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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毛市卫生院办理退休养老保险的报告
毛市卫生院县卫生局及上级有关领导: 本人张东川,男,1944年元月6日出生,1963年7月沙市卫校毕业,开始分配在黄穴卫生院,以后分别在黄潭伍场陈沱卫生所及周老卫生院工作;1988年3月调到毛市卫生院分配在新河卫生所工作至今.连续工作无间断.1974年按政策转为国家干部享受公费医疗待遇;1997年晋升副主任医师副高职称.2004年元月6日满60周岁到达退休年龄,现已一年另9个月,毛市卫生院既没有给我办理养老保险又没有发给退休工资. 我的老伴龚文英.1973年参加卫生工作担任临时工,1978年转正为集体所有制职工.1988年随同我一起从周老卫生院调到毛市卫生院分配在新河卫生所工作.1994年元月6日满50周岁经县卫生局批准退休.其退休费2004年元月前经毛市卫生院安排在我的承包款中按每月150元扣领,我退休期到终止承包后,她已无着落. 现在我们俩人都没有了收入.因此要求毛市卫生院按政策规定给我们办理退休养老保险和补足养老保险前的退休工资. 要求毛市卫生院办理的理由如下: 1.我们由县卫生局从周老卫生院调到毛市卫生院后安排在新河卫生所工作,当时新河卫生所是隶属于毛市卫生院领导的单独核算单位,具有法人资格.1994年分为李正山刘义成和卫生所本部三家承包后,由毛市卫生院防保站直管,这三家直接与防保站签订承包合同和缴款给防保站.这三家已互不隶属.新河卫生所已不再是单独核算的法人单位.1999年元月根据毛市卫生院防保站安排,王萍以三万二仟元承包款竞标成功留在新河卫生所本部.本人又从新河卫生所本部分出单独承包,当年上缴费用11150元,我和王萍两笔共四万多元都交给了毛市卫生院防保站(其中从我的缴费中发给龚文英全年退休工资1800元,实缴9350元);2000年实缴6000元(龚文英全年退休工资1800元另由我发.下同);2001年实缴5000元;2002年实缴2000元(应缴5000元减去原房屋维修款3000元);2003实缴2000元(毛市卫生院另增平美香到我处上班,由我支付补差工资);本人分出单独承包后合计实缴现金24350元给毛市卫生院防保站.(另发给龚文英退休工资9450元合计上缴款33800元)王萍也交数万元.李正山刘义成也分别交了承包款给毛市卫生院防保站.毛市卫生院已事实上成为了新河卫生所职工的用人单位.理应为其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并缴纳单位应缴费的部分和发放退休工资. 2.新河卫生所是隶属于毛市卫生院领导,现在只有毛市卫生院对其房屋财产具有处理权,根据养老保险有关政策毛市卫生院应将其房屋变卖用于新河卫生所职工养老保险和退休工资 3.本人是国家干部,副主任医师副高职称,应属于毛市卫生院编制,下到乡以下的卫生所工作,待遇应当与毛市卫生院同类人员一致.要不国家鼓励城市医务工作者上山下乡的政策如何落实?2003年由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农业部联合签署的[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中规定,志愿到艰苦边远地区以及乡(含乡)以下卫生机构工作的各类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可以提前定级,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1-2档.对长期在乡以下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工资待遇上给与政策倾斜,....健康报2003年12月17日头条:下乡干五年补助几万元--福建省决定从2004年起,对毕业后赴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5年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由省级财政给予补助2.5-3.5万元.相比之下,本人在农村工作了40多年,到了年老退休却生活无着,真令人心寒! 本人2004年元月6日已到退休年龄与卫生院防保站承包合同已到期.承包款也结清.我已多次向平院长吴征兵潘国良等表态不再承包,卫生院也没有再与我签订继续承包的合同.我在2004年3月29日正式关门停业,关门前曾托肖红芳带口信给卫生院及防保站领导.关门后一个多月,龚文英曾找过平张二院长,张答复要等到张东川退休批下来一并办理.但是一等就是一年多.2005年9月才接到县人事局的退休通知书.退休工资定为每月1510.8元从2004年2月起执行.由于本人在2004年3月29日才正式关门停业,我们要求从2004年4月开始按人事局通知的退休工资标准补发退休工资,到发给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为止.同时应当按规定给我们办理医疗保险. 张东川2005.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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