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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右肩胛部的咬痕非陈青波所为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温州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被害人右肩胛部有一咬痕(咬痕照片显示,几乎将整块肉咬下),这严重伤痕,无疑是本案的杀人凶手所为。根据公安部(93)公鉴字第460号刑事科学鉴定书,检验咬痕皮肤组织与检验陈青波的牙膜结果的特征对比“完全不符”。该鉴定书的分析说明对检验咬痕结果的关键特征,没有与牙膜特征作出对比,及鉴定书结论部分模棱两可不科学性的理由和依据如下: 一、根据公安部(93)公刑鉴字第460号刑事科学鉴定书,检验咬痕皮肤组织结果是“下列咬痕皮下出血区内有四个深浅不一的皮肤凹陷,是圆形或椭圆形,底部圆钝,各中心点间距离分别为0.8cm、0.9cm、0.5cm 。” 根据这一检验结果,明显反映出四个皮肤凹陷中,有一个0.1cm或0.2cm宽的狭窄皮肤凹陷特征,常人的牙齿绝对没有这么狭窄,那么,致成这种痕迹也明显反映出凶手的牙齿中有隙缝的特征。(咬痕深,牙齿有物体衬垫,隙缝处也能造成皮肤浅凹陷)。 (对于四个凹陷各中心点间距离为0.8cm、0.9cm、0.5cm 的具体排列当如下几图)(因图形格式与网站的不符,修改后发上去,待续) 检验陈青波的牙膜结果是“牙齿排列整齐,下颔牙排列整齐紧密”(咬痕皮肤组织检验结果与牙膜检验结果的全文见鉴定书) 根据皮肤组织检验结果与牙膜检验结果的特征对比,显见排列整齐“紧密”的牙齿,肯定牙齿中没有隙缝,并且,排列“整齐紧密”的牙齿,也绝不能咬成有一个0.1cm或0.2cm宽的狭窄皮肤凹陷。至此,两者的特征明显“完全不符”,相信广大的法医专家都会作出这一结论,陈青波在遗书上也写明“女尸背上出现牙痕而我却绝没有咬过”,证实此咬痕非陈青波所为。 二、该鉴定书的分析说明,对检验咬痕结果的四个皮肤凹陷各中心点间距离分别为0.8cm、0.9cm、0.5cm三组,只作出0.8cm、0.9cm二组与牙膜比较,对含有关键特征的0.5cm组却没有与牙膜作出对比。 如果说,分析说明第四点的“下列牙痕中右侧切牙牙痕较深,而紧邻右中切牙却无牙痕反映”就是针对0.5cm组特征的分析,无牙痕反映是符合牙齿有隙缝在物体衬垫下致成的皮肤浅凹陷特征,但0.5cm组的组成中是一个0.1cm或0.2cm宽的狭窄皮肤凹陷,这与牙膜中较两侧切牙切嵴为低的这颗切牙比较,肯定是完全不符,那么,第4点的对比结论应当是“特征不符”,但第4点的结论是“特征相符”,这难道较两侧切牙切嵴为低的这颗切牙,是举世无双只有0.1cm或0.2cm的宽度吗?!还是其结论原是特征“不”符,难道被人篡改一字为特征“相”符吗?! 如果说分析说明第4点不是针对0.5cm组特征的分析比较,那么,分析说明全文中,对咬痕皮肤组织检验结果的0.5cm组关键特征,就根本找不到一点与牙膜特征可作对比之处,并且分析说明第4点的结论也是个断章取义的主观论断,是违背检验结果事实的。 三:从分析说明之6的内容看【虽然皮肤咬痕与所送牙膜有不少相符之处,但由于罪犯咬合时的滑动及物体(二件上衣)衬垫,使咬痕细节特征破坏殆尽,加之所送牙膜特征较少,因此依据目前检验结果尚不能认定此咬痕为陈青波咬合形成】。却是个与送检牙膜原因、咬痕皮肤组织检验结果、牙膜检验结果、分析说明全文(除与分析说明第4点的结论矛盾外)全面贯通相结合的科学性鉴定结论。(但序号却是分析说明6) 如果说,“依据目前检验结果尚不能认定此咬痕为陈青波咬合形成”的结论,是分析认为由于咬合时的滑动及物体衬垫,使咬痕特征破坏殆尽,无法与牙膜特征进行对比下所作出的结论,但检验咬痕与牙膜结果的下列特征都很明确,这又是怎么解释呢?其实很明显,依据目前检验结果不能认定陈青波所为的结论,就是依据检验咬痕与牙膜结果的特征对比“不符”的结论,否则与检验结果相矛盾。 对于鉴定书中后面的另一结论“黄笑右背伤痕为人咬痕,陈青波所为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可能性是模棱两可的结论,科学鉴定的结论应当是肯定的,在检验咬痕与牙膜结果的二者特征都非常明确下,而作出不肯定的结论,这可称为科学鉴定的结论吗? 综上所述,该鉴定书分析说明第4点的结论,如果排除被人篡改的可能,那么,作为公安部(93)公刑鉴字第460号刑事科学鉴定书的鉴定人,面对一桩杀人大案的重大证据,对检验咬痕结果的关键特征不与牙膜作出合理的对比结论,却断章取义,作出分析说明第4点荒谬的对比论断,及模棱两可的结论,是对法医科学荣誉的侮辱。由于检验咬痕结果的关键特征,鉴定书中没有与牙膜特征作出合理的对比结论,因此,请求有关部门领导及法医专家们复核这份科学鉴定书,对检验咬痕与牙膜结果的特征进行分析对比,重新作出公正的科学鉴定结论。为陈青波昭雪冤枉! 陈青波的同学 二OO三年十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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