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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61号馆文选__译著__政治学

政治学(第四卷)

颜一 译

  第四卷
  
  【1】一切的技术和科学,只要其研究不限于事物的部分,而是以某一终极的种[97]为对象,那么隶属于每一个种的事物就应由单一的一门技术或科学来研究。例如,体育科学要研究,什么样的训练对什么样的身体有利,什么样的训练是最优良的(最优良的训练方式必定是适宜于那些天生体质卓绝而又拥有最优裕的生活条件的人的训练方式),以及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什么是他们全都能接受的一种训练方式。此外,假若有人并不大想在体育竞技方面拥有十足的体质和技艺,也并不妨碍专门研究体育的人给他设计一些较低的训练方式。与此相似,在医术、造船术、服装缝制术以及其他一切技术领域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同样的情形。
  显而易见,对政体的研究也应属于同一门科学,它研究什么是最优良的政体,以及若是没有外部的干扰,什么性质的政体最切合我们的意愿,什么政体与什么城邦相适合。由于能实现最优良政体的城邦毕竟为数不多,故一名好的立法者或真正的政治家就不应该一心盼求单纯意义上最优越的政体,他还须考虑到切合城邦实际的最优良的政体。此外,我们还应该能够指明,在给定的前提下,一个政体起初是如何产生出来的,通过什么方式可以使它长时间地保持下去;我所指的就像这样一个城邦,压根不适于最优良政体的治理方式,也不具备最起码的条件,其政体甚至没有达到为其实际存在条件所允许的优良程度,却只达到了某一较差的水准。
  在上述所有问题之外,还必须指明,什么政体对一切城邦最为适宜。大多数评述政体问题的人虽然可以说不乏高论,但在实际应用方面往往不免误入歧途。我们不仅应当研究什么是最优良的政体,而且要研究什么是可能实现的政体,并同时研究什么是所有的城邦都容易实现的政体。如今,有一类人一心一意地追求最优良的政体,而那是需要具备众多的天然条件的;另一类人则宁愿谈论某种共同的政体,他们希望废弃自己生活于其中的政体,盛赞别的某种斯巴达式的政体。而对现存政治体制的这类改变,都应使人们甘愿并能够接受,而且要易于实施。因而改善一个旧的政体的艰辛程度并不亚于从头建立一个新的政体,犹如补习[98]之艰难并不亚于从头学起一样。因此,一位政治家除了具备以上所说的素质外,还应该有能力帮助现存的政体改正其弊端,这在前面已有阐述。然而,他如果对政体有多少属类茫然无知,就不可能做到这一点。今天有些人认为,只有一种平民政体或只有一种寡头政体,而这种观点并不真实。因而不应忽略,一切的政体之间存在着哪些差异,各种政体是以哪些方式构成的。这同一种智慧(智谋)可以使人看清哪些法律是最优良的,以及哪些法律与个别的政体相适合。因为法律的制定应该与政体相适应,而且所有的法律也都是这样制定的,却不能说政体的创立应与法律相适应。一个政体即是对城邦中各种官职的一种设置,以某种方式对官职进行安排,确定该体制中的权力所在和每一城邦共同体的目的所在。而法律是独立成章的,是说明政体性质的一种规章,当权者必须依法统治,并防止有人违犯法律。所以很明显,为了制定诸种法律,就必须明了政体的各种差异和每一政体的定义。因为同一些法律不大可能对所有的寡头政体和所有的平民政体都有利,假如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都多于一种的话。
  
  【2】在研究政体问题的最初的论著中,我们把正确的政体分为三类,即君王制、贵族制和公民制;这些政体又有三类相应的变体:僭主制或暴君制是君王制的蜕变,寡头政体是贵族政体的蜕变,平民政体是公民政体的蜕变。关于君王制和贵族制我们已经作了阐述,因为探讨最优良的政体实际上与探讨以这两种名称命名的政体是同一回事情,二者都希求与天然条件相结合的德性。此外我们还阐明了,贵族制和君王制之间有什么差别,以及在什么时候可以筹划王制。剩下来要讨论的就是其名称为以上提及的一切政体所共有的政体或公民政体,以及另外几种政体,即寡头政体、平民政体及僭主制。这些政体的变体中何者最劣、何者次之是一眼可见的;因为第一种即最神圣的一种政体的蜕变必定是最恶劣的政体。君王制要么是有名无实,要么是凭借其君王的诸多卓越之处;因而僭主制或暴君制必定是最恶劣的政体,在另一极端上走得最远。其次就数寡头政体最恶劣,这种政体与贵族政体相去甚远。三类变体中最可容忍的是平民政体。
  前辈中有人已经作过这样的区分[99],当然跟我们的观点不尽一致。他断定,与一切贤明的政体相比,例如与寡头政体或其他有益的政体相比,平民政体是最恶劣的,但是与各种糟糕的政体相比,它又是最优良的。然而我们说,总而言之这些政体都是有缺陷的,与其说一种寡头政体比另一种好,倒不如说一种不如另一种坏。
  不过让我们暂且不作这种评判,首先来区分各种政体究竟有多少不同的种类(正如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就有许多属类);其次要讨论,在最优良的政体之后,什么政体最能得到普遍的接受,以及什么政体最值得人们选取;还要讨论,是否另有什么政体可能具有贵族制性质并且组建得优良合理,同时适用于大多数城邦;再其次需要讨论,在其他各种政体中,哪些人适宜选取哪种政体。对于某些人来说,平民政体比寡头政体更为急需,而另一些人可能会有与之相反的迫切要求。在此之后,我们要考察,人们要建立自己所向往的各类政体——我指的是每一种形式的平民政体以及寡头政体——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最后,在尽可能地概述了以上所有问题之后,我们还要一一指明,就共同的情况或者就个别的情形而论,各种政体是如何毁灭和如何保存的,导致它们毁灭或保存的最大原因是什么。
  
  【3】存在多种政体的原因在于,每一个城邦都由为数众多的部分组成。首先我们看到,每一城邦都由若干家庭构成;其次,群众之中必然有人富有,有人贫穷,有人则居于中游;富人拥有重装步兵的装备,穷人则没有。在平民之中我们看到,有的是农民,有的是商人,有的是工匠。而且在那些著名人物之间也存在着财富和产业规模方面的差别,比如他们饲养的马匹,不富有的人是难以养马的。所以在古时候,其武装力量为骑兵的城邦往往实行寡头制,它们依靠骑兵同邻邦作战;例如在埃勒特里亚、卡尔基、迈安得河上的马格奈西亚和亚细亚的其他许多地方都是这样。除了财富方面的诸种差别外,还有出身和德性方面的差别,以及我们在讨论贵族政体时曾经列举过的其他某种要素上的差别,我们在那里列举了每一城邦由之构成的各种必要的部分或要素。这些要素或者是全部,或者或多或少地加入政体之中。由于各种政体的构成部分在形式上彼此相异,因而显然一定会有多种政体存在,并且它们在形式上也各不相同。而政体是关于各种官职的一种设置,它根据人们的能力或根据人们共有的某种平等的东西——比如为穷人所共有的东西或为富人所共有的东西或为两种人所共有的东西,在参加该政体的全体公民中分配这些官职。所以,有多少种政体,就有多少种分配官职的方式,而这又须视政体的组成部分或要素之间的差异和政体自身的侧重或专长而定。
  最流行的看法是,政体有两种形式,正如人们说风只有两种——北风和南风,其他的风都是这两种风的偏转,如此政体也有两种,即平民当权的政体和寡头政体。由少数人执政的贵族政体可以被当做是寡头政体的某种变形,而所谓的公民政体也可以列入平民政体之中,就好比在各种方向的风中,西风可以看做是北风的偏转,东风可以看做是南风的偏转一样。与此相似,有些人说调式也只有两种,即多利亚调和弗吕吉亚调,其他的组合调可以称为多利亚风格或弗吕吉亚风格的调式。在政体问题上,这也是一种最常见的观点或主张,然而更真实和更好的方法还是我们的区分法,即分辨出两种组建优良的政体,而其他的政体都是它们的变体;这无论对组成得最优美和谐的音调还是对最优良的政体都适用。寡头政体可以看成是极权和专制更加突出的政体,平民政体则可以看成是较为宽松或较为温和的政体。
  
  【4】不能像今天有些人所习惯的那样,把平民政体简单地当成由多数人当权的政体,因为寡头政体甚至所有的政体都可以说是多数人在当权;同样,不能把寡头政体简单地说成是由少数人当权的政体。假设一个城邦共有1 300人,其中1 000人为富人,300人为穷人,富人们不允许在其他方面与他们同等的贫穷的自由人参与行政统治,恐怕就没有人会说这是一种寡头政体了。同样地,假设占少数的穷人降伏了人数更多的富人,受到排斥的富人们不得共享名位,也不会有人称这种政体为寡头政体。更应该说,平民政体是自由人当权的政体,寡头政体是富人当权的政体,而前者占多数后者占少数只不过是一件偶然的事实,世上原本就是自由人多而富人少。不然的话,根据身材来分配官职的政体——有些人说埃塞俄比亚就是这样,或者根据相貌来分配官职的政体都可以称做寡头政体了,因为众人中身材高大者或相貌俊美者毕竟只占少数。不过仅仅以财富和自由人的身份为标准来区分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还是不充分的,这两种政体都包含诸多的部分或要素,故必须作进一步的分析;倘若一个政体中少数的自由人统治着占多数的非自由人,例如在伊奥尼亚海湾上的阿波罗尼亚,以及在忒拉,我们依然不能称这种政体为平民政体。在上述两个地方,具有荣誉资格的门第显贵的是最初移居这些城邦的人,相对于邦内众人而言,这些人只占少数。倘若富人由于人数居多在政体中执掌权力,也不能称之为寡头政体,例如在很久以前的科洛丰,那里的居民在吕地亚战争之前大都变成了巨富。而平民政体指的是贫穷而又占多数的自由人执掌着政权,寡头政体指的是门第显贵而又占少数的富人执掌着政权。
  以上阐明了政体有多种类型,并探讨了各种政体由以产生的原因。在此之外尚须指明,除了前面提及的政体形式外,还有哪些政体,这些政体又是出于什么原因。我们一致承认,所有的城邦都不是由单一的部分构成,而是有众多的部分或要素,这可以作为我们进行讨论的出发点。比如要对动物进行分类,我们首先就应该明确,每一动物都有哪些必不可少的部分,例如某种感觉器官、某种接收和消化食物的器官——如口与胃,还有各自的运动器官。姑且假定所有的器官就只有这么多种,但这些器官之间仍有差异——我指的是种类众多的口、胃、感觉器官及运动方面的器官,这些器官的组合必定会造成动物的诸多种类,因为具有多种多样的口和耳的动物不大可能是同一种动物。穷尽了所有可能的组合之后,就确定了动物的属类,有多少种必不可少的器官的组合方式,动物就有多少不同的属类;也可以以此类推以上提到过的政体问题。我们反复强调过,城邦不是由一个部分而是由多个部分构成的。其中的一个部分是生产粮食的人们,即所谓的农民。第二个部分是所谓的工匠,缺少了这些人的技艺就无法维持城邦的存在;这些技艺中有的是出于必需,有的则是为了奢华或优雅的生活。第三个部分是商贾阶层,我指的是从事买或卖的商人和小贩。第四个部分是佣工。第五部分是战士阶层,如果城邦不想遭受奴役,这一部分的重要性就毫不逊于前面的部分。一个奴性的人群共同体是不可能配得上城邦这一名称的,因为城邦就在于自足,而奴隶根本就谈不上自足。因此,《国家篇》中尽管在这一点上立论精妙,却论述得并不充分[100]。苏格拉底说,城邦由四种必不可少的人构成,包括织工、农民、鞋匠和建筑工;由于这些人尚不足以构成一个自足的城邦,他随后又添加了铁匠以及照管必需的牲畜的牧人,此外还有商人和小贩。所有的这些人就构成了他最初设想的城邦,好像一切城邦都是为了满足生活之必需,而不是为了高尚的生活,这样的城邦同等地需要鞋匠和农民。直至城邦的疆域扩大,与周遭的城邦接壤并开始发生战争时,他才增加了战士阶层。然而即使就那四个最初的阶层或者就那些附加的阶层而论,必然需要有人来证明和裁断是非曲直。如果可以说灵魂比身体更是动物的部分,那么与满足必需的用途的阶层相比,战士阶层、司法阶层以及最能体现政治职能的议事阶层就可以说更是城邦的部分。这三种人要么是同一些人,要么是不同的人,但这对我们的论证并没有什么影响;倒是经常可以看到同一些人既是武士[101]又是农民。因而,若是这些人和满足城邦之必需的人都可以被当作城邦的部分,显然武装人员也是城邦的一个部分。
  第七部分[102]是为城邦提供资财的富有阶层。第八部分是担任官职的行政人员,而没有官职也就不会有城邦。所以必须有能够胜任统治的人,连续地或轮流地为城邦服务。其余的部分就是我们方才提及的审议和裁决各类讼案的两种人。如果各个城邦都需要这些人,而且非常需要他们的廉洁和公正,那么他们就必须具备政治家的某种德性。常常可以看到,同一些人担负了数种不同的职能,例如同一些人既是战士又是农民又是技师,又如,议事者同时又是裁决者。所有人的德性各有所长,而人人都认为自己有能力胜任大多数的官职;但是同一些人不可能既是富人又是穷人。因此,似乎富人和穷人最像是城邦的部分。此外,由于在多数情况下总是前者占少数而后者占多数,它们就显得像是城邦的正相反对的两个部分。这两个部分谁占上风,就可以决定政体的格局。所以人们认为只有两种政体,即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
  前面已经阐述了,政体有多种类型,并指明了每种政体赖以产生的原因。这里让我们来说明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的各种各样的形式。这从已有的论述中就不难看清。因为平民和著名人物就是多种多样的,平民中的一种形式是农民,另一种是各种技师,再一种是从事买和卖的商贩,还有一种是从事航海的人们,他们或者与战争有关,或者为了赚钱谋生,如专营摆渡或捕鱼。在很多地方,上述这几种人的数量十分可观,例如塔兰顿和拜占庭的渔民,雅典舰船上的水手,埃吉那和凯俄斯岛上的商人,以及忒涅多斯岛的摆渡人。在这几种人之外还要加上手工劳动者和家无积薪、终日奔波劳作不得休闲的人们,以及并非双亲都是自由人的人们,或者是诸如此类的其他什么种类的人。而且,著名人物在财富、出身或门第、德性、教育方面和在与以上各项有关的事物方面也同样有着多种差别。
  首先的一种平民政体是所谓的最符合平等原则的政体。这种平民政体的法律声称,平等就是穷人和富人谁也不占上风,任何一方都不求主宰另一方,而是两者处于同等的地位。如果像有些人所主张的那样,自由和平等是平民政体最根本的原则,那么,让一切人以同等的身份最大限度地共同参与某一政体,就会有最大限度的自由和平等了。既然平民总是占多数,故多数的意见起决定作用的政体就必然是平民政体。这是一种形式的平民政体,另一种平民政体中的各种官职都有一定的财产要求,不过这种要求并不高,凡是具有一定财产的人均可以参与行政管理,被剥夺了财产的人就没有资格参与行政管理。又一种平民政体中,所有其公民身份不成问题的人都有权参与行政管理,法律在该政体中具有统治的权威。还有一种平民政体,任何人只要是公民就可以参与行政管理,而法律必然具有统治的权威。再有一种形式的平民政体,在其他方面与前面几种形式一样,但是群众代替了法律在行使权力。其背景是群众的决议而不是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造成这种结果的正是那些蛊惑人心的平民领袖们。因为在依法统治的平民政体中没有平民领袖的位置,主持公务的是那些最优秀的公民;然而一旦法律失去其权威,平民领袖就应运而生了。平民大众合成了一个单一的人格,变成了高高在上的君王;民众并不是作为个人执政掌权,而是作为众人的整体。荷马说过:“由一个人来统治众人是不好的。”不过他在这里指的是这种由多数人合而为一的统治还是那些单独一人的统治尚不得而知。而这种性质的平民,由于挣脱了法律的束缚,就俨然以君主自居,寻求君主式的统治权力,就滋生了极权专制。奸佞之人在这种政体中得势,这种性质的平民制好比是从君主政体中演变出来的僭主制或暴君制一样。两者的习气[103]是相同的,它们都对杰出之士横加迫害,平民的决议就好比是僭主的敕令,而平民领袖与僭主的佞臣相比,简直就是一丘之貉。僭主制下的佞臣和平民制下的平民领袖都可以一手遮天,分别从僭主和这种性质的平民手中窃取大权。平民领袖们把一切事情都交付平民百姓表决,这是造成群众的决议取代法律的权威的原因。他们的地位日渐显著,因为权力在全体平民手里,而他们可以左右平民百姓的意见,群众们也甘愿听任这些人摆布。此外,那些对行政官员们心存怨恨的人也声称“应该由人民来作决断”,群众们当然是喜不自胜地接受了这种邀求,于是乎官员们一个个威信扫地。看来人们的指责是不无道理的,即这种性质的平民政体根本就不成其为一个政体,因为在法律失去其权威的地方,政体也就不复存在了。法律理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而各种官员只须对个别的特例进行裁决,这也是一个政体的职能。因而假如平民政体也算是一种形式的政体,而平民群众的决议在这种体制中决定着一切,那么显然只能说这种政体不是平民政体的主要形式。因为群众的决议不可能针对普遍的事理。
  关于平民政体的属类或形式,就作以上这些规定。
  
  【5】寡头政体也有多种形式。其中的一种是,各种官职都有极高的财产要求,以至为数众多的穷人没有资格担任官职,不过只要拥有了规定的财产额就可以参与这种政体。另一种形式的寡头政体中,各种官职仍有极高的财产要求,官职的空缺只能由从合格公民中选举产生的人来填补。就从全体合格公民中遴选官员这一点而论,这种寡头政体与贵族政体有点接近,而倘若官员只从某些特定的人选中产生,就更能体现寡头政体的特征。另一种形式的寡头政体中出现了父传子的世袭制度。第四种形式的寡头政体同上面刚刚提到的一种一样实行世袭,而且统治者已经凌驾于法律的权威之上。各种寡头政体中的这种寡头政体,就好比是各种君主政体中的僭主制或暴君制一样,或者像是各种平民政体中最末的一种。人们把这种寡头政体称为“权阀政体”[104]。
  以上论述了寡头政体与平民政体的各种形式。不过应当注意到,有许多地方的政体尽管没有建立在平民制的法律之上,但是这些地方的习性和倾向致使其采纳了平民政体的治理方式;反过来,其他不少地方的政体尽管以法律而论属于平民政体,但那里的习性和倾向更加愿意采纳寡头政体的治理方式。一场政权更迭之后这种情况就更加常见,因为革命者不可能在一夜之间把什么都改变掉;起初,他们只要稍稍占其他人一点便宜就心满意足了,所以一方面夺取了政权的革命者们飞扬跋扈,一方面旧时的法律还继续起着作用。
  
  【6】从以上所说已经可以清楚知道,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就有这么多种形式。因为要么是上述的所有各部分平民全都参与政体之中,要么是一部分参与而另一部分未能参与。当农民和中产阶层执掌着政权时,他们的政府会遵从法治。因为辛苦谋生的人们不可能有足够的闲暇,所以他们情愿树立法律的权威,只在必要时才召开公民大会。其他各种人只要拥有法律规定的一份财产就可以参加到政体中来,因此所有拥有了法定财产份额的人都在该政体中享有一定地位。一般说来,所有人都不得加入政权是寡头政体的做法,而人们如果没有财产的保证就不可能获得参政的闲暇。以上是一种形式的平民政体,其形成的原因也就是上述这些。另一种形式的平民政体有着次一级的选择标准,即所有在出身方面无可挑剔的人都可以加入政权,当然为了参政他们尚需拥有足够的闲暇时间。在这种平民政体中,法律具有统治的权威,因为城邦没有什么公共收入可用以供养各种行政官员。第三种形式的平民政体中,凡是自由人都有参政的资格,但由于上面提及的原因,实际上并非所有人都参与了行政统治,因而在这种政体中必然还是法律居统治地位。第四种形式的平民政体在诸城邦中出现得最晚。由于各个城邦的版图均大大超出了其原先的规模,兼之城邦的公共收入也大有起色,由于群众的势力日渐增长,所有公民都参与了政权,由于发放津贴,甚至包括穷人在内的公民们就得以拥有了充足的闲暇时间,共同参与了城邦的治理。而且,这种情况下的群众实际上尤其悠闲,因为他们无须因操心私产而在公共事务中受到拖累,然而富人就难免受到阻挠,以致常常无法出席公民大会和参加法庭审理。因此穷人大众就逐渐控制了政体,法律也就失去了它的权威。
  平民政体就有以上这么多形式,其必然的原因也就有这么多种。至于寡头政体,一种是大多数公民都拥有财产,但财产的数额还不算过大,这是第一种形式的寡头政体,它允许拥有规定的财产的人享有参政的权利,由于参与行政治理的人为数众多,因而在这种政体中必定是实行法治而不是实行人治。就人数而言,这种政体与一人统治的君主政体大不相同,而且公民们拥有的财产尚不足以使他们安享闲暇,同时也没有少到可由城邦供养的程度,所以人们必然会尊奉法律的权威,而不会企图由自己取而代之。若是城邦中拥有财产的人数减少了,而他们拥有的财产数额却反而更大,就会形成第二种形式的寡头政体。因为他们的势力越是强大,他们就要求有越多的权力,为此他们亲自主持挑选进入政权机构的其他人;由于他们还没有强大到可以抛开法律自行其是的程度,于是制定了一些自己可以操纵的法律。若是拥有财产的人数进一步减少,而这些人的财产数额进一步增大,就产生了第三种形式的寡头政体。一方面寡头们把持了各种官职,另一方面又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子女对父辈财产的继承权。当寡头们已经拥有了巨额的财产和无数的党羽时,这种权阀政体与君主政体就十分接近了,人治最终将取代法治。这是第四种形式的寡头政体,它与最末一种平民政体相对应。
  
  【7】在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之外还存在着两种政体,其中的一种是人尽皆知的,并被列为四种基本的政体中的一种——我所说的四种基本政体,指的是君主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以及列第四位的所谓的贵族政体。但是还可以举出第五种政体,它的名称为一切政体所共有(因为人们称之为公民政体)。由于这种政体并不常见,所以那些给政体归类的人没有注意到它,仅仅列举了四种政体;柏拉图就是这样。贵族政体这一称谓,很适合于我们在前面的讨论中提到过的那种政体——只有由单纯意义上最优秀的人构成的符合德性的政体才配称为贵族政体,而仅仅由相对于某种前提可称善良的人组成的政体就不能包括在内了;因为只有在单纯意义上最优良的政体中,善良之人与善良的公民才是同一的,而在其他的政体中,所谓善良的公民只是相对于其各自的政体而言。不过的确存在着某些政体,它们既不同于寡头政体,也不同于所谓的公民政体,人们称之为贵族政体,这种政体中的各种官员的选举不仅要看财富,而且要看个人的优秀品质。这种政体与上述两种政体都不相同,所以获得了贵族政体的称谓。有些城邦并没有把德性作为全体公民共同关心的目标,然而即使在这些地方也可以找到一些声名良好的贤良之人。一个政体只要考虑到财富、德性和平民这三项因素,就像在迦太基一样,便可以叫做贵族政体;而一个只考虑到其中两项的政体,如只考虑到德性和平民的斯巴达政体,也可以算做贵族政体,这种政体是平民主义和德性原则相混合的产物。以上是在第一种也是最优秀的一种贵族政体之外的另两种贵族政体,还有第三种形式的贵族政体,它倾向于寡头政体更甚于倾向所谓的公民政体。
  
  【8】让我们来讨论其余的两类政体,即通常所说的公民政体和僭主制或暴君制。我们这样排列,并不是因为方才提及的几种贵族政体都是这种公民政体的蜕变,而真实的情况是,上述所有的政体都有这样那样的错误,因而比不上正确的政体,于是它们都被列入蜕变了的政体之中,就像我们在一开始所说的一样,其他各种政体都是这些正确政体的蜕变。最后我们将讨论僭主制或暴君制,将它放在最后面是有道理的,因为我们这部论著研究的是政体问题,而僭主制或暴君制正好是所有政体之中最糟的一种政体。
  说明了我们为何采取这样的顺序之后,让我们由此开始讨论公民政体。鉴于以上已经明确论述了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故公民政体的性能也就比较清楚了。因为公民政体简单说来是寡头政体与平民政体的一种混合。通常人们把倾向于平民政体的这种混合政体称为共和政体,把倾向于寡头政体的混合政体称为贵族政体,因为教育和高贵的出身更经常地伴随着那些更加富有的人。并且,富人们差不多已经拥有了诱使人们为之而犯罪的诸般事物,由此博得了高尚、善良和通情达理的美誉。人们说,贵族政体意在给予那些最优秀的公民以超出他人的显要地位,而寡头政体也未尝不是由高尚而善良之人组成的。如果说一个不是由最优秀之人而是由穷困潦倒之人来执掌的城邦不可能建立起优良的法制,同样就应承认由最优秀之人当政的城邦不可能不实施优良的法制。不过即使制定了优良的法律,却得不到人们心甘情愿的遵守,也不能说是建立了优良的法制。因此优良法制的一层含义是公民恪守业已颁定的法律,另一层含义是公民们所遵从的法律是制定得优良得体的法律,因为人们也可能情愿遵从坏的法律。恪守法律可以分成两种情况:或者是恪守在人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最优良的法律,或者是恪守在单纯的意义上最优良的法律。
  看来贵族政体在各种名位的分配方面最能体现德性原则,因为贵族政体的准则即是德性,而寡头政体的准则是财富,平民政体的准则是自由。而在全部三种政体中,多数人的意见都能起作用。无论是在寡头政体、贵族政体还是在平民政体中,为参与政体之中多数人的意见所认可的东西都具有决定性的权威。在大多数城邦中,都存在着被人们称为公民政体的这种政体形式,这种政体仅仅混合了富人和穷人、财富和自由;而富人们在众人中往往如鹤立鸡群,取代了高尚而善良之人的位置。人们在一个政体中要求平等,大抵有三项理由,即自由、财富与德性,而第四项理由即高贵的出身只不过是上述中的两项的伴随结果,因为高贵的出身系于先辈的财富与德性;显然,混合了其中两项要素——富人与穷人——的政体应该说是公民政体,混合了全部三项要素的政体便可称贵族政体了,它比除了真正和原初的(贵族政体)形式外的任何其他政体都更配得上这一称谓。
  我们已经阐述了在君主政体、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之外的几种政体类型,指明了它们的性质,以及贵族政体同其他政体的差别和公民政体同贵族政体的差别,后两类政体之间显然没有太大的差别。
  
   【9】所谓的公民政体是以什么方式在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之外产生出来的,它是如何组建而成的,这是接下来我们要讨论的问题。只要明确界定了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马上就可以知道什么是公民政体;首先需要掌握这两种政体的各种细节,然后从二者中各自抽取一些性质或特征合在一起,就像把两半信符合在一起一样,就可以得到一个公民政体。这样组合或混合须遵循三个准则;第一个准则是同时采用平民政体与寡头政体的立法,比如在公审法庭方面。在寡头政体中,富人们如果不出席公审法庭就会被处罚款,而穷人即使出席也得不到津贴;可是在平民政体中,出席的穷人可以得到津贴,不出席的富人也不会被罚款。上述两种做法的共同点或中间点就属于公民政治的范围,它结合了二者的特征。以上是第一种组合的方式,另一种方式是寻求两种体制的折中方案,比如平民政体对公民大会的成员没有或只有很低的财产要求,而寡头政体则有极高的财产要求,二者之间毫无共同之处,但可以对二者进行折中。第三个准则是从两者中各抽取一些性质或特征,既从寡头政体的法律中也从平民政体的法律中抽取一些成分。例如,抽签分派官职可以说是平民政体的做法,而选举各种官员则具有寡头政体的性质;而且平民政体没有财产资格要求,寡头政体则有财产资格要求。贵族政体或公民政体则各自采用了以上的一个方面,从寡头政体中选取了其选举产生官员的做法,从平民政体中选取了不计财产资格的做法。
  以上是结合或混合的几种方式。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业已混合得天衣无缝的标准是,这同一种政体既可以被称为平民政体又可以被称为寡头政体。显而易见,可以如此通称的原因就在于完美的结合或混合。折中之中就已经有了混合,因为两个极端都在同一折中中表现出来。在斯巴达的政体中就可以看到这一点,很多人把它说成是一种平民政体,因为斯巴达的体制中带有许多平民制的色彩。比如,首先以儿童的抚养为例,穷人的孩子与富人的孩子受到同样的抚养,穷家子弟照样能接受这种方式的教育。在随后的岁月里,孩子们渐次长大成人,而教育的方式依然没有改变,富人的孩子与穷人的孩子在这方面没有什么区别;同样,在共餐制中,他们吃的是同样的东西,富家子弟的衣着也是任何一位穷人子弟都能买得起的。此外,两名最高行政长官是平民选出来的,而平民也参与或享有统治权(他们选举别人为长老,但自己在监察院中享有一席之地)。然而由于斯巴达政体也带有许多寡头制的特征,又有人称其为寡头政体。例如,所有的官职都依靠选举而无一依靠抽签,而且杀人和放逐的权力掌握在少数几个人手中,还有其他许多类似特征。在一个混合得很好的公民政体中,似乎应该同时具有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的特征,或者干脆都不具有;公民政体的维持无须借助外力,完全凭靠自身,就凭自身力量而言,也不能惟大多数人[105]的意愿是从——因为多数人的意愿也可能支持一个邪恶的政体,而应当是总的说来城邦的诸分子或成员中无一具有组建另一个政体的意愿。
  这里已经阐明了,应当通过什么方式来组建公民政体与
  有贵族政体之称的那些政体。
  
  【10】还需要讨论其余的一个类型,即僭主制或暴君制。关于这种体制没有什么好多说的,只不过既然我们把它作为各种政体的一个部分,就不得不在这部论著中有所涉及,把它作为我们讨论的一部分。在最初的讨论中,我们对王制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在那里我们考察了最称得上王制的一种体制,考察了王制对各城邦有利还是不利,以及应该建立哪种王制和在什么情况下建立王制,还有如何去建立一种王制。讲到王制时,我们也就涉及到了两种形式的僭主制,这是由于它们二者都根据法律来统治,从而很有可能转化为君王制。某些野蛮部族会推举一些独断专行的君主,古代的希腊也有过这种形式的君主,即所谓的民选邦主。这些君主彼此之间有一些差别,就其依据法律并受到臣民拥戴而言他们属于君王,就其听凭私意独裁专制而言又属于僭主或暴君一类。还有第三种形式的僭主制,它显得最像是僭主制,并与全权君王制相对应。这种僭主制的形成,在于某一个人在不受任何审查的情况下,独自统治了所有与其同等或比他更优秀的人,而且仅仅从自己的私利出发,毫不顾及被统治者的利益;这种独裁统治因而得不到人们的拥护,因为任何一位自由人都不可能心甘情愿地忍受这种暴虐统治。
  僭主制或暴君制就有上述几种形式,而且只有这几种形式,其理由以上已经说过了。
  
  【11】现在让我们来考虑,对于大多数的城邦而言什么是最优良的政体,以及对于大多数人而言什么是最优良的生活。当然我们既不能着眼于超出芸芸众生的德性,也不能着眼于以优越的自然禀赋为先决条件的教育,或者着眼于令人称心如愿的完美政体,我们考虑的范围仅限于大多数人都有可能享受到的生活和大多数城邦都有可能实现的政体。方才我们提到的所谓贵族政体,一方面非大多数城邦所能企及,一方面极其接近所谓的公民政体(因此把它们放在一起讨论)。实际上从同一些基本根据出发,可以推及我们讨论的所有问题。假如在《伦理学》[106]中我们没有说错,即幸福的生活在于无忧无虑的德性,而德性又在于适中,那么适中的生活必然就是最优良的生活——人人都有可能达到的这种适中。而且,无论是对于城邦还是对于政体来说,德性与邪恶的标准必定是相同的,因为政体可以说是城邦的一种生活。
  在一切城邦中都有三个部分或阶层,一部分是极富阶层,一部分是极穷阶层,还有介于两者之间的中间阶层。人们承认,适度或适中[107]是最好不过的,显然拥有一笔中等的财富实在是再好不过的事情了。这种处境下人最容易听从理性,而处于极端境况的人,如那些在相貌、力气、出身、财富以及诸如此类的其他方面超人一等的人,或者是与上述人相反的那些过于贫穷、孱弱和卑贱的人,他们都很难听从理性的安排。头一种人更容易变得无比凶暴,往往酿成大罪,而后一种人则易变成流氓无赖,常常干出些偷鸡摸狗的勾当。这两类罪行一则起源于暴虐,一则起源于无赖。这些人无论是在军事机构还是在文职机构中都难以管束,他们越是桀骜不驯,对城邦社会造成的危害也就越严重。在这些人之外,那些在力气、财富、朋友以及其他这类事情上时运亨通的也不愿受制于人,没有法能驾驭他们。这一点在他们幼时的家庭生活中就已见得,由于生活在骄奢淫逸的环境之中,他们哪听得进教师们的指点,更不必提约束。另一方面,那些时运不济之人又容易自暴自弃。从而一种人不知统治为何物,只能甘受他人奴役。另一种人则全然不肯受治于人,只知专横统治他人。城邦便不再是自由人的城邦了,而成了主人和奴隶的城邦;一方心怀轻蔑,另一方则满腹嫉恨。对于一个城邦至关重要的友爱和交往已经见不到了,而交往中本来就有友爱,然而一旦人们反目成仇,他们甚至不愿意走同一条路。一个城邦本应尽可能地由平等或同等的人构成,而中产阶层就最具备这种特征。所以我们说,由中产阶层构成的城邦必定能得到最出色的治理,这完全符合城邦的自然本性。这类公民在各个城邦中都是最安分守己的,因为他们不会像穷人那样觊觎他人的财富,也不会像富人那样引起穷人的觊觎,没有别的人会打他们的主意。他们不想算计他人,也无被人算计之虞。因此弗居利德的祷词说得好:
   家道小康,其福无量;
   栖身斯邦,但求安康。
  显然,最优良的政治共同体应由中产阶层执掌政权,凡是中产阶层庞大的城邦,就有可能得到良好的治理;中产阶层最强大时可以强到超过其余两个阶层之和的程度,不然的话,至少也应超过任一其余的阶层。中产阶层参加权力角逐,就可以改变力量的对比,防止政体向任何一个极端演变。因而一个政府辖有数量充足的家境小康的公民实在是极大的幸运,因为在有的人家财万贯有的人身无分文的地方,就可能产生极端的平民政体或登峰造极的寡头政体,从两种非常形式的政体中都可能产生出僭主制或暴君制来。僭主制可以产生于极其鲁莽的平民政体或暴虐的寡头政体,相形之下产生于合乎中道的或其中没有太大差别的政体的可能性就大大减小了,其原因在后面我们讨论政权的更迭时将会有所叙及。毋庸置疑,适中的政体是最优秀的政体,惟有这样一种政体才可以排除党争。凡是中产阶层庞大的地方,公民之间就很少有党派之纷争。由于同样的原因,大邦比小邦更少有党争,因为大邦中的中产者人数较多,而各个小城邦中全体公民很容易分成两派,他们要么属于穷人一派,要么属于富人一党,几乎没有中产阶层存身的可能。平民政体比寡头政体更加稳定和持久,就是因为平民政体中的中产阶层人数和中产阶层在政体中的地位都超过了寡头政体。若是一个政体中缺少了中产阶层,穷人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那么内乱很快就会发生,城邦也随即归于解体。中产阶层的优越性的一个证明是,很多优秀的立法者都来自中产的公民阶层;梭伦即是其中之一,他自己的诗可以用来作证;琉喀古斯也是一例,他本人并不是一位君王;还有加隆达斯以及大多数其他的立法家。
  从上述的讨论中不难明白,为何大多数的政体不是平民政体就是寡头政体。因为在这些政体中,中产阶层的人数常常少得可怜,而无论是哪一方——有产者或平民群众——占了上风,他们都会压迫中产阶层,按自己的意愿组织政体,于是要么出现平民制,要么出现寡头制。另外一个原因是,平民群众与富人们各自结党,彼此争执不休,无论哪一方制伏了其对方,都不会建立一个共同的平等的政体,而会把来之不易的政权作为胜利的果实,结果是一些人建立了平民政体,另一些人建立了寡头政体。此外,希腊居于领袖地位的大邦也只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建立各行其是的政体,一者建立了平民政体,另一者就建立起寡头政体;它们置诸城邦的共同利益于不顾,单单顾及自己的私利。由于这些原因,中间形式的政体就很少出现,也只在很少的地方出现过。希腊各邦的领袖中,仅有一人[108]曾经听从忠告尝试建立这样的体制。如今各城邦积习已深,几乎不再有人关心平等问题了,人人都企求统治他人,而一旦为人征服,也就服服帖帖地受治于人。
  以上已经讲清楚了,什么是最优良的政体及什么是这种政体的原因。关于其他各种政体——我们说存在着多种多样的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既然最优良的政体业已确定,就不难一一排定它们的好坏或良莠顺序了。愈接近合乎中道政体的政体必然愈好,而离之愈远的政体必然愈恶劣,而且我们的判断不是出于某一给定的前提。所谓给定的前提,我指的是有些人情愿选择某一种政体,而别的人完全可能觉得另一种政体更加有利,这样的情况真是再常见不过了。
  
  【12】紧接上面的论述,我们将要考察哪一种政体对哪一些城邦或哪一些人有利。首先让我们假定对于一切城邦或政体都相同的一条普遍原则,即城邦的各个部分维持现行政体的愿望必须强于废弃这一政体的愿望。任何一个城邦在构成上都有性质和数量两个方面。所谓性质,我指的是自由、财富、教育和良好出身,所谓数量指的是人数上的优势。性质和数量上的优势各自存在于组成城邦的部分中的某一方,例如出身低贱的人可能会多于出身高贵的人,穷人可能会多于富人,然而数量上的优势并抵消不了其性质上的劣势。所以,必须将二者联系起来考虑。一旦穷人在数量上的优势在比例上超出了富人在性质方面的优势,显然就会产生一个平民政体,这种平民政体采取何种形式则需视每一城邦中平民群众占优势的情况而定。例如,假若一个城邦的农民在数量上占优势,就会产生第一种形式的平民政体;假若工匠和受雇佣的劳工在数量上占优势,就会产生最末一种平民政体;由此可以类推其他各种中间形式的平民政体。然而在富人们在性质上的优势足以抵消其在数量上的劣势的地方,就会产生出寡头政体来,而这种政体的形式同样须视每种情况下少数寡头们占优势的程度而定。
  立法者始终应当把中产阶层纳入政体之中,他可以制定出寡头性质的法律,但一定得顾及中产阶层的利益和要求,即便他制定了平民性质的法律,也应该借助这些法律把中产阶层拉拢到政体中来。当中产阶层超过了其余两个阶层或者仅仅超过其中之一时,这种情况下的政体就有可能保持稳定。这样的政体不用担心什么时候富人会与穷人联合起来共同反对执政者,因为他们谁也不会愿意顺从对方,假如有这样一个能为双方共同接受的政体,那将是他们求之不得的事情,哪里还会去想改弦易辙。而且他们也不能忍受轮番执政的做法,因为他们谁也不信任对方。旁观的仲裁者在一切事情上都能得到双方最大的信赖,而中产阶层便正是这样的一个仲裁者。一个政体中各个部分或要素愈是融洽,这个政体就愈能持久。那些有志于建立贵族政体的人经常也会犯错误,不仅给富人们过多的权力,而且还蒙骗平民群众。一时的伪善必然会招致日后的恶果,富人的这种僭越比平民群众的僭越更能瓦解一个政体。
  
  【13】各种【寡头]政体用以欺骗平民百姓的方法共有五种,表现在公民大会、各种官职、法庭审判、武装和体育训练上。全体公民均可参加公民大会,然而只有富人不参加时才会被罚款,或者对富人的罚款更多更重。关于各种官职,凡是拥有了规定的财产的人就不许立誓辞谢公职,但穷人却可以这样做。富人们不担任法庭的陪审职司就会被罚款,穷人不出席公审法庭就不会受罚;或者像加隆达斯的法律一样,对不出席的富人课以重罚,对穷人则从轻处罚。在有些地方,所有登记在册的公民都可以参加公民大会和出席公审法庭,但是如果登记注册之后他们不出席公民大会和法庭审判,就会招致重罚。这种措施是为了用重罚来吓唬打算注册的人,通过阻止其注册就可以把他们排斥在公民大会和法庭之外。在武器的持有和体育训练方面,也存在着同样的立法。穷人可以不持有任何武器,但富人们不持有武器就会 受罚,而且,穷人不参加体育训练不会受罚,而富人倘若不参加就要受罚,结果是富人们由于担心罚款全都接受了体育训练,而穷人们由于没什么可担心的便没有接受训练。
  以上是寡头政体的立法者们采用的欺骗方法,与之相应,平民政体的立法者们也采用了类似的手法。穷人出席公民大会和公审法庭就可以领取津贴,富人即使缺席也不会受罚。显然,倘若有人想公正地调和两种做法,就应该兼收并蓄,对出席的穷人发放津贴,对不出席的富人课以罚款。如此一来,所有的富人和穷人就会共同参与政治活动,而假如依照以上做法,政权就会落入贫富双方中的某一方之手。一个这样的政体应该仅仅限于那些拥有重武器装备的人;关于财产要求,不可能有一个绝对的限额,但是可以通过权衡或考察制定出一个最高限额,以使有资格参加该政体的人数较不能参加的人数为多。如果不对穷人们横施暴虐,或剥夺其财物,他们即使不能分享各种名位也不致图谋不轨。然而要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因为政府机构的成员并非总是仁慈的。在战争期间,如果穷人们衣食无着,他们就会退缩不前,只有解决了自身的温饱,他们才会欣然出战。
  有些地方的政体不仅包括那些现役人员,而且包括已经退役的人员。马利亚人的政体就由这两类人员构成,但是各种官职则只有现役人员才能担任。在希腊最早的政体中,继推翻王权之后,战士成了主要的组成部分,这些战士起初都是骑兵,因为在当时的战争中,骑兵代表着城邦的军事实力和优势,而纪律松散的步兵几乎派不上用场;而且古时候尚且没有步兵作战方面的经验和策略,故武装力量均以骑兵为主。随着城邦的扩大,重装步兵的分量增加了,在政体中的地位也有所上升,这正是如上我们所说的公民政体在当时曾被称为平民政体的原因所在。古时的政体,自然会采取寡头制或君王制的形式,其时人口尚少,没有多少属于中产阶层的人,群众人少势微且缺乏组织,只好受治于他人。
  以上我们阐明了存在着多种形式的政体的原因,以及为什么在我们讲到的政体之外还有其他形式的政体存在(平民政体就不止一种,其他政体也是一样);此外我们还阐明了各种政体之间有哪些差别和分别出自什么原因,以及对大多数城邦而言,什么是最优良的政体,在其他形式的政体中,哪一些政体与哪一些人相适合。
  
  【14】把握了这些问题的有关基要后,接下来让我合乎顺序地既从共通的方面又单独地围绕个别情况来讨论政体问题。一切政体都有三个部分或要素,一个好的立法者必须考虑什么样的组合才对个别的政体有利。合理组合这些要素,就必定能得到一个优良的政体。各种组合方式的不同将造成政体形式上的不同。三者之中第一个部分或要素是与公共事务有关的议事机构,第二个要素与各种行政官职有关,它决定应该由什么人来主宰什么人或事,和应该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选举各类官员,第三个要素决定司法机构的组成。议事机构主管战争与和平、结盟与解盟方面的事务,它还兼管法律、死刑、放逐、没收、官员的选举和审查方面的事务。这些方面的权力必然要么归于全体公民,要么归于某些公民(例如委派给某一名或多名官员,或不同的事务委派给不同的官员),或者把某些事项交付全体公民审议,而把另一些事项交付某些公民去审议。
  把一切事项交付全体公民审议具有平民主义性质,平民百姓期求的就是这种平等。而具体的方式可以有许多种,所有人不必同时聚在一处,他们可以一个个地轮流行使这种权力,就像在米利都人特勒克利所创立的政体中一样。在别的一些政体中,行政官员们联合举行会议,审议各项事宜,不过所有公民均可轮流上台执政,从各个部族到城邦的最小部分或单位,直至一一轮到为止。而群众们的集会只限于讨论各种法律以及政体方面的事情,并听取行政官员们的汇报。另外一种方式是,全体公民一同举行集会,但仅仅限于官员的选举问题、立法方面的问题、战与和的问题以及官员的审查,其他事项则分别由一些特定的官员去审议,这些官员是从全体公民中选举产生的,或通过抽签产生。再有一种方式是,公民们集会商讨官员的产生和审查方面的一应事宜,并审议战争与结盟等问题,其他各种事情则留待各类官员处置,这些官员尽可能地通过选举产生,他们必须通晓其所掌管的那些事务。第四种方式是,全体公民举行集会审议一切事项,各类行政官员们没有任何裁决权,仅仅可以作一些初步的裁决[109];今天盛行的最末的一种平民政体采取的就是这种方式,我们把这种形式的平民政体比做寡头政体中的权阀制和君主政体中的僭主制或暴君制。
  以上的几种议事方式都具有平民主义性质,而由某些人来审议一切事项就具有了寡头主义性质。这样做同样可以有多种不同的方式。当议事人员只须拥有适量的财产并通过选举产生时,由于财产资格要求适中,就会有众多的议事人员,他们会遵从法律而不是试图更改,任何拥有规定的财产数额的人都在政体中享有一席之地,这种形式的寡头政体由于其温和适中颇有几分公民政治的意味。然而当只有某些特定的人选而非全体公民才有资格参与议事时,尽管他们依然像前一种情况一样遵从法治,但寡头主义的特征已经很突出了。当议事人员只是从掌握了议事权的人中间自选自任,且当子女可以继承父辈的权力,并且他们的权力超越了法律时,这种体制必定是彻头彻尾的寡头政体。又如,由特定的人审议特定的事情,例如,战争与和平、官员的审查等事项由全体公民审议,但官员们主管其他一应事宜,这些官员或经选举或经抽签产生[110],这就具有贵族政体或公民政体的性质。假如某些事项交由选举产生的官员审议,另一些事项交由抽签产生的官员审议——或者是没有限制条件的抽签,或者是对参加者有筛选条件的抽签,抑或交付选举产生和抽签产生的官员共同审议,那么这类做法就既有贵族政体性质,又有真正的公民政体的性质。
  以上分述了各种政体的议事机构及方式,按照我们的规定,看来每一种政体都有不同的议事方式。以如今被认为最是平民政体的政体而论(我指的是平民的权力在其中超乎法律之上的那种平民政体),对之有利并且能够改进议事职能的方式是采纳各种寡头政体在法庭审判方面所采取的那种方法。在寡头政体中,富人们被期望出席法庭审判,于是就有了罚款的办法;而平民政体则给被期望出席的穷人发放津贴。平民政体在公民大会方面同样应该采纳这种做法,因为假若所有人都共同参与议事,结果自然会更加妥善;即是说,一方面让平民百姓与著名人士[111]一起议事,一方面也使这些著名人士加入了群众的行列。选举议事人员的做法对平民政体也是有利的,或者采取抽签的方法,从城邦的各部分或阶层中分别抽出相等的人数;倘若平民的人数远远超过了杰出公民的人数,那么就不应对所有人发放津贴,而只应给那些在数量上正好与著名人士成比例的平民发放津贴,换言之,应该以这种办法剔除那些多余的平民。在各种寡头政体中,通常的做法是或者从群众中预先指定一些人担负议事职务;或者像某些城邦那样,设置一类名为预议官或法监的官职,而公民们则审议这类官员预先审议过的事项,这样一来,平民也享有了议事权,就不会去扰害政体的各项成规。再者,在寡头政体中平民群众在表决时要么赞同当权者的提议,要么不能通过与这些提议相抵触的决议;即或所有公民均可参加商议[112],而真正的议事权却掌握在官员们的手里。而且,与各种公民政体措施相反的措施都可以在寡头政体中采用,群众在表决时可以拥有否决权,但不能拥有赞同或肯定的决议权,他们的决议还须再由官员们加以审定。而各种形式的公民政体的做法正好与此相反,少数人拥有否决权但是没有肯定的权力,在任何时候都是多数人持有肯定的决议权。
  关于作为政体主要构成部分的议事职能,姑且就作这么些规定。
  
  
  【15】接下来我们要考察各种官职的分配问题。因为这也牵涉到政体的一个部分或要素,并有着多种多样的差别——在官职的数目、权力的范围、官职的任期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别;每一种官职都有一定的任期,有的为六个月,有的时间稍短;有的为一年,有的城邦的官职任期更长。应当研究,各种官职的任期应为终身制或长时期还是应为短时期,应由同一些人多次担任同一些官职还是不应允许同一人两次担任同样的官职,而只能有一次任职机会。此外,关于官员的委任也有多种差别,譬如官员应从什么人中产生,由什么人来任命,以及以什么方式任命等等。面对所有这些问题,我们必须能够分清各种可能的方式,才能依此确定哪一些方式对哪一些形式的政体有利。再者,什么样的职位可称“官职”?这是一个难以界定的问题。一个政治共同体必须设置多种官职,而且并非所有通过选举或抽签产生的人都可以称为官员。首先以祭司为例,他们就与政治上的官员有所不同;再如,合唱队的领班和传信人,甚至包括经过选举产生的出访使节都不算是行政官员。政治上的主管人员有的专管全体公民在某一方面的行为,比如在疆场上指挥全军的将军,或者是专管某一部分公民,比如妇女法监和儿童法监;有的则主管城邦的“家政”,很多地方都有选举产生的谷物主管;还有一些低贱的官职,富人们往往会安排奴隶们担任这些差使。在单纯的意义上,最称得上行政官员的是那些在其些事情上拥有审议、裁决和任命等权力的主管人员,尤其是最后一种主管人员,因为任命更具有统治或当权的性质。不过在实际应用中上述区分并没意义,因为谁也不会为字面上的含义去打一场官司,尽管这些东西在思想方面是有些讲究的。
  一个城邦应有什么性质的官职和应有多少种官职,哪些官职为必需哪些并非必需,这些问题对于构成优良的政体很有用处,而一个考察所有政体尤其是那些小城邦的政体的人会更加看重这些问题。各个大邦可以在每一件事情上都设置一类官职,这样做也是必须的,因为大邦的公民为数众多,多设官职才能提供众多的任职机会;因而,大邦中有些官职一个人要离职很长时间才可能再次出任,有些官职一人只能担任一次。当然,由一人专管某一方面的事务比兼管多种事务更为妥当。而在小城邦中,把多种官职合并为少数几种也是必要的,因为小邦中人口稀少,难于让很多人出任诸般官职,从哪里去找足够的人选来接替他们呢?有时候,小城邦也需要有与大邦相同的各种官职和法律,不同的是,一者经常需要这些官职和法律,一者只是经过很长的时间后才偶尔需要它们。因此,完全可以让同一些人兼管多项事务,而这些职责彼此间并无妨碍。在人口稀少的地方,难免会把各类官员一物两用[113]的。
  假如一个人能说出每一城邦必须有多少种官职,以及哪些官职并非城邦必需但也有其用处,那么他就不难知道哪些官职适于合并为一种官职。他还不应忽视,哪一类事情可以由当地官员一并兼管,哪一类事情在全邦内只需由惟一一位官员掌管。以市场的监管为例,应该在不同地方任用不同的官员呢,还是应该在全境内只设一名官员负责所有的市场?又如,官职应当依据事还是依据人来划分?我指的是应当由一人来主管秩序或风化问题还是应由一人主管儿童而由另一人主管妇女。又,对应于各种形式的政体,每一政体的官职的种类彼此间有没有差别?比如,在平民政体、寡头政体、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中分别执掌权力的官员是否彼此相同,尽管他们并不是从彼此平等或同等的人们中选举出来的,而是分别来自不同的阶层——如贵族政体的官员来自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寡头政体的官员来自富人,平民政体的官员来自自由人;或者,根据各种不同的统治方式,不同的政体的官职在种类上是否彼此相异?在有些方面,设立同样的官职对不同的政体的确是有益的,但在另一些方面就不合适了。同样的官职在有的政体中拥有极大的权力,在另外的政体中却只有很小的权力。
  有一些官职只为某类政体所独有,在其他政体中是见不到的。比如平民政体中就没有预议会,只有平民性质的议事会;因为应当设立这样一个机构代替平民预先审议各类事务,以免百姓们荒废了本业,然而操纵在少数人手里,这种机构就有了寡头主义性质。而参加预议的人必定只是少数,故预议会只为寡头政体所独有。在两种行政机构都存在的地方,预议会要高于议事会,因为议事会具有平民性质而预议会具有寡头性质。而在极端的平民政体中,平民群众自己举行集会过问一切事项,议事会的权力也就归于消失。倘若公民大会的成员由于领取津贴可以不愁吃穿,他们就会染上开会的习惯,甚至荒废了本业,常常聚集起来商讨诸般事宜,事事都要亲自作出裁决。监护妇女与儿童或其他这类事务的官员就为贵族政体所独有,平民政体则没有(因为怎么可能阻止穷人家的妇女与儿童离家谋生呢?),寡头政体中同样没有,因为富人们的家眷子女过惯了骄奢的生活。
  关于这些事情就讲这么多吧,这里让我们来详细研究官员的任用问题。以三方面的标准去衡量,所有不同的任用方式必然是出自这三个方面的相互关联。其中第一个方面是由什么人来任命各类官员,第二个方面是从什么人中间选拔官员,剩余的一个方面是以什么方式任命官员。上述三方面标准中的每一项又可以进一步分出三种差别来:(1)由全体公民或某一些公民来任用行政官员;(2)从全体公民或者从合乎财产、出身、德性等方面规定条件的某些公民中选用官员,或者规定诸如此类的其他条件,就像麦加拉那样,只从被放逐后返回母邦的、曾经同平民主义者作过斗争的人中选用官员;(3)或者通过选举或者通过抽签任用行政官员。上述差别还须归类合并,我是说有的官职由某些人任命而有的由全体公民任命,有的从全体公民中选举产生,有的从某些公民中产生,有的通过选举,有的通过抽签。
  以上每一种差别又可以分出四种方式。[114]或者由全体公民从全体公民中选举产生行政官员,或者由全体公民从全体公民中通过抽签确定行政官员;又及,从全体公民中选用官员时既可以分部分进行,比如按部族、街坊和宗祠进行,直至所有公民都轮到为止,亦可以一直从全体公民中选用;有时以这种方式有时以那种方式进行(即是说以选举的方式或以抽签的方式进行)。再如,若是由某些人来任命行政官员,他们或者可以从全体公民中通过选举的办法来任命官员,也可以从全体公民中通过抽签的办法来任命官员;或者,从某些公民中通过选举任命官员,或从某些公民中通过抽签任命官员;或者,某些官员以这种方式产生而另一些官员以那种方式产生——我指的是某些官员从全体公民中选举产生而另一些通过抽签产生。于是,除去合二为一的数种方式外,我们一共举出了十二种任用官员的方式。这些方式中,有两种[115]具有平民性质,即由全体公民从全体公民中通过选举或抽签的办法来任命行政官员,或者同时采用两种方法,即是说有些官员通过选举产生而另一些官员通过抽签产生。又如,不是同时从所有公民中或从某些公民中或通过选举或通过抽签或兼取两种方式来一并任命所有的官员,而是有些官员从所有公民中产生而有些从某些公民中产生,有些通过选举有些通过抽签,有些兼取两种方式(我是说既采用选举又采用抽签的方式);以上方式具有公民政治性质。而有的官职从全体公民中或通过选举或通过抽签或通过这两种方式(一些通过选举另一些通过抽签)产生的做法就具有寡头性质,兼取两种方式任用官员就更有寡头性质。有的官职从全体公民中选任,有的从某些公民中选任的做法属于倾向贵族政体的公民政体,或者有些官职通过选举有些通过抽签。某些官职从特定的人选中选举产生和某些官职从特定人选中抽签产生(当然这种办法不见得会在寡头政体中出现,但性质还是一样的),是寡头政体的做法,或者由某些人从某些特定的人选中兼以选举和抽签两种方式任用官员。而由某些人从全体公民中或者由全体公民从某些人中选举产生官员的做法就具有贵族政体的性质。
  以上是任用行政官员的各种不同方式,它们分别对应于各种不同的政体形式。要想知道哪种方式对哪种形式的政体有利或应当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任命行政官员,就必须清楚各类官职的职权是什么。所谓官职的职权,我指的是诸如财政或防务方面的权力;例如将军的职权就不同于管理市场上契约的官员的权力。
  
  【16】在城邦政体的三个部分或要素中,余下需要考察的就是法庭审判了。我们将依据以上确定的方式进行考察。法庭审判方面的差异也可以用三项标准去衡量:(1)法庭由什么人组成;(2)法庭审理什么事情;(3)法庭的成员以什么方式产生。所谓法庭的组成,我指的是由全体公民组成或由某一部分公民组成;审理对象指的是法庭有多少种形式;任用方式或为选举,或为抽签。
  首先让我们来确定到底有多少种形式的法庭。总共有八种形式:一种是审查行政官员的法庭;另一种法庭处置违犯城邦共同利益的犯罪;再有一种法庭负责处置所有牵涉到城邦政制的案件;第四种法庭处置由行政官员或私人投诉的刑事案件;第五种法庭处置各种私人契约方面的讼案,这类案件往往相当重要;在上述各种法庭外,还有一种法庭审理凶杀案件,一种审理涉外案件。凶杀案件有数种形式,既可以由同一些法庭审理也可以在不同的法庭中审理;有的凶杀案出于蓄意,有的则是无意的;罪犯业已招供,而审判官员却意见不一;第四种形式的处理凶杀案件的法庭专门审判那些杀人后逃遁他乡后又归来的罪犯,例如据说雅典曾有过的“弗里阿托”[116]法庭,不过这类案例在大的城邦中一直是很少见的。专门审理涉外案件的法庭也分成两种,其一受理侨民之间的讼案,其二受理侨民与邦民之间的讼案。此外,在所有上述各种法庭之外,还有第八种形式的法庭,受理私人契约中的细小纠纷,争讼的币额仅在1德拉克玛至5德拉克玛之间,必须得到判决的案件也可能稍大一些,但不需要有多名陪审员或法官。
  对于这类审理细小契约讼案、凶杀和涉外案件的几种法庭无须赘述,而前几种关系到城邦政治的法庭则须详加阐述。对这些案件如果处置失当,就会在政体内引起分裂和骚乱。
  由全体公民组成法庭按以上区分的形式审理一切讼案,必然或者通过选举或者通过抽鉴来决定陪审官员,或者有的通过选举有的通过抽签。或者,这些人只能审理某一类案件,依然或通过选举或通过抽签产生。这样的话,就有四种任用陪审官员的方式,即使只从部分公民中选用陪审官员也会有同样数目的方式。再者,也可以只从某些公民中通过选举挑选陪审官员来审理一切讼案,或者从某些公民中通过抽签挑选陪审官员来审理一切讼案,抑或在某些情况下通过选举而在另一些情况下通过抽签;甚至在审理同一些讼案时有的法庭也既采用选举又采用抽签的办法。以上这些方式如我们所说正好与前面提到的那些方式相对应。
  此外,我们还可以把上述各种任用方式相互合并,比如有些官员可以从全体公民中选拔而另一些从某些公民中选拔,抑或兼取两种办法——譬如同一法庭中的成员有的从全体公民中产生而有的从某些公民中产生;而且,选拔的方式也既可以是选举也可以是抽签,抑或兼用两种方式。
  以上列举了组成陪审法庭的所有可能的方式;其中第一种方式属于平民政体,即从全体公民中选用陪审官员来审理一切讼案;第二种方式属于寡头政体,即由某些公民组成的法庭来审理一切讼案;第三种方式属于贵族政体或公民政体,即所有的陪审官员之中有的从全体公民中产生,有的从某些公民中产生。
  
  注释:
  [97]genos,英译genus,在现今的逻辑学及生物学中译作“属”。
  [98]metamanthanein,丢下或忘掉一样东西转而去学另一样东西,直译应为“改学”。此处意指先学得不好后又往好里学,“补习”就更能达意。
  [99]指柏拉图,见《政治家篇》,302E10~303B5。
  [100]柏拉图:《国家篇》,369D9~E1。
  [101]hopliteuein,拥有重武装。古希腊重装步兵的武装是持有一枝长矛和一张巨盾。重武装也指拥有全副甲胄。
  [102]原文未提及第六部分。
  [103]toeethos,习惯或风俗。
  [104]参见1272b10及注。
  [105]省去了“eksoothen”(外在的)。
  [106]《尼各马科伦理学》,1101a14~16,1153b9~21。
  [107]to metrionkaitomeson, metrion意为合乎限度或谦恭有度,meson 为中点,加上冠词to 形成的词组tomeson意为“适中”。参见 1309b19处及注释。
  [108]难以确定此人究竟是谁。
  [109]proanakrinein,意为“预先的判断(裁决)”。
  [110]牛津本为me klerotoi(不经抽签),但抽签制为平民政体所独有,故从B.Jowett作“或经抽签”。
  [111]gnoorimoi,为人所知的人。或作“显贵阶层”。
  [112]“sumboule”(商议,共议)与“bouleuesthai”(议事,审议)之间的差别在于后者有决定权。
  [113]obeliskolukhnia,当时希腊常见的一种工具,既可作烤肉用的叉(obeliskos),又可竖立起来作支撑灯盏的柱(lukhnia)。
  [114]从此以下至1300b5,其间原文多有重复缺漏,诸校释家往往各有删补。
  [115]牛津本作“三种”。
  [116]en phreattoi,在比雷埃夫斯港,一个曾出走他乡的人因杀人罪受控,被允许在船上向岸上的法官自行申辩,这被称为“弗里阿托”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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