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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堂的呐喊

联名申诉

陈青波同学及案件一、二审参加者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们是浙江省温岭市箬横镇桥下村陈青波的同学及陈青波案的一、二审的参加者,我们分别来自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不同岗位,怀着极度悲愤的心情,向您反映一桩建国以来空前的特大冤案。
  我们的同学陈青波在1992年7月于上海医科大学药学院毕业,分配至浙江省温州市制药厂工作。同年11月27日夜,该厂职工张骏宿舍发生杀人案,陈青波涉嫌被温州市公安局刑拘。该局不根据现场凶手遗留在床前地上的一滩血迹、死者右肩胛部的极深咬痕、前门弹舌上的撬痕等痕迹进行深入查证,却一味对陈青波逼供、诱供,甚至制造伪证加陷陈青波。一、二审人民法院在本案大量事实不清,仅凭逼诱所得的矛盾口供,于1993年9月29日以故意杀人罪将陈青波枪决。
  陈青波一贯遵纪守法,是我们心目中品学兼优的同学,我们得知他涉嫌这桩杀人案很感震惊,就一直注意此案的进展情况,我们根据参加一审开庭审理的过程情况和二审上海辩护律师查阅案卷和调查取证等材料,及陈青波留下遗书所写明他的冤情,我们以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理由,证实陈青波不是作案者。理由和根据如下:
   (一)、死者右肩胛部的很深咬痕,这无疑是本案的凶手所为。根据公安部(93)公刑鉴字第460号刑事科学鉴定书,检验咬痕结果所反映出的下列咬痕特征与检验陈青波牙膜结果的下颔牙齿特征对比,“明显完全不符”,<陈青波在遗书上也写着“死者背上出现牙痕而我却绝没有咬过”遗书见附件9>,证实此咬痕非陈青波所为,被害人背上咬痕非陈青波所为,陈青波明显就不是作案者。(咬痕与牙膜特征不符的理由和根据见附件4、5)
   (二)根据“现场勘查笔录”死者床头外侧地面上有一条带血毛巾,毛巾周围地上有一小块血迹(现场照片显示地面上的血迹有毛巾三分之一之大)。而根据“尸检报告”,女尸上身穿白色羊毛衫,下身穿黑色连裤袜,头部、双手、两脚均无流血伤痕,这滩血迹明显是凶手作案时受伤所遗留(从死者身上出现的多处伤痕看,显见死者生前曾和凶手进行过激烈的博斗)。而根据案发日检查陈青波的头部、双手、两脚都无一点伤痕,可见作案者另有第三人,陈青波作案的嫌疑理应排除。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对这滩血迹,却不查不问也不鉴定血型,从而遗漏了这一能够查明事实的重大证据。对这滩血迹是死者月经血的说法,是没有事实依据,也绝对不符逻辑。因为死者的内衣内裤及阴部肉体上均无一丝血迹残留。
  此案在未终审结案前,现场房间应该保留。1993年7月1日下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结束,申诉人家属已当庭向法院提出要求请律师上诉,并得到允许。7月4日当陈青波的二审上海辩护律师到温州市制药厂调查取证时,现场房屋已被拆去一半,这明显是毁灭证据,致使现场凶手遗留的这滩血迹等重要证据以后再也无法查证。
   (三)陈青波案卷材料中有一张(没有头像)右手背虎口处受伤长达寸余的伤痕照片,二审法官到温州看守所,核对陈青波的右手特征与照片上的右手特征完全不符,这是温州市公安人员制造伪证加害陈青波铁的事实,而绝不能以经办人拿错、放错照片可解释的。因为从照片拍摄日立案至二审法官查明系伪证,中间历时有九个月,岂有长达九个月的时间,经办人没有发现自己拿错放错照片之理。何况中间还通过温州市公安、检察、法院的多次审查。难道他们都没有发现有错吗?执法者制造伪证加陷陈青波、可见陈青波作案是没有证据的,否则他们又何必制造伪证呢?
   (四)原判所认定陈青波作案的事实证据。陈青波的二审辩护律师在辩护词上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一阐明,在此不再赘述(辩护词见附件8)。
  今我们特别提出:“原判认定陈青波是沿墙外的空压管子爬窗(“东窗”,北窗是被图画封死),进入黄女睡间作案。”是仅凭矛盾口供,没有一点事实证据。因为案发后公安人员曾多次侦查管道上及东面窗台下,均未发现人走动过的任何痕迹。而东窗横档上的擦痕也没有鉴定是何擦痕。事实上现场的空压管子离地面有四米高,管子上8厘米处有一根三寸大的水管,管子上方有高压电线,从北到东方向的转角处,还有一根高压电线柱(距离管子只有50公分),柱上有三角线设置,横跨挡道,陈青波不能走过去,任何人也不能走过去,从一审开庭时审判长对陈青波的提问看,问:你是怎么进入女房间的;答:是沿管子一直进去的(东面窗下没有管子);问:有障碍物吗?答:反正好走。可见陈青波的答复与现场事实矛盾(陈青波的口供是受死的威胁下被迫所供述,见附件9遗书)。而一审,在本案大量事实不清,仅凭矛盾口供(回避了能证明非陈青波作案的关键证据)当庭下判陈青波死刑,违背了“刑事诉讼法”重事实证据,不轻信口供的明文规定。
  综上事实,现场凶手遗留的咬痕、血迹非陈青波所为事实明显。一、二审面对这桩杀人大案的关键重要证据,不但不谨慎审查、深入查证,反而回避了这些能证明非陈青波作案的证据,而下判陈青波死刑,如此违法断案,法律何在?公理何在?(一审判决书、二审裁定书见附件1、2)
  作为受害者的同学、作为关心法制建设的国家公民,无不为陈青波冤枉被杀而痛心疾首,无不为执法者肆意践踏法律而义愤填膺。我们热爱祖国、热爱党,我们坚信神圣的法律面前容不得半点虚伪,事实证据面前不容丝毫诡辩。为了伸张正义,十多年来,我们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陈青波的冤情,陈青波的父亲也曾数十次提出申诉。2003年10月蒙最高人民法院重视,寄给陈青波父亲(2003)第1462号法信函。2004年7月2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来人到陈青波父亲处询问,并称立案复查此案,我们深感党和政府的伟大。今浙江省高院复查此案已过去一年又八个月了,至今却未见到复查结果的任何消息。陈青波含冤九泉,我们痛在心中。为了神圣法律的尊严、国家的权威因此我们向尊敬的领导反映冤情,请求您们在国家万忙中过问此案,督促有关部门专案追查,澄清事实,严肃法纪,揪出真凶与那些玩忽职守者,为陈青波昭雪不白之冤,以抚慰九泉之下的冤魂,我们将永生感激不尽!
   此致
  (以下附件都可以在纪念文选中找到)
  附件:1、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浙法终字第218号刑事裁定书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浙法刑监字第1994-21号驳回审诉通知书
  4、公安部(93)公刑鉴字第460号刑事科学鉴定书(根据律师阅卷摘录)
  5、被害人右肩胛部的咬痕非陈青波所为的理由和根据
  6、现场勘查笔录(律师阅卷摘录)
  7、“尸检报告”(律师阅卷摘录)
  8、二审辩护词一份
  9、遗书三份
  陈青波的同学
  签名附后
  二00六年四月五日
  
  联名申诉签名录(这里只录签名,隐去工作单位和住址还有联系电话)
  (应宪斌、林世庄、江飚、王淑斌、朱荣标、陈云鹏、单惠尧、陈剑锋、罗灵中、赵旭军、胡文标、莫钢锋、俞圣岳、徐伟荣、狄玲智、陈岿华、陈世林、胡小斌、叶雨人、林毓杏、陈志愿、江君清、应祥军、郑卫斌、陈根林、陈美富、陈正春、陈海波、陈圣军、潘群华、李于祥、陈益明、陈敏琴、王文红、陈雪丽、连福荣、连海平、陶良侃、潘文虎、梁绍华、陈桔富、陈冬英、连骏、董百林、陈百甫、陈云彪、李世耀、陈桂林、叶根宝、林牧、江圣良、朱仙玲、叶晓红、金云标、叶雨生、王坚、郏良莹、颜小平、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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