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37号馆文选__本馆其他太平天国相关文章总目和链接 |
录入:翼王坪 太平天目的刑法称为天法.例如《天情道理书》中说“他跪在殿下,心怀忿很,言答不逊,得罪天父,大干天法,足以拟成死罪,请旨处决.”龚又村《自怡日记》中记载太平天国的官员说 “倘有匪徒混充天民,在乡掳掠民财,许尔等捆送到官。以凭天法究办.” 太平天国在定都天京之前,没有制定刑法,只以拜上帝会的教规“十款天条”和“太平条规” (包括驻军与行军之官规)作为军律,以惩治违犯军纪者。这些“天条”和“条规”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少据以定罪的具体条文.因此,在定都天京以后,太平天国便制定“军民两管”的“太平刑律”多条.但是原件至今尚未发现,我们只能从有关文科的介绍中窥见其大略.大致是:凡是违犯刑律要处以死刑的共有六十二条,处以点天灯和五马分尸的各三条,处以斩首的五十六条.张德坚《败情汇纂》卷8中说:“虽赌博、演戏、口角、打架、饮酒、吸鸦片、吃黄烟、私藏金银、剃刀(因为藏剃刀者,有剃发潜逃之嫌)、口出怨官的,都斩。”这并不是敌人夸大其词,在太平天国自己文书中也有因口出怨言等过错而被处死的事例.太平刑律中,除死刑外迈有枷杖。枷的轻重没有明文规定,校责则自五板至上千板不等.凡处枷杖的都是生活小事,稍重的过错就处死刑.看来太平天国的刑律失之于重,过分地扩大了犯罪的范围. 不过太平国前期,对于处死刑的案件,有办案程序的规定.即办案官员把案卷报送候、王, 层层转达,经过天王洪秀全批准,再由翼王石达开交给翼殿刑部尚书盖印,才能到天牢中提犯人处次.在严刑峻法之外,还存有审慎的用意。天京内讧之后,石达开远征不返,连这个规定都被取消.到了后期,朝政日非,宫制混乱,在外诸王各自为政,严刑峻法有增无减.天王洪秀全为了立威,可以不依任何刑津,任意杀人.他的后妃因为不慎触怒了他而被酷刑处死的,为数不少.他自己所写的《幼学诗》中说 “天朝严肃地,咫尺配天威,生杀由天子,诸官莫得违.”各级官员也都学他的样子,在处理案件的时候任意施刑.例如侍王李世贤的队伍因点名发现有个土兵也叫李世贤,点名的官员认为这犯讳,即拉出来处死,这实在太无道理. 干王洪仁玕看出这种严刑峻法将会失去民心,一再呼吁立国必须立法,主张把传教的教规,治军的军律,治国的法律严格分开,整顿吏治,限制特权.但是从洪秀全起,握有实权的诸王都迷恋于封建特权,作威作福,对洪仁玕的建议完全不感兴趣,自然更谈不上去实行. 总之,太平天国的刑法弱点甚多.一是过于粗疏,缺少具体规定,使人无法可依.二是过于严酷,些须小事,不教而诛,难以使人信服.三是不分对象,军民两管,对惩恶劝善无法做到合情合理.至于后期的各级官员作威作福,滥施酷刑,丧失人心,更是造成太平天国覆亡的一个重要原因。 |
浏览:1077 |
| ||
| ||
新增文选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