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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立案”让“命案必破”打折
百愚 人民大学女生周燕芬在江西南昌实习期间被发现缢死于出租屋内,现场没有遗书,且疑点重重。虽然周燕芬父母数次要求,但当地警方一直不予立案。警方不予立案是基于“基本可以认定自杀”的结论。 但是,参与尸检的一名法医在回答死者父亲关于“你说我女儿是缢死的,你能不能告诉我,是自己缢死的,还是别人勒死的?”的提问时说:“这个问题不好说。比方说,有个人坠楼死了,你说是别人推下来的,还是自己跳下来的?”周再追问:“那你们为什么不查呢?”法医无言。这里的法医无言,笔者揣测,他的潜台词可能是:侦查死者是自缢还是他缢,不是法医的责任。 所谓“基本上可以认定自杀”是什么意思?这个结论本身就说明,警方的认定不是必然律,而是或然律,只是一种带有倾向性的推断,而不是铁板钉钉的定案。 所谓命案必破,对于本案来说,依笔者的理解,并不是非要定成他杀不可。即使是自杀,也要经过侦查将疑点一一排除来定案,让人心服口服,这也就算命案必破了。 然而,面对周燕芬案一些重大疑点,警方的回答是不能让人信服的,也是站不住脚的。如,为什么不对出现在第一现场的死者男友涂通武作笔录?回答是:涂通武当时正打吊针,不方便作笔录。对于床单扣到地面的高度低于死者颈以下高度,回答是:一个人想要自杀,再低的高度也能达到目的。现场只有死者手机机壳,机体部分没有找到,回答是:可能是周燕芬“自杀前歇斯底里时,砸在地上后,又把机体扔出窗外了”。我们看到的答案都仅仅是一种“可能”,而不是经过严密侦查后得到确证的事实。特别是面对死者父母对死者男友的嫌疑,回答是:根据警方所做调查,证实涂通武当时并无作案时间。至于如何证明,有关人士称“涉及隐私和办案细节不便透露”。 依笔者看,警方不予立案,是缘于经不起质疑的“基本认定”。有了“不予立案”,就自然而然地放弃了必要的侦查。 不予立案,让“命案必破”打折。从这一“不予立案”使人想到,6月初媒体所公布的:今年以来,全国有1125个县、市、区实现了命案全破。这1125个命案全破的地方,有没有,有多少是像江西的周燕芬等一样的命案“不予立案”的? “不予立案”本身说明,命案力争必破,或许只应成为警方追求的理想目标,并不是说凡命案都能查个水落石出。当警方把命案必破从一种理想目标变为工作政策性目标、行政奖惩指标的时候,各种媒体曾发表了许多善意提醒和商榷文章,其中不乏隐忧。现在我们该回过头来认真审视一番了。 如果我们认为“命案必破”是应该坚持的,那就不妨从“命案必立”做起。命案不立,又何谈命案必破?!千万不要用“基本认定”来蒙人吧! |
| 原文 发表于河北日报网站 浏览: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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