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选目录 全部文选 添加文选 添加目录
网同名馆__天堂花园——黄静
网同名馆

从黄静案看网络空间的意见表达

网友

  网络聚集了无力的力量,体现了无权者的权力。对于这种力量和权力的深入思考却还比较少,见森先生从黄静案发出的追问发人深省,特向朋友们郑重推荐。(林江仙按)
    
     追问在真相未白之际
        ――从黄静案看网络空间的意见表达(一)
      
    案件仍在处理过程当中,真相仍在迷雾之中,这时候人们是否可以在网络以及传统媒体上,表达自己的意见?这种意见表达所形成的舆论压力会不会成为对执法、司法过程的一种干涉?事实上,网络空间确实已经有人在这样质问:事情真相都未大白,你们说个什么说啊?你们知道被逮捕的人是一定有罪的吗?你们现在在这里义愤填膺,你们能透过所有的表象看到真相吗?你们知道这样会起到怎样的恶劣影响吗?
    这种质问从表面上看来是“理直气壮”的。不错,现在人们确实不知道被逮捕的人是不是一定有罪,那是法官才能认定的;至于透过所有的表象看到真相,那是上帝才能具备的能力。但是,这些跟表达自己的意见有什么关系?谁规定只有掌握了全部事实真相的人,才有表达自己意见的资格?
    这种要求,即只有在事实真相大白以后,才可以表达意见,毫无疑问地,构成了对个人发表意见的一种限制。不必去细究这种限制有没有违背言论自由原则,在此只要分析一下这种要求的隐含前提和逻辑后果,就可以发现其悖谬之处。
    首先,在这种要求背后隐含着这样的前提:客观真相是可以得到的,而且只有一个客观真相,这是一种“客观真理”论。如果承认这一前提,不同的人在不同起点上、不同方向上的探索和努力就不一定是必需的了。因为反正真相只有一个,它客观地摆在那儿等着被发现呢,而不同的个人的智识、能力、条件都是不一样的,这样有那些更聪明、更有能力、条件更好的人去发现真相不就足够了吗?这也正是为什么那些执法者之所以会大喊大叫:“为什么你们总是不相信我!”在认知论上的原因。因为他们认定,他们经验更多、条件更好,所以只有他们才能发现真相,其他的人,根本用不着多事,统统都站到一边乖乖地不要出声等着去好了:迟早总有一天,会告诉你们真相的!深究下去,在这一前提之下,一方面,替别人思考和发言成为可能的了,因为反正有人能更快更全面地认识到真理;另一方面,不许别人思考和发言也成为必需的了,因为这样才能保证那些更聪明、更有能力、条件更好的人更专心、更有效率地去发现真理。而到了这一步,离开不受限制的专断权力,也已经不太远了。
    其次,从这种要求的逻辑后果看,却恰恰足可能造成“真相大白”的永远不可能。这一点无须作太多的分析,只要看一下黄静一案的曲折过程就很清楚。首先,如果没有众多“不明真相”或只了解部分真相的人持续不断的声援和呼吁,就不会有尸体的重新鉴定。其次,目前涉嫌的姜某已经被逮捕,且是经过湖南省检察院批准的。姜已经被捕,起码说他有刑事犯罪的嫌疑。那么当初为何不立案?如果人们不在媒体和网络上声援,会有这一结果吗?当然,被批捕并非最后定案,媒体和网络空间的追问也不可能是批捕姜的直接原因。
    我们必须承认,所谓事实真相,是不可能完全达到的。在更多的时候,往往只能在“被各方所接受了的”这一意义上谈论它。因此,“事实真相”只能是意见表达所追求的一个目标,而不可能是表达意见的前提。当然,这并不是说意见表达可以不根据任何一点事实而作出,只是说不需要知道全部事实真相,而只需要知道部分事实或事实的片段。在黄静一案中,作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又关注此案的个人来说,他只需要知道黄静死得蹊跷,而公安机关原先不予立案后来又立案这一事实,就已经有充分的理由表达出自己的不解和不满,进而去支持重新进行尸体鉴定,要求公安机关作出合理解释了。更何况大家都知道,在很多时候,“无法了解到真相”本身往往成为一种事实,光光是对于这个无奈的“事实”,就足以大大地“说三道四”。
    回到黄静案,当所有“事实真相”都水落石出的那一天(阿弥陀佛,我盼望这一天能够到来,早点到来),我可能还会有大把话想说,不过也可能什么都不想说,那是将来的事情,现在不可能预先确定。但在今天,真相远未大白的时候,我就有大把话想说。因为以下的担心永远不是多余的:如果今天大家都一言不发,可能永远不会有“真相大白”的一天。
    至于这样做可能会产生的影响,无非是会使公共权力机关承受一些压力:这又有什么不好呢?难道不应该给公共权力机关更多一些压力吗?
    
     没有倾向,算什么意见?
        ――从黄静案看网络空间的意见表达(二)
      
    湖南湘潭市雨湖区临丰小学女教师黄静蹊跷死亡一案,引发了网络空间上持续的关注和讨论。网络空间的言论和媒体的报道所形成的公众舆论,形成了一定的倾向性。这种倾向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在对黄家即死者一方的同情和支持,以及对姜家即涉嫌一方的不满;另一方面表现在对当地公共权力机关在此案过程中种种作为的怀疑和责问。与此同时,也有不少声音为涉嫌一方和当地公共权力机关辩护。
    但是,也有人表现得非常公正和理性,他们首先声言,既不偏向死者一方也不偏向嫌疑人一方,然后要求各个方面的人都应该保持冷静的理性。在他们看来,黄家一方固然不必如此这般地大叫冤枉,黄家应该相信依靠制度是可以解决问题的;同时在网络空间和传统媒体上表达意见的人更加不应该表现出任何的个人倾向,因为那样会对案件的“公正处理”产生不良影响。
    无论是支持黄家一方还是支持姜家一方,都是正常不过的事情,因为各个人的理念不同,与涉案各方的利害关系不同,各自所掌握的信息也不同。令人奇怪的倒是要求别人不偏不倚,不要表现出任何个人倾向这种声音。
    涉嫌的姜家一方自然要拼命地表明姜某的清白,关于这一点,即使万一姜某真的有罪,也不能对这种“洗刷罪名”的行为进行指责,因为不应该要求任何人自证其罪;黄家一方欲为蹊跷而死的黄静讨个明白,更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事关生死罪罚,叫当事人怎么可能保持“冷静客观的理性”?至于公安机关,为了证明自己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已经尽到了职责,也自然有理由作出各种辩解。
    那么作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媒体记者或者网民,是不是应该保持绝对中立,发表意见时不带任何主观倾向呢?对此,不妨作一点分析。就黄静这个案子本身来说,“外人”主要有可能就以下两方面的情况发表意见:一是案情的“事实真相”到底如何;二是案件的处理过程是否公正公开。
    关于案情的真相到底如何,最终有可能被接受也许只能是法官作出的结论了。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人不能作出自己的判断。法官作出的法律判断是经过法律程序做出的裁判意见,是法律对案件事实的一种确认,它依据的是证据和法律。但法律判断并能排斥任何一个人依据自己的经验和推理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例如,关于涉嫌此案的姜某是否有罪的问题,绝不能因为法院还没有判决他有罪或无罪,就不允许其他人根据自己所了解到的情况作出自己的判断。无罪推定仅仅只是适用于法律判断,它指的是未经法律程序并经法庭判决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宣布某人有罪。而事实判断则是个人根据经验和推理在内心认为某人是否有罪,这跟无罪推定没有关系。当然,一般个人的判断最终要由法官的裁判来校正。但那是以后的事情,并不意味着现在不能做出判断。因此,一般民众是完全可能,而且应该对案件作出有主观倾向的意见表达的。
    对媒体记者的要求可能稍高一些。但是,媒体记者也不可能完全排除主观倾向。绝对的真实是不可能达到的,媒体记者所能追求也只是“尽可能地客观”,这只是要求他所报道的事情是接近真实的,是实际发生了的事情,而不是凭空想像出来的。如果事件涉及不只一方,在报道中就应该反映各方的情况。但也仅此而已,不能有更多的要求了。记者在报道中反映出自己的个人倾向是不可避免的,因为记者也是人。其实,记者在决定要不要报道某一个事件的时候,就已经下了自己的判断了。
    显而易见,这种对案件事实的报道、判断或评价,尽管可能是非常主观的,或者也可能是以很片面的,但这并不是诽谤,也不是人身攻击,这几者完全不是一回事。
    黄静一案的事实真相到底如何,因为最终这只是一个事实问题,不掌握第一手资料的人可能并不想说太多。至于黄家与姜家之间的“恩怨过节”,外人插足的空间就更少了。但是,对于与此案相关的公共权力过程是否公正透明,则是任何人都可以评价的。在黄静的死因存在着诸多可疑之处的情况下,不对尸体进行公正的、能够取信于各方的重新鉴定,这就是不能接受的,更不用去说当地政法部门欲强行火化尸体这种事情了。如果在这个时候还要去表现那种“不偏不倚”的“公正”,不发表偏向黄家一方的意见,怎么可能?如果真的那样做了,结果又将如何?
    这种“不偏不倚”的“公正”是十分虚伪的,因为在公正已经或者正在受到侵害的时候,还要求别人“不偏向任何一方”,事实上正是在维护不公正。
    其实仅仅从语义上来说,这种要求意见表达不带任何主观倾向的要求就是说不通的:没有任何主观倾向的意见怎么可能表达出来?或者说,没有任何主观倾向,还是不是算得上在表达意见?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要求别人表达意见不带任何主观倾向的意见,本身却绝不是没有任何主观倾向的。
    既然意见表达不可能是没有倾向的,那么这种倾向性会不会对案件的侦破和起诉以及审判产生影响?影响当然会有,但也不必过于担心。因为,一方面这种影响肯定有限(如果舆论真的能对公共权力的行使产生很大影响,在目前的中国,绝对是值得庆幸的事情)。另一方面,司法部门本来就应该做到不受制于任何外来的压力,这当然也包括舆论压力在内。
    不过这种担心还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这个问题不能指望通过要求媒体和网络空间上的言论“不偏不倚”来解决,而只能通过建立一个多元的言论竞争机制来解决。媒体也罢,网络也罢,总是有利益主体在后面的,任何人报道事件、发表言论,都是永远也不可能完全平等地对待冲突中的各方的。但是,如果社会是一个多元的社会,这种发生在一个媒体或一个网站上的不平等对待及其产生的影响就有可能通过结构上的平等去克服和平衡,因为还有很多其他可以发出不同声音的媒体和网站。在这种多元结构中,反映多元化利益主体的不同的言论彼此之间展开竞争。有了竞争,言论就不可能太离谱或者不可能长时间地太离谱(因为不然就会被淘汰),因此,言论离开真相也不致于会太远。相反,如果长时间地只有一种声音,真相就有可能长时间地被掩盖。
   
       即使是rumor,也可能对公共权力形成有效监督
        ――从黄静案看网络空间的意见表达(三)
      
    黄静一案,之所以引起媒体和网络持续关注,其主要原因并不是姜黄两家的“恩怨纠缠”,而是公共权力机关在此案中的种种“不合常理”的作为。这也体现了网络空间上的意见表达的特点或者说是原则:不过多地卷入可以在私人领域内解决的问题或事件,却非常地在意和关注公共权力过程。
    这是不难理解的。公众对公共权力理应保持经常和足够的警惕,甚至怀疑。这是因为公共权力机关的所掌握的力量和资源远远超越任何个人和组织,拥有合法的暴力,具备充足的侵害能力。如果没有来自外部的强有力的制约,任何一个公共权力机关都可能不怎么在乎公众是否信任它。规则是否公平,程序是否公正,过程是否公开,等等等等,所有这些对公共权力行使的要求,如果不是被迫如此,公共权力机关都有动机不去遵守,因为那样会影响权力行使的效率的“效用”。
    外部的监督和制约从根本上说只能来自于分权和制衡,为人所熟悉的如美国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制度。但这三种权力都属于公共权力,它们之间的制衡仍然只能算是公共权力内部的制衡。在欧美国家,媒体作为“第四权力”,它真正从外部制衡公共权力的力量。而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型媒体,因其不同于传统媒体的特性,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媒体,包括互联网,又是如何得以实现对公共权力的监督与制约的呢?这可以从福轲的“可视性”理论中得到一些启发。
    福轲认为,现代社会可以称之为规训社会,与传统社会不同,“在传统中,权力是可见、可展示之物,而且很矛盾的是,它是在调动自己力量的运动中发现自己力量的本原。受权力支配的人只能留在阴影之中。……但是(在规训社会中),规训权力是通过自己的不可见性来施展的。同时,它却把一种被迫可见原则强加给它的对象。在规训中,这些对象必须是可见的。他们的可见性确保了权力对他们的统治。正是被规训的人经常被看见和能够被随时看见这一事实,使他们总是处于受支配地位。”这就是说,现代社会里,政府通过使臣民总是处于可视状态来扩展和实施权力。
    “权力必然导致与它自身对抗的权力”,这句话同样出自福轲之口。这意味着,既然权力者可以通过使个人随时被看见来加强统治,个人和组织也同样可以通过增加权力在位者的可视性来对其进行监督和制约。
    当今社会是一个数字化社会,互联网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普及,一方面使得个人间信息交换极为方便快捷和成本低廉,个人拥有的信息相互共享,信息价值实现成倍数的增长;另一方面,由于政府管理必须走向数字化,公共权力的行使也必不可免地利用甚至依赖于互联网,这使得公共权力过程相关的信息继续保持秘密不可见状态的难度越来越大,黑客、博客、软件破译,以及有意无意间“侵入”政府网站的网民,客观上揭开了权力者和权力过程的面纱,他们使得公共权力部门也被迫处于可视状态。上述这两个方面,合在一起是一个公民个人和民间组织的信息资源增殖和政府公共权力信息资源贬值的过程,这使得公民个人和民间组织与政府公共权力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得到缓解。公共权力过程的可视性增加了,个人和组织对于公共权力过程的监督得加强,这同样也增加了公民个人与民间组织参与到公共事务中的可能性。
    既然公共权力也处在一种或多或少然而是必不可免的可见状态,那么受到规训的就不再只是个人,公共权力本身也因此受到外部的监督和制约。事实上在美国等国家,传统媒体一直在做着使公共权力“可视化”的工作,而且已经卓有成效。“使权力暴露在阳光下”,为公民所注视、讨论,甚至非议,这是权力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的前提。在互联网时代,这一点并没有改变,只是由于技术的进步,使得公共权力过程的更加可视,这一可视化工作的效率也更高了。
    在中国,由于传统媒体必须承担宣传的思想动员功能,在使权力可视化这方面,传统媒体取得的成效比较有限。而互联网,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却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承担起了这个功能。当然,由于中国缺乏这方面的传统,目前网络空间上对公共权力的讨论往往类似于一种rumor。Rumor这一个词通常被翻译为“谣言”,但更准确的含义应该是“小道消息”或“闲言碎语”。
    是的,在当前的中国,网络空间展开着的客观上使得公共权力过程更加可视的种种努力,大多数只是表现为一些关于权力者、权力行使过程的“小道消息”或“闲言碎语”。但就是面对这种rumor,权力者也是不得不作出回应的。这一点,在SARS事件中、孙志刚事件中表现得相当相当充分。这次在黄静案中,这一作用同样不可忽视。
  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即使是小道消息,在使权力被注视、被评论,从而使其受到制约这一方面,也有其巨大价值。当然,这种状态毕竟是一种较为原始和初级的状态,但是只要有自由的网络空间,有多元化利益引导下不同声音的竞争,就有希望演进到更为高级的状态。
  
  
 浏览:728
设置 修改 撤销 录入时间:2005/9/9 10:09:15

新增文选
最新文选Top 20
黄惠芳妹妹二十六周岁生日祭(收藏于2008/10/6 19:13:18
艾教授吕频:你好。(收藏于2006/7/18 22:16:51
王世伯既然姜的这种不当行为造成黄死亡,而且也没有即时救助,难道不应该负责任?(收藏于2006/7/18 22:09:22
毛建国“黄静裸死案”不能忽视网民疑问(收藏于2006/7/18 22:06:14
黄静父母黄静父母对一审判决的抗诉申请书(收藏于2006/7/14 21:16:48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收藏于2006/7/11 17:24:23
黄静父母黄静父母对无罪判决的意见(收藏于2006/7/10 12:23:20
黄静父母给我一个无罪的理由!(收藏于2006/7/10 12:16:42
网友留言选编(2004-11-11至2004-11-20)(收藏于2006/1/11 17:23:44
网友留言选编(2004-11-1至2004-11-10)(收藏于2006/1/11 17:20:54
1/2页 1 2 向后>>


访问排行Top 20
黄静父母给我一个无罪的理由!(访问80210次)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访问25796次)
网友留言选编(2004-3-1至2004-4-30)(访问22381次)
网友留言选编(2004-1-1至2004-2-29)(访问13948次)
温润如玉关于黄静案的一点推测,如果推测成立,请查真正的凶手(访问11070次)
网友留言选编(2004-9-1至2004-9-10)(访问10528次)
网友留言选编(2003-9-1至2003-9-30)(访问10225次)
网友留言选编(2004-7-21至2004-7-31)(访问9861次)
网友留言选编(2004-6-1至2004-6-10)(访问4912次)
网友留言选编(2004-5-29至2004-5-31)(访问4256次)
1/2页 1 2 向后>>
文选评论
访客文选评论(评论于2022/10/4 1:11:27
访客文选评论(评论于2020/2/24 5:55:36
访客文选评论(评论于2014/12/10 9:05:43
访客草菅人命!(评论于2012/6/7 14:08:02
访客文选评论(评论于2012/6/7 13:22:43

注册|登录|帮助|快捷
网同名馆
Powered by Netor网同纪念,2000-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