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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陈愚
主题:为黄静伸冤! 时间:2003-6-23 19:40:05 一切良知尚存的朋友们,应该为黄静伸冤! 姓名:王晓笛 主题:我欲哭无泪!!! 时间:2003-6-25 11:24:20 我用哭无泪!为黄小姐冥福祈祷! 姓名:yc 主题:苍天在上 时间:2003-6-25 19:59:23 严惩凶手,还人间以公道。 姓名:颠倒 主题:生存还是死亡! 时间:2003-6-26 1:54:59 这件事情对我的震撼很大,也许我们真该反思一下这个荒谬的存在,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而生命在这块土地竟如此卑微。应该给世人一个警示,如或不能,贱如草芥的生命将毫无意义 姓名:哀痛 主题:水落石出 时间:2003-6-26 16:35:13 一手遮天的和为虎作伥的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愿姐姐能安息! 姓名:中原 主题:天要怒 时间:2003-6-26 18:03:58 任何人都遮不了太阳,不过会有阴天,这是常事阴霾迟早要过去,我想信. 姓名:yu 主题:鞠躬 时间:2003-6-27 15:26:29 姓名:vagrant 主题:女孩 -> 天使 时间:2003-6-27 16:47:42 从此, 人间少了一个美丽的女孩, 天上多了一个纯洁的天使。 衷心地祝愿,一路走好。 我的心在滴雪, 那些伤害善良的人们呀, 当你的脑海里浮现出无辜的脸庞时, 你是否为自己的龌龊感到羞耻。 当你走在阳光中时, 你是否感到无地自容。 回头吧, 向那些你伤害过的灵魂, 还有正在伤害的灵魂们, 忏悔!!! 姓名:肖肖雪雪 主题:安息吧 时间:2003-6-27 19:19:36 相信一切都冤屈最终都会昭雪。静儿是多么的年轻啊 ,带着她多彩的梦飘向了天国,在这里我祝福她忘掉忧愁,快乐遨游。。。 姓名:江湖孤舟 主题:安息! 时间:2003-6-27 20:15:12 我是今天才听说这件事并过来想向你三鞠躬的!今天我同时还听说了成都一个三岁的小女孩被活活饿死在家的消息,我觉得今天真的是黑色星期五,这么多的坏消息! 黄静,安息吧!我是一个陌生人,但我会支持你的父母和亲人为你的冤案讨还一个公道的,不光是我,还有很多很多你不认识的人..... 天堂里好吗?那里一定没有黑夜,因此你不会再有噩梦,安息吧!!!!! 姓名:江谊洵 主题:不信公道唤不回 时间:2003-6-27 22:11:26 如此令人悲哀,有那么多的铁证,有关方面居然还能保持无动于衷, 斯人已逝,我们能做的,惟有讨回公道,让元凶伏法,让死者安息 孙志刚案成为了废止收容制度的导火索,如果静儿的悲剧 能够成为中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的引子 相信,她在九泉也能安息了 愿尽一己之力,呼唤司法改革,追求司法公正, 让悲剧永不重演!! 愿黄静小姐安息 姓名:苹果 主题:安息吧! 时间:2003-6-28 0:42:35 愿你的灵魂在天堂安息! 让那些曾经伤害过你和现在伤害你的,没有良知的畜生不得好死! 我诅咒他们!!! 姓名:云卷云舒 主题:唉…… 时间:2003-6-28 1:16:33 这是什么,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 人性的纯善本来就是这个社会的所罕见的 此案未结束得益于黄母的不断坚持 可,那又如何 法度在我们国家就是因人而异的 所谓纸包不住火 也只是因为太典型或者太需要一种警示 那么多的官吏丢帽的同时 不就是因为他们只是撞在枪口上了吗 所以他们的悔恨也只能在心里说 "不走运而已" 眼睛只要可以看 这样的事情多得数不胜数 舆论与媒体大部分时候也是缄默的 幸好这次没有 那么我们是不是有理由相信会真的有一个公道的结果呢 不得而知 民族的振兴,只需要看看事件中人的嘴脸即可知 路漫漫,何兮远兮.... 我们,这一群体,除了口诛笔伐以外 还可以做什么 或者说是真的可以帮上忙吗 正义我们有 我们唯独没有公正的环境 算了.我也说不下去了, 此气愤不言而喻 却无能为力 但是我仍然期待结果是公正的 哎... 姓名:莫名 主题:无 时间:2003-6-28 18:20:21 我们要的是真相,是社会的正义。对静儿的逝去,深表哀悼!如果这件事存在着法律背后的黑暗,希望我们公众的关注变成无数道耀眼的阳光,刺透黑暗!我们要的是真相,是社会的正义。对静儿的逝去,深表哀悼!如果这件事存在着法律背后的黑暗,希望我们公众的关注变成无数道耀眼的阳光,刺透黑暗! 姓名:张义正 主题:给自己公正,还事物本来面目。 时间:2003-6-28 21:16:52 如果真是冤案,无人能解决,那我建议你做胡文海。真的!给自己一个公平,给世人一个公正,让正气长驻人间!人世间太黑的时候就只能靠自己了!世界因你而喝彩! 姓名:烧鸡 主题:我要捐款! 时间:2003-6-28 21:45:03 黄静家属现在在网上搞什么募捐活动。好像已经赚了一万多块了!呵呵,她们若公布了公安部的鉴定结论,谁还会捐钱啊?我发现这样来钱蛮快的,至少我半年都赚不来一万。 姓名:招财鼠 主题:我上网不多,离湖南又远。现在才看到这事。看来看去没看懂。 时间:2003-6-30 7:55:25 我上网不多,离湖南又远。现在才看到这事。看来看去没看懂。 姓名:lq 主题:我想知道这个案子有结果了吗? 时间:2003-6-30 10:37:11 我想知道这个案子有结果了吗? 其实现在这个社会就是这样! 中国也就这样!有几个势大权高的亲戚,有什么样的事情不敢做!问问自己身边的人!有几个有关系的人没找过人办过事情!中过是人情社会!人情大于一切! 我们是社会的底层,官是管我们的!难道让那些警察去管他们上司吗?去管国家领导人吗? 我有个亲戚要入党了!我说为什么!他说入党就有了第2次生命啊!~~~~ 多余的自己体会!~ 我知道网上说话也不是什么自由的!哪天说不定公安局的就能查到。冠之谣言惑众的罪名! 所以不遍多说什么了! 很小的时候,我一直以为中国很好。很太平!可是当也踏上了这个社会后,发现,原来我也是适合出国的! 姓名:献花 主题:让花儿陪伴你 时间:2003-6-30 21:01:18 姓名:zizi 主题:随便说几句 时间:2003-7-1 0:23:36 一个计算机软件工程师,却对中国国家政府组织方面有丰富的认识,我是个孤陋寡闻的老师,我不知道SkyWalkerJ说的那些常识,我也认为二十年来的进步是不容抹煞的,那是不是因此就应该把李尚平、孙志刚的事埋起来?你连名字都不敢说,确实比不上那些为黄静签名、捐钱的人! 不必怀疑,我也是计算机程序员,为政府做一个管理系统之类的软件,自然也就对组织机构了如指掌了,你是计算机教师,对软件开发应该有所了解吧?对于此案,本人在初看时也觉义愤,但各方面资料一综合后,我只能保持沉默了,我不想站在绝对面上看问题,如果为冤死,声援昭雪自然是我辈应尽之义务,但如果是有人别人有心呢?这也会使死者在九泉下也难暝目,打着死者的旗号做着反死者的事,你们认为她也很快意吗? 姓名:liuxg 主题:阿弥陀佛 时间:2003-7-1 11:06:05 阿弥陀佛 愿她早升净土 姓名:招财鼠 主题:看了一天了。也了解个大概。 时间:2003-7-1 12:15:42 愿黄静安息。望事态往正确的方向发展。 姓名:看走眼了 主题:这网站是黄静的另一个男友开的 时间:2003-7-1 17:21:11 看首页就知道了。 姓名:兼听则明 主题:旁观者言 时间:2003-7-3 22:43:41 听闻“黄静事件”是这一两天的事,今天晚上仔细看了看相关文章,觉得大家可以冷静地看看正反双方的观点,再好好分析一下,我觉得这样才会有助于你正确认识整个事件。 如果你只是想对死者表示同情和哀悼,我想你可以在这里最大情度地渲泻你的情感,不过如果你想探究事情的真相的话,你就必须客观、公正、理性地去看问题。 姓名:大虫 主题:前楼留意 时间:2003-7-3 23:34:53 你相信一个副处级官员加一个街道办事处主任(有说是办事员)有那么大能耐,能干扰省市两级公安机关对伤人致死案件(如果是真的话)的定性?或者你宁愿相信死者家属的忖测之辞,而不相信鉴定部门的检测报告? 我会选择前者,毕竟这个社会令人失望的事情太多,心早已冷。相信你是看“新闻联播”太多了,废话当真理,有机会你可多留意一下“有报天天读”,不然你怎么做上白痴都还不知。 姓名:证据 主题:建议 时间:2003-7-4 1:41:39 我相信这个案件有许多疑点,而遗体不可能永远保存下去的。不知道家属是否只有公安机关给的材料。如果是这样,建议家属多排些照片或录象,并有其它人员在场,这样有了旁证,就会更站得住脚。不管将来的结果如何,只能安慰家属的是,已经有了众多的网友在关注此事!不知道有没有作用,希望它有作用。其它网友的看法呢 姓名:陈林 主题:早安,静! 时间:2003-7-4 8:25:12 安息吧... 姓名:极度深寒 主题:她在天堂怎么能安息 时间:2003-7-4 10:01:39 我天天在关注此事,无奈提供的质料太少,我是黑龙江的,离的太远 我想知道黄家多点提供质料,能否快一点 姓名:mina 主题:约会强奸与黄静之死 时间:2003-7-5 16:22:15 约会强奸与黄静之死 艾晓明 一、黄静之死与我国有关保障妇女权益法律 湖南省湘潭市临丰小学音乐教师黄静,年仅21岁,于今年2月24日在她工作的小学宿舍内死去。黄静的遗体被发现有明显伤痕,当夜,其男友姜俊武在其宿舍留宿。(http://www.cedu.com.cn/news/shownews.asp?newsid=1301)湘潭市公安局最初出具的尸检报告结论是心脏病死亡,其后,由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做出法医鉴定,认定死者系“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死亡”。http://xindalu.net/bbs/dispbbs.asp?BoardID=3&id=650&replyID=2223&star=2&skin= 黄静母亲无法接受这一结论,她认为黄静从无心脏病史,此结论也不能解释黄静为什么身上多处有伤。她怀疑,黄静有可能是暴力强奸致死;从黄静去世之日,黄静的父母、姐姐就不断要求立案侦察。通过网络传媒,我开始关注这一事件。截至6月14日,从黄静母亲的呼吁中依然可以看到,省公安厅组织的调查组维持原结论:“属于病死,排除他杀”。 对于这一调查结论,关注此案的网络读者也有诸多分歧。绝大多数人对黄静暴亡深表哀悼,期待了解黄静猝死真相,尽管也有人认为黄静交友不甚,值得惋惜。最不可思议的是,居然有人无关痛痒地讽刺说:“初次新交,一激动,并发而死!”“人家搞多少女人都没事,你还没沾边就玩完了。”更有人提示:“要处理一批散布虚假言论的人!要提防一批别有用心,想利用这件事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的人!像前段我们国家处理那些非典期间散布谣言的人一样不手软!” 黄静死后的三次尸检报告都认定,当事人为“自然死亡”,目前案情似乎处在胶着状态,看不出进展。我认为,在这一过程中,调查人员的认识存在一个重大盲点,对强奸暴力缺乏敏感。如果不引入反强奸暴力概念,如果没有维护妇女权益的观察角度,此案不可能取得进展。而此案不破,那些冷漠无情、视女人生命如儿戏的议论不会消散,支持强奸的男权文化更不会自动退出历史舞台;无辜的生命还会继续惨遭灭绝,暴力对妇女才不会手软。 我说的反强奸暴力概念,是指强奸属于暴力侵犯,而不是属于个人之间的性纠纷,不属于个人小事。让我从三点来解释:第一、强奸的定义,第二、约会强奸,第三、针对强奸暴力的法律制裁。 根据《世界妇女研究百科全书》有关强奸的定义:“强奸是一种践踏人权的普遍形式,对此,妇女和少女一般是最容易受到攻击的。对强奸的一般性定义是强迫妇女违反她的意愿发生性关系,包括胁迫她同意或使她不省人事、同不同意由不得她。‘强奸’和‘性关系’最重要的区别是前者没有获得妇女的同意。” 人们普遍接受的强奸定义都是指陌生人强奸,夜黑风高、蒙面大盗在阴暗的角落袭击女性,这是大家都容易想到的强奸场景。也正是这一古老的强奸想象约束了人们认识现代社会中比陌生人强奸更最普遍的强奸形式:约会强奸、婚内强奸。由于这两种强奸形式都不符合人们头脑中的强奸原型,发生在约会和婚内的强奸不容易被社会认定为强奸,受害妇女的报案率也比陌生人强奸少。 然而,无论强奸采取哪种形式,都有可能对妇女的人身权利的造成威胁和伤害,因此,我国法律制定了一系列条款保障妇女人身自由和安全: 1、 《宪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保障渠道:各级人民政府公安主管机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各级妇联组织。) 2、《妇女权利保障法》第三十四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保障渠道: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文化主管机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各级妇联组织。) 3、《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保障渠道:各级人民政府公安主管机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各级妇联组织。) 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保障渠道:各级人民政府公安主管机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各级妇联组织。) 二、约会强奸与黄静之死 目前从网页上由死者亲属公布的相关材料来看,事件的调查似乎都是围绕着遗体进行的,焦点集中在病死还是他杀。排除他杀的根据是,黄静遗体上的生前伤没有致命特征。既然身体伤害不重要,黄静的死就和男友在场、男友当晚的性行为毫无干系。黄静之死变成了自然死亡(突发心脏病)。这里我们看到,黄静之死,只要离开性暴力、性犯罪的范围,在她死前四个小时里发生的一切都可以忽略,当事人也就没有任何责任。而且,目前几次调查结论惊人一致,所有与强奸、与死者身体受到伤害的考虑都被排除。 关键首先在于,究竟是否发生了强奸? 一位署名“看不过眼了”的湘潭政府工作人员表示熟知内情,该人士认为,黄静就是属于自然死亡: “关于死者全身赤裸以及现场遗留的姜的精液问题,我听说是当晚姜提出要和黄静发生性关系,黄静拒绝了,说要留到结婚后,姜也答应了,于是二人在床上脱光了衣服,黄静帮姜手淫,姜射精了,用纸擦干净了丢在房间地上。不过,姜当天是开车去黄家从其父母手中接走的黄静。这点在之后的几次调解会上,黄家父母也都反复承认了。说明黄家并不排斥姜,否则也不会将女儿放心交给姜。只可惜出了这样的事情。若家属如其文章里说,早就知道了姜是个禽兽,为什么还放心交人给他带出去?” 《网上很火的黄静案内幕大揭密!》http://mem.netor.com/m/bbs/adindex.asp?BoardID=26078 上述描述可以从下面这段话里得到印证,下面是黄静的家属记录省公安厅人员告知家属调查结论时说的话: “‘黄静属于病死,排除他杀。’这是调查组的讨论决定。至于黄静身上的伤痕,有生前伤和死后伤,生前伤没有明显的致命特征可以排除他杀,多处死后伤也就不用解释。姜俊武家也就他这么一个儿子,你们也要替他想想。黄静是病死的这一点是肯定的,这是专家分析的意见(但是没有文字的东西给我们看)。姜俊武即便是看着黄静死去而没有救助,他也不用负责任,何况黄静还提出来与姜俊武分手,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姜有救助的义务。至于死亡现场的精液,那很好解释,两人亲热到一半时黄静死了,男方没有达到目的他还很扫兴。黄静还是一个好妹子,只是你(黄母)教育子女太传统、不开放。如果那天晚上黄静开放点,同意与姜俊武发生关系,那么黄静也许就不会死了。在这个案子上我说了算,公安部也来了人(但并没有与我们家属见过面,也没有找我们了解过情况),在中国,此案已经到顶了,你们不服也要服,如果还不服的话,那就只能改国籍,到联合国去告了。” http://www.springbud.net/bbs/showthread.php?s=&threadid=804&perpage=15&pagenumber=2 我本人非常重视来自熟知内幕者和调查人员的说法,而且非常愿意接受未发生性暴力、性伤害的结论。我相信,黄静家属也是一样,她们宁愿女儿是自然死亡。但是,正是上述这两个排除他杀的描述中,我看到不折不扣的强奸、完全违反妇女意志: 第一,上述两个描述都表明,黄静当天晚上不愿意和姜发生性交。(我听说是当晚姜提出要和黄静发生性关系,黄静拒绝了,说要留到结婚后,姜也答应了)。 第二,黄静不愿意与姜性交的原因是她希望和姜分手(何况黄静还提出来与姜俊武分手)。也就是说,黄静拒绝性交的原因并非是当晚身体不好等偶然突发原因,而是基于她希望与姜终止关系的意志。 第三,黄静明确表示了不愿意,继而发生的性交就是违背黄静意志,这样的性交,不能不定义为强奸。 第四,可能有人继续为姜俊武辩护说,姜俊武没有插入阴道,只是发生了要求手淫服务的性行为。对于这一辩护,我有如下质疑: 1、黄静已经死去,无法对当晚情况做出说明,办案人员是否能够仅以姜俊武的口供作为判断依据? 2、承认在遭到明显拒绝之后依然进行插入阴道的性交,因此构成强奸;姜俊武是否可能为逃脱责任而说假话? 3、根据目《现代教育报》记者朱寅年对此事件的报道,“姜俊武向公安机关说,他走时黄静没有死。姜俊武说:‘我是6∶50听到手机响后起床、穿衣、洗漱,离开时还与她讲了话。’他说,到了九时左右,他返回湘潭市临丰小学告知戴校长黄静可能出事的消息。因为他离开后给黄静打了个电话,黄静却没有接。”但是根据前面公安厅调查:“至于死亡现场的精液,那很好解释,两人亲热到一半时黄静死了,男方没有达到目的他还很扫兴。”也就是说,姜是看着黄静死的。姜俊武在公安机关说的话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如何能以他的话作为未发生强奸的依据? 4、按照公安厅调查人员说法,“两人亲热到一半时黄静死了”,男方依然在现场遗留精液,面对死者遗体管自手淫射精,这个男人还有基本的人性可言吗? 5、即使黄静“因肺梗死引起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死亡” (《93号法医学鉴定书》),如果男方在场,为什么不采取协助呼救?交通事故可能不是“故意杀人”,但见死不救,逃离现场,就能不受法律制裁吗? 此外,还可以提出更多疑点:无论是心力衰竭还是肺梗死,从发病到死亡都有一个过程;见死不救不是故意,起码是过失。何况,替人手淫绝不可能致死。可是根据《现代教育报》报道,一位吴姓法医于2月25日上午对黄静尸体进一步勘察。“除发现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外,吴法医还重点检查了下身,发现阴道口、处女膜有五分之二处被损伤,并把残留在损伤处的精液用餐巾纸取样化验,后来,吴法医打电话告诉黄母,餐巾纸化验结果有少量精液。”也就是说,阴道插入曾经是被肯定的事实,但是此后出现的尸检结论却是:“会阴部干净、处女膜完整,心脏病急性发作而猝死。”调查人员对家属说明调查结论时又提到“两人亲热到一半时黄静死了”。这些说法先后不一,姜俊武如何能够和强奸摆脱干系? 三、约会强奸的认定 在上面的有关描述中,所谓爆内幕者、说明调查结论者都否定强奸的发生,而黄静的母亲强忍失去爱女的悲痛,不屈不挠地请求立案,就是基于这一认定:黄静之死属于强奸结果,不仅是强奸,可能还有更残忍的暴力行为牵涉其中。 不承认当天晚上发生了强奸和伤害肉体的暴力,其根据是认为姜俊武与黄静曾经是熟人关系、男朋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发生性行为很自然。但是这个关系,也正是约会强奸被漠视的原因。人们认同陌生人强奸是强奸,熟人、男朋友与女同事、女友发生的强奸不算强奸。 什么是约会强奸,2002年12月31日《温州都市报》有一个新闻报道:《约会时,她遭遇强暴》(http://www.chinesefamilyso.com/violence/dateviolence_chi.html) 报道中指出,虽然在对犯罪认定上有过不同意见和看法,但经过侦察取证,龙湾区检察院还是以涉嫌强奸罪批捕了犯罪嫌疑人张二(化名,18岁,安徽阜阳人)。连英律师事务所薄士坤律师说,如果违背了对方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关系,这就是强奸,是犯罪,无论是发生在约会期间,或是其他的任何时间里。上述报道是我看到的目前我国有关约会强奸得到依法处理的一例。 在西方国家,例如,在美国大部分州,法定的强奸是男人以武力或威胁手段违背女性意志,或在女性精神和肉体上都不能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以阴茎插入女性阴道。在许多州,这个定义还包括不情愿的口交和肛交。反强奸,包括约会强奸、熟人强奸,这些和反对性骚扰、反对家庭暴力一样,都是女性主义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提出的重要理论武器。 在大学校园反强奸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反对熟人强奸和约会强奸。反约会强奸也普及到对青少年的性教育课程中。我们从网页上可以看到加拿大安大略华人家庭专业辅导中心有关约会强奸的界定与对策建议(见附录)。 从反强奸的立场来看,调查人员对家属说明黄静之死调查结论时,几乎句句话都有问题,经不起推敲: 第一,“‘黄静属于病死,排除他杀。’这是调查组的讨论决定。至于黄静身上的伤痕,有生前伤和死后伤,生前伤没有明显的致命特征可以排除他杀,多处死后伤也就不用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