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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边飘过静静的云·岳云纪念馆
中国古代文献_22677号馆文选__云影——岳云史料

金佗稡编·鄂王行实编年·诸子遗事·岳云(附王曾瑜教授注释)

【宋】岳珂

  雲,年十二从张宪战,宪得其力,大捷。号曰『赢官人』,军中皆呼焉。先臣征伐,未尝不与。京西之役,手握两铁锥,重八十斤,先诸军登城[3],攻下邓州,又攻破随州。颍昌之役,大战无虑十数合,出入虏阵,甲裳为赤,体被百余创。然每战捷,先臣独不上,故其功多不闻。历任先臣机幕、带御器械、提举醴泉观。官至左武大夫、忠州防御使。[5] 死之日,年二十三,赠安远军承宣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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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另一份更直接的史料《除清远军节度使湖北荆襄潭州制置使依前神武后军统制省札》,破随州的时间当在邓州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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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曾瑜教授《鄂国金佗稡编续编校注》中对这段文字的校注提供了更丰富的史料和考据。
  
  諸子遺事
  
   雲[1],年十二,從 張憲 戰,憲 得其力,大捷。號曰「嬴官人」,軍中皆呼焉。先臣征伐,未嘗不與。京西 之役,手握兩鐵鎚,重八十斤[2],先諸軍登城,攻下 鄧州,又攻破 隨州。潁昌 之役,大戰無慮十數合,出入虜陣,甲裳為赤,體被百餘創。然每戰捷,先臣獨不上,故其功多不聞。歷任先臣機幕、帶御器械、[4]提舉 醴泉觀,官至左武大夫、忠州 防禦使。[5] 死之日,年二十三,贈 安遠軍 承宣使。
   [1]《宋岳鄂王年譜》卷一:「(宣和 元年)六月,長子 繼忠侯 雲 生。《金佗宗譜》:『諱 雲,字 應祥,號 會卿。』」
   《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卷六八:「(紹興 三年九月庚申)飛 養子 雲 年尚少,上亦以戰袍、戎器賜之。」
   《宋史》卷三六五《岳雲傳》:「雲,飛 養子。」以上兩條為 岳雲 是「養子」的記載。
   《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卷一四三:「飛 長子左武大夫、忠州 防禦使、提舉 醴泉觀 雲 坐與 憲 書,稱可與得心腹兵官商議,為傳報朝廷機密事。」此處又稱 岳雲 為「長子」。
   《建炎以來朝野雜記》乙集卷一二《岳少保誣證斷案》:「岳飛 次男 岳雷 係同 岳飛 一處送下。」據此刑案原件,岳雲 亦應為「長男」。
   《金佗續編》卷一三《先兄甫等復官省劄》:「據故樞密 岳飛 男 雲 妻 鞏 氏狀:『……氏故夫 雲 見有男二人,甫 二十五歲,申 二十二歲,女 大娘 二十四歲,……見在 潭州 同居,並係阿翁樞密親孫。……』」可知 岳雲 確係 岳飛 親長子,然應為 劉 氏所生,故或誤為「養子」。岳飛 遇害時,岳甫 四歲,岳大娘 三歲,岳申 一歲。
   [2]「鐵鎚」,《金佗續編》卷二一《鄂王傳》和《宋史》卷三六五《岳雲傳》作「鐵椎」,《金佗續編》卷二二《襄陽石刻事迹》作「鐵鎚」,《金佗續編》卷二七 黃元振 編 岳飛 事迹作「兩錐」,可知 宋 時「鎚」、「椎」和「錐」三字可通用。
   《金史》卷七七《亨傳》:「每畋獵,持鐵連鎚擊狐兔。一日,與 海陵 同行道中,遇羣豕,亨 曰:『吾能以鎚殺之。』即奮鎚遙擊,中其腹,穿入之。」
   《辽史》卷三四《兵衛志》:「每正軍一名,馬三疋,打草榖、守營鋪家丁各一人。人鐵甲九事,馬韉轡,馬甲皮、鐵,視其力,弓四,箭四百,長短槍、●(釒骨)●(釒朶)、斧鉞、小旗、鎚錐、火刀石、馬盂、粆一斗,粆袋、搭●(釒毛)傘各一,縻馬繩二百尺,皆自備。」京劇《八大鎚》中,岳雲 之兵器雙鎚,宋 代又稱「骨朵」,即《辽史》中之「●(釒骨)●(釒朶)」,與「鎚錐」異。
   《淳祐臨安志輯逸》卷三:「褒忠衍福寺:元係 智果觀音院,嘉定 十四年六月奉旨,充故少保、樞密副使、追封 忠武 鄂王 岳飛 功德院。……長子節使 岳雲 故在其左,所用鐵槍,尚存本寺。」
   《武林舊事》卷五:「褒忠演福院:元係 智果觀音院,後充 岳鄂王 香火,岳雲 所用鐵鎗猶存。」
   《岳廟志略》卷一《畫像》:「舊存畫像二,王像長五尺餘,幅巾、束帶、方袍,坐而觀書,氣象儒雅。王子 繼忠侯 像長不及半,兜鍪戎服,手攜兩銅錐,英氣勃勃。其椎形橢而銳首,異於今之所謂銅椎者。無年代,亦不知何人所畫。」《武經總要》前集卷一三記載 宋 時有四棱之「錐槍」,可知 岳雲 之「鐵鎚」應是鐵錐槍。
   [3]本節自「數」之上,原缺,「嘉靖本」同,據《紀事實錄》補。
   [4]《金佗稡編》卷一五《辭男雲除御帶劄子》:「少保、樞密副使臣 岳飛 劄子奏:『臣於今月初九日准尚書省劄子,七月初八日三省同奉聖旨,岳雲 除帶御器械。伏念臣叨冒聖恩,擢寘樞府,靜思無補,已劇愧顏。臣男 雲 年少惷愚,未練官業,今輒處以御帶之職,實為親近,在臣寒微,尤不遑處,兼恐於法或有妨礙,不免控瀝危懇,仰瀆聖聰。伏望睿慈曲垂天鑒,追還已降指揮,庶得稍安愚分。』」
   又同書卷一五《辭男雲除御帶第二劄子》:「臣今月十二日准尚書省劄子,奉聖旨,以臣辭免男 雲 除帶御器械差遣,不允。臣竊以御帶之職,至近冕旒,非有干城之才,可以任腹心之寄者,不足以當其選。臣男 雲 年少惷愚,殊未練達世務,一旦驟遷此職,實非騃幼所能。陛下為官擇人,豈當出此,知子者父,誠不皇安,不免披露愚誠,再干天聽。伏望睿慈追還 雲 上件差遣,庶免人言,少安愚分。」
   《金佗續編》卷四《辭免男除帶御器械宜允詔》:「敕:『具悉。朕睠若勳臣,任以本兵之寄;寵其嗣子,俾居扈從之聯。蓋昭信倚之誠,豈拘文法之末。而卿秉心廉慎,執德謙冲,力抗封章,固求遜避。援三尺而有請,諒一意之莫回。勉徇雅懷,不忘嘉歎。所請宜允。』」可知因 岳飛「固求遜避」,宋高宗 批准,岳雲 未任帶御器械。
   [5]《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卷六八:「(紹興 三年九月庚申)神武副軍都統制 岳飛 自 江州 來朝,賜 飛 金帶、器甲。飛 養子 雲 年尚少,上亦以戰袍、戎器賜之。」
   「(戊辰)以 岳雲 為保義郎、閤門祇候。」
   又同書卷八五:「(紹興 五年二月乙酉)忠訓郎、閤門祇候 岳雲 為閤門宣賛舍人,忠訓郎 岳雷 為閤門祗候。」
   《宋會要輯稿》職官三四之五:「(紹興)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詔:『岳雲 依舊帶閤職。』先是,吏部勘會:『忠訓郎、閤門祇候 岳雲 以收復 襄陽府 等處有功,未承增賞指揮,已特除閤門宣賛舍人。今來增賞,轉武翼郎。緣不係閤門見供職之人,依條合罷閤職。』故有是命。」
   《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卷一0九:「(紹興 七年二月庚申)武德郎、閤門宣賛舎人、湖北、京西 宣撫使司書寫機宜文字 岳雲 為武德大夫,飛 再辭不受。」
   《紫微集》卷一六《岳雲為與番人接戰大獲勝捷除左武大夫遥郡防禦使制》:「師以勝歸,策勳於廟,禮也。若夫成功行封,猶有遺者,何以為勞臣之勸哉!具官某,大帥之子,能以勇聞。比從偏師,親與敵角,刈旗斬将,厥功為多。顯賞未行,殊非國典,其陞庸於横列,且遥領於捍防。」此為 岳飛 扣押 岳雲 戰功不報的一條旁證。關於 岳飛 上奏懇辭 岳雲 陞官之史實,可參《金佗稡編》卷一三至卷一八各奏。
  
  修订于2025年3月3日
  雲中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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