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利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监劳仲调字[2006]第02号 申诉人:张东川 , 男, 62岁,汉族, 监利县毛市中心卫生院退休人员。 龚文英,女,62岁,汉族, 监利县毛市中心卫生院退休人员。 委托代理人:许剑,男,42岁。 被诉人:监利县毛市中心卫生院 法定代理人:平静,38岁,汉族, 监利县毛市中心卫生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修鹏,男,48岁,汉族, 监利县毛市中心卫生院副院长。 上列当事人因退休待遇争议,由申诉人于2005年11月1日向本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申诉人张东川 于2005年9月6日由监利县人事局监人险[2005]140号批准退休,每月退休费1510.80元;申诉人龚文英于1994年元月4日由县卫生局批准其退休为150元。申诉人要求被诉人补发退休费36616元。经多次调解,当事人双方就以上争议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诉人从2006年3月起按月以650元标准发放申诉人(张东川、龚文英)的退休费。 二、被诉人补发申诉人张东川退休费从 县人事局批复之日,即2005年9月至2006年2月止退休费2700元;被诉人补发申诉人龚文英从2003年3月至2006年2月的退休费2800元;共计5500元。 三、协议意见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表示,本委予以确认,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认真履行。 四、本案处理费1800元由双方共同承担,申诉人承担800元,被诉人承担1000元。 本调解书一式三份,申诉人,被诉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 申诉人:张东川龚文英(签字) 被诉人:毛市中心卫生院(公章) 法定代理人平静(签字) 监利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章) 2006年3月2日 |
浏览:1907 |
| ||
| ||
新增文选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