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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周玉辉要求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对周燕芬尸体进行法医学鉴定,西湖公安分局秦志云法医说,要尸检,可以,但要缴纳尸检费5000元,7月9日,周玉辉按秦法医要求交纳了人民币5000元,秦法医当场给周玉辉开具了只有秦法医个人鉴定的收条。(见下图)此外,周玉辉没有收到任何正式的收据或发票。
按理,法医鉴定是法人行为,当事人缴纳了鉴定费用后,应由法医为鉴定部门开具正式的收款收据。而周燕芬尸检法医所鉴定费却只有秦志云法医个人鉴收的收条,怪!! 此外,对周燕芬尸检的法医学鉴定结论结论书周玉辉至今只得到一份复印件。且对于该鉴定,周玉辉没有被要求出具任何形式的委托书 我们的问题是: (1)为什么尸检费只有秦志云的个人收条,该5000元是由秦志云个人私吞还是由西湖分局的人共享? (2)法医学鉴定既然不是由我们正式委托,为什么要收我们的鉴定费?? (3)公安局是否有义务对死因不明的尸体进行法医学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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