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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61号馆文选__译著__政治学

政治学(第六卷)

颜一 译

  第六卷
  
  【1】关于政体中的议事机构和权力机构[136],各种官职的设置情况和各种法庭,它们有哪些区别,以及它们中的哪一种适合于哪一种政体,我们在前面都已经论述过了。此外,我们也论述了城邦的灭亡和保持,以及它们产生的缘由和原因。
  平民政体和其他一些类似的政体已经出现过多种形式,如若有人对它们补充给出与之在方式上适宜一致的其余某种形式,对其再进行一番考察也不坏。此外还应考察,所有说过的这些方式的结合,因为这样的结合造成各种政体的相互重叠,以致贵族政体中有寡头政体的成分,公民政体中有平民政体的成分。
  我所说的应加以考察但至今未得到考察的这些结合,举例如下:议事机构和官员的选举采用寡头制的形式;或者诸种法庭采用贵族制的形式;或者法庭和议事机构采用寡头制的形式,而各种官员的选举却采用贵族制的形式;以及采取某种与所有这些特定的政体不相符合的其他方式。
  前面已经说过了哪一种平民政体与哪一种城邦相适合,或者依此而论哪一种寡头政体适合于哪一种民众,以及其余的某种政体与哪一种城邦相称。可是我们不仅应该清楚认识到这些政体中哪一种对于各城邦是最优秀的,而且还应该由此考虑到这些以及其他的政体如何才能建立起来。
  首先让我们来说一说平民政体,因为这样同时可以使与之相对立的政体即有些人所称呼的寡头政体明确起来。为了这一研究,应当说明平民政体所有通常的性质和伴随而来的特征,因为平民政体的形式正是从这些性质和特征的结合中得以产生的,从而平民政体的差别不止一种。平民政体之所以有多种差别,其原因有二,第一个原因是先前说过的,即平民的差别(因为民众可以是农民、工匠或雇工,要是第二种人兼具第一种人的身份,或者是第三种人兼具前两种人的身份,平民政体就不仅会变好或变坏,而且会不复是其自身了),第二个原因则和我们现在所说的有关,与平民政体相伴随的各种性质和为这一政体所固有的种种特征的相互结合造成了差异。因为有的政体具有这些性质和特征少些,有的政体则多些,有的则全部具有它们。让每一个人都知道这些是很有益处的,无论这人正好想要建立新的平民政体或者只是打算改进现有的政体形式。那些政体的创立者谋求把各种政体的所有特性结合在一起,作为自己的准则,然而他们在这一点上犯了错误,正如前面我们论述城邦的灭亡和保持时所述的一样。此处让我们来说明平民政体的根本原则、习俗和所追求的目标。
  
  【2】平民主义政体的前提或准则是自由(通常人们说只有在这一政体中才能享有这种自由,因为他们说它是一切平民政体所追求的目的),自由的一个方面就是轮流地统治和被统治。而且,平民主义的公正是依据数目而不是依据价值而定的平等,以此为公正,多数人就必然成为主宰者,为大多数所认可的东西,就必然是最终目的,是公正。他们说在这样的政治体制下每个人就应该享有平等,于是在平民政体中形成了穷人比富人更有决定权的结果,因为前者人多势众,而多数人的意见起主宰作用。因而,这是自由的一个标志,所有的平民主义者们都以此为其政体的准则。自由的另一个标志是一个人能够随心如愿地生活,因为人们说这是自由的效用,就如不能随心如愿地生活是奴役的效用。这是平民政体的第二个特征,由此得出,人不应该被统治,甚至不应该被任何人统治,如果不能实现,至少也应该轮流被统治和统治,这样做有利于建立于平等观念之上的自由。
  上述这些是我们进行研究的基础和原则,平民政体有这样一些特征:所有官员从全体公民中选举产生;全体公民统治每一个人而每一个人反过来又统治全体公民;所有的官职或者是所有不要求具有经验和技术的官职,都应通过抽签来任命;官职完全不应在财产方面有要求,或者只有最低限度的要求;一个人不能两次担任同一官职,或者只能在少数时候或在少数官职上连任,军职要除外;所有官职或所有可能做到这点的官职的任期应该短暂;所有的公民都有审判权,由所有公民中选出的人来审理一切案件,或者是审理大多数最大和最重要的案件,例如审查财务和政务,私人的契约等等;公民大会对一切事情至少是最重要的事情拥有决定权,而行政官员对任何事情都没有或只有微乎其微的决定权。在无法给每一位公民支付津贴时,所有的官职中议事会最能体现平民特征,然而他们如此接受津贴时,连这种官职的权力也会夺去,因为平民在财富充足到可以得到津贴时就把一切案子揽入自己手中,正如在此之先我们在前面的讨论中所说的一样。接下来的一个特征是,所有人都能得到津贴,公民大会、法庭和行政官员都有津贴,如若不能给所有人津贴,那么行政官员、法庭、议事会和公民大会的主持者或者至少是那些必须要在一起用餐的官员应该得到津贴。此外,寡头政体以出身、财富和教育为识别特征,平民政体看起来则与此相反,其特征是低微的出身、贫穷和从事贱业。再就是没有任何官职是永久性的,如果某一官职经过先前的变革后保存下来,其权力也会被削弱,其任命也由选举改为抽签决定。
  这些就是平民政体的共同特征,它们来自为人公认的平民主义的公正原则(即全体公民享有依数目而定的平等),平民主义者和平民都极力主张这一点。因为平等意味着穷人不比富人更有统治权,也不是惟一的主宰者,而是所有人都享有依数目而定的平等。人们认为如此一来就可以使平等和自由在政体中得以存在。
  
  【3】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获取这种平等?是不是应该这样分配财产,让1 000个人拥有和500个人总数相同的财产,并且这1 000个人拥有和500个人平等的权力?或者这种平均方式不可行,是不是应该如此分配,从500人和1 000人中抽出数目相等的人来充任负责选举和法庭审理的官员?依据平民主义的公正观念,是这种政体还是仅以人数为转移的政体更加公正呢?平民主义者说为多数人所认可的东西就是公正,而寡头主义者说为多数有钱人所认可的东西才是公正,他们说应该根据财产的数目来作决定。然而,两种情况下都有不平等和不公正,因为假如公正是少数人的意愿,就会出现僭政(因为如果有一个人拥有比所有其他人的财产还多的财产,依据寡头主义者的公正观念,他就应该成为惟一公正的统治者);可是假如公正是以数目取胜的多数人的意愿,他们就会行施不公正,没收少数富人的财产,就如我们在前面所说的一样。
  应该从上述双方各自认可的公正观念来考察哪种平等观念能够为双方所赞同。双方都说,为公民中多数人所认可的东西应当是决定性的。以此为原则,不过也不必一概而论,毕竟城邦总会是由两部分人——富人和穷人——组成的,双方或双方中的大多数所认可的东西,当然应该是决定性的。如果双方意见相左,那么应该依多数人或多数更有财产的人的意见而定。例如,假设有10个富人和20个穷人,在某件事情上有6个富人和15个穷人意见相左,剩下的4个富人站在这些穷人一边,而剩下的5个穷人站在那些富人一边,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依双方中每一方累加的财产总额而定,数额超出者有决定权。假如两者数额相等,这种僵持局面在今天的公民大会或法庭分为两派时常常可以见到,可以通过抽签或其他类似的办法来解决。关于平等和公正问题,尽管想发现关于它们的真理是极其困难的,然而比起规劝那些有能耐的人不要多占多得来就会显得容易了,因为弱者总是渴求平等和公正,强者却往往对此不屑一顾。
  
  【4】前面的有关论述中已经说过,平民政体的四个种类中最为优秀的是排在最前面的一种,它也是所有平民政体中最古老的一种。我将它置于首位,依照了人们对平民可能作出的划分。因为最优秀的平民是农民,所以在多数人以农耕或放牧为生的地方能够建立起平民政体。由于没有多少财产,他们没有什么闲暇,因而不能经常出席公民大会,为了获取生活必需品他们终日操劳,并且不觊觎他人的财物。生活劳作对他们来说是舒心的,所以他们不关心政治和官场,做官之类的事情并不能带来显著的收获。民众喜爱切实的收益甚于名誉或地位。这里是一个证明:他们忍受了古代僭主暴政和寡头们的统治,条件仅仅是允许他们进行耕作并且不剥夺其财物。因为很快他们中一些人就得以致富,另一些人也能脱离贫困。此外,他们有选举并审查行政官员的决定权,可以轻而易举地满足其这方面的需要,假如他们果真有了沽名钓誉之心的话。在有一些地方,并不是所有平民而是从全体中选出一部分人来参与选举行政官员,例如在曼提尼亚,当然他们还是有议事的权力,这样群众就已经心满意足了。应该把这种政体也认做平民政体的某种形式,从而曼提尼亚实行的也可以算是一种平民政体。对于前面提到的平民政体,所有人都参与选举、审查和法庭审理的做法既有益又符合习俗,不过最高官职的选举任命仍须依照财产资格,官职越大对财产资格的要求就越高。或者是一概不要求财产资格,只选用那些能人或强者。必然地,这样的政体能很好地治理城邦(因为其官员永远是从最优秀的公民中产生,平民大众心悦诚服,对这些称职的人选没有恶意),而这些贤明显要之士对这一体制也感到满意,因为他们可以不受不如他们的其他人的统治,而且由于别的人有审查的权力,他们会公正地进行统诒。由于相互牵制,人人都不能按自己所认可的准则行事。这是十分有利的,因为如果任其为所欲为,就无法对付植根于每一个人内心深处的卑恶。所以,所有政体中最有用的是强制原则,由称职的人进行统治,并且不犯错误,民众也不因此而显微末。
  显而易见,这是平民政体中最好的一种,由于什么原因呢?因为其人民具有某种特性。古时在许多地方盛行的某些法律力图将人民变成农民,这是十分有用的。它们规定,一个人一般不能占有或者不能在远离城镇或城市的地方占有超过一定数量的土地。古时候有许多城邦都曾立法禁止人们出售其原来分得的那份土地,还有一条据说是出自奥克苏洛的法律,大致能起到这样的作用,即每个人所占有的土地的某一部分不得作借贷抵押之用。阿伏泰人所实行的法律也可以作为一种补救措施,它对我们的主张是有用处的。虽然他们人口众多,土地稀少,但是他们所有人都致力于农耕。由于他们的财产没有整体的估算,而是分成若干小份,结果是穷人也能拥有超出定额的一份财产。
  紧接着多数人是农民的类型,就数其人民从事牧业、靠畜群为生的政体最为优秀,它与农业类型在许多方面相类似。游牧生活的习惯使得他们特别适合于战斗,体魄强健有力,善于野地露营。几乎是所有的构成其余平民政体的民众,在许多方面都比这些人远为逊色,因为他们的生活较之逊色,他们所从事的行业没有什么优越的效果,无论他们是工匠、商贩还是雇工。此外,由于这种人如所说那样来往于商市和城镇,便很容易出席公民大会。而农民由于分散居住在乡间各处,彼此没有什么往来,却也没有聚会的必要。在远离城市的乡间,很容易和很利于建立起平民政体或公民政体,因为民众被迫在乡下定居,即便有一部分城镇人口,按平民政体的要求,也不得在乡下的多数人口未能出席的情况下举行公民大会。我们已经说明了,应该如何建立第一种也是最优秀的一种平民政体,同时也就明白了应当如何建立其他形式的政体。它们应当逐步偏离平民政体,并总是依次拥有更差一级的民众。
  至于最后一种平民政体,具有以上所有的共同点,但每一个城邦都不能推行这种政体,没有诸种法律和习俗的完善结合它就难以维持长久。那些导致这种政体以及其他政体覆灭的原因,在前面差不多全部都讲到了。为了造就这种平民政体及壮大平民的势力,那些头领们习惯于尽可能多地扩充人口,不仅让合法的人成为公民,而且让不合法的人和只有单亲——我指的是父亲或母亲——是合法公民的人成为公民,而对于这样标准的平民,这些人是再合适不过的了。平民领袖们采取的就是这种办法,可是本来应该做的是把民众人数维持在不超过显贵和中产阶级人数的基准上,不再越此一步。平民人数一旦超出,就会造成政体的混乱,显贵阶层就会觉得处境局促并对平民政体感到难以忍受,这正是在库芮尼造成骚乱的原因。祸患方小时人们视而不见,而它一旦大起来就会赫然入目。此外,这样一类措施对于这种平民政体也是有利的,比如克勒斯泰尼在雅典为了增强平民制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库芮尼的开国者们为增强平民势力所采取的措施。许多新的部族和宗祠建立起来了,私下的家族祭祀规模逐渐减小,被并入公共的祭祀。所有的措施都是为了尽可能地使全体公民相互往来,并且废除原来的联系方式。再者,僭主们所采取的所有措施似乎都与平民制相近,我所说的例如在奴隶方面放任不管(这也许是有一些益处的)和在妇女与儿童方面的放任,以及人可以随心所欲地生活。这样一种政体会有众多的支持者,因为对多数人来说,没有约束的生活比循规蹈矩的生活更加舒心惬意。
  
  【5】立法者和那些意欲创立某一这类政体的人并不仅仅以建制安邦为最大功业,更重要的是将政体保持下去,因为一个政体持续存在一天、两天或三天倒也不是什么难事。所以,立法者们应该从我们先前关于政体的保持和灭亡的论述中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巩固其政体。一方面要小心防止导致灭亡的因素,另一方面又要确立一系列法律,包括不成文的和成文的,这些法律要尽可能地包容保持政体的方法,并且不要去考虑这种措施是平民主义的或是寡头主义的,以及它使城邦大大地平民化了还是寡头化了。应该看到的是,它能使政体长时间地延续下去。而眼下的那些平民领袖们,为了取悦民众,通过法庭没收了许多财产。因此爱惜政体的人应当抵制这类行为,立法规定那些被罚没的财产不是公共的,不能纳入公库,而要用于祭祀。于是,行不义之人就不能少去那份小心(因为他们将来都要受到惩罚),附和的群众由于将来什么也得不到,就不那么热心于判罚那些被审理的人了。那些以公家名义的审判永远应该尽可能少地进行,诬告陷害之徒要加重处罚,因为被牵连入诉讼的通常都是显贵之人,而不会是平民大众。而且,公民们应该对他们的政体在一切方面尽可能心存善意,如果做不到,至少也不应把他们的统治者当做敌人。
  最后一种平民政体拥有众多的人口,这些人没有津贴就极不情愿出席公民大会,当公共财政收入不足时就给显贵阶层造成了负担(因为所需款项必然要来自征收、没收和法庭不正当的判决所得的财产,这种做法已经导致了许多平民政体的覆灭),所以,在公共财政收入缺乏的地方,应当少举行公民大会,陪审员人数众多的法庭应该减少审理天数(这种做法的好处一方面在于,富有的阶层不必担心巨大的开支,若是这些富人领不到津贴而穷人可以领到的话;另一方面的好处是,讼案大多可以得到更好的审判,因为富人们都不愿一连数天丢开自己的私人事务,时间一短他们就愿意参与审理了)。当公共收入充足时,要防止那些平民领袖像今天这样作为(他们把盈余的收入分给众人,大家一而再地得到,必然无休止地想再得到,这样周济穷人就好比往漏桶中注水)。而真正的平民主义者应该看到民众极度贫穷是造成平民政体水准低下的原因。因而应设法让平民保持富裕。并且,这对富有阶层也有好处,增长的公共财富可以集中起来分配给穷人,最高可到这种程度,使一个人能够购买一块地产;如果达不到,也至少可以使他能够从事买卖或农耕。如果不能分配到每一个人,也可以依部族或其他什么划分进行分配,这种情况下,富人要为必须举行的集会支付津贴,反过来应该为他们免除那些没有实际用处的公共捐款。迦太基的当政者们就推行了有些这类性质的做法,从而受到了平民的爱戴。他们不断地把平民中的某些人送到附属的城镇去发财致富[137]。而且,显贵阶层中心胸慈善、慷慨大度的人常常周济穷人,使他们有了某种生计。塔兰顿人也非常值得效法,他们中通行的一种做法是,让穷人们也能使用富人的财产,这种办法博得了民众的好感。此外,他们把所有的官职分为两类,一类由选举产生,一类依靠抽签;抽签可以便于平民参与,选举则是为了较好地执政。还可以这样来达到这种效果,把同一职位分成两半,既由抽签产生的人又由选举产生的人出任该职。
  应当如何组建平民政体,就已经说清楚了。
  
  【6】从上面的这些论述中大致可以明白,应当如何来组建寡头政体。因为只须从相反的方面来设想将每一种寡头政体比做与平民政体相对立的形式。寡头政体中最好的也是最前面的一种与所谓的公民政体相近似,它区分了两种财产标准,一种财产少些,一种多些,财产少的人只能充任那些主管日常必需的官职,而财产多的人则担任那些更为重要的官职。有了规定财产的人就能获得公民资格。借此让多数平民有公民资格,从而使他们的力量比没有参加进来的人更加强大。而且要不断地从较好的平民阶层中挑选出新的公民。只要采取措施,限制更严一些,就可以得到另一种形式的寡头政体。它与最后一种形式的平民政体相对应,是寡头政体中强权和暴政最为彰著的一种[138]。由于恶贯满盈,就需要处处提防。譬如强建的体格或配备优秀水手的船舶能够多次历经失误和挫折而不因此受到损坏,而病弱之躯或残坏的船舶偏又配上糟糕的水手,即使犯最小的错误也会葬送自身。因此,最恶劣的政体必须最大限度地保持警惕。一般说来,为数众多的人口对各种平民政体起了保护作用(这与依价值而定的公正原则正相反对),与之相反地,寡头政体显然只能凭借良好安定的秩序来维持其自身。
  
  【7】民众最主要地可以分成四个部分:农民、工匠、商贩和雇工;与此相应,用于战争的军队也可以分成四种:骑兵、重装步兵、轻装步兵和海军。在其境内地域适于骑兵作战的地方,天然适合建立起最大的寡头政体(因为那里的居民需要依靠这一政体的强大力量来保障他们的安全,而且只有富有钱财的人才能养得起马匹)。在适于组建重装步兵的地方,可以建立次一种形式的寡头政体(因为重装步兵更容易从富人中而不是从穷人中组建);而轻装力量和海军完全适合于平民制。所以,如今在轻装步兵和海军队伍强大的地方,一旦纷争发生,他们经常能挫败寡头势力。这种情况下一个补救的办法可以从某些将军们的做法中找到,他们在骑兵和重装步兵中也配备轻装步兵。正是凭借这种力量,平民在同富人的纷争中才占了上风,因为轻装步兵比骑兵和重装步兵战斗起来更加敏捷、灵活。
  因此,如果寡头政体从这些下层人民中组建这样一支队伍,就无异于给自己培植了反对力量。应该按年龄分组,一部分年长一些,另一部分年轻一些,而且要让富家子弟在尚年少时就学着操练一些轻微的轻装步兵的运动,等到他们脱去童稚、长大成人时,就已是一名不折不扣的轻装步兵了。寡头政体也应该让民众参与进来,或者照我们先前所说,让拥有固定财产的人获得参政资格;或者像在忒拜那样,限于那些脱离了工匠之类的贱业一定时间的人;或者像在马撒利亚采取的判定方法,让有价值的人获得参政资格,不论他们已经在还是不在公民之列。而那些必须由政体之内的成员担任的最重要的官职,应该附加大量的公益捐款,从而使得平民无心问津,并且,看到那些官员们为官职付出了大量的钱财,他们也就觉得可以容忍了。此外,新官上任时,应该大张旗鼓地举办献祭活动,并修建一些公共建筑,这样做是为了让平民也能分享一份快乐,而且平民们目睹城邦为这些奉赠和富丽堂皇的公共建筑装饰一新,就乐于看到这一政体继续存在下去;而显贵阶层也因自己的善施得以名垂于世。然而今天的寡头主义者们的所作所为不仅不同于此,而且正好背道而驰,他们攫取实利不亚于追逐名誉。因此可以很恰当地把这类寡头政体称为缩小了的平民政体。
  
  【8】接着要论述的是对种种官职的合理划分,对它们的数量、性质和管辖范围的划分,这些我们在前面已经说过了。一个城邦如果不设置必需的官职,就不可能存在下去,而且如果不设置那些负责维护良好的秩序与和睦气氛的官职,城邦就得不到妥善的管理。在地方小的城邦,就应当少设官职,而在幅员众多的城邦,就应多设官职,正如我们在前面所说的一样。哪一些官职可以合并,哪一些需要分设,对此也不能掉以轻心。第一种必需的官职负责管理商市,需要指派某位官员来监察各种契约和维持良好秩序。因为几乎所有的城邦都要从事买和卖,以满足彼此的必需,对此最简便的办法是达到自给自足,人们正是抱着这个愿望才结合于一个政体之内的。接下来的另一个与此相近的官职主管城镇的公共和私人建筑,维护其良好的面貌,保持和维修破旧的房屋和道路,划分各种建筑相互间的界限,这些事情他们要做到处处无可挑剔。此外他们还负责与此类似的所有其他事务。大家把他们称为“城市法监”[139],在人口繁多的城邦,他们之下分设为数众多的部门,不同的部门由不同的人分任,例如,一些人主管城墙,一些人主管水井或泉源,一些人主管港口。另一类必需的官职与前一种类似,管辖同类的事务,不过是在城镇之外的乡间,这些官员既被人们称为“乡村法监”,又被称为“林木法监”。在上述三种官职之外,另外一种官职负责征收公共的财政收入,其管辖的范围划分为若干个别的部门,他们被称为“收钱人”或“司库”。再一类官职负责注册登记各种私人契约和法庭的判决,以及此外的一切诉讼案例和法庭预备审理程序的记录。这一官职有时又分为若干部门,所有部门由一名官员总管,他们被称为“(神圣)登记员[140]”、“书记官”或“登记员”,还有其他一些类似的称呼。
  随后的一种官职在所有官职中最为必需也最为艰难,它执行各种司法判决和登记在册的种种罚款,并且负责监管犯人。其艰难之处在于,它招致了许多憎恶,以致如果没有高薪厚酬就没有人愿意出任此职,也没有人愿意严格执行法律。可是这种官职是必要的,因为倘若对于讼案的判决一点也不能生效,它们就什么作用也起不到;而倘若没有这些诉案,社会共同体就不可能维系其成员间的相互关系,倘若没有实际的执行,结果也是一样。这一类官职最好不要托付给单一的机构,而应由一些人来执行另一些人所定的刑罚,有关登记那些欠交公款者的事务也应依同样的方式来分开执行。而且,对于某些要由这些官员来执行的刑罚,也应交给另外的官员,由后任官员来执行前任所定的刑罚,而在任官员所作出的判决则应由其他官员来执行,例如由城市法监来执行乡村法监所作的判罚,而前者所作的判罚则由别的官员来执行。因为执行刑罚招致的憎恶愈少,其执行就愈能见效。要是让同一些人既是判决者又是执行者,就会招致双倍的憎恨,倘若让他们负责所有的事务,他们就要招致所有公民的憎恶了。在许多地方,对犯人的监管也与实施判决分开,例如在雅典,有所谓的“十一人”负责典狱。所以,将判罚与执行分开,在这类事情上寻求圆通之术的做法是比较妥当的。因为这些事务并不亚于前面所说的实施判罚之类的事务,而事实是那些合适的人选纷纷想方设法逃避此职,但用那些平庸邪恶之辈又很不保险,因为他们自身需要监管更甚于能够监管别人。由此可知,不应固定委托一位官员负责这些事务,也不能让其终身连任此位,但在那些对青年人进行过分组警卫训练的地方,可以从这些青年中选人担任此职,并且让不同的官员轮流执行看管任务。
  上述这些必不可少的官职要首先设置,接下来的一类官职在必要性上也不逊于上述官职,在官阶次序上则更高一级,要求具备更多的经验与忠忱。这就是城邦的防卫以及一切军事行动的指挥。无论是在战时还是在和平时期,都需要有人守卫城门和城墙,召集和指挥调遣城邦的公民。有的地方在军事方面设置了应有尽有的官职,有的地方则仅仅设置了少数几种,例如那些很小的城邦在整个军事方面只设有一个官职。人们给这些官员冠以将军或统帅之类的称呼。此外,如果一个城邦拥有骑兵、轻装步兵、弓箭手和海军部队,有时就在每一种部队分设官职,人们称之为海军将领,骑兵将领和轻装步兵将领(联队长)。这些将领之下又分别设有舰长、步兵队长和骑兵队长[141]等职,它们之下还有分职。所有这些官职形式上都从属于一个部门,即战事指挥机构。
  关于军事方面的官职就说这么多。有一些官职——即使不是全部——要经手巨额的公共款项,故必须设置另外的官职来核算和审查财务事宜,这一官职不插手任何别的事情。人们把这类官员称作“审查官”、“会计”、“稽核”和“财务长官”。在上述全部官职之外,是所有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一官职经常征收赋税款项,在平民当政的地方,负责主持公民大会,因为必须有人来召集城邦的决策者。在一些地方,他们由于主持预先的议程而被称为“预议官”,而在举行公民大会的地方,更主要地被称为“议事官”。
  掌管城邦政治的官员大致就有这么些,另一种官员则专管宗教事务。例如祭司和祀庙主持,负责保护和修缮开始破旧的神庙和其他一切与祭神有关的建筑。掌管这类事务,有的地方只需一名官员,比如在那些小城邦;有的地方则分别设置许多官职来行使祭祀的职能,比如祭祀主持、坛庙守护、用于祭祀的财物监管等等。与此相近的是任命总管所有那些在法律规定的祭司权限之外的公共献祭事宜的一个官职,有的人把这些官员称为“执政”,有人称之为“君王”,也有人称之为“主议官”[142]。
  诸种必需的管理职位就有上述这些,可以这样来总结和归类,它们主管宗教事务、军事、财政收入和支出;主管集市、城镇、港口和乡村;主管法庭审判、契约的注册登记、刑罚的执行、犯人的监管和核算审稽行政部门的财务收支情况;最后一类主管公众的议事活动,在城邦闲暇时,尤其是在城邦繁荣时各有一些特殊的职能。有时它们安排得井然有序,譬如监护妇女、保护法律、监护儿童和主管体育训练,在这些事务之外,还管理体育竞赛和狄奥尼索斯节竞赛,如果有其他某些类似的活动,他们也要负责管理。显然,这些权限中有一些与平民主义不相合,例如妇女和儿童的监护,因为穷人们由于没有奴隶,不得不让他们的妇女和儿童去做那些应由仆从来做的事情。
  因而,有三种不同的官职——有些城邦只选取了最重要的一些官职,即“护法者”、“预议官”和“议事官”。“护法者”有贵族政体性质,“预议官”属于寡头制,“议事官”则属于平民制。关于官职的设置,大体的方面我们几乎全部讲到了。
  
  注释:
  [136]huri-os,-on,拥有决定权或最高权力的人或机构。
  [137]参见1273b18以下。
  [138]或“最具权阀制和僭主制性质的一种”。
  [139]astunomia,雅典的一种官职,其官员称astunomos,此词由城市(astu)和法律 (nomos) 组成。在雅典城有5名,在比雷埃夫斯港有5名,一共10人。
  [140]hieromneemones,宗教同盟代表的文书或记事员。此处泛指登记人员,比稍后的“登记员”多一字头hiero-(神务的)。
  [141]步兵队长(lokhagia)或分队长相当于连队长,骑兵队长(phularkhia)由部族(phulee)与官职(arkhia)构成,故本义指部族长官。参见1301b22。
  [142]hoi prutaneis(prutanis的复数形式),参见1305a18处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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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文选评论(评论于2013/10/10 19:02:32
一粟文选评论(评论于2009/9/25 13: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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