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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同名馆__天堂花园——黄静
网同名馆
44951号馆文选__2004年11月19日前网友留言整理

留言选编(2004-11-11至2004-11-20)

网友

  姓名:清楚
  主题:此案涉及的官员比较多
  时间:2004-11-11 16:14:58
  又以公安部门的某些黑势力为主,这是案子难办的根本原因!
  
  姓名:唤
  主题:中国的人命
  时间:2004-11-11 23:20:22
  我在太平洋会议的许多废话中听到了一句警语。劳耳说:“中国没有废掉的东西,如果有,只是人的生命!”人的生命!你在中国是耗废得太多了。垃圾堆里的破布烂棉花有老太婆们去追求,路边饿得半死的孩子没有人过问。花十来个铜板坐上人力车要人家拚命跑,跑得吐血倒地,望也怕望,便换了一部车儿走了。太太生孩子,得雇一个奶妈。   自己的孩子白而胖,奶妈的孩子瘦且死。童养媳偷了一块糖吃要被婆婆逼得上吊。做徒弟好比是做奴隶,连夜壶也要给师傅倒,倒得不干净,一烟袋打得脑袋开花。煤矿里是五个人当中要残废一个。日本人来了,一杀是几百。大水一冲是几万。一年之中死的人要装满二十多个南京城。(说得正确些,是每年死的人数等于首都人口之二十多倍。)当我写这篇短文的时候,每个字出世是有三个人进棺材。“中国没有废掉的东西,如果有,只是人的生命!”您却不可作片面的观察。一个孩子出天花,他的妈妈抱他在怀里七天七夜,毕竟因为卓绝的坚忍与慈爱她是救了他的小命。在这无废物而有废命的社会里,这伟大的母爱是同时存在着。如果有一线的希望,她是愿意为她的小孩的生命而奋斗,甚而至于牺牲自己的生命,也是甘心情愿的。   这伟大的慈爱与冷酷的无情如何可以并立共存?这矛盾的社会有什么解释?他是我养的,我便爱他如同爱我,或者爱他甚于爱我自己。若不是我养的,虽死他几千万,与我何干?这个态度解释了这奇怪的矛盾。中国要到什么时候才能翻身?要等到人命贵于财富,人命贵于机器,人命贵于安乐,人命贵于名誉,人命贵于权位,人命贵于一切,只有等到那时,中国才站得起来!  
  
  姓名:鲁迅
  主题:消逝
  时间:2004-11-12 7:39:35
  月儿弯弯照九州,几家欢乐几家愁!?
  国事家事不大事,法规权贵是一家!。
  千村辟篱人已死,万籁萧疏鬼唱歌!。
  躲进小楼成一同,管他谁杀与乞求!。
  
  姓名:广州人
  主题:坚持就是胜利
  时间:2004-11-12 8:47:57
   黎明前的黑夜静悄悄!
  大家坚持努力吧,
  定能将凶手及帮凶绳之于法的!
  
  姓名:龙卷风
  主题:继续关注,绝不放弃
  时间:2004-11-12 10:16:51
  不知道什么时间可以开庭,不管是什么结果,我们都会继续关注。如果没有一个公正的判决,我们将不会停止呼吁。
  
  姓名:知情人士
  主题:黄静案最新动态(2004。11。12)
  时间:2004-11-12 11:42:27
  黄静案最新动态(2004。11。12)
  昨日从黄静母亲处获悉:(1).湘潭市雨湖区法院正在作开庭准备,要求受害人方把向鉴定人.证人置疑的内容用书面形式提交给法院。(2). .湘潭市检察院的起诉书内容没有变更,其理由是第五次法医鉴定是法院委托的,检察院仍然采用公安方面的鉴定结论作诉讼证据。
  
  姓名:河南省人
  主题:一位令人敬仰的母亲,中国的伟大公民
  时间:2004-11-12 11:44:19
  永远支持黄静的母亲。也就是支持天理、支持正义、支持老百姓的基本安全感、支持老百姓的基本生命权、支持老百姓的基本生存权。“官僚资本主义”这座压在中国老百姓头上的大山又卷土重来了。这年头,不讲毛泽东的“阶级斗争”理论还是不行。
  姓名:看客
  主题:拭目以待法庭的判决结果.
  时间:2004-11-12 12:23:06
  共同贫穷大家是受够了.但富裕了之后,可就有了新的"阶级"之分哦.老百姓和相对较贫穷者(弱势群体)就会受压迫.甚至基本的生存权都得不到保证(被剥夺),强暴致死也能变成谈恋爱者的"特殊性行为"的牺牲品而"自然死亡"了.拭目以待法庭对黄静案的判决结果.
  
  姓名:木木
  主题:致逝者以深深的哀思,给恶者以最恶毒的诅咒
  时间:2004-11-12 14:04:58
  我也是看了央视的节目后才了解这件事的。气愤添膺自不必说,回家后就上网浏览。这一看可不得了,我不禁“深深折服”:湘潭某些人的道行之深,为人之龌鹾;某些国家公务人员之无知、下贱,道德之败坏;某些医务人员良心之泯灭,厚颜之无耻。真是让我见所未见,闻所未闻。
  但是时间可以证明一切,只要国家高层介入,水落石出相信不会太久。此案经手人之多,涉案环节之广,突破一点绝对不是问题。关键是力度。法制社会里,如果连这都无法解决,也真不枉老有人说咱们。
  
  姓名:钟馗
  主题:过客小朋友,请把以下报纸看完在说!你有头脑吗
  时间:2004-11-12 14:07:36
  1、黄静案案发后的6月21日,湘警刑事拘留了犯罪嫌疑人姜俊武,7月8
  1、黄静案案发后的6月21日,湘警刑事拘留了犯罪嫌疑人姜俊武,7月8日检察院予以批捕。在7月7日9时30分由雨湖区政法委召开的黄静尸体火化协调会上,湘潭公安局刑侦支队胡副队长发言里有如下文字:“在雨湖区党委和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兄弟部门的帮助下,黄静案已经取得突破,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侦察中排除了阻碍,顶住了压力……”
  这位刑侦副队长所讲的“阻碍”、“压力”主体都是罪犯,犯有干扰刑事侦查、妨碍行政、包庇犯罪的罪行,应被公诉。
  2、2月24日案发,报案后没被立案。7月8日已经逮捕了嫌犯,已证明不是“自然死亡,不是他杀”的刑侦鉴定结论是错的,是伪造,“不被立案”是错的,是故意放纵、包庇;暴露出不予立案的背后别有黑幕;法医吴建群25日已通知受害人家属“有男性精液,阴唇破裂”,27号又否认,并且消灭证据,作出伪证,都是故意犯罪;还有那决定不予立案的主管警官都应被追究并提起公诉。
  3、那些决定只由派出所警官陪一名尸检技术员来尸检的主管警官是故意放纵,包庇共谋犯罪;做出不由两人而一人检尸决定者是犯罪,有包庇共谋;作出不对死者伤痕作出记录,无视死者的“被子平整盖过鼻梁”这一事实的,也是犯罪,作为自然死亡不予立案决定的主管者以及行为者都犯罪,应予公诉。
  4、黄静案案发2月24日,刑事拘留6月21日,造成了近四个月延误,嫌疑人逍遥法外的那一力量的全部分子都犯罪,应予公诉。
  5、案发后该到现场组织堪验、封锁现场的主管局长未到现场主持侦察也是犯罪,应予公诉。
  5、2月25日作出湘2003第4号《尸体检验鉴定书》“心脏疾病急性发作导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瘁死”的主使者与法医;3月9日省公安厅刑侦局复检,即5月7日的2003湘公字第093号《法医鉴定书》“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死亡”的法医与主使官员犯罪,应予公诉。
  7、7月7日雨湖政法委召开火化协调会超越职权,师出无名,副书记讲话:“尸体必须在星期四以前火化,……律师、家属要作好配合工作,以维护稳定,出现问题要追究法律素任……”这话是恐吓,是破坏侦察,包庇犯罪,对两政法委副书记应予公诉,政法委副书记背后更有力的背景人物应受追查,被公诉。
  8、数次阻挠尸检,拒绝广州法医检尸者都犯法,应予公诉。
  9、艾晓明教授访谈中提到的姜俊武嗜赌,不求上进,强奸一女青年,因不从打成重伤,不治身亡,赔16万元“私了”,应另行立案侦察,一经查实全部案犯应逮捕归案,予以法办。
  1O、黄淑华信任公安提交的证据,被吴姓法医毁灭,吴法医犯消毁罪证、伪证罪,应予公诉。
  11、湘潭市公安局为什么也参入阻碍?应于追究。公安部六位部长已有批示,湖南省公安厅、湘潭公安局都有执行不力的渎职犯罪,应予追究。
  12、姜俊武赌钱,钱的来源应予追究,公布。把赌鬼放在国税局工作的主管者,是什么动力让他把姜俊武放在国税岗位上?应被追究。
  13、北京天成xx所所言“压力太大”的那个压力源泉应受到追究并被公诉。
  14、姜俊武母亲提出“私了”应予追究,既然“无罪”,“姜俊武又不在现场”,私了的什么?对姜俊武父亲应做从哪里来这么多钱的追究,纵子犯罪,包庇罪犯,行贿等多重追究;被贿赂的全部人都应受到追究,且还应追究套在这案子里的其他案件。
  15.明明是故意杀人罪,却下放成为强奸罪;明明中法案件却下放成基层法院案件的裁决者应受追究,应被公诉。
  对以上人员统统应提起公诉,依法惩办。
  
  姓名:PQ
  主题:具备重大刑事案件立案条件
  时间:2004-11-12 14:15:01
  根据刑事案件办案程序,黄静案现场已具备重大刑事案件立案条件。其一、现场女尸赤裸,尸身存在自己不能形成的伤痕,说明有不法侵害存在;其二,现场有男人留下的精斑多处,说明有奸淫行为存在;被子平整的盖过死者脸部,说明有人在黄静死后到过现场,这一切极强力支持强奸杀人的事实判断,根据规定,公安机关应立即封锁现场,由主管刑侦的负责人到场指挥现场勘验和收取物证工作。并立即排查犯罪嫌疑人。但派出所只是派法医看看,即得出自然死亡的结论,并通知家属火化尸体,这如果不是故意包庇犯罪,至少也是渎职,因为丧失了宝贵的破案时间
  
  姓名:拿下凶手
  主题:中央不会不管,人民不会不管
  时间:2004-11-12 14:38:01
  教 育 部 举 报 电 话 0 1 0 - 6 6 0 9 6 1 4 5 、 6 6 0 9 6 1 4 6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举 报 电 话 : ( 0 1 0 ) 6 3 4 1 7 7 0 1 、 6 3 4 1 7 4 3 6 、 6 3 4 1 7 4 2 5
  公 安 部 公 安 民 警 违 法 违 纪 举 报 电 话 0 1 0 — 6 5 1 3 9 6 9 6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人 民 来 访 接 待 室 0 1 0 — 8 3 1 0 1 9 8 7
  全 国 人 大 常 务 委 员 会 信 访 局 人 民 来 访 接 待 室 0 1 0 — 8 3 1 0 2 1 0 3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人 民 来 访 接 待 室 0 1 0 — 6 3 0 3 6 4 2 4
  公 安 部 举 报 中 心 (0 1 0 ) 6 5 2 0 4 6 6 6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 0 1 0 - 6 5 2 5 2 0 0 0 、6 5 5 9 2 0 0 0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举 报 中 心 0 1 0 — 6 5 2 9 0 9 9 9 6 5 2 9 9 8 4 4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0 1 0 - 6 5 2 9 9 1 2 3
  湖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0 7 3 1 - 2 2 0 6 3 8 2
  湖 南 省 人 民 检 察 院 0 7 3 1 - 4 7 3 2 0 0 0、4 4 1 2 0 0 0
  中 共 中 央 组 织 部 举 报 电 话 0 1 0 — 6 6 0 9 9 0 4 1
  全 国 妇 联 妇 女 权 益 专 线 2 9 8 9 9 1 9 9 咨 询 : 2 9 8 9 9 1 9 8
  
  姓名:忧国忧民
  主题:黄静命案 惊人奇案 惊天大案
  时间:2004-11-12 14:47:35
  情杀、仇杀、财杀等杀人越货案件每天甚至每时每刻都在发生,政法机关在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努力是不能全盘否定的,但部分的不作为、无作为、乱作为使得不少冤屈的亡灵得不到安息。
  黄静命案实在是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个案了,但却人为的复杂化了,离奇化了,让人不可思议、难以置信。我们不妨这么假设,让姜、黄的身份倒过个儿,黄是有权有势名门望族的千金,而姜是一介平民,姜能在案发后逍遥法外、刑拘后又能取保候审?然而,黄是普通平民,姜是富家阔少,黄丧命一年有余,死亡原因尚无定论。时间越长,也就真是奇案、悬案而有可能不了了之了。
  2003年高考试题有《智子疑邻》的材料作文,我们试图要求还未走出校门的高中生对“感情上的亲疏远近对事物认知的正误深浅的关系”有正确的理解。严格来讲,我们认识事物和处理问题是不能带有感情色彩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能做到这一点吗?如果我们做不到这一点,对他人和社会是有影响的,有时影响小,有时影响大,有时影响很大,特别是人命关天的时候。
  湘潭警方平政路派出所勘察黄静命案现场“身上无致命伤,排除他杀,不予立案”,很难不带有感情色彩。临丰小学在平政路,姜母是平政路办事处主任,姜母与平政路派出所的关系就跟湘潭市市长与湘潭市公安局的关系差不多,姜父是国税局助调,或许还有七大姑八大姨,姜氏在湘潭的关系网也就不小了,有不少人愿意为他们感情用事呢。黄静算老几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反正也是公事公办,不是个人行为。可能也有少数有良知的正直之人,但他们也不愿冒大多数人的大不韪了。
  笔者认为,湘潭警方一开始对黄静命案的定位是有些问题的,当时可能难以确定是他杀,但是强奸呢?赤身裸体、腿部伤痕、七团卫生纸上的精斑等等,警方法医鉴定“会阴部无精斑,处女膜完整”意在行为没有完成,但裤子是谁脱的?如果黄愿意脱裤子,也就没什么不愿意的了,这是常理。黄不愿意与欲分手的男友有性行为,也就不可能自已脱裤子。既然警方是公正办案,那么心底无私天地宽,怎么又有几个月后对袁的刑拘?所谓强奸[终止],取保候审,是在玩程序游戏,办案人员自始至终只采信袁的证据,设法为其开脱。司法是要与国际接轨,“疑罪从无”,但死亡原因也不能无限期拖下去,“心脏病急性发作”的正常死亡,黄母不是医学专家,但总得能说服南京大学与中山大学著名的法医鉴定专家。对于此案,办案人员容易有感情倾向,而南京大学、中山大学的专家没有。
  内衣内裤是重要物证,不见了;医学鉴定的器官,太重要了,又焚烧了;人事档案中的体检表,没有。难道真的有这么巧合。不可能吧?好象谁都没有责任,这些物证不应由黄家来保管吧?她们有这样的设施和技术吗?
  中国有一个旧案例。古时候,有两个邻居经常结伴在外做生意。这一次,他们又结伴外出。几天后,甲在乙的门外大喊“乙娘子,乙娘子,你老公回来了吗?”乙娘子回话说:“没有呀,你们怎么没一起回来。”甲告诉乙娘子他们在哪里哪里分手了。乙很久没有回家,这是以前没有过的,乙娘子预感夫君出事了,就去告官。县官问清缘由,断定乙被甲谋害,果然是甲乙回家的路上,甲清楚乙生意顺利还讨回以前不少货款,遂生歹意谋财害命。县官判案其实也简单,按常理,甲去乙家找乙,应该真接喊乙,而不应该直接喊乙娘子。甲这样做,一是清楚乙不在家,实际上是自露马脚,二是间接告诉乙娘子如果乙出事了跟他无关。但是他聪明反被聪明误。
  姜8点多钟去学校如果不是直接去找黄,而是直接去找戴校长,说明姜心里有鬼。姜不是表白黄静说“没事.......上个厕所就好了........睡一觉就好了......"吗? 黄如果是正常死亡,姜没有理由认为黄会出多大的事。黄说没事,按常理姜也会认为黄没事。姜如果直接去找戴告诉她黄可能会出事,实际上是欲盖弥彰。他心里已经知道黄出事了,他去找别人无非是告诉他人,如果黄出事了,跟他无关,他需要很多对他有利的证人呢。如果是这样,不是跟古代的案例相似吗?古代尚且有那样断案的县官,现在的技术与方法更精进了,反而就不能破案了?
  如果此案的侦破存在猫腻,那岂止是奇案,实在是惊天大案。去年对“非典”处置不当,卫生部部长和北京市市辞职。黄静命案也许不能与“非典”相比,但如果处置不当,有关人员是不是也该辞职?涉案人员当然更该严惩了。
  让我们试目以待吧!
  
  姓名:广东人
  主题:唉
  时间:2004-11-12 16:14:04
  中央的“一长双责,命案必破”能对湖南湘潭有感照力吗?湖南警方办糊涂案--人民是不会答应的。
  
  姓名:湖南人
  主题:想不了了之吗,忘想。
  时间:2004-11-12 16:17:27
  “黄静案”把中国的司法引何出去,试目以待!
  
  姓名:可以
  主题:可以审判了吗?
  时间:2004-11-13 0:23:05
  案件没有完全复原,疑点还多,侦破不彻底,法院怎样审判?法院能够去继续侦破吗?有关责任法院能去调查吗?法院能解决一切?这个案子没有最高层高度重视,法院可能也难呀。草草判出个大多数网民不服的结果怎么办?是正效应还是负效应?要审慎呀!
  
  姓名:唉呀
  主题:案件更复杂了
  时间:2004-11-13 0:38:26
  从“最新消息”看,法院是想叫受害方去“自侦”吧?一切都叫受害方拿出证据、出示“书面材料”,早知道这样,黄家人早就该请人自己去侦破了。不信走着瞧,在审判的过程中,黄家人会因为许多“提供不出证据”的要求和申述以及许多大家认为的理由等,会被法院否定的,法院采信黄家人意见的可能性好小哟。这官司会很难的。因为案件没还原,根本就没有侦破结束,好多责任都不清楚,怎样审判呢?
  
  姓名:哦
  主题:质疑湖湘媒体?
  时间:2004-11-13 11:38:07
  湖南人不是吃辣椒的吗?湖南人不是素以刚烈著称的吗?在这个事情上为什么个个噤若寒蝉?还有没有一两个有一点血性的主编、台长出来跟踪报道这回事?天天掩耳盗铃般欺骗自己新闻从业者的良心?不是号称“湖湘学派”吗?操!!!
  
  姓名:凄凄
  主题:异地审理
  时间:2004-11-13 15:47:10
  像这样在全国影响这么大的案件,各种腐败已经两成了一张大网,层层关系已经织得严严密密,针扎不透,姜俊武家族与当地公检法和黑恶势力形成了利益相关的同盟者,如果不异地(外省市或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绝对不会是公正的,势必造成更坏的影响,强烈呼吁:最高检和最高法介入公诉和审理,不放过任何一个一点,不遗漏任何蛛丝马迹,还原整个案件的真实情况,是涉及的贪官污吏、施暴者等坏蛋绳之以法,换受害者一个公道,还人民以真相!!!!!!
  
  姓名:刘路
  主题:让我们每一个人都睁大眼睛,看著这幕丑剧的最后高潮将如何上演吧
  时间:2004-11-13 15:51:25
  先是警察拒绝履行职责,导致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三个月之久,做好了充分的反侦查证据准备和心理准备。
  其次是法医故意包庇,制造出一系列荒唐可笑的所谓鉴定结论为被告人开推罪责,接著是湘潭市公安拒绝配合中大法医查明死亡真相,雨湖区检察院故意以犯罪中止起诉,为辩护律师提供无罪辩护的条件。
  最后,律师粉墨登场,打著法治旗号,在法庭上高呼疑罪从无,法官则实现「程序正义」:姜俊武无罪开释!
  
  配合得如此默契,你都不能不怀疑这是一个高明导演策划的一幕好莱
  坞大片。只可惜,这差不多就将成为一幕真实的司法丑剧。
  
  让我们每一个人都睁大眼睛,看著这幕丑剧的最后高潮将如何上演吧
  
  姓名:交流
  主题:黄静死之"谜"
  时间:2004-11-13 16:09:04
  一年多以前,我曾上过黄静的网站,时至今日黄静的冤屈仍不见天日,实在令人惊诧!
  记得一年前看帖子时,有这么一个帖子曾引起我的注意,就是黄静死之前的那天晚上,姜用自己的奥拓送黄静回校,因校门已关,车进不去,停在校外,又怕丢了,所以姜把车开回了家,然后二人乘出租车又折回了临丰小学,上楼,进入宿舍.
  我始终想不通的是;
  1) 黄静在学校有自己的宿舍,应该知道学校几点锁门.
  2) 在明知道校门已锁,人进不去的情况下,为什么让姜开车送她回校?
  3) 退一步讲,如果第一次黄静并不知道校门已锁,让姜开车送她回校,情由可原的话,那么第二次在已明知的情况下,却又和姜某把车开了回去,然后又乘出租车折了回来.车进不了学校,那么人是怎么进去的?我看了"社会记录",里面有临丰小学的镜头,楼房的中间是一道很高的大铁门,除非身体特别好的人才能翻过去.
  4) 如果黄静能翻过如此高的大铁门,相信她那天晚上的猝死几乎没有可能.
  5) 黄静是否有24小时开机的习惯? 反正我没有,晚上关机,白天开机,一是为了省电,二是也没那么忙,何况一个小学教师也不会忙的昼夜开着手机. 姜某讲黄静的手机通了,但没人接.其所讲的,还真有待考证.
  那个帖子无非是要证实黄静确死在学校,而不是死在之前,但却引发出我更多地疑问,愿就此与各位网友交流.
  姓名:browser
  主题:强烈要求全面独立司法调查此案!
  时间:2004-11-13 16:29:14
  强烈要求独立司法调查此案,是全面的,不仅仅是尸检,还包括案情重组,排查!最后是当地公安司法人员是否渎职及共同犯罪的公正调查!
  要求最高检和最高法介入,案件进行异地审理,对所有涉案人员近异地测谎。湖南省内的法院审理已经不会有任何公正性可言,人民也不会相信,黄岩可欺瞒一时,但欺瞒不了一世!!!!!!!!!!!!!!!!!!!!
  
  姓名:转载yny
  主题:有魄力
  时间:2004-11-13 16:35:26
  刚才看到网友介绍“焦点访谈”,看了一下,原来是湖南溆浦县发生了一起暴力冲突事件。冲突一方是县公路养路费征稽所,一方是县公安局桥江派出所。双方互相指责是对方挑起了事端,并动手打了人。 当晚,怀化市路政部门依法在溆浦县检查当地民用机动车交纳养路费情况时,查到了一辆由桥江派出所教导员黄文波驾驶的没有交养路费的假冒牌照吉普车。但黄文波不仅不服从检查,而且还喊来了桥江派出所的所长。双方冲突由此产生。据当时围观的市民证实,公安人员动手打了人。但是,双方冲突并没有就此结束。当天晚上,市民们发现,一伙穿着制服的公安人员见到路政标志的车辆就拦车抓人。之后,在市民的围观下,数十名穿着警服并且持枪拿棒的公安人员冲向了县养路费征稽所。一场殴打过去,市县两级路政人员都不同程度受伤。记者采访时,三名稽查人员仍住院不起。据路政人员指证,带头持枪械冲击征稽所的正是桥江派出所的所长和教导员。然而,对方却予以否认。对于这起严重的暴力冲突事件,溆浦县公安局负责人表示并不清楚发生了什么。
  原来湖南的公安就是这个样子,真是有魄力,敢说敢干,真是让人长了见识,难怪黄静的案子走到今天这个样子,一点也不奇怪。
  
  姓名:期待
  主题:刘律师的访谈摘要
  时间:2004-11-13 16:38:41
  刘律师的访谈摘要
  [ 作者:关天茶舍 转贴自:关天茶舍 点击数:26 文章录入:三月雨 ]
  2003-08-27
  林:这个话题暂时告一段落,下面请刘路律师简单介绍一下关天上现在沸沸扬扬的黄静案。  
  刘:这个比较具体。“黄静案”是我与关天发生关系的很重要的一个因素。七月份我也是通过关天的一个网友,我当时本来准备接手一个颠覆国家罪的案子,准备去长春的。但因为接手了黄静案的关系,我改去了湖南。
  此案我认为最大的特点是表现了网络的最大威力,如果没有网络这个案子可能就没有任何结果。具体案情我简单介绍一下。今年2月24日,湖南湘潭市一个女教师黄静,21岁,和男朋友一起过夜,第二天黄静死了,死时身上有很多伤痕,没有穿一点衣服,所以又被媒体称为“女教师裸死案”。当天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公安机关应该立即立案,因为出现了不正常的死亡现象,现场还有男友留下的精斑,尸身有伤痕,现场经过了伪造。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正常的程序应该是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到场,布置警力将现场包围,跟外界切断,然后勘察,最后做法医鉴定。如果是这么操作的话,那么这个案件估计早就结了,但是公安机关没有这么做,至于什么原因我们现在还不好说,说也只能是猜测。
  当天进行了一个小时的现场勘测,9:30分发现的尸体,10:30就通知家属火葬,家属一看尸体觉得不正常,就不同意火葬,在这种情况下,就发生了冲突。从这以后,黄静的母亲开始呼吁网络和媒体为她做主,而此时进入了非典时期,人员不能流动,在当时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多亏了互联网,先后发动了三万名网友二十多个网站,包括海外的声援,其中有一份网友李健以及秦晖教授、茅于轼先生共同组织发起了签名,要求公安部彻底查处此案,公安部六位部长都签了字。5月29日,这份批示到了湘潭,湘潭在省厅压力下,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了逮捕,但是由于有着长达三个月的时间里,嫌疑人有充分的时间可能在行内人员的策划下将所有的口供改掉。从他的口中掏不出任何有价值的资料。
      
  姓名:sssss
  主题:还有的继续
  时间:2004-11-13 16:41:50
  鄙人斗胆做一种合情合理的推断:
  1、烟头烫伤,针孔扎伤是什么时候产生的?推断:在晚上6点至死亡之前。
  如果在之前产生,黄静势必不会再同姜单独相处,黄妈妈也会对受伤情况有所了解,而从目前的情况看,黄妈妈对女儿受虐待情况一无所知,故可以推定以上伤口为晚上6点后至死亡前产生。
  2、黄静宿舍是不是案发第一现场? 推断:不是第一现场,姜某朋友的处所为案发第一现场。
  案发现场并未提到有抽烟的痕迹,以及并无伤害黄静的针头来看,黄静宿舍并非第一案发现场,那么姜某的朋友的处所及有可能为案发第一现场。年轻人酗烟,才具有将其烫伤的可能性。
  3、双臂、手掌、手腕、颈部、背部、臀部、双膝弯等处有多处挫伤、掐伤、压伤、针头扎伤,会阴部也被挫伤说明了什么?推断:这并非姜一个人所为,他一个人也办不道。
  黄静也不会束手就擒啊,1 个人不可能把她整成这样,至少在3 个人以上作案。
  4、姜某为什么将流有精液的卫生纸留下来?推断:为了制造强奸的假象,转移注意视线
  如果是强奸致死的,他势必会将卫生纸的用品拿走,而不会留下来作证据。
  5、什么是黄静致死的真正原因?推断:注射了某种药品,这种药剂会引起心脏或肺的异常,致死。
  这种药品少量尚不能致死,必须较大的量才能致死。这就是为什么有较多针孔的原因。
  6、注射的药剂可能是什么?推断:某种春药
  从玩弄女性的角度讲,他们很可能精于此道,杀人不留痕。已经有过杀人经验,第二次杀人当然轻车熟路,手法老到。
  7、黄静说姜不会放过她的说明了什么? 推断:姜威胁过她 ,姜得不到的东西谁也别想得到,姜蓄谋将其杀害。
  8、如何揭开真相?推断:验尸,找出杀人的药剂来
  
  姓名:说说而已
  主题:无须检验尸体!
  时间:2004-11-13 16:44:10
  如果黄静真的是病死,不是姜俊武科长所为,姜俊武先生极其家庭没有和公安民警、戴灿荣校长串通。那么姜俊武2003年2月23日那天早晨去找戴校长,应该首先问戴校长黄老师上班没有,有没有同事见到她;到没有到哪里去给学生上课,然后再问她是否回家!而他只是通过黄静宿舍电话没有人接,就一口认定黄静“可能有什么病”死了!实在是荒唐!而戴校长也不问三七二十一就直接进入死者宿舍,一点也不怕毁灭证据!湘潭公安在全国人民面前如此“弱智”,居然处处和姜科长配合,这样怎么能不产生冤案!尸检不能平民愤啊!搞清楚湘潭公安为什么如此“若智”,为什么都和那个谭医生(大脑做过手术)一样,才是问题的关键!退一万步,就是尸检结果说明黄静真的是病死(事实这是不可能的),全国人民也难以信服!湘潭公安和姜科长一定还是要遭到全国人民的谴责!
  
  姓名:丑剧的最后高潮将如何上演
  主题:看着这幕丑剧的最后高潮将如何上演
  时间:2004-11-13 16:56:13
  2003年2月24日黄静案发生的时候,现场情况是:少女裸死床头,尸身有自己不能形成的伤痕,床边地板上有沾染男性精斑的七团纸团,现场有明显被伪造的痕迹。
  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线索是:发现黄静死亡的是其前男友,该系黄静死前见过的最后一个人。这名叫姜俊武的男子神情不自然,无悲伤表示,在现场企图窃走死者内裤被黄静亲属制止,该不能解释为何深夜二时如入住黄静宿舍早晨六时即离开。黄静日记反映与该男子关系不睦。
  根据以上情况,首先接受报警的公安人员应可初步判断发生奸情命案,正确的措施是保护、封锁现场,报请刑侦人员、法医对现场进行勘察,对尸体进行检验。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控制,待获得进一步证据后采取强制措施。
  但是,首先到达现场的雨湖区案公安分局平政路派出所的警察却带一名法医草草看过现场即认定尸体上的外伤不足以致人死亡,判定黄静系自然死亡,不予立案,并通知家属火化。犯罪嫌疑人姜俊武未受控制,逃走三日后见平安无事又回到家中。更荒唐的是派出所长宋某还主持了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两家的调解会,因为黄静妈妈不同意宋所长的意见,差点挨了这位所长的老拳。三个月以后,鉴于网上群情激昂,经公安部领导亲自批示,姜俊武才被抓获归案。
  至此,这个案子出现了许多不正常的现象以致引人注目,首先,派出所的警察越权处置刑事案件,达到了令人惊心动魄的程度。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结案、撤案最低应由公安分局主管刑侦的首长签字,其他任何人没有这项权利。平政路派出所所长竟然越权直接对重大命案做出结论,令人匪夷所思。
  其二、没有检验即通知火化尸体、放走犯罪嫌疑人、调解强奸、凶杀命案,这些涉嫌包庇、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都公然以公安派出所的名义公开进行,令人瞠目结舌。
  其三、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公然在自己设立的网站上为犯罪嫌疑人叫屈,那位宋所长甚至自觉和犯罪嫌疑人站在一起,对媒体记者愤愤不平:某些人就是想搞臭公安和小姜(即犯罪嫌疑人姜俊武)。令人忍俊不禁。
  这一些列不可思议的现象突现了一个冷酷的事实:在这个案子中,公安机关的侦查机制失灵了。国家司法侦查行为遭遇了阻却,一些我们不得而知的因素干预了案件的侦破,我想任何一个有正常理性的人都能得出这个逻辑的判断。
  那么究竟是什么在干预案件?这个问题一开始就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网络上也充满了各种各样的猜测,有人说是金钱,有人说是权利,也有人说是社会关系,作为律师,没有证据我不能做任何肯定性判断。但是,我要说,世界上所有的事情都有原因,没有无源之水,也没有无本之木,干扰刑事侦查功能实现的隐秘原因一定存在!而且,查清这些原因铲除这些干扰司法的恶瘤是我们纪检、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否在,今天不明不白死一个黄静,明天就会临到李静、王静,我们每一个人都是下一个黄静,就在前不久,还是在湖南,不是又一个少女被奸杀最后做心脏病处理了吗?
  二
  孙志刚案发生的时候,警方认为孙志刚虽然有伤,但所受伤害并不致命,孙属心脏病发作死亡,后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孙志刚纯属暴力致死。
  河南大学生杨涛在超期羁押期间死于看守所,河南警方的鉴定也是死于心脏病。家属面对遍体鳞伤的尸体坚决不服,提出复检申请,最近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过问杨涛案检验情况,目前,有关部门已经委托司法部法医鉴定中心重新检验。
  黄静案一开始公安部门的检验结果又是心脏病,后来申请复检,改为肺气肿致死。本律师委托中山大学陈玉川等四名专家学者重新鉴定,虽然因为尸体高度腐烂、原始资料不足没能找出死亡的真正原因,但却推翻了黄静因心脏病、肺气肿死亡的结论。
  有一位学法医的网友在网上发表了对黄静案公安法医鉴定结论的评论:
  ——简评对黄静的法医鉴定报告
    
    前面评了前两次的湘潭市和省上的解剖报告,前一次的结论是动脉粥样硬化是导致黄病死的病因,其后的结论是黄死于风湿性心脏病造成的肺动脉栓塞。这两种疾病都是最最常见的疾病,法医要是对这些还不熟悉,那就像赶车的老板不会拴缰绳一样,简直不可想象!
    对动脉粥样硬化,就连一般普通百姓也知道,它是一种老年病,人们都没听说过年纪轻轻的小姑娘也得这种病的,而且一得就死,连个发病的过程也没有,还特赶时候。这种可能性你也不需多想,一亿分之一的可能性也没有。
  现在来看第一次和第二次的报告互相证否的关系。是这个,就不是那个,它们的病因和病理以及临床表现全然不相同。第2种也是极为常见的疾病,法医不可能不熟它。它一点不难分辨得出来,是一眼的事情,只需要一眼!两个病没有一点相似之处,不是容易混淆的那种。既然前一个不说她有风心病,那就是她没有。两个报告说她的病情,一个发生在左心,一个发生在右心。这是两个不同的循环系统,一个叫肺循环系统,一个叫体循环系统,部位都大不一样。
    这个案子的离奇也是太特别的了,可能100年也难发生一次。最离奇的在什么呢?就在上面说明的地方。
    既然造假嘛,总得要造得像一些,可是它们的漏洞之大,简直令人瞠目结舌,这就有点怪了!简直让人感觉到写报告的人是故意露馅的,凭他们所在的地位也就知道他们的水平绝不至凹到这种程度啊!
    怪了事了!
  为什么在存在外伤致死的明显证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总是得出心脏病死亡的结论呢?为什么法医的结论如此背离常识,荒唐无稽呢? 这些疑问的答案,恐怕只能从法医鉴定体制的内部去寻找根源。
  三
  如果说黄静案是2003年网络上影响时间最长,范围最大,效果却最不足道的网络大案,相信没有人会提出异议。黄静案发生于2003年2月24日,同样著名的孙志刚案一个月以后才发生,但孙案很快以案犯被抓、被判、被杀、收容遣送制度被取消而告结束,四川的李思怡案也仅仅过了数月,已使两名恶警尽悉入狱。刘涌案、宝马撞人案都是下半年发生,年底即有结果。唯有黄静案,警察的作为不可谓不恶劣,法医的鉴定不可谓不荒唐,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不可谓不昭彰,媒体的介入从地方到中央,从大陆到海外,从网络到报刊、电视、电台, 监督的程度不可谓不严厉,抗议的声浪不可谓不高涨,但是,黄静的死因至今连一个合乎逻辑、合乎法医学常识的结论都拿不出,所有渎职、包庇、玩忽职守的司法公安人员一个都没有得到调查和处理。犯罪嫌疑人聘用的律师口口声声大喊冤枉,网络上到处充实着证据不足、疑罪从无要求释放被告人的声音。
  这是为什么?难道真象某些网友说的,湖南湘潭这地方,已经不是解放区的天啦?
  案件到了这步天地,作为黄静案的前律师,对这个案子的有些问题我必须发出自己的声音。
  首先,谁主张疑罪从无?
  疑罪从无是刑事司法审判的一项原则,意指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如果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致使犯罪处在真假不明状态,对被告人应做出无罪的判决。这个原则只适用于审判活动中,不适用于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更不适用于司法程序以外的民众价值判断和舆论监督导向。被告人的律师在没有进入审判程序之前,即向媒体和社会舆论呼吁对被告人疑罪从无,而媒体和社会舆论本没有定罪的权力,律师岂能不知?律师此举,不过要堵媒体的嘴,其司马昭之心,不是昭然若揭吗?
  其次、本案是疑罪吗?杀人证据果真取不到吗?
  黄静脖颈部有大片皮下出血,结合最初勘验现场时的拍摄的头部口鼻处特写照片,可以得出黄静是否窒息死亡的结论。
  黄案有三次机会可以真相大白:
  第一次,2月24日公安法医初检脖颈出血结合口鼻处损伤及内脏解剖,可以得出窒息死亡的结论。
  第二次,8月2日中山大学法医检验,公安按照原来的约定提供全部原始检材,尤其是现场照片,中大法医也可以做出上述结论。
  第三次,即将开始的司法部复检,如果公安机关心里没鬼,大胆提供所有的检材特别是照片,法医也完全可以得出非正常窒息死亡的结论。
  有了上述鉴定,起诉书可以认定:
  2003年2月24日晨2时,被告人姜俊武在黄精神志不清的情况下,同黄静回到临丰小学黄静宿舍宿舍。姜俊武将黄静放到床上欲行奸淫,黄静惊醒后奋力反抗,姜俊武奸淫不成,为掩盖罪责猛卡黄静脖颈,用棉被紧捂黄镜头面部,至黄静窒息死亡。
  此后,姜俊武又行奸尸,为掩盖罪责,用纸团擦拭黄静阴部,致其外阴擦伤。
  姜俊武施暴后伪造现场,当夜逃走。
  以上事实,由法医鉴定、证物纸团七块、精斑DNA监测报告、现场看验报告、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证明11)黄静系外力窒息死亡,自己不能形成;2)2月24日晚2时系被告人姜俊武将黄静送回宿舍并同宿一室;3)精斑系被告人姜俊武所留。4)现场处姜俊武、黄静外无其他人痕迹。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俊武虽然拒绝供认犯罪,但本案的其他间接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姜俊武强奸、杀人的事实。对被告人姜俊武应以强奸罪、杀人罪定罪,数罪并罚。
  法律规定,没有被告人口供,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犯罪。
  即使没有被告人的口供,如此严密的证据体系,姜的律师怎能辩成疑罪?姜俊武又怎能逃脱法律严惩?
  最后,本案如果最终作为疑罪处理,就是公检法律匪五家精诚合作的空前杰作!
  为什么这样讲?因为从一开始,先是警察拒绝履行职责,导致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三个月之久,做好了充分的反侦查证据准备和心理准备。其次是法医故意包庇,制造出一系列荒唐可笑的所谓鉴定结论为被告人开推罪责,接着是湘潭市公安拒绝配合中大法医查明死亡真相,雨湖区检察院故意以犯罪中止起诉,为辩护律师提供无罪辩护的条件,最后,律师粉墨登场,打着法治旗号,在法庭上高呼疑罪从无,法官则实现“程序正义”:姜俊武无罪开释!
  配合得如此默契,你都不能不怀疑这是一个高明导演策划的一幕好莱坞大片。只可惜,这差不多就将成为一幕真实的司法丑剧。
  让我们每一个人都睁大眼睛,看着这幕丑剧的最后高潮将如何上演吧。
  
  姓名:老城根
  主题:如不追查到底,将法制荡存,公信缺失!
  时间:2004-11-13 17:15:16
  我是看了央视节目才知道黄静案。
  我有几个观点表述:
  1。黄静案的根本就是要追查公安机关的不作为,渎职。退一万步来说,就是姜某是无辜的,当地公安机关也难逃干系。网上如此这般热烈质疑只说明一个问题,民众对公安已经不信任,今后哪怕你再公正也没用,这就象美军在虐俘事件中公信力的缺失。
  2。黄静案透露我们司法体制的缺陷,各种救济机制为什么困难重重?公安不作为,为什么对公安的监督机制,行政上的、党务上的、以及司法上的为什么都不能启动,如果能及时启动,也就不会闹到这般地步。我们社会绝对不能把希望寄托在一个部门(公安)或者一个人身上(公安局长),因为人是最不可靠的,有问题怎样才能及时纠正,这特别重要。
  3。司法鉴定程序怎样来实现公正,有疑义又该怎么办?美国司法机制看似很分割其实很一体,它有地方法院,但也有联邦巡回法庭,地方虽然有立法权但联邦法院对它有制约。而中国公检法其实是一体,在地方政法委手里,全部受地方党政权力影响,相互之间很难进行监督。因此,黄静案如此反复也就不奇怪了。但问题是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条底线。如果司法救济、司法鉴定等等都出了问题,后果是很可怕的。
  4。中国越来越开明的高层应该关注这起案件,因为它非同寻常,迷团重重,再早法制架构这可是一个契机,否则,民心不信,怀疑就会象瘟疫一样蔓延,这对凝聚人心、社会团结没有好处。
  
  姓名:原因
  主题:让世界人民都知道中国现在究竟发生了一桩怎么样的冤案
  时间:2004-11-13 20:29:12
  看来这件事情必须向国际和海外发展了,之所以孙志刚案件得以昭雪并不是因上访人员的原因,而是因为互联网络将案情公布在世界各国,被外国利用了,才有那样的结果.因此,我倡议,各位支持黄他*的人士,把黄静冤案在互联网络传播,尤其是国外网站,让世界人民都知道中国现在究竟发生了一桩怎么样的冤案
  
  姓名:关注者
  主题:感谢黄妈妈=为人/权底限的民众做出榜样!
  时间:2004-11-13 20:37:23
  感谢黄妈妈=为人/权底限的民众做出榜样!
  
  姓名:关注者
  主题:所有还有一点正义感和良心的人都来关注这个离奇的案子!!!
  时间:2004-11-13 21:13:57
  所有还有一点正义感和良心的人都来关注这个离奇的案子!!!
  
  姓名:转贴
  主题:——简评对黄静的法医鉴定报告
  时间:2004-11-13 21:27:33
  前面评了前两次的湘潭市和省上的解剖报告,前一次的结论是动脉粥样硬化是导致黄病死的病因,其后的结论是黄死于风湿性心脏病造成的肺动脉栓塞。这两种疾病都是最最常见的疾病,法医要是对这些还不熟悉,那就像赶车的老板不会拴缰绳一样,简直不可想象!
    对动脉粥样硬化,就连一般普通百姓也知道,它是一种老年病,人们都没听说过年纪轻轻的小姑娘也得这种病的,而且一得就死,连个发病的过程也没有,还特赶时候。这种可能性你也不需多想,一亿分之一的可能性也没有。
  现在来看第一次和第二次的报告互相证否的关系。是这个,就不是那个,它们的病因和病理以及临床表现全然不相同。第2种也是极为常见的疾病,法医不可能不熟它。它一点不难分辨得出来,是一眼的事情,只需要一眼!两个病没有一点相似之处,不是容易混淆的那种。既然前一个不说她有风心病,那就是她没有。两个报告说她的病情,一个发生在左心,一个发生在右心。这是两个不同的循环系统,一个叫肺循环系统,一个叫体循环系统,部位都大不一样。
    这个案子的离奇也是太特别的了,可能100年也难发生一次。最离奇的在什么呢?就在上面说明的地方。
    既然造假嘛,总得要造得像一些,可是它们的漏洞之大,简直令人瞠目结舌,这就有点怪了!简直让人感觉到写报告的人是故意露馅的,凭他们所在的地位也就知道他们的水平绝不至凹到这种程度啊!
    怪了事了!
  为什么在存在外伤致死的明显证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总是得出心脏病死亡的结论呢?为什么法医的结论如此背离常识,荒唐无稽呢? 这些疑问的答案,恐怕只能从法医鉴定体制的内部去寻找根源。
  
  姓名:911
  主题:万众拭目以待,看---法律如何公正
  时间:2004-11-13 21:56:27
  既然已经进入庭审阶段,我们不妨等待一下。
  看看那帮畜生是怎么样用法律证明自己的清白的
  看看湖南到底还是不是共产党的天下
  
  看看所有的帮凶是用什么样的证据来辩解这些疑点的
  1,确切的死亡时间及致死原因?
  2.黄静回到宿舍的时候是否依然活着?是否处于昏迷或者奄奄一息状态?
  3.黄静在当日(23日)下午6时离开学校之后至其死亡时止,和谁在一起,发生了什么事情?是否存在团伙犯罪?
  ••••••
  
  姓名:911
  主题:是谁要急着活化黄静的遗体?
  时间:2004-11-13 22:00:29
  9:30分发现的尸体,10:30就通知家属火葬?!
  为什么这么急?
  如果姜没有做亏心事,为什么不理直气壮的支持黄家进行法医学解剖?
  如果他没作案,对黄静遗体进行尸检正可以简单明了的证明自己无罪?
  这么容易证明自己清白的方法他为什么主动放弃??
  如果姜没有做亏心事,为什么不理直气壮的反诉黄家的诽谤罪名?
  
  姓名:911
  主题:从审判之难看姜家背后的伞
  时间:2004-11-13 22:31:25
  异常简单的一个案件,
  居然历经600多天,
  区、市、省、部多级政法机关介入,
  可是到今天它依然没有进行过庭审?
  奇哉怪也!
  
  早就有人置疑过,此案可能存在团伙作案的可能。
  
  首先,凭姜一个人是不可能制服黄静的
  其次凭借姜家一个小小税官的力量是不足以搅浑一池水的
  
  正因为可能存在团伙作案,是他们一伙衙内共同犯罪。
  所以才很难把侦查进行下去,
  因为背后可能有更大的衙内,更高的官爹、官妈在保护他们。
  
  权为俊武所系!利为俊武所谋!
  
  保住姜无罪,就保住了所有的涉案黑衙内
  所以我们就看到了离奇的一幕幕----
  
  不予立案,催着活化,阻挠进行验尸,“丢失”重要证物,更改验尸报告,不对姜采取强制措施任其活动,串供。
  甚至连公安部的人他们都能拦下来(公安部来湘潭进行3次鉴定的人黄家没有见到)
  
  到了第五次鉴定,从进行鉴定到出报告写结论用了多长时间?!
  这期间又有多少黑幕?
  “专家”克服了多少阻力?
  斟酌了多少词汇?
  才把一份充满了21世纪新词汇的鉴定报告拿出来!
  
  至于那遥遥无期的审判,各位还是别盼了
  照目前的情况,如果法院仍然采用湘潭黑公安的侦查结论,
  就不存在他杀可能,
  人家湘潭公安早就“证明”黄是病死的了。
  和姜一点关系没有。
  
  一审弄个不明不白的判决
  二审干脆以证据不足而无罪释放姜俊武。
  
  俺下一个结论:只要此案在湖南,就没有任何可能查明白
  
  姓名:木然
  主题:比黄妈妈更乐观的,是我们相信:只要有更多的人去关注,明天一定会更美好。
  时间:2004-11-13 22:46:13
  比黄妈妈更乐观的,是我们相信:只要有更多的人去关注,明天一定会更美好。
  
  姓名:可可
  主题:希望真相早日大白于天下.
  时间:2004-11-13 23:04:05
  一件简单的刑事案件变的如此的扑朔迷离,发生那么多希奇古怪的事情, 真是中国司法界的耻辱. 地方司法机关的素质低下,腐败在这件事上暴露无疑, 这也正常.现在大部分地方当地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是靠关系才上去的,大部分人根本不懂法,象我老家就是这样.如果这件案子不了了之,我们只能说当地政府已经腐败透顶.
  
  姓名:yny
  主题:拭目以待
  时间:2004-11-13 23:55:00
  让我们大家拭目以待,看看湘潭这一班人是怎样玩人命于股掌;视法律如儿戏;视全国网民如无物;让他们在全国、全世界人民面前尽他们所能地表演吧;看看这场荒谬的丑剧最终怎样收场。
  
  姓名:正义之光
  主题:团伙作案
  时间:2004-11-14 10:45:23
  本案绝对是团伙作案。尸体解剖,正好中了姜家及其他衙内和幕后策划者设好的计谋,他们把大家的目光引导到尸体解剖上,就会忽略对现场以及其他细节的关注,实际上,从现场情况和一系列离奇怪事的发生已经足以说明了此案在湖南是绝对得不到公正解决的,强烈呼吁最高检和最高法全力介入此案,把真正的凶犯和幕后黑手彻底斩断,还人民以真相,恢复人民对法律的信任!!!!!!!!!
  
  姓名:一森阳光
  主题:上次的起诉书也能称其为起诉书吗?
  时间:2004-11-14 10:51:17
  会员『一森阳光』于2004-4-19 12:58:26发表评论说: 这样的起诉书也能称其为起诉书吗?
  1、确立了恋爱关系的男女双方就不存在强奸吗?起诉书中一再强调“恋爱关系”不知是何意?恋爱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吗?看来我们的检察官们得认真去学习一下民事法律才是。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作为检察官,你能够确定他们已经确立了“恋爱关系”吗?这是什么逻辑?
  2、黄静如何致死语焉不详。什么“与黄同睡一床”,这是什么概念?什么“姜俊武便放弃奸淫”?奸淫放弃了,那人怎么死了?你姜俊武说放弃就放弃了?你既然放弃了,那接下来你做了一些什么?你能找到黄死亡时不在场的证据吗?黄是如何死的?……所有这些,起诉书中均没有明确,而是马上十分突然地写下“当日早晨,黄静因病死亡”。因病?什么病?这个死亡与姜俊武从企图强奸到放弃强奸又有什么必然联系?
  3、关于法医鉴定之事,为什么起诉书中对几次反复鉴定的矛盾问题语焉不详?是回避什么?还是在隐藏什么?既然法医鉴定有不同的冲突之处,你检察院或者检察官凭什么就采信了湖南省公安厅的法医鉴定?
  4、另外,从起诉书来看,姜俊武也不过是一税务机关的科级干部而已。凭什么当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如何宽容地对待他?为什么要为他凭添如此之多的隐讳?是什么力量促使当地司法机关如此行事?法医为何作出如此鉴定?检察机关为何如此对待这些矛盾的法医鉴定?是不是姜俊武背后有什么更加惊天的秘密或者交易?
  
  姓名:信任危机
  主题:让湘潭市的有关人员给复杂了
  时间:2004-11-14 10:53:13
  一个简单案件,让湘潭市的有关人员给复杂了。为什么?利益!要解决也简单,就是上边来人。尽管现在信任危机,但是国家还是让人信任的。共产党的天下,决不允许拆共产党台的人逍遥法外的。解决的办法是:1、国家联合调查组进驻湘潭市;2、让市委书记、市长引咎辞职;3、隔离审查平政路派出所所长、国税局纪检组长、平政路办事处主任、临丰小学校长、医院技术员、前两次医疗鉴定的法医、法医的领导以及所有涉案的司法人员。4、继续审查姜俊武。5、发动群众。要依靠人民。
  
  姓名:zzz
  主题:想象其他细节吧
  时间:2004-11-14 11:12:49
  1、 何时实施强奸?
  2、 何时中止强奸?
  3、何时出来那么多精液?
  4、何时离开?(强奸未得逞,3点,那么早就离开?)
  5、离开实际为了何事?找了谁?干了何事?
  6、为何整宿不睡觉?为何睡不着?早6点就折回来,回来这么早。
  7、为何尸体带伤,这么可疑却不予立案?跟3:00-6:00是否有人活动是否有关?
  8、如果有人活动,是否说明疑犯早知道当事人死亡?如果知道而拚命隐瞒,是否疑犯知道自己————强奸杀人。
  
  姓名:蚂蚁
  主题:疑!!!
  时间:2004-11-14 11:30:13
  我刚刚登陆了http://www.lawsh.com/ShowArticle2.asp?ArticleID=728,我看到里面有这么一段报道:(24日一大早,姜俊武在学校操场上找到了正在主持升旗仪式的校长戴灿荣,“他对校长说,黄静可能出事了。”旁边的老师听见了姜俊武焦急的声音。之后戴灿荣和姜俊武匆匆向黄静的宿舍走去。黄静宿舍的门紧闭着,姜俊武打宿舍里的电话,铃声响起,但没人接。戴灿荣问黄静是不是没有住在里面,姜俊武肯定地回答,昨天他送黄静回家,早上6点50分才离开,黄静一定在房间里。)
  如果发这篇稿的记者可以对其真实性作证,那么"姜某"犯下的强奸和致人死亡的罪名就完全成立!
  大家请看:"戴灿荣问黄静是不是没有住在里面,姜俊武<<<肯定地>>>回答,昨天他送黄静回家,早上6点50分才离开,黄静<<<一定在>>>房间里。"
  请问,学校是不是在6-8点的时候举行升旗仪式?那么"姜某"居然能赶在升旗的时候来告诉校长黄静可能出事了!不是疑点吗?就在"姜某"早上6点50分离开黄静到8点钟左右这么短短的时间里,没有人通知他,而且校长和老师们都还没有注意到黄静不在升旗现场的时候,他来报了信!
  请问,他是怎么知道黄静没有出宿舍?他说的可能出事的可能性是多大?为什么他会觉得有这种可能?难道他的第六感很灵?否则就是两个可以解释的原因:1,姜某在离开现场的时候,黄静已经去世;2,姜某在离开黄静时,黄静可能有让姜某有这种预感的理由(比如身体不舒服).
  分析,若第1点成立,姜某就已经犯了谋杀罪!就算黄静真的是病故,那也是由于姜某的所做所为而导致的.如果说姜某套出"本来黄静是有反抗,但后来就顺从了"的说法的话,那么姜某不会仍下黄静就这么离去!所以可以说,无论黄静是不是因为疾病而死,都与姜某有直接的关系!难道有谁听说过心脏病是在很自然的情况下发作的?如果不是姜某的刺激,能引发出"心脏病"吗?更何况这个心脏病只是有些人的无中生有而已!看第2点,如果事实真的是黄静的身体不舒服而给了姜某感觉她会出事的可能的话,那么留在黄静肚子上的精液又怎么解释?倘若姜某是由于黄静先前的不舒服而怀疑她是否出事,那么黄静应该是很安详的离去,又怎会裸着身体^^^^^^?
  由于本人不是什么有经验的人,说起话来可能有点不流畅,但是只要大家看了我的简单的提问之后能想想,我想大家应该可以找出证据来严惩姜某这个败类!总之从所有网友的分析和事实的存在可以这么说,姜某肯定是在黄静去世之后离开的!否则的话留在我们面前的将不再是这种结果!
  
  姓名:看客
  主题:将错误进行到底能否得逞?
  时间:2004-11-14 13:13:25
  有网友说:"从起诉书来看,姜俊武也不过是一税务机关的科级干部而已。凭什么当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要如何宽容地对待他?为什么要为他凭添如此之多的隐讳?是什么力量促使当地司法机关如此行事?法医为何作出如此鉴定?检察机关为何如此对待这些矛盾的法医鉴定?是不是姜俊武背后有什么更加惊天的秘密或者交易?"
  我以为,此案缘于姜家的关系网,税局纪检组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小学校长(干儿子),派出所所长.他们这些部门之间在当地的关系可见都是非常密切的,即使是法院也有千丝万屡的联系.哪怕知道当初想赶紧把尸体火化掉(焚尸灭迹)做得有问题.现在要证明当时的错误,可想是多么的困难啊.现在只有"将错误进行到底"了!
  看来异地判决才可能公正啊!
  
  姓名:中国福尔摩斯
  主题:隐去细节是何目的?可能的突破口?!
  时间:2004-11-14 13:40:54
  奇怪的是,连"特殊性行为"的细节都描述清楚了,而一直都没有具体披露过姜某是怎么把黄静弄回宿舍的细节?难道有什么更不可告人的?????
  从开车进不了小学校门~~~~~到把车开走停放~~~~~~几人打的返回(送这对"恋人")~~~~~~~~到底是怎样进的校门~~~~~~~怎么上的楼~~~~~~~~~几人如何背(他们那么热衷相送,之前做过什么)~~~~~~深更半夜地到黄静宿舍去是准备观摩姜某的"特殊性行为"吗?
  这些细节都应符合基本的逻辑和常理!
  
  姓名:平民百姓
  主题:司法的腐败反映了制度的缺陷和公义的堕落!
  时间:2004-11-14 20:26:46
  司法的腐败反映了制度的缺陷和公义的堕落!终会殃及我们每一个平民!!!所以请每一个还有点良知的人都积尽自己的一份力,因为这不仅是为了黄静的冤灵,也是为了我们每一个自己切身的权益!
  
  姓名:911
  主题:最关键的疑点!
  时间:2004-11-14 22:42:58
  A:23日下午6时之后,至24日凌晨黄静死亡时止,黄静和谁在一起?发生了什么!
  B:黄静在24日凌晨2时是否仍然活着?!
  24日凌晨2时许,姜俊武与几个同伙(戴云峰、谭健、甘伯谦)背黄静会宿舍,黄静当时处于什么状态?是否已经死亡?是否奄奄一息?还是十分清醒?
  C:哪里才是真正的黄静死亡现场?宿舍?还是谭健家?
  D:凌晨3时之后,黄静死亡以后,姜都做了什么事情?贿赂公检法?与同伙进行串供?联系火葬厂毁尸灭迹?
  
  以上的疑点,均要求有直接的物证来证明,绝不可以再次相信姜均武的口供,那个混蛋根本就没有说过一句真话!
  
  姓名:风
  主题:法律!?
  时间:2004-11-15 10:35:27
  在金钱,权贵面前法律保护的是什么样的人,
  它又是多么的无力,如果逝者是位权贵之女,
  也许早该立案了!!
  
  姓名:风
  主题:谎言!!
  时间:2004-11-15 11:03:17
  现在零口供都能立案,为什么等到所有证据被毁,又要发明那么多新名词?一手遮天的土皇帝,你难道能活两辈子?在这个法律日渐健全的时代,官场的黑暗还要上演多少次,制造疑点,然后束之高阁?!如果真的无罪,又为何毁坏证据?法律是在保护谁?是弱者?还是金钱和权力?我们还要等多久?我们还能相信谁?黄静妈妈,我们永远支持你告御状!我们期待正义占胜邪恶的一天,姜家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姓名:一民
  主题:别难为法院了!
  时间:2004-11-15 12:32:36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必不可少的五个条件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得当/程序合法。否则的话,法院不能作出正确的判决。现在的情况是连最基本的事实都无法搞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交给法院审理岂不是在为难法院吗?
  
  姓名:流氓
  主题:看我的
  时间:2004-11-15 13:03:38
  我今天才从黄静纪念馆上看到:
  1、案子是由区法院审理;
  2、检察院的起诉书并为改变;
  3、要求受害方提供相关质疑资料;
  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模糊的司法鉴定能非常明确的推翻三级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为什么还要采信公安机关的司法鉴定?
  目前国内最权威的司法鉴定书为什么不能采纳?
  既然不能采纳为什么不继续退回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察?
  既然爱害家属非常强烈对公安机关的侦察结果提出质疑为什么要等到在法院审理中才给受害家属提出质疑的空间?
  明知起诉的证据存在质疑还是草草起诉是为什么?
  侦察结果存在问题时按我国刑诉法规定法院能受理吗?
  区法院有100的把握认为你有黄静案的审判权吗?
  
  姓名:风
  主题:吃人不吐骨头
  时间:2004-11-15 14:16:28
  在法律面前,证据最有力,可是它们全被毁了,法律是多么的空洞!世上知道真相的人,一个永远离开了,而另一个在说着谎话,"心安理得"的活着!而那群权贵的走狗,是不会帮逝者说话的,因为死无对证!他们烧人的心是那么的理直气壮,他们还有什么干不出来!!!
  
  姓名:很可能
  主题:就是这样
  时间:2004-11-15 15:04:12
   案件没有还原,案子不仅不去破,还弄个证据逐一消失。要知道法院判案,最重要的是证据,现在不有了,黄家也拿不出来,公安也不去找人证物证和口供了,随当事人怎样讲都行。你说,结果是不是你说的哪样呢?谁都知道是那样的结果的了,不用审的了。
  
  姓名:广东人
  主题:我深感怀疑
  时间:2004-11-15 15:37:53
  公安部前不久开会提到,要求命案案发地的公安局长在案发后必须亲到现场,督促破案,还讲到以前在我国南方发生几起命案。。。--湖南警方想错到底。第5次鉴定前,湘潭公安局长就提前说,黄静有寒淠病是毫无疑问的,这样的局长能为人民做住吗?我深感怀疑。
  
  姓名:解密
  主题:俊武集团“防守反击”会议纪要
  时间:2004-11-15 20:30:13
  发表人:陈志武
  发表人邮件:czw992287.sina.com
  我作为黄静同学的班主任老师,首先我非常地痛心,对此事件表示非常地愤慨,我可以绝对意义上证明黄静同学在学校读书期间没有心脏病的迹象,可以说不可能是死于心脏病,原来她的身体是很不错的,可以说她的这次交友是她一辈子的不慎,毁坏的不是、她本人的生命而是社会主义时代的法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法律还不能为受害者说上一句话还叫什么法律,我们还能怎样要求社会社会风气趋近法制化。作为一师的老师,做为黄静的班主任老师我将继续关注这件事情的发展。
  
  姓名:春暖花开
  主题:这是一个怎样惨无人道的事件!
  时间:2004-11-15 20:31:25
  发表人:春暖花开
  发表人邮件:chunuanhuakai@yahoo.com
  这是一个怎样惨无人道的事件!那么多丑陋,那么多肮脏,那么多卑鄙,那么多黑暗,顷刻间都在阳光下耀武扬威地展现。摧残的仅仅是美丽吗?不,绝对不是,还有正义,还有公平,还有一颗颗朴素而上进的心灵。心中的恨重重涌动,像一场洪水包围了我所有的意志。我没有理性来思考这个问题,我想也用不着用那么多的文字来证明凶手是谁,那一群人都参与在其中,这样的屠杀,这样的丧尽天良,他们居然能或者视而不见,或者赤裸裸地袒护,他们善良的心到哪儿去了?
  我知道我的力量很微薄,我真正能帮黄静做什么,恐怕也只是在这里义愤填膺地说些话而已。但是我还是会很,会伤心,会等待一个公平的结局。一定要有这样的结局,希望有那么一群人在为这个结局的早日到来而努力。
  姓名:为正义呐喊
  主题:他却主动一再声明“没有任何人吩咐”他去烧器官标本?
  时间:2004-11-15 20:36:53
   在中国央视网站上看到湘潭市二医院的谭国其,一再重复说“没有任何人吩咐”!我很奇怪!记者并没有问他:“有人指使你吗?”他却主动一再声明“没有任何人吩咐”他去烧器官标本?
  
  真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在此泄露了天机:有人交代他要主动声明自己承担,不能提及任何人对他的吩咐?!
  
  湘潭市法医吴建群,在回答记者关于“黄静的内衣裤是否是值得重视的证物”的问题时,竟厚颜无耻地说:“我不这么看”?
  
  我要对吴建群大喝一声:你该到了重视保存证物的时候了!你再看不到保存证物的重要?也许下一步毁灭证据,将临到你的头上?!
  
  央视阿丘指出黄静案四大怪事:均是一步一步地企图毁灭所有证据! 有关黄静死因的证据也许均被毁了?
  
  可是为什么会发生这些一再毁灭黄静死因证据的怪事呢?-----最主要的证人或当事人,其实就是吴建群、谭国其等本人!
  
  所以黄静命案如还有什么重大证据没有被毁灭?就是吴建群、谭国其等人活口!如吴、谭等人背后的黑手还要再垂死挣扎一番,也许就会将吴、谭等人杀掉以灭口?! 这也许是此案的下一步演变?所以吴、谭等人如不及早向检察院投案自首,将面临被杀身灭口之大祸?!
  
  我想,吴、谭等人的罪行仅涉及包庇罪犯、渎职、伪证和毁灭罪证等,还不是直接杀人,不至于被判死刑?所以还是赶紧去自首较好,还能保住自己的命;如果不去白首,被黑手干掉了,那可是赔了小命!如吴、谭等人还算有头脑的话,该如何抉择?应当机立断!否则下一步被毁灭的证据,可能就是吴、谭等人?----让它们也到那冷库里去冰冻吧! 这是我对黄静案下一步演变的预测,是否淮确?请拭目以待。
  
  当然,如最高检察院及早动手,将吴、谭等人绳之以法,则此案将及早水落石出,也救了吴、谭两条命。欢迎网友讨论。
  
  姓名:中国人的耻辱
  主题:一个冤案竟然搞了这么久都没搞定!!
  时间:2004-11-15 20:44:34
  这是中国人的耻辱!
  
  一个冤案竟然搞了这么久都没搞定!!1
  
  姓名:湖南百姓
  主题:路过有感
  时间:2004-11-15 21:49:07
  千古奇冤,湖南再现;官官相护,百姓无奈!
  
  姓名:广东人
  主题:向黄静的班主任老师表示感谢!
  时间:2004-11-16 9:45:38
  向黄静的班主任老师表示感谢!我是广东人,关注此案近两年了,有那么多正义人士关注此案,法律能保护弱者吗?
  
  姓名:正义在呐喊
  主题:吴建群是黑网的关健
  时间:2004-11-16 13:24:32
  有网友发出信息说可以登陆某网页看吴建群的猥亵模样,上去却只有简历,没有其他。98年毕业,可以推算出这个畜生不如的应该是30岁至33之间,22或23岁大学毕业,若学医最少应该在大学呆7年,那么大学毕业时应该是25岁左右,这个让狗吃了良心的畜生,睁着眼睛说大话,这么年轻竟然这么黑心,亏他还受过90年代的教育,以为用此可以往上爬,别忘了你身前身后都有黄静死不瞑目的眼睛,你每晚会发恶梦吗,当心报应报在你儿女的身上,让他(她)们终有一天也如黄静一样,死无全尸,死不瞑目,甚至不能讨回生命应有的尊严。。。
  
  姓名:风
  主题:回班主任
  时间:2004-11-16 13:46:28
  谢谢你敢于说真话,这也更坚定了我们的信心,现在能说真话,能办实事的人越来越少了,这真的是难能可贵。
  
  姓名:风
  主题:五次鉴定的搪塞
  时间:2004-11-16 15:54:04
  试问,吴建群和吴建辉(湘潭雨湖教育局档案室)是什么关系??
  第五次鉴定已证明死者死亡时间在24号凌晨3:00左右,姜贼2:00
  --6:00不正在死者屋内!!死者身上针扎,烟头烫伤,等等又如何解释?
  长霞,看来只有靠你了,湖南那地真黑!!!
  
  姓名:高空的雄鹰
  主题:湖南公安局不会是要一错到底吧??
  时间:2004-11-16 16:04:23
  千万双眼睛在盯着你们,千万颗正义的心在等待着正义审判.别在让老百姓寒心了,拿出良心来别在掩耳盗铃了.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有因必有果.
  
  姓名:窒息网行客
  主题:2004-我们知道的与不知道的(黄静案)
  时间:2004-11-16 19:40:47
  2004-我们知道的与不知道的(黄静案) 我们知道,我们原想偶尔一过;但我们不知道,不知不觉中我们已呼吸困难。沉重中我们又回到这个叫WEB的地方。。。。。。。。。。。。。。。。。。。。。。。。。。。。。。。。。。。。。。我们知道,她原本会像其他女人一样走过一生,生如夏花之绚烂,死如秋叶之静美。 我们不知道,命运对她为何如此残/酷!。。。。。。。。。。。。。。。。。。。。。。。。。。。。。。。。。。。。。我们知道,每一个生命都是唯一的;但我们不知道,从唯一的肉/体上竟能检测出花样翻新的结果。 我们知道,我们生活在一个无神论的世界里;但我们不知道,一个濒/死的女子据说如此神/勇,她愿意并能够从容的把自己扒/光。 我们知道,进入村里烧/杀/淫/掠的人通常被叫做“鬼/子”;但我们不知道,蹂/躏/和施/虐者却被一些高人执着而亲切的称为“男友”。 我们知道,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圣洁之地;但我们不知道,哪里同样游/荡着身披素衣的白/狼。 我们知道,物质是不灭的;但我们不知道,湘潭的“大师”们拥有“蒸发”一切的功法。 我们知道,华夏大地每年有数以亿吨的垃圾无人清理和焚/烧;但我们不知道,在湘潭,一帮临时披挂上阵的清道夫如此急切于将一具女尸投入焚/炉。。。。。。。。。。。。。。。。。。。。。。。。。。。。。。。。。。。。。。我们知道,从“高”处派来的专家们肯定会有过人的技艺; 但我们不知道,他们横溢的才华更热衷于创新古老的中华语文。 我们知道,性活动要么是自愿的要么是非自愿的;但我们不知道,还有一种叫“特殊性行为”的东西。 我们知道,绝对意义上我们都是有病的和不完美的;但我们不知道,这种瑕疵如此的危险, “某种程度的潜在疾病”就会让我们咎由自取地死于非命。 我们知道,辛苦的劳作纳税至少能维护公/平/正//义的起码底线;但我们不知道,厚/颜/颜/无/耻的欺/骗依然与丧/心/病/狂/同行。 我们知道,我们生活在一个变革的时代,但我们不知道,它竟然能让我们如此的“大开眼界”。 我们知道,潇湘大地以往以人杰地灵而著称,但我们不知道,它如今已成为姜氏小儿创造俊武奇迹的福地。。。。。。。。。。。。。。。。。。。。。。。。。。。。。。。。。。。。。。禽/兽/们,你们有理由与姜氏一起欢呼和雀跃! —2004年是你们的节日!从此,仅凭与受害者的一面之缘,就可以张网结套, 在“某种程度的潜在疾病”的大旗照耀下,从容的采取“特殊性行为”,将那些无依无靠的灵魂超度上天堂。并将些许的小麻烦,留给殷实的货币和无所不能的权/势,留给那些善于蒸发一切的大师们,留给那些善于改革国语的专家们去处理。 但是,人/渣/们! 如同我们无法深刻理解你们的行/径一样,你们也无法理解在一个叫做Internet网的地方,有无数双警/惕的眼睛,不知疲倦地守望着。你们仅仅需要知道的是:守望者们怀着这样一个坚定的信念, —那就是,再完美的垃/圾最终也要到它该去的地方!愿炼/狱/之/火/猛/烈/惩/罚这些罪/人们!以慰寄那个在生前生后备受/摧/残、肢解和屈/辱的灵魂! -2004年9月1日夜书
  
  姓名:梦语者
  主题:一个湖南人的联想
  时间:2004-11-16 19:51:11
   友:梦语者 在2003-9-5 14:19:24 就湘潭女教师裸尸案追踪:“自侦自鉴”为何受质疑 发表如下留言: IP:210.51.19.*
  标题:一个湖南人的联想
  内容:一向以敢为天下先闻名于世的湖南媒体为何独独对此事缄默不语?那些省内外鼎鼎大名的频道--湖南经视、湖南卫视、政法频道为何要像掩耳盗铃者一般对此事视若无睹?难道他们不知道监督司法公正乃是公民最需要的? 为何若大一个湖南,竞没有一个司法机构敢于站出来为黄静作一个公正客观的尸检(这的确是她对于这个世界最后的请求)?我感谢来自广东的专家,虽然我作为一个湖南人对此感到无比悲哀--我们在经济上已落后于广东了,难得我们还要在司法公正方面落后于广东吗?更甚者,难道我们还要在见义勇为这样的个人意识领域落后于广东吗? 媒体,当你嘲笑街头见义不为的普通围观者时,你想到了要谴责那些专业的、职业的见义不为的袖手旁观者吗? 让我们重温那句明言吧:当他们把犹太人拖出去的时候,我没有出声当他们把XXXX拖出去的时候,我也没有出声当他们把XXXXXXX拖出去的时候,我还是没有出声现在,当他们把我拖出去的时候,已经没有人为我出声了 湖南的媒体,我只有一个小小的请求:给他们一点关注吧!!! 给姜父一个机会--如果他是冤屈的,让他面对全省人民说出来;如果他是邪恶的,让他显形吧。 给小姜一个机会--如果他是真的在追黄,如果他是真的爱她,让他面对全省人民说出来,让大家看看是真是假,(当然,他可以拒绝这样的机会)。我很难想象这世上还有哪个恋爱中的人会如此冷漠地对待自己爱人的死!!! 给那个付局长、付厅长一个机会--如果他们刚直不阿,让人民敬重他们 同样,也给黄母一个机会(这是一个何等不幸的母亲)--让她告诉我们这几个月的日日夜夜她是如何过来的,让她告诉我们她的亲眼所见,是什么力量支持她坚持到今?媒体啊,请将同情的天平向这位可怜的母亲倾斜一点点吧! 有一位伟人,曾经为我国的财务工作者题词--不 做 假 帐!!我盼望再有一个伟人出来题词--不办假案!!!
  
  姓名::娥冤
  主题:我们支持千龙网为民说话。
  时间:2004-11-16 20:07:56
  泱泱大国对一青年教师之死如此长时间作不出结论,公安部有何脸面见苍天百姓,公安部长为何不能签字督察,何谈执政为公为民?
  
  除了判姜俊武死刑, 湖南省公安厅那位副厅长也要革职查办!这事看来还得周永康部长亲自出面才能解决了!千龙网要努力!我们支持千龙网为民说话。
  
  姓名:凸凹
  主题:“生者且偷生,死者长奕奕”
  时间:2004-11-17 10:13:16
  黄静案的第五次官方判定为无他杀证据结论,真是让人笑掉了大牙!让狗笑掉了舌头!摇掉了尾巴!。这样的结论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呢?有点思维能力的人都会想到,那就是一定会给国内国外的不法之徒们,创造了一个更大的特殊活动空间。更为他们树立了一个如何有效的成功的摆平法律的效仿工具软件,并利用当今畸形体制的漏洞使杀伤,贪污,强抢,事故,,,,,,违法犯罪,变成,杀傻,误贪,抢枪,故事,,,,,,。受伤的人们被搞的有理说不清,难以申辩。只能是以泪洗面,痛不余生,心灰意冷,,,,,从而开始憎恨现实社会,从而也被迫失去了人性和灵魂,从而也开始效仿并加入了危害社会和人类的队伍!。这样的意识形态,心态,行为污染,将使整个社会环境出现难以控制的恶性循环局面,你杀我夺就会变成了我们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很平常的活动游戏。如此便可以想象到我们每个人的未来,国家也将会是以失去法律尊严而蒙羞,也将是以失去了人性而衰落,也将是以失去了灵魂而耻辱,也将是以失去了原则而落后,,,,,,。道理这两个字,除了在校园学习的娃娃们目前可能还搞不大懂,但信息时代今天的中国人那位还不明白?不懂吗?素质在差的人也是不可能的!!!!!!!目前;我们只能是观其事物的发展变化,除此,还能怎么样呢?也只能是伏首甘为孺子牛。呜呼!“生者且偷生,死者长奕奕”!。
  
  姓名:江南妙妙生
  主题:继续关注,直至真相大白
  时间:2004-11-17 11:18:54
  一次次的不同结论,只会让人对制度愈发的不信任
  在基本的信任都不存在之后,我们还能相信谁?
  
  姓名:落泪
  主题:落泪
  时间:2004-11-17 12:07:43
  看着这里段段入心的文字,我不仅簌簌落泪.我是一个普通的人,像关注自己一样,关注着黄静.和这里的许多普通人一样,我们的感受是如此一样,从具体案情的分析,到对案件的感慨,我们都那么的如出一辙.我们爱自己的国家,有个网友说自己宁愿做亡国奴,是他不爱国吗,不是,是他更强烈的爱国,只是这个国家的持有者草菅人命了,不在爱他的百姓了.我们不的不含泪做亡国奴.那些从国家高度考虑的百姓,一介平民是那么的渺小,但又孕育着一种无言的伟大,我们是伟大的.这就是平凡中孕育的伟大吧.是的,我们知道的和我们不知道的那些一针见血的言语,让我们体会到一种责任,一种悲哀,一种难以言语的痛.于是泪开始流,血开始滴,因为,我们心痛啊.我们不想眼看着满目疮痍的国家慢慢的灭亡,什么司法公正,什么法制国家,还有脸在人们面前承诺吗... 继续关注吧.我们等待着...
  
  姓名:愤懑
  主题:理存万年,音留百世。
  时间:2004-11-17 19:11:28
  义不绝,理长容,真相一定会大白天下!
  正义终将战胜邪恶!善良的人们已经有了结论!
  人世间太多的丑陋,黄静,你是幸福的,因为你早日摆脱了苦海,祝你在那一边幸福。
  黄静案已经一年了。早上看到小丘先生的报道,用一个上午的时间了解了案情,最后的感觉只有一个——愤懑。黄静去了,但我坚信她不会就这样白白地去。谢谢,大家!因为你们的坚持,才有了网上更多有良知的人们了解了这个只有在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才有的现象。我很荣幸地加入到你们当中,并会坚持对这个事情关注下去。“革命尚未成功,同志还需努力”!
  
  姓名:鲁迅
  主题:生无因,死无果。本来无,归本来。
  时间:2004-11-18 0:09:24
  大慈大悲观世音菩萨。
  南无阿弥陀佛。
  上天堂者,入地狱者。
  
  姓名:窒息网行客
  主题:再过“天堂花园---美丽静儿的灵魂归属!”
  时间:2004-11-18 4:10:46
  ………………有一种快被忘却的东西……………………
  
  再过“天堂花园---美丽静儿的灵魂归属!”
  
  有一种东西,
  可以很贱,
  在娼妇哪儿它一文不值!
  有一种东西,
  可以很贵,
  贵到要用整个生命去捍卫它!
  
  ―――它就是纯洁!
  
  常来“天堂花园”看你,
  不仅仅在于对你横死的不平,
  ――这个世界上每天死于非命的人太多了;
  更震撼于,
  在那个黑暗的夜晚,
  你以你柔软的身体,
  面对无以复加的残暴,
  依然执着于这个快被整个世界忘记的东西。
  
  结果,
  你走了,
  尽管支离破碎,
  却让人想起只在久远神话里才有的坚贞!
  
  恍若一梦中,
  浮现你淡淡的微笑,
  只是觉得,
  你只是远行而已,远行后,你终究会回来的。
  
  -------窒息网行客 2004 9 24
  
  姓名:无言
  主题:为了忘却的记念
  时间:2004-11-18 10:21:16
  静儿你走了,静静的,却留下许多难题给亲人,这让你的亲人如何能承受的了?你难道不知道这个世上有一种无形的东西是我们平常人所无法抗衡的吗?有时我们的命比草也强不了多少啊!我们只有无言的悲痛,在心底滴血,静儿你给了你的亲人太大的难题,让她们如何去解答?
  
  姓名:经验
  主题:姜某肯定是在黄静去世之后离开的!否则的话留在我们面前的将不再是这种结果!
  时间:2004-11-18 13:49:30
  我刚刚登陆了http://www.lawsh.com/ShowArticle2.asp?ArticleID=728,我看到里面有这么一段报道:(24日一大早,姜俊武在学校操场上找到了正在主持升旗仪式的校长戴灿荣,“他对校长说,黄静可能出事了。”旁边的老师听见了姜俊武焦急的声音。之后戴灿荣和姜俊武匆匆向黄静的宿舍走去。黄静宿舍的门紧闭着,姜俊武打宿舍里的电话,铃声响起,但没人接。戴灿荣问黄静是不是没有住在里面,姜俊武肯定地回答,昨天他送黄静回家,早上6点50分才离开,黄静一定在房间里。)
  如果发这篇稿的记者可以对其真实性作证,那么"姜某"犯下的强奸和致人死亡的罪名就完全成立!
  大家请看:"戴灿荣问黄静是不是没有住在里面,姜俊武<<<肯定地>>>回答,昨天他送黄静回家,早上6点50分才离开,黄静<<<一定在>>>房间里。"
  请问,学校是不是在6-8点的时候举行升旗仪式?那么"姜某"居然能赶在升旗的时候来告诉校长黄静可能出事了!不是疑点吗?就在"姜某"早上6点50分离开黄静到8点钟左右这么短短的时间里,没有人通知他,而且校长和老师们都还没有注意到黄静不在升旗现场的时候,他来报了信!
  请问,他是怎么知道黄静没有出宿舍?他说的可能出事的可能性是多大?为什么他会觉得有这种可能?难道他的第六感很灵?否则就是两个可以解释的原因:1,姜某在离开现场的时候,黄静已经去世;2,姜某在离开黄静时,黄静可能有让姜某有这种预感的理由(比如身体不舒服).
  分析,若第1点成立,姜某就已经犯了谋杀罪!就算黄静真的是病故,那也是由于姜某的所做所为而导致的.如果说姜某套出"本来黄静是有反抗,但后来就顺从了"的说法的话,那么姜某不会仍下黄静就这么离去!所以可以说,无论黄静是不是因为疾病而死,都与姜某有直接的关系!难道有谁听说过心脏病是在很自然的情况下发作的?如果不是姜某的刺激,能引发出"心脏病"吗?更何况这个心脏病只是有些人的无中生有而已!看第2点,如果事实真的是黄静的身体不舒服而给了姜某感觉她会出事的可能的话,那么留在黄静肚子上的精液又怎么解释?倘若姜某是由于黄静先前的不舒服而怀疑她是否出事,那么黄静应该是很安详的离去,又怎会裸着身体^^^^^^?
  由于本人不是什么有经验的人,说起话来可能有点不流畅,但是只要大家看了我的简单的提问之后能想想,我想大家应该可以找出证据来严惩姜某这个败类!总之从所有网友的分析和事实的存在可以这么说,姜某肯定是在黄静去世之后离开的!否则的话留在我们面前的将不再是这种结果!
  
  姓名:宋素凤博士
  主题:雨湖区起诉书缺乏公信力
  时间:2004-11-18 22:03:26
  雨湖区起诉书缺乏公信力
  
  中山大学中文系 宋素凤博士
  
  我不是法律专家,但我认为,一份起诉书至少要给大众留下这样的印象:办案人员的案情分析建立在可掌握的全部证据上,他们对这些证据进行了不回避、不偏颇的全面检视;侦讯过程中各方提出的疑点,也能从起诉书中得到合理解释。很遗憾,雨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没有满足这些基本要求,作了负面示范。
  
  我们看看黄静案起诉书事实陈述部分是怎样开头的:
  
  2002年5月,经人介绍,被告人姜俊武与湘潭市临丰学校女音乐教师黄静认识,俩人在随后的交往中确立了恋爱关系。
  
  看到这段文字时,我第一个感觉是突兀。为什么要在一开始就对被告人和受害者的关系定调?检查人员凭什么认定两人为“恋爱关系”?黄静的母亲提出,黄静生前的日记表明,黄静不愿再和姜俊武交往,决意分手。检察人员怎么不说:“被告人姜俊武与湘潭市临丰学校女音乐教师黄静认识,经交往,黄静因对方品行不端,决定分手”?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没有采纳黄静的日记,没有采纳黄静母亲的声明,那么他们采纳的是谁的意见?很明显,他们采纳的是被告人的观点。
  
  黄静已经没有办法为自己發声,更没有机会亲口对她与姜俊武的关系作见证。对一位已经永远丧失话语/权的受害人,雨湖区检察人员何忍强加于她这样的话语叙述?更何忍把这个话语诠释/权,完全赋予被告人?更何况,这个被告人与她的死亡有重大关联。如果一定要描述被告人与被害人关系,那么至少需要描述出这关系中存在的争议,难道不是吗?
  
  “确立”、“恋爱关系”,我愈读心里愈沉重。“确立了恋爱关系” ,这句话像古代衙门的惊堂木,一记一记敲击我的心。这几个文字绝对不是中性的,它们有某种力量、某种魔/力。这力量有不言自明的文化潜文本支撑,它也期待、引导大众的反应,希望人们接受这些潜文本的规范。“强奸”与“确定恋爱关系”联系起来,势必影响法官的判断;法官以及一些民众,会认为“确定恋爱关系” 里的强/奸固然不对,但还不至于罪不可赦,甚至还是“情有可原”的。
  
  “确立了恋爱关系” ,它像是套在死去的黄静脖子上的一条绳子,这条无形的绳子,可能套在黄静身上,也可能套在别的妇女身上。我认为,没有一个人是另外一个人的附属品,婚姻是这样,恋爱关系更是这样。关系是一种状态,它是互动的、是处于发展变化中的,不能由哪一个人说了算。黄静案起诉书背后的思路依然是:女人一旦跟男人发生恋爱关系,这关系就应该固定不变,女人就合该陷在那个关系套套里。而有了这样一层特殊关系,这里的男人就理所当然享有特权。因此,在别处不行的,在这关系里就可以理解、宽宥;在别处要判重罪的,在这关系里就可以酌量减刑。
  
  起诉书开宗明义对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定调,这里的原因是什么?如果不是检察人员对关系的认识停留在封建思想的层次而不自觉,就是有意地利用男权中心封建思想的潜文本,包庇被告人。
  
  再看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怎样处理证据的:如果采用湖南公安部门“自然死亡” 的结论,那么首先要对南京医科大学、广州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两份鉴定与湖南公安部门鉴定结论的矛盾点,给予合理的解释。南京医科大学、广州中山大学的专家鉴定,错在哪里了?我们要求答案!不给这些矛盾一个合理的解释,这份起诉书是难以服众的。
  
  起诉书在判定黄静是因为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之后,紧接着说:
  
  其双下肢腘窝处有小片状椭圆形或类椭圆形皮下出血为生前伤,系他人形成,根据损伤特点分析推断,符合表面光滑的条状物体挫压(如手指作用)所致。
  
  行文至此,陈述结束,进入公诉结论。雨湖区检察人员对死者身上暴/力痕迹的描述就这么一点,是呼应前一段根据被告人自述得来的犯罪/行为描述。但是,是谁造成这个暴/力痕迹的?为甚么不痛不痒地说“系他人形成”?为什么不直接点出是被告人的暴/力,造成这样的淤痕?为什么绕着弯子让公众自己对号,找出所指对象?因此,即使单就文本分析来检视这份起诉书,我也不得不怀疑起诉书的起稿人,是捡着对被告有利的方式写,尽量淡化对姜俊武暴/力行为的联想与感受。请试试把上述这段对死者身上伤痕的描述,直接摆在被告人犯罪描述的后面,是不是姜俊武施/暴的形象更直接鲜明了?我只能说,雨湖区人民检察院这样的文本处理方式,让人不得不强烈质疑这份起诉书的“用心良苦。”
  
  再说黄静身上的暴/力痕迹:她身上的淤痕、伤痕不止这一处的,怎么一点解释也没有?好像它们完全不存在一样!这是片面主观地筛捡证据、遗漏证据,是一个大漏洞,怎么说都开脱不了替被告避重就轻的嫌疑。
  
  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对黄静之死做出急性呼吸循环衰竭的结论,第一步排除了被告人被判极刑的可能性。虽然对姜俊武提出强/奸的公诉,但处处维护犯罪嫌疑人:第一,“强/奸”变“强/奸中止”;第二,淡化暴/力联系;第三,忽略不利证据;第四,暗示被告人和受害人关系,转移公众视线,缓和对强奸行为的谴责。
  
  一份起诉书的正当性与说服力,建立在执法公正与说理严谨的基础上,不能满足这些最基本的要求,起诉书就丧失公信力。如果从起诉书开始,执法人员的公正性就让人质疑,我们如何能对接下来的审判抱有信心?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你们如何回答这些问题?
  
  姓名:黄 杜
  主题:起诉《起诉书》
  时间:2004-11-18 22:08:04
  起诉《起诉书》
  
  黄 杜
  
  从没想过要看《起诉书》,因为觉得没有必要。在我的想象中《起诉书》应该出自高耸的检察院大楼内一身正气的检查员之手,它以法律为依据,措辞谨严,充满正义,是讨伐人间罪恶的檄文。每每走过检察院大楼,看着那神圣庄严的国徽,安全感油然而生。我们国家是有法律的,是讲法律的,如果有人对我犯了罪,那么检察院的人自然会保护我,《起诉书》就是伸张正义最有力的武器之一。
  
  不曾想,出自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的一份《起诉书》却改变了我一贯乐观的想法。
  
  这份《起诉书》是关于目前尚待处理的“黄静案”的。行文中太多的“漏洞”让人震惊。请看这样一段诉词:
  
  “2003年2月24日凌晨3点左右,姜俊武在临丰学校黄静的宿舍内与黄同睡一床,姜俊武提出与黄静发生性关系,黄不同意。姜俊武强行要与黄性交,黄静夹紧双腿反抗,姜俊武用双手扳黄的双下肢腘窝,企图扳开黄的双腿,黄仍不从,被告人姜俊武便放弃奸淫。当日早晨,黄静因病死亡。”
  
  这段话虽然不长,却有很多地方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首先,最让人难以理解的是由“放弃”到“死亡”缺少过渡。就本案而言,若说黄静早就病入膏肓,于“当日早晨”因病死亡未尝不可。但问题是据黄静的同事与家人反映,黄静生前身体健康,也看不出她有重病的症状,南京医科大学和广州中山大学的法医鉴定也确证了黄静生前内脏没有发生病变。另外,从“凌晨三点”到“当日早晨”这段时间内,姜俊武干什么去了?姜俊武的所作所为缺少交代。
  
  其次,从“强行”到“放弃”没有“前奏”。姜俊武是如何在欲火焚烧中嘎然“中止”的?有必要对其嘎然中止的原因作细致的分析。当然,我们可以认为姜俊武对自己的性欲望的控制达到了收发自如,能够任意“中止”的地步。但若真是这样,他为什么不能控制好自己的下半身却“强行要与黄静性交”?他为什么要到强行扳过了黄静的大腿之后才想到“放弃”呢?
  
  最后,“反抗”部分太过简单,仅仅用“夹紧双腿”就一笔带过。其实,黄静在反抗过程中遭受的多处多种伤痕是应该写进去的,只可惜都被“剪裁”掉了!
  
  让我们再看一段诉词:
  
  “经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法医学鉴定:黄静系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其双下肢腘窝处有小片状椭圆形或类椭圆形皮下出血为生前伤,系他人形成,根据损伤特点分析推断,符合表面光滑的条状物体挫压(如手指作用)所致。”
  
  为什么不直接指出死者身上的伤痕为姜俊武所为?“生前”是怎样的概念呢?从死亡到出生都是生前,因而这伤痕可以是刚死前所致,更可能是许久以前为“他人”所致。“他人”又是怎样的概念呢?可以说是姜俊武,也可以说是以往同黄静交往过的任何人。这些高妙的言词并不能说明伤痕为姜俊武所致,却完全可能作这样一种解释:伤痕为强/奸案发生以前的他人造成的,由之则又可以顺理成章地得出结论:姜俊武没有对黄静造成人身伤害,而这一结论又和“因病而死”及“强/奸中止”前后呼应。这样,《起诉书》的主题就不言自明了:姜俊武的行为构不成强/奸致死罪,至少不能根据现有的证据给姜俊武定一个强/奸致死的罪名。
  
  想不到《起诉书》是可以像写小说一样的写出来的,确定主题,剪裁、取舍、措辞……一份漂亮的《起诉书》就完成了。但黄静却死不瞑目!
  
  姓名:受害人黄静父母
  主题:对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关于黄静案起诉书的严正声明
  时间:2004-11-18 22:19:45
  对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关于黄静案起诉书的严正声明:
  
  我们是黄静的父母黄国华、黄淑华,鉴于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无视我们的女儿黄静并非因病而死的事实,对姜俊武仅以强/奸(中止)起诉,特发表如下严正声明:
  
  一、我们的女儿黄静一向身体健康,没有任何疾病,正值21岁青春年华,绝无可能一夜之间染上暴病身亡。我们女儿遗体上所留的斑斑伤痕证明她是因姜俊武的性暴/力侵犯而丧失生命。
  
  二、南京医科大学、广州中山医科大学的权威法医鉴定运用大量的证据和科学严谨的论证一致否定了我们女儿黄静因病死亡的结论。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没有理由排除南京医科大学和广州中山医科大学的法医鉴定;湖南公安部门关于黄静死于心脏病、肺梗死的结论自相矛盾,不负责任;采用这种无法自圆其说的法医鉴定,就是包庇犯罪嫌疑人。
  
  三、根据现场勘验情况、黄静身体及脖颈上的伤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结合中山大学、南京医科大学的法医鉴定考虑,黄静显然是在反抗姜俊武强奸的过程下,被姜俊武暴/力窒息而死,被告人姜俊武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强/奸致人死命罪的犯罪嫌疑。
  
  四、起诉书称黄静与被告人姜俊武系为恋爱关系,这不符合事实;黄静日记证明黄静生前已发现姜俊武恶劣品行,决定与其解除恋爱关系。起诉书称姜俊武自动中止强/奸的结论与现场勘验情况不符,现场发现的精斑和黄静外阴被擦伤的事实表明,他不仅完成了强/奸行为,而且因为他的暴/力侵犯导致黄静当场身亡。所谓强/奸中止根本不能成立。
  
  最后,鉴于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无视专家意见,对本案的认识背离案件事实,不能维护受害人及家属的公民权/力;我们认为姜俊武所犯罪行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我们强烈要求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回避对本案的公诉。
  声明人受害人黄静父母:黄国华 黄淑华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姓名:受害人父母
  主题:强烈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纠正 湘潭市检察院、雨湖区检察院错误的起诉决定
  时间:2004-11-18 22:33:40
  强烈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纠正
  湘潭市检察院、雨湖区检察院错误的起诉决定
  
  湘潭市临丰小学女教师黄静于2003年2月24日被奸/杀一案,湘潭市公安局以涉嫌强/奸(未遂)罪于2003年6月2日将犯罪嫌疑人姜俊武刑拘,同年7月8日经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湘潭市公安局自同年8月1日移送起诉后,一直是湘潭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科副科长邹**与科长王**负责办理,直到同年12月22日下午市检起诉科邹副科长还在拟写起诉书,所有案卷全部在市检并未移交,而受害人父母在同年12月26日去雨湖区法院拿起诉书时,却看到起诉书中写了于同年12月1日移送到雨湖区检察院起诉的内容,这与事实与符。实际上,案卷至今也未移送,还是市检起诉科副科长邹**受理,只不过变成了雨检的代理起诉员而已。而雨检(2003)219号起诉书以强/奸中止起诉,定性不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对南京医科大学、中山大学已作出的黄静属非正常死亡、“病死”没有证据的鉴定只字不提,明显包庇罪犯,将强/奸谋杀变成“自然死亡”,将暴/力强/奸致死人命案变成了强.奸中止!
  湘潭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黄静在上述过程(强奸)中死亡”,而雨检起诉书变成:“……当日早晨,黄静因病死亡。”,将强/奸致死变更成黄静死亡与姜强/奸无关了。
  1.雨湖区检察院起诉书无依据修改湘潭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中已证实的犯罪事实。湘潭市检察院经两次退侦,而市公安局并未补充新的证据,市检、雨检也无自行侦查证据,凭什么把黄静的死亡变成与姜俊武强/奸无关?!姜俊武供述强/奸完毕是2月24日凌晨3:30,黄静在上述(强/奸)过程中死亡,即3:30前死亡,而检诉变成“当日早晨”到底是几点?依据是什么?“因病死亡”到底是什么病?省公安厅鉴定是两份,雨检到底是以哪份鉴定为依据?湖南省公安厅的复核鉴定书(2003)湘公刑技第210号指出“……其体表外伤在这一(强/奸)过程中可以成为一个间接诱发因素”,虽然此鉴定结论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但还是说明了姜俊武强/奸与黄静之死的因果关系,而雨检的起诉书把姜俊武强/奸与黄静死亡变成了毫不相关的事,这明显地包庇罪犯,为之脱罪,已严重丧失公诉人的立场,影响了公诉人的形象!
  2.湘潭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而市检没有新的证据证明姜无罪、罪轻,凭什么降格移送?公诉机关不履行司法监督职能,且利用职权保护罪犯,为什么会如此主动帮罪犯脱罪?!
  鉴于上述严重错误,特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条规定撤销潭雨检(2003)219号起诉书,指令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起诉。
  
  受害人父母:黄国华 黄淑华(13973245823)
  2004年2月15日
  
  姓名:黄静妈妈:
  主题:黄静妈妈:第五次尸检报告仍让我心寒
  时间:2004-11-18 22:49:21
  记者:你好。我们开始这次采访,这是个录音采访,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这一年多来, 海外的读者一直关注着“黄静案”,现在第五次尸检报告出来后,您是怎么看呢?
  黄:第五次尸检报告出来后我是这样看的,这次尸检结论,从整体上看,(最高人民法 院司法鉴定中心)比公安部门做的鉴定结论还是有进步。因为公安方面的结论是黄 静属于因病死亡,姜俊武不在现场,不需要负法律责任。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对姜俊武的起诉的罪名,也仅是 “强奸(中止)”,以当日早晨黄静“因病死亡”这个事实而起诉的。就是说 ,黄静的死亡与姜俊武的暴力强奸没有因果关系。而现在这个鉴定的结论是这样 :专家一致认为,姜俊武以特殊的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黄静死亡的关键促 发因素,他们在这里加了个关键促发因素,这就是说,黄静的死亡终于和他姜俊武的行 为联系起来,这是一个进步。
  
  姓名:工程师
  主题:疑问
  时间:2004-11-19 1:44:58
  专家一致认为,姜俊武以特殊的方式进行的性活动是引起被鉴定人黄静死亡的关键促 发因素,如果黄静是非自愿的,那姜俊武就是强奸杀人嫌疑犯,姜俊武肯定是说黄静是自愿的,但谁能证明姜不是在说谎;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姜将是无罪;那今后强奸杀人犯都可以以这一典范案例为标准,先强奸致死,再说自己是她的男朋友,再说是特殊性行为造成死亡;只要无第三者作证,他就可以无罪开释了,再去强奸杀死下一个,如此循环;其实,是不是男朋友并不能作为黄静是自愿的证据,法院应将它抛在一边而就事论事,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是男朋友或熟人就可以和女友发生特殊性行为,而且可以不计后果;更何况,现在,实际上,黄静非自愿的证据已找到,第一黄妈妈否定姜是她女儿的男朋友;第二黄静在日记中写道:我要逃,我要逃。。。说明黄要摆脱姜的无赖纠缠,这说明姜充其量是黄以前的男朋友,或者连男朋友都不是,只是普通朋友而已;在这种情况下,姜说黄自愿和他发生性行为实在是厚颜无耻,这小子的厚黑功夫可能没那深,背后一定有厚黑高手在指点,如果没猜错,应是姜父或杨局这样的老革命;至于姜拿出的那张他和黄静的合影,并不能说明什么,他说是和黄静一起去海南时拍的,谁能证明,我在植物园或其他地方也能拍出来,也可用电脑合成;就算是真的,那又怎样,男女同行就是那种关系,这是不是太可笑了;再退一万步说,就算当时是男女朋友关系,后来黄不干了,姜就无权再碰黄;以前是夫妻,离了婚,丈夫强奸妻子同样是强奸犯;更何况他们还远不是那种关系;总之,违背女性意愿的性行为就是强奸,不管是不是特殊性行为,法律中没有这样的词汇;湖南湘潭雨湖区法院连这点常识都没有吗?纳税人的钱是用来养猪的吗?是猪就该杀;是狼就该除,总之,就该死;
  结论:黄静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姜俊武强行与她发生特殊性行为而致黄静死亡,姜俊武犯有特殊强奸杀人罪。姜父及杨局等老革命大搞钱命交易,犯有行贿罪,受贿罪,贪污罪,渎职罪,。。。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腐败垄断官僚集团。。。
  
  姓名:sdfg
  主题:破案
  时间:2004-11-19 3:13:20
  现在耽误之急是大家捐款成立黄静基金,然后向社会悬赏证据,凡是提供姜家和与之有关的公检法成员有贪污,行贿,受贿,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的直接或间接证据的人,奖励人民币20万元;
  凡是提供姜家和与之有关的公检法成员有隐藏罪证,销毁证据的证据,奖励人民币20万;
  凡是提供姜俊武有直接强奸杀人证据的人,奖励50万;如愿出庭作证的再加50万;
  提供证据者将为其保密。
  黄静基金将由专门的财务团和律师团来管理。
  如觉得奖励太低,可将奖励再增加,在这种情形之下不怕没有证据!
  暴力只有用暴力来打垮;黑金也只有用黄金来打垮。
  
  姓名:痛
  主题:痛
  时间:2004-11-19 9:02:38
  我为捍卫正义付出如此大的代价感到悲哀..........
  推翻他吧.我支持,人民的命应由人民自己来主持.
  
  姓名:山东省人
  主题:我们离真象还有多远?
  时间:2004-11-19 10:37:50
  这样一个负面影响极大的案件不知还要拖到何时?中国的法律严肃性何在?公正性、无私性百姓又做何种评价?我们试目以待。
  
  姓名:陕西人
  主题:荒唐!可笑--湖南警方
  时间:2004-11-19 10:52:53
   公安为何不采用中山大学的鉴定书呢?中山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在全国是名列前毛的顶点队伍。
  
  姓名:请献计
  主题:“现在当务之急是大家捐款成立黄静基金,然后向社会悬赏证据”
  时间:2004-11-19 10:55:26
  “sdfg ”网友的提议很有价值,“现在当务之急是大家捐款成立黄静基金,然后向社会悬赏证据”,“黄静基金将由专门的财务团和律师团来管理”。还可由声援黄静案的志愿者组织专案组,收集证据......“暴力只有用暴力来打垮;黑金也只有用黄金来打垮。 ”现实生活中就是这个理!很支持你的观点,怎么操作?请献计!
  
  姓名:河南人
  主题:“向社会悬赏证据”不妥
  时间:2004-11-19 11:16:43
  用这样的方式采集的证据法院会采信吗?我看玄。各位应该明白,法律在湖南湘潭还有一点尊严吗?
  
  姓名:请献计
  主题:有何良策?
  时间:2004-11-19 11:25:34
  主题:有何良策?
  “河南人 ”网友,“‘向社会悬赏证据’不妥 ”,你有何良策?
  
  姓名:河南人
  主题: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不到。
  时间:2004-11-19 11:32:14
  在黄静被奸污谋杀这件案子上,湖南湘潭警方存在明显的严重的行政不作为,公安局长应该撤职查办,由谁来撤呢?由现在的湘潭党委政府我看玄,由现在的湖南党委政府我看也玄。
  
  姓名:国人
  主题:国内解决不了,到外国去试试?
  时间:2004-11-19 12:54:18
  不知哪 位有能力、有兴趣将该案的相关材料译为英文,发到联 合 国、美欧的相关媒体及人#权网站上。行否???
  
  
 浏览:4108
设置 修改 撤销 录入时间:2006/1/11 17: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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