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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副主任医师、国家干部、连续工作41年退休后的待遇
监利县人事局文件 监人险[2005]140号 关于张东川同志退休的通知 县卫生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18号等文件规定,同意张东川同志退休。 张东川同志退休后的待遇为其职务工资和活工资这和1450元的95,计1377.5元,保留津贴133.3元,每月合计退休费1510.8元,从2004年2月起执行。 监利县人事局(公章) 2005年9月6日 主题词:退休通知 抄送:毛市卫生院 监利县人事局 共印8份 监利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监劳仲调字[2006]第02号 申诉人:张东川 , 男, 62岁,汉族, 监利县毛市中心卫生院退休人员。 龚文英,女,62岁,汉族, 监利县毛市中心卫生院退休人员。 委托代理人:许剑,男,42岁。 被诉人:监利县毛市中心卫生院 法定代理人:平静,38岁,汉族, 监利县毛市中心卫生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修鹏,男,48岁,汉族, 监利县毛市中心卫生院副院长。 上列当事人因退休待遇争议,由申诉人于2005年11月1日向本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申诉人张东川 于2005年9月6日由监利县人事局监人险[2005]140号批准退休,每月退休费1510.80元;申诉人龚文英于1994年元月4日由县卫生局批准其退休为150元。申诉人要求被诉人补发退休费36616元。经多次调解,当事人双方就以上争议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诉人从2006年3月起按月以650元标准发放申诉人(张东川、龚文英)的退休费。 二、被诉人补发申诉人张东川退休费从 县人事局批复之日,即2005年9月至2006年2月止退休费2700元;被诉人补发申诉人龚文英从2003年3月至2006年2月的退休费2800元;共计5500元。 三、协议意见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表示,本委予以确认,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认真履行。 四、本案处理费1800元由双方共同承担,申诉人承担800元,被诉人承担1000元。 本调解书一式三份,申诉人,被诉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 申诉人:张东川龚文英(签字) 被诉人:毛市中心卫生院(公章) 法定代理人平静(签字) 监利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章) 2006年3月2日 通知 龚文英同志: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院定于2006年6月实行全员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订以下缴费标准,以男70岁,女65岁测算余命年方式,按每年缴纳2个月工资计算,即1100元(卫生院内按550元计)。缴费金额1100元。 请于2006年6月10日前上交到卫生院财务室,逾期后果自负。 毛市中心卫生院(公章) 2006年5月20日 按:龚文英身份证号422425440104102于1994年元月4日已退休12年多,1974年参加卫生工作,1978年转为集体所有制职工,退休后每月只发150元生活费。现在参加养老保险还要交1100元。 通知 张东川同志: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院定于2006年6月实行全员养老保险制度,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订以下缴费标准,以男70岁,女65岁测算余命年方式,按每年缴纳2个月工资计算,即1100元(卫生院内按550元计)。退休时间2004.1缴费金额8800元。 请于2006年6月10日前上交到卫生院财务室,逾期后果自负。 毛市中心卫生院(公章) 8 4 82006年5月20日 按:张东川,1963年参加卫生工作,副主任医师职称,国家干部。2004年元月6日到达退休年龄,2004年3月下岗休养,一直未领工资。2005年9月6日监利县人事局通知批准退休。通知称从2004年2月起按1510.80元发给退休费。可是毛市中心卫生院集体研究只能按每月150元从2005年9月发给。2005年11月1日申请劳动仲裁,历时4个多月,超过劳动仲裁的办案时间,只得妥协(因为张东川龚文英老两口已两年多没有领工资) 现在两人要交9900元(按所谓余命年计算)才能进保险,进保险后每人每月只能领到550元养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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