南京大学与中山大学著名的法医鉴定专家。对于此案,办案人员容易有感情倾向,而南京大学、中山大学的专家没有。 内衣内裤是重要物证,不见了;医学鉴定的器官,太重要了,又焚烧了;人事档案中的体检表,没有。难道真的有这么巧合。不可能吧?好象谁都没有责任,这些物证不应由黄家来保管吧?她们有这样的设施和技术吗? 中国有一个旧案例。古时候,有两个邻居经常结伴在外做生意。这一次,他们又结伴外出。几天后,甲在乙的门外大喊“乙娘子,乙娘子,你老公回来了吗?”乙娘子回话说:“没有呀,你们怎么没一起回来。”甲告诉乙娘子他们在哪里哪里分手了。乙很久没有回家,这是以前没有过的,乙娘子预感夫君出事了,就去告官。县官问清缘由,断定乙被甲谋害,果然是甲乙回家的路上,甲清楚乙生意顺利还讨回以前不少货款,遂生歹意谋财害命。县官判案其实也简单,按常理,甲去乙家找乙,应该真接喊乙,而不应该直接喊乙娘子。甲这样做,一是清楚乙不在家,实际上是自露马脚,二是间接告诉乙娘子如果乙出事了跟他无关。但是他聪明反被聪明误。 姜8点多钟去学校如果不是直接去找黄,而是直接去找戴校长,说明姜心里有鬼。姜不是表白黄静说“没事.......上个厕所就好了........睡一觉就好了......"吗? 黄如果是正常死亡,姜没有理由认为黄会出多大的事。黄说没事,按常理姜也会认为黄没事。姜如果直接去找戴告诉她黄可能会出事,实际上是欲盖弥彰。他心里已经知道黄出事了,他去找别人无非是告诉他人,如果黄出事了,跟他无关,他需要很多对他有利的证人呢。如果是这样,不是跟古代的案例相似吗?古代尚且有那样断案的县官,现在的技术与方法更精进了,反而就不能破案了? 如果此案的侦破存在猫腻,那岂止是奇案,实在是惊天大案。去年对“非典”处置不当,卫生部部长和北京市市辞职。黄静命案也许不能与“非典”相比,但如果处置不当,有关人员是不是也该辞职?涉案人员当然更该严惩了。 让我们试目以待吧! 姓名:广东人 主题:唉 时间:2004-11-12 16:14:04 中央的“一长双责,命案必破”能对湖南湘潭有感照力吗?湖南警方办糊涂案--人民是不会答应的。 姓名:湖南人 主题:想不了了之吗,忘想。 时间:2004-11-12 16:17:27 “黄静案”把中国的司法引何出去,试目以待! 姓名:可以 主题:可以审判了吗? 时间:2004-11-13 0:23:05 案件没有完全复原,疑点还多,侦破不彻底,法院怎样审判?法院能够去继续侦破吗?有关责任法院能去调查吗?法院能解决一切?这个案子没有最高层高度重视,法院可能也难呀。草草判出个大多数网民不服的结果怎么办?是正效应还是负效应?要审慎呀! 姓名:唉呀 主题:案件更复杂了 时间:2004-11-13 0:38:26 从“最新消息”看,法院是想叫受害方去“自侦”吧?一切都叫受害方拿出证据、出示“书面材料”,早知道这样,黄家人早就该请人自己去侦破了。不信走着瞧,在审判的过程中,黄家人会因为许多“提供不出证据”的要求和申述以及许多大家认为的理由等,会被法院否定的,法院采信黄家人意见的可能性好小哟。这官司会很难的。因为案件没还原,根本就没有侦破结束,好多责任都不清楚,怎样审判呢? 姓名:哦 主题:质疑湖湘媒体? 时间:2004-11-13 11:38:07 湖南人不是吃辣椒的吗?湖南人不是素以刚烈著称的吗?在这个事情上为什么个个噤若寒蝉?还有没有一两个有一点血性的主编、台长出来跟踪报道这回事?天天掩耳盗铃般欺骗自己新闻从业者的良心?不是号称“湖湘学派”吗?操!!! 姓名:凄凄 主题:异地审理 时间:2004-11-13 15:47:10 像这样在全国影响这么大的案件,各种腐败已经两成了一张大网,层层关系已经织得严严密密,针扎不透,姜俊武家族与当地公检法和黑恶势力形成了利益相关的同盟者,如果不异地(外省市或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绝对不会是公正的,势必造成更坏的影响,强烈呼吁:最高检和最高法介入公诉和审理,不放过任何一个一点,不遗漏任何蛛丝马迹,还原整个案件的真实情况,是涉及的贪官污吏、施暴者等坏蛋绳之以法,换受害者一个公道,还人民以真相!!!!!! 姓名:刘路 主题:让我们每一个人都睁大眼睛,看著这幕丑剧的最后高潮将如何上演吧 时间:2004-11-13 15:51:25 先是警察拒绝履行职责,导致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三个月之久,做好了充分的反侦查证据准备和心理准备。 其次是法医故意包庇,制造出一系列荒唐可笑的所谓鉴定结论为被告人开推罪责,接著是湘潭市公安拒绝配合中大法医查明死亡真相,雨湖区检察院故意以犯罪中止起诉,为辩护律师提供无罪辩护的条件。 最后,律师粉墨登场,打著法治旗号,在法庭上高呼疑罪从无,法官则实现「程序正义」:姜俊武无罪开释! 配合得如此默契,你都不能不怀疑这是一个高明导演策划的一幕好莱 坞大片。只可惜,这差不多就将成为一幕真实的司法丑剧。 让我们每一个人都睁大眼睛,看著这幕丑剧的最后高潮将如何上演吧 姓名:交流 主题:黄静死之"谜" 时间:2004-11-13 16:09:04 一年多以前,我曾上过黄静的网站,时至今日黄静的冤屈仍不见天日,实在令人惊诧! 记得一年前看帖子时,有这么一个帖子曾引起我的注意,就是黄静死之前的那天晚上,姜用自己的奥拓送黄静回校,因校门已关,车进不去,停在校外,又怕丢了,所以姜把车开回了家,然后二人乘出租车又折回了临丰小学,上楼,进入宿舍. 我始终想不通的是; 1) 黄静在学校有自己的宿舍,应该知道学校几点锁门. 2) 在明知道校门已锁,人进不去的情况下,为什么让姜开车送她回校? 3) 退一步讲,如果第一次黄静并不知道校门已锁,让姜开车送她回校,情由可原的话,那么第二次在已明知的情况下,却又和姜某把车开了回去,然后又乘出租车折了回来.车进不了学校,那么人是怎么进去的?我看了"社会记录",里面有临丰小学的镜头,楼房的中间是一道很高的大铁门,除非身体特别好的人才能翻过去. 4) 如果黄静能翻过如此高的大铁门,相信她那天晚上的猝死几乎没有可能. 5) 黄静是否有24小时开机的习惯? 反正我没有,晚上关机,白天开机,一是为了省电,二是也没那么忙,何况一个小学教师也不会忙的昼夜开着手机. 姜某讲黄静的手机通了,但没人接.其所讲的,还真有待考证. 那个帖子无非是要证实黄静确死在学校,而不是死在之前,但却引发出我更多地疑问,愿就此与各位网友交流. 姓名:browser 主题:强烈要求全面独立司法调查此案! 时间:2004-11-13 16:29:14 强烈要求独立司法调查此案,是全面的,不仅仅是尸检,还包括案情重组,排查!最后是当地公安司法人员是否渎职及共同犯罪的公正调查! 要求最高检和最高法介入,案件进行异地审理,对所有涉案人员近异地测谎。湖南省内的法院审理已经不会有任何公正性可言,人民也不会相信,黄岩可欺瞒一时,但欺瞒不了一世!!!!!!!!!!!!!!!!!!!! 姓名:转载yny 主题:有魄力 时间:2004-11-13 16:35:26 刚才看到网友介绍“焦点访谈”,看了一下,原来是湖南溆浦县发生了一起暴力冲突事件。冲突一方是县公路养路费征稽所,一方是县公安局桥江派出所。双方互相指责是对方挑起了事端,并动手打了人。 当晚,怀化市路政部门依法在溆浦县检查当地民用机动车交纳养路费情况时,查到了一辆由桥江派出所教导员黄文波驾驶的没有交养路费的假冒牌照吉普车。但黄文波不仅不服从检查,而且还喊来了桥江派出所的所长。双方冲突由此产生。据当时围观的市民证实,公安人员动手打了人。但是,双方冲突并没有就此结束。当天晚上,市民们发现,一伙穿着制服的公安人员见到路政标志的车辆就拦车抓人。之后,在市民的围观下,数十名穿着警服并且持枪拿棒的公安人员冲向了县养路费征稽所。一场殴打过去,市县两级路政人员都不同程度受伤。记者采访时,三名稽查人员仍住院不起。据路政人员指证,带头持枪械冲击征稽所的正是桥江派出所的所长和教导员。然而,对方却予以否认。对于这起严重的暴力冲突事件,溆浦县公安局负责人表示并不清楚发生了什么。 原来湖南的公安就是这个样子,真是有魄力,敢说敢干,真是让人长了见识,难怪黄静的案子走到今天这个样子,一点也不奇怪。 姓名:期待 主题:刘律师的访谈摘要 时间:2004-11-13 16:38:41 刘律师的访谈摘要 [ 作者:关天茶舍 转贴自:关天茶舍 点击数:26 文章录入:三月雨 ] 2003-08-27 林:这个话题暂时告一段落,下面请刘路律师简单介绍一下关天上现在沸沸扬扬的黄静案。 刘:这个比较具体。“黄静案”是我与关天发生关系的很重要的一个因素。七月份我也是通过关天的一个网友,我当时本来准备接手一个颠覆国家罪的案子,准备去长春的。但因为接手了黄静案的关系,我改去了湖南。 此案我认为最大的特点是表现了网络的最大威力,如果没有网络这个案子可能就没有任何结果。具体案情我简单介绍一下。今年2月24日,湖南湘潭市一个女教师黄静,21岁,和男朋友一起过夜,第二天黄静死了,死时身上有很多伤痕,没有穿一点衣服,所以又被媒体称为“女教师裸死案”。当天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公安机关应该立即立案,因为出现了不正常的死亡现象,现场还有男友留下的精斑,尸身有伤痕,现场经过了伪造。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正常的程序应该是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到场,布置警力将现场包围,跟外界切断,然后勘察,最后做法医鉴定。如果是这么操作的话,那么这个案件估计早就结了,但是公安机关没有这么做,至于什么原因我们现在还不好说,说也只能是猜测。 当天进行了一个小时的现场勘测,9:30分发现的尸体,10:30就通知家属火葬,家属一看尸体觉得不正常,就不同意火葬,在这种情况下,就发生了冲突。从这以后,黄静的母亲开始呼吁网络和媒体为她做主,而此时进入了非典时期,人员不能流动,在当时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多亏了互联网,先后发动了三万名网友二十多个网站,包括海外的声援,其中有一份网友李健以及秦晖教授、茅于轼先生共同组织发起了签名,要求公安部彻底查处此案,公安部六位部长都签了字。5月29日,这份批示到了湘潭,湘潭在省厅压力下,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了逮捕,但是由于有着长达三个月的时间里,嫌疑人有充分的时间可能在行内人员的策划下将所有的口供改掉。从他的口中掏不出任何有价值的资料。 姓名:sssss 主题:还有的继续 时间:2004-11-13 16:41:50 鄙人斗胆做一种合情合理的推断: 1、烟头烫伤,针孔扎伤是什么时候产生的?推断:在晚上6点至死亡之前。 如果在之前产生,黄静势必不会再同姜单独相处,黄妈妈也会对受伤情况有所了解,而从目前的情况看,黄妈妈对女儿受虐待情况一无所知,故可以推定以上伤口为晚上6点后至死亡前产生。 2、黄静宿舍是不是案发第一现场? 推断:不是第一现场,姜某朋友的处所为案发第一现场。 案发现场并未提到有抽烟的痕迹,以及并无伤害黄静的针头来看,黄静宿舍并非第一案发现场,那么姜某的朋友的处所及有可能为案发第一现场。年轻人酗烟,才具有将其烫伤的可能性。 3、双臂、手掌、手腕、颈部、背部、臀部、双膝弯等处有多处挫伤、掐伤、压伤、针头扎伤,会阴部也被挫伤说明了什么?推断:这并非姜一个人所为,他一个人也办不道。 黄静也不会束手就擒啊,1 个人不可能把她整成这样,至少在3 个人以上作案。 4、姜某为什么将流有精液的卫生纸留下来?推断:为了制造强奸的假象,转移注意视线 如果是强奸致死的,他势必会将卫生纸的用品拿走,而不会留下来作证据。 5、什么是黄静致死的真正原因?推断:注射了某种药品,这种药剂会引起心脏或肺的异常,致死。 这种药品少量尚不能致死,必须较大的量才能致死。这就是为什么有较多针孔的原因。 6、注射的药剂可能是什么?推断:某种春药 从玩弄女性的角度讲,他们很可能精于此道,杀人不留痕。已经有过杀人经验,第二次杀人当然轻车熟路,手法老到。 7、黄静说姜不会放过她的说明了什么? 推断:姜威胁过她 ,姜得不到的东西谁也别想得到,姜蓄谋将其杀害。 8、如何揭开真相?推断:验尸,找出杀人的药剂来 姓名:说说而已 主题:无须检验尸体! 时间:2004-11-13 16:44:10 如果黄静真的是病死,不是姜俊武科长所为,姜俊武先生极其家庭没有和公安民警、戴灿荣校长串通。那么姜俊武2003年2月23日那天早晨去找戴校长,应该首先问戴校长黄老师上班没有,有没有同事见到她;到没有到哪里去给学生上课,然后再问她是否回家!而他只是通过黄静宿舍电话没有人接,就一口认定黄静“可能有什么病”死了!实在是荒唐!而戴校长也不问三七二十一就直接进入死者宿舍,一点也不怕毁灭证据!湘潭公安在全国人民面前如此“弱智”,居然处处和姜科长配合,这样怎么能不产生冤案!尸检不能平民愤啊!搞清楚湘潭公安为什么如此“若智”,为什么都和那个谭医生(大脑做过手术)一样,才是问题的关键!退一万步,就是尸检结果说明黄静真的是病死(事实这是不可能的),全国人民也难以信服!湘潭公安和姜科长一定还是要遭到全国人民的谴责! 姓名:丑剧的最后高潮将如何上演 主题:看着这幕丑剧的最后高潮将如何上演 时间:2004-11-13 16:56:13 2003年2月24日黄静案发生的时候,现场情况是:少女裸死床头,尸身有自己不能形成的伤痕,床边地板上有沾染男性精斑的七团纸团,现场有明显被伪造的痕迹。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线索是:发现黄静死亡的是其前男友,该系黄静死前见过的最后一个人。这名叫姜俊武的男子神情不自然,无悲伤表示,在现场企图窃走死者内裤被黄静亲属制止,该不能解释为何深夜二时如入住黄静宿舍早晨六时即离开。黄静日记反映与该男子关系不睦。 根据以上情况,首先接受报警的公安人员应可初步判断发生奸情命案,正确的措施是保护、封锁现场,报请刑侦人员、法医对现场进行勘察,对尸体进行检验。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控制,待获得进一步证据后采取强制措施。 但是,首先到达现场的雨湖区案公安分局平政路派出所的警察却带一名法医草草看过现场即认定尸体上的外伤不足以致人死亡,判定黄静系自然死亡,不予立案,并通知家属火化。犯罪嫌疑人姜俊武未受控制,逃走三日后见平安无事又回到家中。更荒唐的是派出所长宋某还主持了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两家的调解会,因为黄静妈妈不同意宋所长的意见,差点挨了这位所长的老拳。三个月以后,鉴于网上群情激昂,经公安部领导亲自批示,姜俊武才被抓获归案。 至此,这个案子出现了许多不正常的现象以致引人注目,首先,派出所的警察越权处置刑事案件,达到了令人惊心动魄的程度。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结案、撤案最低应由公安分局主管刑侦的首长签字,其他任何人没有这项权利。平政路派出所所长竟然越权直接对重大命案做出结论,令人匪夷所思。 其二、没有检验即通知火化尸体、放走犯罪嫌疑人、调解强奸、凶杀命案,这些涉嫌包庇、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都公然以公安派出所的名义公开进行,令人瞠目结舌。 其三、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公然在自己设立的网站上为犯罪嫌疑人叫屈,那位宋所长甚至自觉和犯罪嫌疑人站在一起,对媒体记者愤愤不平:某些人就是想搞臭公安和小姜(即犯罪嫌疑人姜俊武)。令人忍俊不禁。 这一些列不可思议的现象突现了一个冷酷的事实:在这个案子中,公安机关的侦查机制失灵了。国家司法侦查行为遭遇了阻却,一些我们不得而知的因素干预了案件的侦破,我想任何一个有正常理性的人都能得出这个逻辑的判断。 那么究竟是什么在干预案件?这个问题一开始就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网络上也充满了各种各样的猜测,有人说是金钱,有人说是权利,也有人说是社会关系,作为律师,没有证据我不能做任何肯定性判断。但是,我要说,世界上所有的事情都有原因,没有无源之水,也没有无本之木,干扰刑事侦查功能实现的隐秘原因一定存在!而且,查清这些原因铲除这些干扰司法的恶瘤是我们纪检、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否在,今天不明不白死一个黄静,明天就会临到李静、王静,我们每一个人都是下一个黄静,就在前不久,还是在湖南,不是又一个少女被奸杀最后做心脏病处理了吗? 二 孙志刚案发生的时候,警方认为孙志刚虽然有伤,但所受伤害并不致命,孙属心脏病发作死亡,后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孙志刚纯属暴力致死。 河南大学生杨涛在超期羁押期间死于看守所,河南警方的鉴定也是死于心脏病。家属面对遍体鳞伤的尸体坚决不服,提出复检申请,最近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过问杨涛案检验情况,目前,有关部门已经委托司法部法医鉴定中心重新检验。 黄静案一开始公安部门的检验结果又是心脏病,后来申请复检,改为肺气肿致死。本律师委托中山大学陈玉川等四名专家学者重新鉴定,虽然因为尸体高度腐烂、原始资料不足没能找出死亡的真正原因,但却推翻了黄静因心脏病、肺气肿死亡的结论。 有一位学法医的网友在网上发表了对黄静案公安法医鉴定结论的评论: ——简评对黄静的法医鉴定报告 前面评了前两次的湘潭市和省上的解剖报告,前一次的结论是动脉粥样硬化是导致黄病死的病因,其后的结论是黄死于风湿性心脏病造成的肺动脉栓塞。这两种疾病都是最最常见的疾病,法医要是对这些还不熟悉,那就像赶车的老板不会拴缰绳一样,简直不可想象! 对动脉粥样硬化,就连一般普通百姓也知道,它是一种老年病,人们都没听说过年纪轻轻的小姑娘也得这种病的,而且一得就死,连个发病的过程也没有,还特赶时候。这种可能性你也不需多想,一亿分之一的可能性也没有。 现在来看第一次和第二次的报告互相证否的关系。是这个,就不是那个,它们的病因和病理以及临床表现全然不相同。第2种也是极为常见的疾病,法医不可能不熟它。它一点不难分辨得出来,是一眼的事情,只需要一眼!两个病没有一点相似之处,不是容易混淆的那种。既然前一个不说她有风心病,那就是她没有。两个报告说她的病情,一个发生在左心,一个发生在右心。这是两个不同的循环系统,一个叫肺循环系统,一个叫体循环系统,部位都大不一样。 这个案子的离奇也是太特别的了,可能100年也难发生一次。最离奇的在什么呢?就在上面说明的地方。 既然造假嘛,总得要造得像一些,可是它们的漏洞之大,简直令人瞠目结舌,这就有点怪了!简直让人感觉到写报告的人是故意露馅的,凭他们所在的地位也就知道他们的水平绝不至凹到这种程度啊! 怪了事了! 为什么在存在外伤致死的明显证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总是得出心脏病死亡的结论呢?为什么法医的结论如此背离常识,荒唐无稽呢? 这些疑问的答案,恐怕只能从法医鉴定体制的内部去寻找根源。 三 如果说黄静案是2003年网络上影响时间最长,范围最大,效果却最不足道的网络大案,相信没有人会提出异议。黄静案发生于2003年2月24日,同样著名的孙志刚案一个月以后才发生,但孙案很快以案犯被抓、被判、被杀、收容遣送制度被取消而告结束,四川的李思怡案也仅仅过了数月,已使两名恶警尽悉入狱。刘涌案、宝马撞人案都是下半年发生,年底即有结果。唯有黄静案,警察的作为不可谓不恶劣,法医的鉴定不可谓不荒唐,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不可谓不昭彰,媒体的介入从地方到中央,从大陆到海外,从网络到报刊、电视、电台, 监督的程度不可谓不严厉,抗议的声浪不可谓不高涨,但是,黄静的死因至今连一个合乎逻辑、合乎法医学常识的结论都拿不出,所有渎职、包庇、玩忽职守的司法公安人员一个都没有得到调查和处理。犯罪嫌疑人聘用的律师口口声声大喊冤枉,网络上到处充实着证据不足、疑罪从无要求释放被告人的声音。 这是为什么?难道真象某些网友说的,湖南湘潭这地方,已经不是解放区的天啦? 案件到了这步天地,作为黄静案的前律师,对这个案子的有些问题我必须发出自己的声音。 首先,谁主张疑罪从无? 疑罪从无是刑事司法审判的一项原则,意指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如果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致使犯罪处在真假不明状态,对被告人应做出无罪的判决。这个原则只适用于审判活动中,不适用于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更不适用于司法程序以外的民众价值判断和舆论监督导向。被告人的律师在没有进入审判程序之前,即向媒体和社会舆论呼吁对被告人疑罪从无,而媒体和社会舆论本没有定罪的权力,律师岂能不知?律师此举,不过要堵媒体的嘴,其司马昭之心,不是昭然若揭吗? 其次、本案是疑罪吗?杀人证据果真取不到吗? 黄静脖颈部有大片皮下出血,结合最初勘验现场时的拍摄的头部口鼻处特写照片,可以得出黄静是否窒息死亡的结论。 黄案有三次机会可以真相大白: 第一次,2月24日公安法医初检脖颈出血结合口鼻处损伤及内脏解剖,可以得出窒息死亡的结论。 第二次,8月2日中山大学法医检验,公安按照原来的约定提供全部原始检材,尤其是现场照片,中大法医也可以做出上述结论。 第三次,即将开始的司法部复检,如果公安机关心里没鬼,大胆提供所有的检材特别是照片,法医也完全可以得出非正常窒息死亡的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