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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智之旅
46761号馆文选__译著__政治学

政治学(第二卷)

颜一 译

  第二卷
  
  【1】我们打算考察,对于那些最能遵照其意愿而生活的人来说,最好29的政治共同体是什么。所以我们还有必要考察其他的政体,既包括那些在人们认为治理良好的城邦中有人实施的形式,也包括有人讲到过并加以称颂的别的形式,于是什么是正当的和有用的就明白了。人们不必以为,我们寻求它们之外的某些东西意在炫耀才智,我们从事这一论题只是因为现存的政体及学说都有弊端。
  我们从这个论题的自然开端来着手研究。所有的公民必然地要么共有一切,要么不共有任何东西,要么共有某些事物而不共有另一些事物。显然他们决不可能没有任何共有之物,因为政体是一种共同体,它首先必须要有一个共有的处所,因为城邦要位于一个地方,而公民就是那些共有一个城邦的人。一个秩序井然的城邦是否应当共有一切事物,抑或只是共有某些事物,而并不共有另外一些事物呢?因为公民们可以彼此共有妻子、儿女以及财产,就像在柏拉图的《国家篇》[30]中苏格拉底所倡议的那样,应当共享妻儿财产。是我们现在的状况好呢,还是那种符合《国家篇》中所提出的法律的状况好呢?
  
  【2】在妇女的公有方面存在着多种棘手问题,苏格拉底据以论证这种制度的理由显然不足为据。而且,作为一种达到目的的手段(他将此手段归于城邦),照其所说,是无法实施的,而且,人们应如何去确解它,他并没有作出说明。我指的是苏格拉底推论的前提,即,整个城邦最大限度地齐一就最优良。但是,一个城邦趋于并达到了整齐划一将会不再是一个城邦了,这是很显然的。因为城邦的本性就是多样化,若以倾向于整齐划一而论,城邦将变成家庭,家庭又将变成个人。因为我们说,家庭比城邦、个人比家庭更是“一”。所以,即使我们能够达到这种齐一性也不应当这样去做,因为那将使城邦毁灭。
  其次,城邦不仅是由多个人组合而成,而且是由不同种类的人组合而成。种类相同就不可能产生出一个城邦。城邦与军事联盟不同。军事联盟的作用在于数量,即使属类上相同也没关系(因为联盟是为了相互援助),这就像哪边的分量重,天平就会压向哪边。(同样,城邦和民族不同,一个民族并不必须使其人口都按村落为生,而是可像阿卡狄亚人那样为生。)一个统一体所由以构成的元素在种类上是不同的。平等互惠原则,正如我在《伦理学》[31]中所说过的那样,之所以是城邦生存的基础,原因就在于此。甚至在自由人以及与其地位相同的人之间这个原则也适用。因为他们不可能同时全都执政,而必须按年度或在其他时期或按某一顺序轮番为治。按照这种方式,结果是人们全都是统治者。这就好像鞋匠和木匠交换了他们的职业,同一个人并不总是做鞋匠和木匠。政治共同体最好也应当这样,很显然,可能的话最好由同一些人一直执政,但是,根据所有公民天生平等的理由,这并不可能,同时,所有人都共享统治权才是公正的(无论统治是件好事还是件坏事)。在这里就是仿照这一点,同一些人轮流当政,不当政的也像是同样一些人了[32]。因为一些人统治,另一些人轮流被统治,就像有了不同一些人似的。当他们担任某种官职时也是如此,因为当政的职位各种各样。所以,很显然一个城邦并不像有些人所认为的那样在本性上是齐一的;他们所说城邦的至善实际上不过是使城邦毁灭而已。每一事物的善一定是使其得以保存的东西。再有,从另一种观点来看,追求城邦的这种极端齐一性显然并不是某种好事;因为家庭要比个人更为自足,城邦又比家庭更自足;而且只有在共同体达到了足够自足时,一个城邦才能形成。如果人们更愿追求更加自足的东西,那么就更该追求较小而不是较大程度的齐一性。
  
  【3】对于共同体来说,即便达到最高程度的齐一性最佳,也不可能由所有人在同一时刻说“我的”和“不是我的”而从道理上加以证明,这一点,按照苏格拉底的观点,正是城邦完满一致的标志。因为“所有人”这个词有两层含义。如果说作为每一个人,苏格拉底企求的东西差不多马上就可实现;每个人都将称同一个人为他的儿子,并称同一个人为他的妻子,而且也这样称呼他的财产以及一切归到他名下的东西。但是,那些共同拥有妻子和儿女的人决不会这样说话;那将是“所有人”而不是其中的“每个人”,同样,对于财产也将是“所有人”而不是其中的“每个人”。“所有人”就像一些别的词,如“双”、“奇”、“偶”,具有双重意义。由于有两种意义,在论证过程中会造成推论错乱。因此所有人都称同一事物为“我的”固然很不错,但在一个意义上是不可能的,在另一意义上也并不能导致某种和谐[33]。这个提议还有另一种缺陷。一件事物为最多的人所共有则人们对它的关心便最少。任何人最主要考虑的是私有的东西,对公共的东西则甚少顾及,如果顾及那也是与他个人相关。除了其他一些考虑外,人们一旦期望某事情由他人来经手,那么他便更有可能忽视这一事情。正如在家庭中的情况一样,侍从成群常常不如少数奴仆得力。如果每个公民都以上千个人为儿子,而谁都不是他个人的儿子,任何人都同等地是任何人的儿子,那么所有人都会同样地得不到关心。而且,每个公民这样说健美的或丑陋的孩子是“我的”,他自己不过是全体中之一员而已。同一个孩子将是我的儿子,是某某人的儿子,是千个人中每个人的儿子,或者是城邦中所有人的儿子,甚至对此也并不能肯定。因此他不清楚谁碰巧生过一个孩子,或者,生下的孩子是否存活下来了。那么,每个人都用这种方式说“我的”,使得一个人与两千个人或一万人具有同样关系,或者像现在城邦中一样使用“我的”这个词,哪样更恰当呢?因为通常一个人所称的儿子另一个人称之为兄弟或堂兄弟或依据其他某种亲属关系(不论是血亲还是姻亲)称之为亲戚,或是他自己的或是他亲戚的亲戚,此外还有人称之为同宗族的人;做某个人的堂兄弟比起做那样的儿子要强多了。而且也不可能防止兄弟子女和父母相互认出,因为子女长得和生了他们的父母相像,他们必然能够找到他们相互间关系的凭证。有些探测地理的人说这是事实:在利比亚的上部某地女人为公共所有,然而人们还是将出生的孩子按照容貌相似,而各自归属其父。有些妇女以及其他一些雌性动物,例如,牝马和母牛,有着极显著的特点,所生出的后代酷肖生亲,被称为“贞马”[34]的法尔萨罗牝马便是一例。
  
  【4】还有一些别的疑难,也使得那些倡导这种共同体的人难以自圆其说,即有意或无意的伤害与杀人,以及争执和诽谤,当这些行径是针对父母或近亲时就属于罪大恶极,若是发生在非亲属之间就不那么罪大恶极了。而且,和知道是亲属关系相比,在不知道是亲属关系的情况下这些行径必定更容易发生,当这些行径发生后,一旦知道其间具有亲属关系,那么便会对他们按例加以处罚,如果不知道其间具有亲属关系,情况就会完全两样。再有,苏格拉底在使孩子变为公共所有之后,他仅仅禁止情人们发生肉欲关系,却又允许父子间或兄弟间相互爱恋、亲昵,这是何等荒谬呢?再没有比这更不光彩的了,即使仅有爱恋也很不光彩。而且更令人奇怪的是,禁止这种交合并不因为其他任何原因,而是由于它产生极度强烈的快乐,就仿佛父子或兄弟间的关系可以忽略不计似的。[35]
  妻子和儿女的这种公有制似乎更适合于农夫,而不适合卫士,因为共有妻室儿女友爱就会减弱,被统治者正该这样以顺从统治而不至于犯上作乱。一言以蔽之,这种法律的结果必定与良好法律所应有的结果相反,也有悖于苏格拉底认为应该对妇女和儿童这样规定所依据的理由。我们相信,友爱乃是城邦最高的善,而且是消除城邦内乱的最佳手段;苏格拉底极其赞赏城邦的齐一性,他说,似乎这乃是由友爱所造成的。但他所赞许的齐一性很像《会饮篇》中情人间的那种,根据阿里斯托芬的描述,情人们充满热爱,渴望着欢聚,由二人合为一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或一方必将归于消失。然而在城邦中,如果人们公共拥有妇女儿童,友爱就会变得淡漠,父亲理所当然地不会说“我的儿子”,儿子也不会说“我的父亲”。就像一小杯甜酒,掺入大量白水中,就尝不到甜酒的滋味了,所以,在这类政体中,建立在这些称谓上的亲属关系将不复存在;父亲对儿子,儿子对父亲以及兄弟之间必定极少关心。一件东西要引起人们关心和钟爱,主要有两点,即他是私人的并且是珍贵的,然而在这样的政体中这两者都不具备。
  再次,孩子们出身的变更,即当他们从农工出生而又成为卫士,或从卫士降为低等,安排起来将极为困难;给予者或变更者当然知道给哪些人做了哪些变更。而且我们在前面提到的伤害、乱伦、杀人,在他们中会更频繁地发生,因为被予以变更阶层者与从卫士降入低阶层者不再称原阶层的公民为兄弟、儿子、父亲和母亲,因此他们很容易犯下由于亲属关系的这类罪行。我们已经讨论了妇女和儿童的公有,关于这个问题就到此为止吧。
  
  【5】接下来我们考虑财产方面的问题。最好的政体中应当建立什么样的财产制度,公民们是否应当共同享有财产呢?这个问题可以撇开有关妇女和儿童的法规来讨论。依现行的方式,假如妇女儿童属于各个家庭,那么共同拥有和使用财产是否更好呢?例如,土地划归个人占有,而产品则存入公共储库以供消耗;现在有些民族就实行这种制度。或者,土地为公共所有,而且共同耕作,而产品则分配给个人以供他们各自享用;据说某些野蛮人就是实行这种形式的财产共有,或者,土地和产品均属公有。
  在耕种者不是所有者时,情况就不相同,而且易于处理,但在他们为自己而耕种土地时,有关所有权的问题就会引起极大的纠纷。如果他们不能平等地享受和辛劳,那么在享受方面多劳少得的人就必然会抱怨少劳多得的人。的确,那些生活在一起并共享一切[36]尤其是共享财物的人,总会有极大的麻烦。合伙旅行的人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他们总有这样那样的事端,为途中生出的鸡毛蒜皮的小事争吵。关于仆人也是一样,最容易引起我们发怒的仆人,乃是那些在日常生活中与我们接触最多的人。
  财产公有就会有这些以及其他诸如此类的麻烦,现行的方式,如果按照良好的习俗和法制加以改进,则会好得多。那将具有两种所有制的好处,我指的是财产公有和私有制。财产在某种意义上应当公有,但一般而论则是私有的;因为一旦每个人的利益各自分清了,人们就不会相互抱怨,而且由于大家都关心自己的事务,人们的境况就会有更大的改观。然而,为了德性,而且在使用方面,正如一句谚语所说的,“朋友将共同拥有一切”。如今在一些城邦中就隐约有这样的规定,表明这并非不能实行,相反,在治理得好的城邦中,有的已经存在,有的可以增订。因为,虽然所有的人都有自己的财产,但他会将有些东西交由其朋友支配,同时他还会和另外一些人共同使用财物。例如,斯巴达人[37]就像使用自己的东西一样使用别人的奴隶、马匹以及狗;当人们在旅途中缺乏食品时,他们可以在任何乡间的庄稼地里寻找到食物。显然财产私有而公共使用的制度更为可取;立法者的专门任务就是造就这样的人。再有,人们一旦认为某一事物为他自己所有,他就会得到无比的快乐;因为自爱出自于天性,而非徒劳的情感,尽管自私应当受到责难。但自私并非是真正的自爱,而是爱得超过了应当的限度,就像贪财者对金钱的喜爱一样;可以说,所有人都喜爱这一类东西。而且,为朋友、宾客或同伴做事或帮忙会令人感到莫大的喜悦,而这只有在财产私有时才会发生。而城邦弄得过度齐一就不会有这些事情了。此外,另两种德性在这样的城邦中也显然会消失,其一是对妇女的克制(因克制而回避他人之妻乃是一种可敬的行为);其二是在财产方面的慷慨[38],人们将不再有慷慨的行为;因为慷慨就是利用财产所做之事。
  那样一种立法看来赏心悦目而且仁爱[39]。人们听到后十分愉悦,相信所有人将会以某种奇妙的方式成为所有人的朋友,当听到有人谴责种种政体中由于财产未能公有引起的现存弊端时更会如此,我指的是关于违反契约和作伪证的诉讼以及向富人谄媚这一类时弊。然而,这些时弊,并不是由于缺乏共产制度,而是由于邪恶。我们的确可以看到,与大多数拥有私人财产的人相比,那些拥有共同财物的人之间存在着频繁得多的争执,虽说他们只占少数。
  再者,不要只讲到罪恶,而且还应当考虑到人们将失去的好处。那种生活显然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苏格拉底由以出发的前提是不正确的。无论就家庭还是就城邦来说,应当存在着某些方面的齐一性,但不是所有方面。一个一味企求齐一性的城邦将不再是一个城邦,或者虽然还是城邦,却差不多是不算城邦的劣等城邦,就像有人把和声弄成同音或把节奏弄成单拍一样。城邦,就像前面所说的那样,在于多样性,应当通过教育来达到共同一致。奇怪的是制订这种教育制度的本以为这种制度可以使城邦趋于修明,但现在却想凭着这类规定,而不是靠哲学或习俗与法律来达到目的,就像在斯巴达和克里特那样,立法者凭借共餐制将财产变为公有。有一点绝不该疏忽,如若这些是好的,经历了那么多时间和年代,人们就不该对它们一无所知。因为几乎所有事情都已被发现出来,尽管有一些并没有汇集在一起;另一些虽为人知道却未加应用。如果能从先例中看到建立过的这种形式的政体,这个问题就会豁然明朗。因为,如果不把城邦的要素分开和分配给共餐团体、各宗族和各部落,立法者就不可能建造一个城邦。然而,这种立法不过是禁止卫国者务农罢了,这在斯巴达正在试行。
  但是,苏格拉底并没有说过,而且这也是难以说明的问题,即,在这种共同体中的一般的政体形式是什么。公民中非卫士者是多数,对于他们也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农夫是否也应当共同拥有他们的财产抑或每个人都应有自己的财产?他们的妻室儿女是公有还是为个人所有呢?如果按同一方式共有一切事物,那么他们和卫国者又有什么不同呢?或者他们顺从了统治又能得到什么呢?或者,他们明白了什么道理而要顺从?除非统治者采取克里特人的明智政策,即让奴隶和他们在别的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只是禁止他们进行体育锻炼以及拥有武器。另一方面,如果下等阶层,在婚姻和财产方面和其他各城邦相同,那么这种共同体将是怎样一种形式?这样会不会在一个共同体中必然存在两个城邦,而且彼此敌对呢?他让卫国者变成了一种监管者,而农夫、工匠以及其他人才是(普通)公民。如果是那样,那么诉讼、争执以及苏格拉底所谴责的在其他城邦存在的所有罪恶,在他们之中照样会发生。他的确说过,通过教育,公民们就勿需多种法规约束,例如城市法规和市场条例以及其他这类法规;然而他仅仅将这种教育限于卫国者。再次,他认为农民拥有财产的多少得根据所缴纳贡物的多少来定。但是如果那样的话,他们就会很容易变得比赫洛底[40]和柏奈斯底[41]或其他地方的奴隶难以控制得多,也妄自尊大得多。而且妻子、财产的公有制对于下层来说是否也和上层一样必需呢?还有一些与此相关的问题,即针对这些人的政体、教育和各种法律是什么呢?苏格拉底根本就没有阐明这些。对此有所发现确不容易,而它们的性质也并非不重要的,假如要保证卫国者的共同生活的话。
  再次,如若妻子共有,而财产私有,那么在男人忙于农活时谁又来料理家务?如若农夫们的财产和妻子都共有那会怎么样呢?再有,这也是很荒谬的,即把人和动物进行类比,认为男女应当从事同样的活计。因为动物根本就不需要料理家务。而且,苏格拉底所构想的统治也包含危险性;因为他让同一些人永远统治,这在那些无甚品位的人们中经常会引起事端,在性情刚烈而勇武的战士们中就更会如此。然而,他规定为统治者的一定总是同一些人,这是很显然的,因为神用金子铸造人的灵魂时并非此时将金子熔入某个人,彼时又熔入别的人,神总是将金子熔入同一些人,正如他所说的,神用黄金铸造了一些人,用白银铸造了另一些人;而用铜和铁铸造的人就将充作农夫和工匠。再次,他剥夺了卫国者的幸福,并说立法者应当为整个城邦谋幸福。[42]但是,如果整个城邦的全体或大多数或某些人没有享受到幸福,整个城邦就不可能有幸福。在这方面幸福与数目中的偶数不同,偶数只能存在于总数中,在各部分中可以全不存在。幸福并不是这样。如果卫国者无幸福可言,那谁又会幸福呢?当然工匠,或其他庶民也不会。有关苏格拉底所倡导的政体的种种疑难我们就列举这些,此外还有其他一些不可低估的疑难。
  
  【6】我们也可以对柏拉图的晚期著作《法律篇》提出大致同样的反驳,现在我们最好略微考察一下他在其中描述过的政体。在《国家篇》中,苏格拉底总共才规定了少数几个问题,诸如应当如何公有妇女儿童,公有财产,以及政权的体制。所有居民被分成两个部分,一是农夫,二是战士;从后一部分中又分离出第三个部分,作为城邦的议政者和统治者。但苏格拉底并没有明确指出农夫和工匠是否全部或多少参与些政事,以及他们是否应当拥有武器并参加战斗。他的确说过妇女应当接受卫士的教育,并和他们一起参加战斗。这部作品的其余部分充满了有关教育问题的讨论,而且到处都是一些与主题无关的闲话。而在《法律篇》中除了法律以外几乎没有讨论其他问题,有关政体也论述得极少。他原打算给各城邦设立一种更为平常的政体,但逐渐地转移到了其他形式。除妇女和财产的公有外,两种政体中其他一切都设计得相同;教育制度相同;两者的公民都无需操劳日常杂活,而且两者都实行共餐制。惟一的区别就在于,在《法律篇》中,共餐制也扩及妇女,拥有武器者的人数是5 000,而在《国家篇》中仅有1 000。
  苏格拉底的言论处处不同凡响,优雅而新鲜,孜孜以求。但我们不能指望一切都完美无缺。不能忽视刚才提到的一点即人数达5 000之众,这样多的人无所事事地受人供养,再加上他们的妻子及其仆从,人数又会翻好几倍,这就得需要一个像巴比伦那样大或其他的辽阔地域。设定(理想)时尽可以依照愿望,但对于不可能的事情则千万要避开。
  据说,立法者立法时应当盯着两件事情,即土地与人口[43]。但有充分理由要他注意到邻邦。首先,因为他为之立法的城邦将要过一种政治生活而不是与世隔绝。一个城邦必须拥有军事武装,不仅内可以安邦,对外还可以御敌。虽然对于个人或城邦来说可以不采取这种生活方式,但一个城市仍然应当在进犯或退守时都能够威慑敌人。
  其次,还应注意到财产的数量,对此我们是否应该用一种与此显然不同的方法来加以限定呢?苏格拉底说过,人们拥有的财产应当以能使他过上有节制的生活为度,似乎这可说成是一种美好生活。这有点过于笼统。一个人可以有节制地生活然而悲苦窘迫。这样来定义就会要好一些,即一个人所必需的财产,应当让他不仅能有节制地而且能慷慨地生活;如果将两者分开,慷慨便会与奢侈相联,而节制就会和辛苦相联。惟有慷慨和节制是与使用财产有关的两种品格。人不可能温和地或勇敢地使用财产,他只能够有节制地、慷慨地使用财产;所以,这两种品格必定与财产分不开。还有一处讲不通,即平均财产而对公民的人数不加限定。他认为,由于有的婚姻无生育,其他虽有许多生育,也足以使人口均衡,于是对生育不加限制;因为他发现这种情况在现时一些城邦存在着。然而那样的城邦与现时的城邦情况必定不尽相像,因为在现时,无论公民的数目是多少,财产总会分配给他们,所以无人会感缺乏;但是,那样的城邦中财产不再另行分配,那些额外的人,无论是多是少,就会一无所得。应该认识到,限制生育比限制财产更有必要,以免出生人数超过一定限数;这应通过计算儿童死亡的机会以及婚后不育的比例来确定。忽略了这个问题,必会造成公民的贫困,就像在当今许多城邦一样。贫困就会引起争斗和恶行。科林斯人菲多,古代最早的立法者之一,认为家庭和公民的数目应当保持一致,尽管在开初所有份额的大小并不相等。但是《法律篇》所倡导的正好相反。在我们看来怎样安排这些更好,以后再另行解释。
    《法律篇》还有一个不足之处,苏格拉底并没有说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有何不同;他只是说他们两者的关系就像(织物的)经线和纬线一样,两者是用不同的羊毛织成。他还允许一个人的所有财产可以增加5倍,但土地为什么不可以作相应的增加呢?再有,管理房屋是否有益于家务管理呢?因为他让每个人拥有两处分开的房子,而生活在两处房子里是很难管理的。
    整个这种体制既不是平民政体[44]也不是寡头政体,而是倾向于这两者之间的中间形式,人们将其称为公民政体[45],其公民为拥有重装备的步兵。如果他打算设计出一种适合于大多数城邦的政体,那他讲得很不错,但如果他的意思是说,这种政体是最好的,最接近原初的理想城邦,那就错了。因为有人宁愿选择斯巴达人的政体,或某种更接近于贵族政体的形式。有些人就说过,最好的政体是结合了所有形式的政体,他们推崇斯巴达人的政体,是因为这种政体包含了寡头政体、君主政体和平民政体的因素。王制代表君主政体,长老制代表寡头政体,而监察官制则代表平民政体;因为监察官[46]是从平民中选举出来的。但有些人则认为监察制实际上代表僭主政体,而在共餐制和日常生活的其他方面才体现了平民制。《法律篇》提出,最好的政体是由平民政体和僭主政体结合而成,然而这两者根本就不算政体,或者只是最坏的政体。那种将多种形式结合在一起的主张更接近于事理。因为包含要素愈多的政体便愈优良。《法律篇》所倡导的政体根本就不包含君主政体的因素;它只不过是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罢了,而且更有意倾向于寡头政体。这从其任命行政官员的方式上就可以明了。一方面从那些被选举出来的人中通过抽签来任命官员,这体现了两种因素,另一方面富人被法律强制出席公民大会,选举官员或者履行别的政治义务,而其他人则听其所便,并且,他意图使官员大多出自富有者,最高级官职则由财产最多的人担任,这两点都具有寡头政体的特征。议事会成员的选举也是寡头式的,在选举中虽然强制全体公民一律参加,然而只限于从第一等级财产的人中选举时,再从第二和第三等级中选出同样多的数目,但在选举第三等级的人时,并不强制所有选举人参加,而只强制第三等级或第四等级的人参加;而在选举第四等级的人时,只强制第一、第二等级的人参加。在这样选举出来的人员中,他说,每一财产等级的人数应当相等。因此那些拥有大量资产的高等级的人就具有优势,由于未受强制,平民中有些人就不去参加选举。这些考察以及当我们论及同一类政体时所要提到的其他情况,有助于说明这样的政制并不应当是平民制和君主制的结合。从那些被选出来的人中再选举出行政官员也存在着危险,有一部分人在选举中人数虽然较少,一旦联合起来,选举便会总是为他们所左右。以上这些就是《法律篇》所描述的政体。
  
    【7】还有一些其他政体,有的是由一些没有担任公职的个人提出的,有些则为哲学家和政治家提出,这些政体都比柏拉图所提出的两种政体更接近于现时的政体。再没有人提出过妇女儿童的公有或妇女共餐制这一类稀奇古怪的设想,其他人都是从生活必需出发。在某些人看来,有关财产的规定乃是一切问题的关键,一切争端均由此形成。卡耳克冬的法勒亚斯已经看到了这种危险,他最先提出公民应当财富均衡。他认为,在开拓一个新殖民地时,做到这点毫不费力,城邦已经建立后,就不是轻而易举的事了。然而要达此目的还有一个最便捷的办法,即富人在操办婚事时只出而不取嫁妆,穷人则只收而不出嫁妆。
    柏拉图在写《法律篇》时持有这样的观点,财产可以增至某一限度,正如我们所提到过的,然而绝不允许公民拥有多于最低限额5倍以上的财产。制定这样一些法律的人应当记住他们容易忘却的东西,即,限定财产数目时,也应当对孩子的数目加以限定。因为孩子一旦多到资产不能负担,这种法规就不得不破产。除了法规弛败外,许多富人还会变得穷困潦倒,这也是一件不幸之事;因为命运多舛的人的确容易引发事端。古时的一些立法者显然明白,平均财产能给政治社会带来影响,梭伦和其他人所制定的那些法规中有一条就禁止人们任意获得过多的土地,在一些城邦还有法律禁止人们出售财产,例如,在洛克里就有这样一种法律,如果某人无法确切地证实他遭受了重大不幸,他就不可以出卖其产业。此外,有些法律的目的就在于维持原来的家业,在琉卡斯岛就有过这样的法规,后来由于废止了这一法规结果使得其政体过于平民化,因为不够规定财产资格的人也入选为行政官员。还有,在平均资产的地方,财产数目要么过大要么太小,这样人们要么生活奢侈,要么生活贫困。所以,立法者显然不仅应以平均资产为目标,而且还应令资产数额适中。而且,即使他规定所有人都均等地享有这一适中的数额,他也并不能达到什么好结果;因为欲望比财产更需要平均,如果法律不提供足够的教育,这是根本不可能的。但是,也许法勒亚斯会回答说,这正是我说的意思。在他看来,在城邦中财产与教育都应做到均等。但他应当告诉我们,他的教育究竟是什么样的,如果是指同一种教育,那也没什么好结果;因为即使是同一种教育,从这种教育中也将培养出贪求钱财、名位或兼而贪求两者之人。
    而且,争端的产生,不仅与财产不均有关,而且与名位的不均有关,虽然这些争端的方式相反。因为大众争吵的是财产不均,而卓越之人愤恨的则是名位的平等;正如诗人所说的:
    良莠名位平分[47]。 
    还须考虑到,有些犯罪是生活所迫,对此,法勒亚斯期望通过平均财产来缓解,以防人们因饥寒而为盗(但这并不是犯罪的惟一原因)。人们饱暖之余不希望受欲望困扰,在生活必需品得到满足后,人们有了更强烈的欲望,为了疗解欲望而犯罪;这也不是惟一的原因,他们可能希望毫无痛苦地快乐,却犯了罪。
    有什么方法能消除这三种罪行呢?对第一种,给予适当的财产和职业;对第二种,培养节制的习性;至于第三,如果有人向往只有赖于自己的快乐,那么惟有哲学才是别无所求的途径,其他所有快乐都得依靠别人。事实上,最大的犯罪并非因生活所需而引起,而是由于僭越。人们并不会为了不受寒冷之苦而做僭主。所以,伟大的荣耀不会加于杀死一个窃贼的人,而会授予杀死僭主的人。由此可见,法勒亚斯的政体只能有助于防范那些轻微的犯罪行为。
    对这些法规还有一点可议之处。它们被制定出来主要是为了促进城邦的内部安宁。然而,立法者也应当对城邦与邻邦及所有外邦的关系加以考虑。政府的组建必须考虑到军事力量,而他对此根本没有涉及。关于财产也是一样,不仅要充分保证内政的需要,而且要能对付外部威胁。在没有力量抵御入侵者时,城邦的财产不应大到足以令更强大的邻邦觊觎的程度,但也不能小到不能与力量相当、同类的城邦相抗衡的程度。法勒亚斯对此没有作任何规定。但我们应当记住,财富充裕是有利的。财富的额度也许这样多为最佳,即,最强大的邻邦不会因你的财富过分充裕而发动掠夺战争,而少于此额又会受到战争的威胁。有这样一个故事:据说奥托弗拉达特准备围攻阿塔奈斯时,尤布洛斯对他说,你得考虑一下围攻将要花多长时间,然后再计算在这段时间里将要花费多少钱,并说:“我愿接受比这笔费用更少的钱,就立即将阿塔奈斯让给您。”这些话打动了奥托弗拉达特,于是他放弃了围攻计划。
    平均财富是防止公民争端的方法之一。但可以说效果并不大。那些才能卓越的人必定不满,因为他们自觉不应受同等对待,因而时常可见他们反叛和作乱。人类的贪欲永无止境,开初仅两个奥布洛斯[48]就足够打发,但人们一旦对此习以为常,就会要求更多的钱,直至贪无止境。因为欲望的本性是无止境的,而大多数人仅仅只是为了填充欲壑而活着。在这类建制之初,与平均财产比起来,更须规引本性贤良的人不求更多,并防止卑贱的人能够得到更多;亦即,对他们必须加以抑制,但不得虐待。此外,法勒亚斯所倡导的平均制并非完美无缺;因为他只平均了地产,但人们还可以在奴仆、牛羊、金钱以及诸多所谓的动产方面富有。所有这些要么全部都加以平均,要么对它们强加某种限制,要么全部放任它们。法勒亚斯似乎只是给一个小城市立法,因为按其设想,所有工匠都是公共奴隶而不是城邦的补充部分。然而,如果一种法令规定工匠为公共奴隶,那么这只适用于从事公共劳作的人,在埃比丹诺斯就有这样的法令,在雅典,狄奥芬托曾采用过这种方案。
    通过这些考察,人们就可以判断出法勒亚斯对于政体有哪些讲得好,哪些讲得不好。
    
    【8】 米利都人欧鲁丰的儿子希波达莫斯是城邦设计的发明者,而且还设计建造了比雷埃夫斯港,他生平奇特,行为怪癖,以至于有些人认为他矫揉造作(他长发垂肩,盛加装点,不论是冬天还是盛夏都穿着一件粗制而暖和的长袍);他除了渴望关于整个自然的知识外,还是第一位探究最佳政体的未从政者。
    希波达莫斯所设计的城邦有1万名公民,分为三部分:其一是工匠,其二是农夫,其三是武装战士。他将土地也分为三部分,其一供祭祀所用,其二为公共所有,其三为私人所有;第一部分划出来为神典和祭祀提供费用,第二部分供给军需,第三部分作为农夫的私产。他认为法律也只有三种,因为他认为只有三类诉讼案件,即暴虐[49]、伤害和杀人。他建议设置一个诉讼的终审法庭,一切判决不合理的案件都可以在此得到受理,为此他建议选举出若干长老来组成这一法庭。他提出,法庭的判决,不能由投石来确定,而应当由所有审判员所持有的书写板来确定,当有罪时他便在书写板上写上简单的犯罪理由,当无罪时,他便让书写板空白着;但如果某人部分无罪部分有罪时,他就要分别写清楚。他认为现时的法规制定得不妥当,认为审判官们无论投哪种票,他们都犯了伪誓罪[50]。他还立了一个法规,无论是谁发明了有利于城邦的任何东西,都应当授予荣誉。他规定,在战斗中阵亡的人,其子女应当由公费来抚养,似乎他以前从没有听说过这一法规,实际上在现时的雅典和一些别的城邦就有这一法规。有关行政官员,他提出应当全由人民选举产生,即由城邦的三部分人选举产生,这些官员将负责三方面的事务,公共事务、侨务以及孤儿事务。
    希波达莫斯的政制中最主要和最值得一提的就是以上这些。首先可以质疑的是公民的三分法。工匠、农夫以及拥有武器者全都参与政体。然而,农夫没有武器,工匠既无武器又无土地,他们其实只不过是拥有武器者的奴仆罢了。他们分享一切官位其实是不可能的;因为将军、内防官员以及几乎所有重要的行政官员必定都是从有武器的人中选拔出来的。如果其他两部分人不能参与政体,那他们又如何对政体保持忠忱呢?有人可能会说,持有武器的人必然要统治其他两部分人,但如果他们人数不占多数,这种统治就不是那么轻而易举的;如果是那样,其他人为什么还应当参与政体或有权确定官员呢?农民对城邦又有什么作用呢?工匠必定有,因为任何城市都少不了工匠,他们可以凭着技术生活,就像其他城邦中一样。倘若农民能够为武士们提供食品,那么农民很有理由成为政体的一部分。但是,在希波达莫斯的城邦中,农民拥有土地,他们耕耘土地的收获物归他们私人所有。此外,武士赖以维持生计的公共土地,如若自己耕耘,那他们和农夫又有什么区别呢?而立法者原本想把两者区别开来。再次,如果还有其他耕耘者,他们既不同于耕种自己土地的农民,又不同于士兵,那就会出现第四部分,然而这在希波达莫斯的城邦中是不存在的,而且他们也不能分享任何权利而被排除于政体之外。如果同一些人既耕他们自己的土地,又耕公共的土地,那么他们要提供维持两家人生计的产品就会十分困难。为什么不直接从同一土地及同一份地产中既为他们自己谋取到食物,也为士兵提供食品吗?所有这些观点确实一团混乱。
    有关判决的法律也并不令人满意,它规定,当一项简单的案件提呈审判官时,审判官须在判决时作出区别;这就把审判官变成了仲裁官。在进行仲裁时,仲裁官人数甚众,他们可以就最后决定相互协商;但在法庭上则不会这样,事实上,大多数立法者们在防止审判官们相互磋商方面费尽了心机。其次,如果审判官们认为被告应当付赔偿费,但没有原告所要求得那样多,这是否就不会有混乱呢?比如说,他要求赔偿20个米那[51],但审判官认为只能给他10个(或者原告要求得到更多,而审判官判给他的较少),同时另一位审判官认为只能给他5个,还有一位认为只能给他4个。这样显然就会大相径庭,有些人同意全数赔偿,有些人则主张一文不赔,那么最后将采取什么样的判决呢?再次,对于一个简单提出的控告,完全不能认定简单判决有罪或无罪的审判官犯了伪誓罪[52],这倒是公正的,因为判定无罪的审判官并没有说被告一文不赔,而只是认为他不应当付出20个米那。只有这样的审判官才犯了伪誓罪,一方面他认为被告不应当付出20个米那,另一方面又判定被告有罪(须付)。
    对有利于城邦的事情有所发现的人授予荣誉的建议,听起来好像特别有理,但不可能用法规使其稳妥实施,因为这既可能鼓励告密者,也可能导致政体不稳。而且这还涉及另一个问题,需另作探讨;因为有人质疑道,即使另外的法律更好一些,改动国家的现存法律是否有益。如果所有改革都无益处,那我们就很难赞同希波达莫斯的建议;因为人们可以借公益之名,推行一些导致法律和政体毁灭的措施。既然涉及这个问题,我们最好详细地说明一下;正如我们所说,对此存有疑议,有时改革显然是有好处的。在其他科学中,这样的改革的确已经给人们带来了好处;例如医疗、体育以及其他技术和工艺,已经和传统的做法大不一样。如果政治学也该当做其中之一,那么显然它必定也和其他科学情况相仿。从一些事实就可以看到已经发生过一些变革:旧有的习俗极其粗陋而且野蛮。在古时希腊人行走时刀剑不离身,而且相互用钱购买新娘。一些流传至今的古代法规完全是荒唐可笑的;例如,在库墨有一条关于谋杀者的法规,大意是,如果原告能够出示他自己亲戚提供的某些证据,那么被告就得被判罪。此外,通常人们总是择善而行,而并非倚重父辈的习规。原始人类,无论是土著还是某一劫难的幸存者,都与现在的普通人甚至愚蠢的人相若(有关土著的传说的确如此);如果要墨守他们的想法,那真是太荒唐了。即使已经设立了成文法规,人们也不宜一成不变。正如在其他技艺中的情况一样,在政治制规中也是如此,即,不可能将所有事例都精确无误地记载下来,因为法规必定是一般性的,而行为则是个别的。
    由此可以得出,有时,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应当有所变化。但我们从另一角度考虑这一问题时,对此应当极其慎重。轻率地变法是一种极坏的习惯。当变法的好处微不足道时,还是让现存法律和统治方面的一些弊端继续存在为好;如果变法使得人失去信从的习惯,那么公民得到的还不如失去的多。拿变法和技术革新相比是错误的,因为法律与技术之变革完全不同。法律无法强迫人们信从,只有习惯才能这样。而这只能通过长时间才能达到,所以,不断地变旧法为新法会削弱法律的威力。即使法律应有所变革,是否所有法律,所有政体中都要变革呢?此外,是否谁愿意谁就变法,还是应由某些人来变法呢?这些问题含有十分重大的差别,所以我们暂且撇开,等在适当的时候再来讨论。
  
    【9】关于斯巴达人和克里特人的政体,以及所有的政体,有两点必须讨论:第一,与完美的城邦相比,每种个别的法律是好还是坏;第二,它是否与创建政体时树立的初旨和特定方式相一致。通常人们都承认,在一个政治清明的城邦中,公民应有闲暇而不致为生计终日忙碌,但如何才能享有闲暇则是一个难题。帕撒利亚的农奴就常常反抗他们的主人,斯巴达的农奴也同样反抗其主人。他们心怀不满,等待着主人的不幸,然而克里特就没有发生过这一类事情。其原因可能在于,即使邻近的各城邦相互为敌,他们也绝不与反叛的农奴结盟,因为反叛者不是为了他们的利益,而自己也拥有农奴。然而,斯巴达的近邻,无论是阿耳戈斯人、梅西尼亚人,还是阿卡狄亚人,都是他们的仇敌。在帖撒利亚,最早发生的奴隶叛乱,其原因就在于帖撒利亚人与其邻近的亚该亚人、佩尔海比人以及马格奈西亚人仍处于战争状态。此外,如果不存在其他麻烦,奴隶的管理仍会是一件令人头痛的事情,因为如果不对他们严加管束,他们就会妄自尊大,以为他们可以和主人平起平坐。如果对他们过于严酷,他们就会企图谋害其主。很显然一旦赫洛底制度[53]有此结果,就表明他们没有找到最好的管理方式。
    其次,斯巴达妇女的放纵也与斯巴达政体的初旨相违背,而且有害于城邦的福利。因为每个家庭都是由丈夫和妻子组成。一个城邦也可以看做是由大致相等的男子和妇女组成。所以,在妇女状况不良的政体中,城邦有一半人就失去法度了。实际上斯巴达的情况就是这样,立法者想使整个城邦坚毅刚强,而且在男子的身上达到了这一目的,但他忽视了妇女,于是妇女们放荡不羁,穷奢极欲。在这样的城邦中,其结果必然是极度重视财富,公民模仿那些好战种族,受妻子支配,而凯尔特人和极少数公开赞许男性同性恋的则是例外。古代的神话家使阿瑞斯和阿芙洛狄忒结为配偶,就似乎很有道理。因为一切好战的种族都好色,无论是男色还是女色。鼎盛时期的斯巴达人就是这样的一个生动写照,妇女操纵了许多事务,妇女统治与被妇女统治的统治者又有什么区别?结果都是一样。至于勇敢,在日常生活中并不重要,但为战争所必需。而斯巴达妇女对此造成了最恶劣的影响。忒拜人入侵时就显现出其恶果,不像其他城邦的妇女,她们当时变得毫无用处,而且她们引起的混乱更甚于敌人引起的混乱。斯巴达妇女的放纵由来已久,而且受到人们的赞许。斯巴达人与外族人多次作战,先是与阿耳戈斯人,随后又是与阿卡狄亚人和梅西尼亚人,男人们远离家园,在和平时返家回乡,甘心受立法者控制,军旅生涯的约束(其中有许多的德性)已经使他们驯服,从而容易为立法者驾驭。而据说当琉喀古斯试图将妇女置于其法律约束之下时,便受到了她们的抵制,他只好放弃了自己的企图,从而导致了那时发生的事情,在政体中的这个弊病显然应归咎于她们。然而我们提及此事,并非为了指出谁应或不应受到谴责,而是要弄清是与非。妇女的放纵,如先前所说,就事情自身而言不但给政体造成了难堪的局面,而且培养了贪婪的恶习。
    说到贪婪,自然会让人对财富不均的问题作些评论。一些斯巴达公民家徒四壁,另一些则腰缠万贯,于是土地落入少数人手中。这是不健全的法制造成的。立法者把继承来的财产的买卖视为可耻之事并加以制止,这固然不错,但又允许人们随意赠送或给予他人。这两种做法导致同一种结果。全邦五分之二的土地归妇女所有,这是由于有大量的嗣女和陪嫁丰厚之风盛行。的确,如果不陪嫁或少量或适量陪嫁,情况就会好一些,如他们现时的法律就规定,一个人可以把他的嗣女嫁给任何一个他中意的男子。如果他未留下讲明其他安排的遗嘱便死去了,他的继承人可以随意嫁出嗣女。因而,尽管斯巴达的土地可以维持1 500名骑兵和3万名重装步兵,但其公民数目却降到了1 000人以下。这一结果表明了斯巴达财产制度的失当,所以这个城邦仅在一次战败后就一蹶不振了,其衰落原因就在于缺少男子。传说在斯巴达的先王们统治时期,曾有授予外邦人以公民权的习惯,因而有一段时期其公民人数不少于1万,尽管长期经历战争,其人口并不匮乏。不论这些说法真实与否,显然用平均财富的办法能更好地维持人口数量。其次,他们关于生育子女的法令也不利于纠正财富不均的现象。因为立法者希望斯巴达人口尽可能地多,便鼓励公民多生子女,斯巴达有一条法令规定,凡有三个孩子的父亲可以免除兵役,而有四个孩子的父亲则可以免除城邦的一切义务。然而,很显然孩子增多,土地分配照旧,许多人就必然会陷入贫困之中。
    在监察制方面,斯巴达的政体也有弊端。这类官员具有最高的决定权,而他们从全体平民中产生,所以十分贫穷的人也可能占据这一职位,这些人身世寒微,为贿赂开了方便之门。早先在斯巴达就有许多这种丑闻,最近在安德罗斯事件中,某些受过贿的监察官就在极力危害着这个城邦。他们权重一时,恣意专断,就连君王也须仰其鼻息,于是政体连同王权渐趋衰微,由贵族政体沦为平民政体。当然,监察制也确实维护了城邦的一致,人民由于能分享最高官职而心满意足,其结果当然有益于城邦,无论这是由于立法者还是出于偶然。一种政体若想长期维持下去,那么城邦的所有部分都应该愿意看到其存在和维持。斯巴达的情况便是这样,君王们希望城邦长存,因为他们在臣民中享有应有的荣誉,贵族们乐于在长老院中有一席之地(长老职位本身是对德性的一种奖励),平民则安于监察制,所有人都有入选的机会。从全体人民中选举产生监察官是完全正确的,但却不应该以现时这种方式进行(它过于幼稚了)。此外,尽管他们是极其寻常之辈,却拥有决断大事的权力,所以他们不应仅靠自身的判断,而应依据条规和法律。他们的生活方式也与斯巴达城邦的意旨不符,他们恣意放纵,至于其他公民则因无法忍受严苛的约束而私下沉溺于肉体快乐,以躲避法律。
    长老制也有其弊端,有人可能会说,长老们德高望重,且受过充足的训练,所以他们对城邦有益。但是在重大问题的裁决上采取终身制不见得就好,因为思想会随身体的衰老而衰老。人在这样的方式下受教育,以致立法者本人也不相信他们,事情就真正危险了。众所周知,许多长老在处理公务时往往收受贿赂,营私舞弊,所以他们不是没有责任的,在斯巴达他们至今还是这样。所有的行政官员都得向最高监察官负责,看来这样的特权是太过分了,我们说应该采用某种别的方式来进行管理。此外,斯巴达人选举长老的方式也未免幼稚,参选的人必须四处奔走游说,这是不恰当的,因为应该委任最有威望的人担任官职,不管他愿意还是不愿意。立法者在这里表达的意愿显然同他在政体的其他方面所表达的一样,他鼓励公民的野心和抱负,指望这一点在长老选举中发挥作用,因为不爱好荣誉的人谁也不会谋求当选此任。可是由于追名逐利,野心和贪婪较其他恶习能更多地导致罪行。
    至于君王们,他们对城邦有益还是无益,得在另外的地方作说明。但至少不应照现在这样,而是根据其个人生活经历来选举。立法者本人显然也没有认为他能把他们变成真正善良之人,至少不很相信这些人的德性。因此斯巴达的使团中经常有人与敌相通,而君王间的争吵也被认为对城邦的稳定有利。
    最早创立的被称为“菲狄提亚”[54]的共餐制也不是没有弊病的,会餐的费用本该由公众共同承担,如克里特的情况。而在斯巴达,所有人都得交纳费用,但有的人过于贫穷无力交纳,立法者的意图就会受挫。设立共餐制本来有平民制的倾向,但这样的立法却正好与平民制背道而驰。因为极贫困之人很难参与其中,而且根据由来已久的习俗,不能参与其中的人结果就不能保持公民的地位。
    有关海军统帅的法律也受到另外某些人的指责,这种指责是公正的。因为它导致了不和,因为君王们是永久性的陆军统帅,设立海军统帅几乎是设立了另一位君王。
    有些人,如柏拉图在《法律篇》中对这种立法制度的指责是有道理的。因为整个法律体制只涉及德性的一个部分,即战士的德性,它能在战争中称雄。只要进行战争,他们就能保持强大,一旦其霸权建立,他们便开始衰败。因为他们对和平时期的治理术一窍不通,从来没有从事过比战争更为重要的事业。还有另一个同样严重的错误,尽管他们认为人所企求的善事产生于德性而不是邪恶,这一点没错,但他们却错误地宁愿选取善的事物更甚于德性。
    此外,斯巴达城邦的财政收入也管理得不善,城邦公共的财库空虚,他们被迫连年征战,税收的情况也很不好,因为大部分土地在斯巴达公民手中,他们相互间谁也不管别人交了多少贡赋。立法者造成的这种结果与城邦的利益相抵触,因为城邦日渐贫困,而私人却越发贪婪。
    关于斯巴达政体讨论得已经足够多了,这些是一个人能指出的最主要的弊端。
    
    【10】克里特的政体与斯巴达的政体很相近,在少数地方并不更坏,但在大多数方面就更加不如了。一般说来,老的政体总是比后来的政体欠周密,斯巴达的政体大概就出自克里特政体。据传说,当琉喀古斯不再做加里洛斯王的监护人时,就去了外邦,在克里特待了很长时间。这两个城邦联系十分密切,吕克提奥是斯巴达的一个殖民地,当殖民者来到克里特后,接受了当地居民所奉行的法律制度。直到今天,他们仍沿用米诺斯先王制定的法律,用同样的方式来管理柏里奥科[55]。这个岛屿似乎天生适于受希腊人管辖,其地理位置优良,横亘海洋,几乎全部希腊人都定居在沿海的地带。它的一端离伯罗奔尼撒不远,另一端伸至亚细亚的特里奥宾和罗得斯岛地区。由于这些条件,米诺斯王才得以建立海上的霸权,他征服了许多岛屿,并把另一些岛屿变成了殖民地,最后他入侵西西里岛,在那里的加米可附近死去。
    克里特的体制与斯巴达的相似,后者的农耕者是赫洛底,而克里特的是帕里奥科。克里特人和斯巴达人都实行共餐制,不过斯巴达人很早称共餐制为“安德内亚”[56]而不是“菲狄提亚”,克里特人也这样称谓,可见共餐制来自克里特。而且其政治制度也相似,因为监察官与克里特所谓的“科斯摩”[57]有同样的功能,只不过监察官有五名,而“科斯摩”有十名。就长老职位而言,克里特人也设有长老,但称之为议事员。在克里特也一度设置过王位,但后来废止了,“科斯摩”在战争期间具有领袖职能。全体公民都要出席公民大会,但没有决定权,只能通过长老和“科斯摩”的提案。
    克里特的共餐制当然优于斯巴达的共餐制,因为在斯巴达要按人交纳费用,如果无力交纳,法律就会中止他的公民权利,这一点先前已经说过了。但在克里特,就更有利于公众,一切地上的产品、家畜、公共收入、柏里奥科所交纳的贡物,一部分用来祭神和支付各种公共事务,另一部分则用于共餐。于是所有的人都能吃到公粮,无论是妇女、儿童还是男子。立法者还采用了许多高明的办法来达到节省食用的目的,为了避免多生育,他提倡男女分开居住,并鼓励男子相互为伴。这究竟是好还是坏,我将在别的地方加以论述。不过,克里特的共餐制优于斯巴达的共餐制,这一点是十分清楚的。
    另一方面,“科斯摩”则不如监察官。它有监察制所有的一应弊端(他们也是随便充任的),而监察制对政体有利之处它却全然没有。在那里之所以有利是因为监察官从全体公民中选出,平民由于能参与最高权力,愿意维持其政体,在克里特这里“科斯摩”则不是从全体中选举产生的,而仅仅是从某些家族中产生,而且长老又是从曾经是“科斯摩”的人中产生。
    有人会说,对斯巴达长老作过的评论也同样适用于克里特,他们恣意妄为,终生显要,这都是他们自以为应该享有的荣耀;他们不依成文法规,一味随意专断,是十分有害的。民众被排斥在外却又没有怨恨,一点也不能说明其管理有方。因为“科斯摩”这一官职无利可图,与监察官不同,他们身处岛内,与外界的诱惑相隔绝。
    他们用来医治这一制度的弊端的方法是十分特别的,不像政治手段反倒像是任意强制。“科斯摩”们经常被某些联合起来的“科斯摩”或被另一些私下集结起来的势力驱逐,他们在任期中间也可以自行辞职。所有这些事依法律而行总比按人的意愿为好,意愿并不是安全可靠的东西。其中最恶劣的是权势横行,当人们不想服从时便反过来中止“科斯摩”的职能,显然这里有点政制成分,不过算不上公民政体,只是权阀政制[58]。
    克里特人还有一个习惯,一般人或朋友之间拉帮结派,推选出一位首领,再彼此争吵和械斗。这与城邦随时都会不复存在,政治共同体不断瓦解又有什么差别呢?当那些人想要并有能力攻击它的时候,城邦就处于危险之中了。正如先前说过的一样,克里特岛由于其地理位置幸免瓦解,距离起到了斯巴达人禁止外邦人入境所起的作用。克里特也没有外部属地。因此克里特的柏里奥科驯服稳定,而斯巴达的赫洛底却屡屡反叛。近来外邦军队踏入这个岛屿后,这里法律上的弊端才暴露于世。关于这种政体我们就说这么多吧。
    
    【11】人们认为,迦太基在政体方面做得很出色,在许多地方超出其他城邦,尽管在有的地方与斯巴达极为相似。克里特、斯巴达以及迦太基,这三个城邦彼此有些相似,但在许多方面又不相同。迦太基的许多设置都比前两者优良,其政体优良的一个证明是,尽管其政治体制中保持有平民的因素,却一直很稳定,没有什么值得一提的叛乱,也没产生过僭主。
    迦太基与斯巴达在政体上相似的地方如下:与后者的“菲狄提亚”(即共餐制)相对应,它有“赫太里亚”[59];与监察官制度相对,它有一百零四位长官制(它不比前者差,监察官出自寻常庸碌之辈,这些长官却是根据其才能选举出来的);与那里的君王和长老相对,它也类似地有其君王和长老,他们的君王要优秀一些,因为不是依据同一个家族,也不是随便哪个人都可以当选。如果说有某一家族与众不同,也只是从他们中选任,而不是按尊长而定。这些当权者有极大的权力,假若是些无才无德之人,便会造成巨大的危害,斯巴达的那些监察官就曾经危害了城邦。
    人们对迦太基可能作出的指责也同样适用于先前提到的所有政体,但是就偏离贵族政体和公民政体的宗旨而言,有的更倾向于平民制,有的倾向于寡头制。当诸王和长老们全体意见一致时,就可以决定把一些事情提交而另一些事情不提交给平民,但当他们意见不一致时,平民也可以就这些事情作出决定。对于他们提交的那些事情,平民并不只是听取,而是拥有判决的权力,并可对提交的那些按自己所想表示反对。而在另外的城邦是没有这种事情的。其中有五位行政首脑掌管许多重要事务,他们是增选出来的,由他们挑选一百位长官掌握最高权力,而且他们的任期长于其他官员(因为他们在其他人卸任或没上任时都在任掌权),这就有寡头制的特征。他们没有薪俸,不按贵族制的抽签办法来选举,还有另外一些诸如此类的地方,比如由这些官员受理所有的诉讼案(而不是像斯巴达那样,由一些官员受理某些讼案,而由另一些官员受理另外的案件)。迦太基的政制偏离了贵族制,在很大程度上倾向于寡头制,这在某些思想或公众的流行意见上体现出来,人们认为,行政长官不仅要品行优良,而且应该富有钱财,因为他们觉得穷人不可能当好官,也没有闲暇。如果说以财富选人是寡头制的特点,以德性选人是贵族制的特点,那么,这就是第三种体制,迦太基人就按这种方式安排其政体。他们从两个方面选人,尤其是选最高长官,即君王们和将军们。
    应该说明,如此偏离贵族制,是立法者的一个错误。首先应该看到,必须让最优秀的阶层有闲暇,并且不从事任何低贱的职业,无论他们是官员还是平民。即使不得不考虑到财富,以求获得闲暇,竟然可以用钱买到最高职位——如君王和将军——也显然是不光彩的事情。允许这种行径的法律使得财富胜过了德性,从而使城邦上下都变得惟利是图。当权者所崇尚的东西,必然会为其他公民竞相仿效。在德性得不到最高尊崇的地方,贵族政体是无法牢固确立的。那些花钱买到官职的理所当然地要在任期中捞上一把,因为一个贫穷但诚实的人想捞一把是不大可能的,但一个卑鄙之人在花了钱之后却不想捞一把就很离奇了。因此,应该让那些最有能力当政[61]的人来当政。立法者即使不想让贤能之士免于贫困,总也应该保证当政者的闲暇。
    看来让同一个人兼任数职也不是个好办法,而这是迦太基人喜欢采用的一种做法,因为一个人做一件事效果才会最好。立法者应该看到这种后果,不要让一个人又做笛师又做鞋匠。因而,在不算小的城邦中,官职可由众多的人来担任,这更为政治化和平民化。因为同我们所说的一样,这样做更加公众化,每一件事情,专由同一些人来做就能完成得又好又快。这一点在军队或海军中就很明显,在两种情况下,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可以说在所有人中都得到了贯彻。
    迦太基的政体属寡头政体,却极好地凭富足避免了寡头制的弊处,他们不断把部分平民送到外邦去。这是他们免于祸乱和保持城邦稳定的良方。但这只是碰巧奏效,应该通过立法来谋取安定。如今,倘若有什么不测之事发生,或大批民众起来反抗他们的统治者,就难以用法律的药方来恢复安定了。
    上述这些就是斯巴达、克里特和迦太基政体的情形,它们公正地得到了称赞。
    
    【12】那些就政体问题发表过看法的人,有些人从未参加过政治活动或担任公职,而是隐姓埋名地终其一生。他们中值得一说的东西差不多全都在前面说过了,另有一些人则参与过立法活动,一些为母邦立法,一些则为某些外邦立法,他们在那里执掌过政务。其中一些人仅仅是制定法律,另一些人还兼顾政体,如琉喀古斯和梭伦,他们既制定法律又订立政体。关于斯巴达的政体已经说过了,至于梭伦,有人认为他是一位出色的立法者,因为他结束了寡头制的恣意妄为,将平民从奴役中解放出来,创立了早期的平民政体,给城邦带来了和睦。因为元老议事制[61]中有寡头制的意向,而选举产生行政长官则有贵族制的意向,陪审法庭则有平民制的意向。看来,在梭伦以前,议事会和官员选举制就已经存在,他只是把它们保留下来,并扶立平民,从全体公民中组成公审法庭。因此他受到了某些人的指责,由于把对于一切事情的最高决定权赋予了由选举产生的公审法庭,他被指责毁掉了体制中非平民制的方面。当法庭的力量日渐增强,为了取悦于如今成了僭主的平民,这政体就演变成现今这种平民政体。埃菲阿特和伯里克利削弱了战神山议事会的权力,伯里克利还设立了给陪审员津贴的制度,这种情形下每一位平民领袖就会设法增强其地位,直到出现今天的平民政体。显然,这并不是梭伦有意要造成的结果,而更主要地是一些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为在波斯战争期间,平民被装备起来去争夺海上霸权,逐渐有了身份,他们追随一些粗俗的平民领袖,而这些人受到贤能之士的反对)。似乎梭伦本人只赋予平民这样一些必要的权力,即选举官员和监督官员的权力(如果平民没有这种权力,他们就可能受奴役并因而怀有敌意)。所有这些官员他都从著名的和富有的人中委任,即从“五百麦第姆诺”户或有轭牲户或从第三个等级即所谓骑士级中选任[62],第四等级是雇工,他们不能担任任何官职。
    其他的立法者还有扎琉科斯,他曾为埃比哲弗里的洛克里人立过法,以及加隆达斯,他曾为自己的母邦卡塔那和在意大利与西西里岛的卡尔基诸属邦立过法。有些人认为,奥诺马克里托是第一位立法方面的行家,他生在洛克里,但游学于克里特,专攻预言术,泰利士曾和他在一起,而琉喀古斯和扎琉科斯是泰利士的门生,加隆达斯又是扎琉科斯的门生。不过他们所说的这些与实际上的年代不相符。
    科林斯人费洛劳斯曾为忒拜人立过法,此人是巴奇亚家族的一员,与奥林匹亚赛会的获胜者狄奥克利斯相爱,后者因躲避其母亲哈尔琼妮对他的乱伦之爱远走他乡,来到忒拜。他们在那里共同度过了一生。至今那里的居民仍能指出他们的坟墓,两座坟墓彼此很容易看见,一座面向科林斯,另一座则不是。传说他们生前就这样安排好了自己的坟墓,狄奥克利斯由于其不幸遭遇,不愿从自己的坟墓上能看见科林斯的景象,而费洛劳斯则愿意看见。这就是他们居住在忒拜的原因,费洛劳斯成了忒拜人的立法者。除了某些别的法律外,他为生育子女立了法,被他们称为“嗣养法”,这在他所制定的法律中是比较独特的,是为了保持各份产业的数目。
    加隆达斯的立法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只是对伪证者的审理颇有特色(他是第一个立法惩戒伪证者的人)。他制定的法律更加精细简明,甚至超过当今的一些立法者。
    法勒亚斯立法的特点是平均财产,而柏拉图关于妇女、儿童、财产共有、妇女共餐都有立法,此外,还有对宴饮的立法,规定由头脑清醒者主持宴会。还包括训练战士双手并用,以克服一手能用而另一手不能用的情况。
    德拉孔也制定过一些法律,他使这些法律与现存的政体相吻合,但他制定的法律中没有任何特点,没有值得一提的东西,只是刑罚从重,以严峻见长。
    毕达柯斯也只是制定法律而不创制政体,他有一条法规比较特殊,假如有人醉时殴人,就要比在清醒时处罚加重。因为醉汉比清醒者更容易滋事施暴,故他不听信为醉汉所作的开脱,从公益出发坚持重惩。
    瑞格昂的安德罗达马斯曾为色雷斯地区的卡尔基属邦立过法,其中一些是关于杀人罪和女继承人的。他制定的法律中也没有任何可以一提的特别的东西。
    关于这些政体,其主要的和某些人所讲述的,就考察到这里吧。
  
  注释:
  [30]Politeia,或译为《理想国》,这是意译,原词即是政体,并无理想之意,陈康先生译为《国家篇》与原义切近。
  [31]《尼各马科伦理学》,1132b31~33。
  [32]这里原文不清楚。
  [33]指所有人不能像每一个人一样说“我的”,而所有人整齐划一地说“我的”,也不能为城邦带来和谐。
  [34]dikaia hippos,直译为“公正之马”,公正即守习规,这种马产下的驹酷似种马而不与自己相似,故有此称。
  [35]参见柏拉图:《国家篇》,403A4~B3。
  [36]原文为“共享人的一切”,按上下文“人的”当指所有关系方面。难以简明译出,故略去。
  [37]Lakedaimonioi,或译“拉克代蒙人”。公元前8世纪一支多利安人在伯罗奔尼撒东南部的拉科尼亚地区(Laconia)建立斯巴达城邦国家,首都在斯巴达(Sparta)。拉科尼亚亦称拉克代蒙,“拉科尼亚(人)”与“拉克代蒙(人)”以及“斯巴达(人)”一般没有区别。因此我们选用为人熟知的“斯巴达(人)”。
  [38]eleutheriotees,从eleutheria(自由)而来,意为不受事物的约束。
  [39]euprosoopos kai philanthroopos,两词分别指“外观美的(或高兴)的”和“爱人(类)的”。
  [40]heilootees, 斯巴达人的奴隶,或作heiloos,来自拉科尼亚的一个奴隶城希洛斯城。
  [41]penestees, 帖撒利亚人的奴隶。
  [42]当指卫国者不允许有私人财产和家庭,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就失去了个人的欢乐。参见柏拉图《国家篇》419A~421A。又,phulaks在《国家篇》中既可指士兵或卫士,又可专门指统治者或卫国者,士兵只是其辅助者。
  [43]参见柏拉图:《法律篇》704A~708C。
  [44]deemokratia,意为“由平民(deemos)来执政”。
  [45]politeia,本指“政体”,此处用来指一种特定形式的政体,难以确译。参见《政治学》第三卷【1】【5】【7】,尤见1279a39处的注释;亚里士多德对这种政体的专门讨论详见第四卷【9】。
  [46]ephros,斯巴达的民选官员,一共五人,具有最高监督权,甚至可以监控国王。
  [47]荷马:《伊利亚特》,xi,319。
  [48]obolos,古希腊小银币。
  [49]hubris,雅典法律认定的一种罪行,指严重的人身侵犯。
  [50]意指审判官违背了要公正判决的誓言,所作判决与事实不吻合。
  [51]mna,古希腊一种货币单位。
  [52]参见前文1286a1~6。
  [53]参见1264a35及其注释。
  [54]phiditia。
  [55]perioiloi,即农奴,字面的意思是“住在四边的人”。
  [56]andreia,意为“男子的”。
  [57]kosmoi,本义为“秩序、有序”等,此处指统治者或管辖者。
  [58]dunasteia,本义为权力、统治权,此处意指由少数把持权力者控制的政体,与寡头制相近。
  [59]hetairia,或作hetaireia。意为按同伴关系编组共餐。亦指政治宗党或社团。
  [60]arkhein, 有的版本作argein,即“有闲”,照此原文当译作“……最有能力的人有闲,让这些人当政。”
  [61]en areiooi pagooi boulee,直译为“在战神山(areiooi pagooi)上的议事会”。九位雅典执政官任职期满后转入此议事会,可监督现任执政官。
  [62]照《雅典政制》【7】,梭伦把雅典公民分为四等,“五百麦第姆诺”户指收获物达500麦第姆诺(古希腊一种量具)的人户,第二等级为骑士,第三等级为拥有成对共轭牲口的人户。此处以骑士为第三等级似属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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