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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寅四年(1854年)六月二十六日卖地契 立大卖永远地契陈星朗,今有接买黄岭巷萧家境大搪稍宁 家小塘口口左边立上花地壹连贰块,凭中出卖与方桕篁名下为 业。比得受时值地价九钱金叁千捌百文正,契价两给,外无顾欠。 自卖之后,其地听买主兴蓄、管业以培坟茔,卖者日后永不加 议,永不得以地惜口生端异说。欲后有凭,立此大卖,永远及 稿存照。 立大卖永远地契 陈星朗 凭中 方雨花 胡起泰 方以之 胡敬书 曹福田 宁体仁 宁尚文 印文:太平天国安徽省安庆郡监军 (二)丁巳七年(1857年)二月廿日卖地契 立卖永远花地契人曹履贞,令因用不凑,愿凭中等巳 (己)名下祖遗并接买花地貳央,坐落张珊贰甲黄陵卷萧家大 塘稍小塘洼方人祖茔前小路墈东边,方接买陈星朗花地背上花 地壹片,又方祖茔西边绩上花地壹片、共花地贰片,出永卖与 方青蓉名下培补坟茔、兴业、耕种,永远执管.比议作时值花 地价口饯玖百九十九文。当两史托.外无顾欠。自卖之后,永无 异说。今欲有凭,立此存照。 太平天国丁巳七年二月廿日 立卖地契人 曹履贞 凭中 胡有恒 郝国筠 董鸣久 张大发 亲书 喻代应 印文:太平天国安徽省总制 备注: 按清代旧制,举凡民间土地房屋买卖、典、当,经向官府纳 税加益官印认可的正式契约称“红契”,反之称“白契”。望江两 件民间卖地契是卖地人沿用清代旧制,先后报经太平天国安庆省 郡两级长官总制、监军盖官印批准认可的;故属有法律效力的正 式“红契”。关于契税,清代定制是卖契税率置于典契税率,唯不 知这两件“红契”纳税若干,不见宋文提及,但从太平天国重赋 税的情况来看,收地契税是必然的,因为这是太平天国维持其政 权和军需的源泉,不过对纳税人另发具有法律性质的凭证的。 |
原文 发表于《太平天国博物志》 浏览: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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