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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纪念园__生死之谜——储安平
文革纪念园

论程孟明案兼论社会有心人能否合拢来做一点事情

储安平

  1月27日上海《大公报》载:律师程孟明去年12月26日接到邮局“欠资”1500元的一封信,程律师认为邮电加价还没有完成立法程序,邮局补收“欠资”等于收受“不当得利”,因于第二天向法院控告上海区邮政管理总局局长李进禄,要求“返还欠资”1500元。这个案子经上海地方法院推事凌元庆“不经言词辩论”,判决程孟明败诉。判决理由,认为此次邮电加价,系经国务会议第16次会议通过,国务会议依法为国府之最高国务机关,有制定立法原则之职权,并依历办成案,国务会议以修正法律规定而先饬执行者已有实例......因此认为国务会议有权宜处理之权,也就是说,邮局执行法令加收邮资,非不合法。
  l月28日同报又载:程孟明律师经地方法院判决败诉后,复亲撰诉状,向地方法院控告承办此案的推事凌元庆渎职,原文如下:
  
  为自诉渎职事,按有审判职务之公务员为枉法之裁判
  者,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定有处罚明文。被告为上海地院
  民庭推事,有审判之职权,其审理自诉人与上海邮政管理总
  局为欠资不当得利事件驳回自诉人之诉,应认为枉法之裁
  判。查原判所持驳回自诉人之理由,系采本月8号南京之
  电讯,谓国务会议有制定立法原则之权;邮电加价案既经国
  务会议通过,即可生效,且已经有实例云云。而判决之时间
  系在本月20日;自诉人曾于本月9日具状续陈理由,驳斥
  该项电讯(即原判所持之理由),被告不得诿为未睹。于本
  月20日作判决时,对该状只字不提。盖自诉人在该状申述
  国务会议固有制定立法原则之职权,但无制定法律之权,立
  法原则并非法律,故国务会议之权宜处理似不能发生法律
  之效力,即不能认为有法律上之原因;已往实例,显属错误,
  宪法公布以后不容再误,理由至为充分;一经斟酌,即无从
  驳回自诉人之诉,久为被告所深悉。故一笔抹煞,只字不
  提,竟以驳回,实属故为枉法之裁判。
  
  我们对于程孟明律师个人,一无所知。我们在此要评论的是这个案子所代表的精神:
  一、这个案子的法律目的在要求“返还欠资”1500元,而在这个要求的背后,表示自诉人否认这次邮电加价为合法。我们若以常识判断,将无人能承认:程孟明律师控告的真正目的乃在追回那“1500元”! 程孟明所争的,不是那“1500元”的法币,而是“不承认任何非法行为”的一个原则。他争的是原则,不是金钱。
  二、程孟明第一次控告的对象是上海邮政管理总局局长李进禄。但是我们必须假定:程孟明和李进禄之间并无任何私人的恩怨。程孟明所要控告的是上海邮政管理总局局长李进禄,而不是李进禄先生。控告上海邮政管理总局局长李进禄与控告李进禄先生,有很大的区别。前者是公事的,后者是私人的。这个案子,程孟明要控告的实在是上海邮政管理总局,而这个被告上海邮政管理总局的代表人恰巧是李进禄。这个案子虽然涉及李进禄,但与李进禄私人并无任何关系。我们已假定程孟明与李进禄私人之间素无恩怨,因之,程孟明不因与李进禄个人无恩无怨而不控告上海邮政管理总局局长李进禄,同时控告了上海邮政管理总局局长李进禄后,并不表示程孟明和李进禄在私人之间已有任何纠葛介蒂。我们必须分清,这是两件事。程孟明在第二次控告中控告地院民庭推事凌元庆,其意义同。
  三、这次的邮电加价,即使在政府自身,也曾引起极大的波澜,立法院和监察院都强烈表示过反对的意见。但是在我们这个“法治”二字已失去严峻的解释的国家里,各种事情都在糊里糊涂中混,在邮电加价业已在“无声”中被普遍接受的事实下,程孟明律师独独要提出法律控诉,否认这个邮电加价的合法地位;这就表明,程孟明律师这个行为在这个混乱、消沉、没有是非的社会里独具一种意义。程孟明律师大概是一个个性坚强而又具有正义感的人,再加上不幸他又是一个律师——一个以维护法律为终身志职的人物,使他在他良心及性格的混合感情中,很自然地发生这种为维护法律争取正义的行为。在常识上,在目前这种社会情形之下,他这个“官司”打得赢打不赢,恐怕人人都能不卜先知,但是他却要干一下,干一下不算,还在干下去,连判决他败诉的推事他都控告起来。他第一次的控诉业已败诉;他第二次控诉的结果如何,现在不知。但我们要注意的,不是他那“官司”的赢输,而是他在这个案件中所表现的精神,一种争是非而不计成败的精神。
  我们于叙述事实并加分析以后,兹愿一述其感触。我们认为程孟明这种精神,正是今日中国最缺少并亦最需要的精神。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已是一个只有权力而无是非的时代。一切有权有势有钞票的人,都可横冲直撞,逍遥自在。甚至知识在这个年头也变成了压迫弱者的工具,知识已与道德脱离,良心与公道在这夜雾中几乎不能发光。前些日子,上海有一家正余纸烟店藏有白银1万多两,被官方没收,当局竟拟处分:银圆每枚以法币一元强制收兑。照这个办法,那一大箱白银,只能换得1万元法币两张,该店店主19年的积蓄,到头落得只够买一包香烟。然而当局却说,这个强制收兑是有根据的,因为民国二十四年11月3日使用法币以后,当时规定法币一元兑银圆一枚,三十二年9月23日财部公布的“银币银类兑换法币办法”也是规定法币一元兑换银圆一元的。合理不合理是另一问题,法律如此规定,是没有办法的。(见三十六年11月26、27上海《大公报》)执行的人只管根据法律,然而存在的法律是否合理近情,却无人过问。一切与人民福利权益脱节的法律,竟没有人加以废止或修改,而一切剥削人民福利权益的法律,则如雪天的雪片,源源而降。社会上不是完全没有正人,但法律不能保障正人,结果正道被邪道压伏,谁出头谁就倒霉。在这种情形下,大家都惶惶恐恐,战战兢兢,到处是“明哲保身”。好人既都明哲保身,坏人自然越来越无法无天,以致造成了今日这样一个完全失却了道德樊篱的没有生气的社会!在这样一个社会中,政府正用各种力量以求社会的安全,企图维持现存的局面,但在现局下,却到处潜伏着不平、积怨,和难于遏制的愤怒。目下到处流露着不稳的情绪,而有为都变成为消沉,建设都变成为破坏。照这样下去,我们的国家怎么得了!但是国家到底是我们大家的。有志气有血性的人还是应当自动起来,为正义争一争,为是非争一争,成功失败是一件事,我们责无旁贷又是一件事。今日中国最缺乏的精神就是一种战斗的精神(fighting spirit);全神贯注,勇往直前,或者与恶势力奋斗,或者向新事业创造,方面虽异,战斗则一。这种战斗的精神是今日拯救我们国家的唯一力量;假如我们这个社会已经完全没有这种战斗的精神,我们的国家实已名存实亡,毫无希望!我们相信我们的国家有其前途。就我们的体验言,在今日中国,无论哪一地域,哪一阶层,哪一职业,哪一年龄,都有不甘自弃的有志之士,凭其热血,希望把国家弄好。我们号召今日中国一切有志气有血性的人们,应当提高我们的情绪,坚定我们的信念,唤起我们的勇气,不要放松我们的劲道,向我们的理想迈进。程孟明律师这种打官司的精神就是我们极好的榜样。在落伍的、没出息的人的想法中,以为这是胡闹,以为这是神经病,听说上海有些报纸记载此事,所用标题,都带些挖苦味道,但在我们看来,这是头等有价值有意义的行为。我们并不知程孟明律师为如何人,但这个与我们所讨论的问题无关,我们不管这个人姓张或姓李,我们所提倡的是这个案子所代表的精神。我们要将这个社会从旧变到新,必须先使我们自己的观点从旧变到新,我们对于一切事情应有一个崭新的看法,一个跳出旧圈子的看法。我们要和旧的奋斗,战胜旧的,打倒旧的,才能将新的提长出来。时局越来越使我们苦闷!但苦闷何用!苦闷是消极的,我们要从苦闷中冲出来!
  本人心中有一个意思,多年迄未吐出,现在乘此一述,请求读者指正。我常感今日社会不合理不公平的事情太多,我们遇到不合理不公平的事情,应当使之合理公平。改革社会有两个方式,一个是以暴力在根本上推翻这个社会,一个是在既存社会制度中求其改变。现已有一部分人走着前一条路,我们没有走前一条路,但我们应该在后一条路中多做一点事情。做总比不做好,多做总比少做好。现在一般老百姓受的欺侮太多,受的委屈太甚,“法律”究有多少尊严,此处不谈,但我们的正路是在法律之下控诉。“打官司”有三个条件,即有钱、有时间、有法律知识。这些条件非人人所能具备,因之,我们认为,在律师界中,不乏有志之士,他们是不是愿意牺牲一点时间和收入,来做一点公共事业,替我们的国家做一点有意义的工作。在理想上,一切受非法压迫而打不起官司的人,我们应当替他们打官司,为他们申不平、雪冤枉、解苦痛。这个理想是伟大的,但在实际上,也许一时未必办得到,因为今日一般人民中要申雪的冤枉苦痛实在太多了。但是我们是不是可以暂时规定一个范围,挑几件有关大原则的事件做一做。譬如政府如有任何违宪违法的行为,我们即进行法律诉讼。打官司要钱,但我们相信社会各界必有很多热心的人士,愿为这种为公共福利而奋斗所需的费用,捐出钱来。新闻界言论界的朋友也必有人愿意参加,来共同讨论诉讼的应否进行或传播案件的情形。官司一级一级打上去,一直打到底。打赢了,全社会有利,打输了,至少可以引起社会广泛的注意与了解,从而促进法律的改革。这是一个促进法治的运动,也是一个伟大的社会改革运动。
  我们愿意再进一步说,在争取言论的自由上,本人一向认为言论界自身所负的责任,比其他任何人都大。同样,在争取司法的独立上,司法界的朋友所负的责任也比其他人士为重。司法界的朋友不要以为我们这种建议是和司法界为难,我们的目的实在毋宁说是帮助司法界的朋友争取司法的独立。所谓司法独立,就是要不受权势的干涉。按照戴雪教授(Albert Veuu Dicey)之言,法治的真正意义是“武断权力之不存在”。要争司法独立,必须坚决抗拒任何武断权力的侵犯。司法界的朋友假如感觉力量单薄,我们全社会来做他们的后盾。我们上述的建议,乃在引起社会广泛注意今日中国法律的效力及其尊严。我们要帮助司法界的朋友在法治的精神下完成其任务。我们和司法界的朋友是合作的,不是处于对立的。和我们处于对立地位的乃是坏的法律、坏的法官,以及一切破坏法律侵犯法律的人,而非法律、法官,或一切维护法律的人。
  
  1月 30日上海
原文1948年2月7日出版 发表于《观察》第3卷第24期  浏览: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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