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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医 学 鉴 定 书
ExpertiseReportofforensicMedicine 南 昌 市 公 安 局 刑 科 所 Forensic Science Institute of Nanchang City 南昌市公安局法医学 鉴定书 (2004)洪公尸检鉴字第(045)号 简 要 案 情 2004年5月9日,接西湖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报称,5月6日晚八时许,周燕芬(女,21岁,广丰人)被人发现吊在租住地的阳台门框上,西湖公安分局刑侦人员即赶往现场进行勘验及尸表检验。因周燕芬家属对其死亡原因存在异议,2004年5月10日,我局法医会同西湖公安分局刑事技术人员,在市公安局法医基地对周燕芬尸体进行解剖,现将检验所见、分析说明及结论报告如下。 检 验 所 见 女性冰冻尸体,尸长161cm,发长约40cm,染成棕色,发育正常,营养一般。尸斑位于腰背未受压处,色暗红,压之不褪色。双眼睑结膜和球结膜见少量散在小出血点,角膜混浊,瞳孔不能透视。口鼻腔未见异常,双外耳道未见异常,嘴唇见明显紫绀,唇粘膜未见破损,牙龈未见出血,舌尖未外露。头皮未见破损及皮下出血。颈部见一条索沟,八字不交,位于甲状软骨上方,于双耳后提空,索沟深浅不一,索沟长21.5cm,最宽处2.1cm,索沟距脚跟高度132cm,索沟上方见一米烂大小水疱。胸廓对称,未见损伤。腹部平坦,未见损伤。会阴部未见异常。左肘窝处见一2.7´0.7cm的皮肤浅表切创,创腔呈水平位;左腕部见一长1.7cm的皮肤浅表划痕,创腔呈水平位;左手背近腕关节所见一斜行,长约2.3cm的皮肤浅表划痕;双手指紫绀明显,指甲内未见异常。四肢长骨未触及骨折。 常规联合切开颈、胸腹部,颈部皮肤及皮下组织未见明显出血,肋骨未见骨折。胸腺未完全退化,胸腔内未见异常积液和积血,各脏器未见破裂或畸形,双肺表面见散的出血点,心包内未见异常积液,心脏大小正常,表面见散在出血点。舌骨及甲状软骨未见骨折,气管、食道未见异常,颈总动脉内壁未见破裂。腹腔内未见异常积液,各脏器未见破裂或畸形。胃空虚,胃壁未见异常。各肠段未见异常。子宫大小正常,处于行经期末。 常规开颅,头皮下未见出血,颅骨未见骨折线。颅内未见出血,脑组织未见异常。 提取颈部索沟皮肤、脑、心、肺、肝、肾、胰腺、脾脏进行病理学检验。提取胃组织、胃内容物及肝组织进行毒物检验。 组织病理学检验 1、皮肤:镜下见表皮角质层缺失,表皮层变薄,棘细胞变扁平,核深染,其纵轴与皮肤表面平行。真皮乳头变扁平而部分消失,胶原纤维融合,组织充血水肿。绪方氏染色见索沟处皮肤部分染成黄色和绿色。 2、心脏:镜下心肌纤维排列紊乱,间质淤血,灶性红细胞漏出,未见炎症细胞浸润。 3、脑:镜下神经细胞及血管周围间隙增宽,未见炎症细胞浸润,间质淤血水肿。 4、肺:镜下部分肺泡壁变薄,融合成大泡;部分肺泡内见漏出的红细胞及淡红染物质;间质淤血水肿。 5、肾脏:镜下肾小球淤血,肾近曲小管自溶,部分肾小管内见淡红染物质,间质淤血。 6、脾脏:镜下脾小体结构存在,间质纤维组织增生,脾窦淤血。 7、肝脏:镜下肝小叶结构不清,肝索排列紊乱,肝窦淤血,汇管区见少量炎症细胞浸润。 8、胰腺:自溶。 病理诊断:1、生前索沟;2、多脏器淤血水肿。 实验室检验 在死者周燕芬的肝、胃组织及胃内容物中均未检出安眠镇静类药物(酸、中、碱性)成份、杀鼠药毒鼠强、有机磷类农药、有机氯类农药、氨基甲酸醋类农药、拟除虫菊酯类农药等毒物成份。(详见物证检验报告) 分 析 说 明 一、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周燕芬左肘窝处皮肤浅表切创,左腕部及左手背处皮肤浅表划痕,上述损伤锐性物体作用所致,其损伤自己可以形成,损伤程度轻微,为非致死性损伤。 二、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周燕芬体表未见明显抵抗伤,唇粘膜未见破损,牙龈未见出血,颈部甲状软骨上方见一条索沟,索沟深浅不一,索沟上方见水泡,组织学检验见索沟为生前缢沟,其他脏器未见致死性病变,心脏及双肺表面见散在出血点;结合毒物检验结果,在周燕芬的肝、胃组织及胃内容物中均未检出安眠镇静类药物(酸、中、碱性)成份及其它常见毒物;综上所述,鉴定认为周燕芬系缢死。 结 论 周燕芬系缢死。 鉴定人:西湖公安分局法医 秦志云 法 医 师 (盖章) 南昌市公安局法医 郑剑 实习法医 (签字) 倪威 见习法医 (签字) 黄巍 法医 (盖章) 彭东兵主检法医师(盖章) 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 注: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专用章在(2004)洪公尸检鉴字第(045)号上面。(注:所有检材代保存三个月,逾期销毁) 鉴 定 书 南昌市公安局 南昌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 物 证 检 验 报 告 (2004)洪公化物证检字第(097)号 一、委托单位: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侦大队 二、送 检 人:秦志云、黎建平 三、送检时间:二00四年五月十日 四、简要案情:2004年5月6日20时许,周燕芬(女,21 岁)被人发现死于家中。 五、送检物证材料:1、死者肝组织(约100克)。 2、死者胃组织(约50克)。 六、检验要求:送检物证材料中含有何种毒物成份? 七、检验情况: 1、检材处理: (1)分别取送检死者的肝、胃组织各适量,按杀鼠药毒鼠强 的提取方法进行提取、净化、浓缩待检,此待检液分别 编为1a#、1b#。 (2)分别取送检死者的肝、胃组织各适量,按有机磷类农药 的提取方法进行提取、净化、浓缩待检,此待检液分别 编为2a#、2b#。 (3) 分别取送检死者的肝、胃组织各适量,按有机氯类农药 的提取方法进行提取、净化、浓缩待检,此待检液分别 编为3a#、3b#。 (4) 分别取送检死者的肝、胃组织各适量,按氨基甲酸酯类 农药的提取方法进行提取、净化、浓缩待检,此待检液 分别编为4a#、4b#。 (5) 分别取送检死者的肝、胃组织各适量,按拟除虫菊酯类 农药的提取方法进行提取、净化、浓缩待检,此待检液 分别编为5a#、5b#。 (6) 分别取送检死者的肝、胃组织各适量,按酸性安眠镇静 类农药的提取方法进行提取、净化、浓缩待检,此待检 液分别编为6a#、6b#。 (7) 分别取送检死者的肝、胃组织各适量,按中性安眠镇静 类农药的提取方法进行提取、净化、浓缩待检,此待检 液分别编为7a#、7b#。 (8) 分别取送检死者的肝、胃组织各适量,按碱性安眠镇静 类农药的提取方法进行提取、净化、浓缩待检,此待检 液分别编为8a#、8b#。 2、检验: 分别取上述待检液供GC/NPD、GC/MS分析。 八、检验结论: 在送检死者周燕芬的肝、胃组织中均未检出杀鼠药毒鼠强、有机磷类农药、有机氯类农药、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及酸、中、碱性安眠镇静类药物成份。 鉴定人:胡跃起助理工程师(盖章) 张学年高级工程师(盖章)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注:南昌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专用章在(2004)洪公化物证检字第(097)号上面。) 注:送检物证材料保存六十日,逾期销毁。 (注:法医鉴写书上最后一句是“系溢死”,周玉辉夫妇问秦法医这“系溢死”到底是他杀还是自杀,他说勒死还是吊死我们是分不出来的!好比是人站在五楼,自已跳下来和人家推下来我们也做不出来!根据这份鉴定和秦法医的口述说明,不排除他杀呀!现场诸多疑点为什么不立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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