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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
我们是上海医科大学药学院92届毕业生.陈青波是我们的同学,92年7月毕业分配到温州制药厂工作。92年11月28日,陈青波被温州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拘留。93年7月1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陈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青波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3)浙法刑终字第2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93年9月29日处决了陈青波。表面上,一桩杀人案就此了结,可是,这是一桩冤案!陈青波是冤枉的,千古奇冤! 陈青波是我们当中表现很好的一名大学生,得知他牵涉此案,我们非常惊奇,觉得其中大有蹊跷,就一直注意案情的进展,所以比较了解其中经过。可这是怎样的一个经过啊!公安机关胡乱办案,侦查不清,伪造证据。人民法院草率判案,更有少数领导官僚作风,草菅人命,视法律的威严为儿戏。中国是法制社会,法制社会竟然然发生这样的千古奇冤!我们为失去一个好同学而痛心疾首,为法制机关中如此错杀无辜而义愤填膺,更为法制现状感到悲哀。作为受害人的同学,作为关心国家法律的热血青年,我们一定要向上级各位领导反映其中的情况,恳请各位领导重视。 首先,我们认为造成这一冤案责任重大的是人民法院。一审时,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以事实为基础,轻信口供,这有背于《中国刑事诉讼法》。整个案情事实不清,证据空白,对于好多疑点,诸如死者房内一大滩血迹,死者背部的咬痕,陈青波进入房间的途径,房门上的撬痕等等没有查清。取代继续查明真相的是一审的草率,判决抓陈青波为替罪羊,放走真凶,如此草菅人命,藐视法律,难道他不懂法律?难道中院、高院的法官都不懂法律?中国的法律是至高无上的,可在这里,法律成了空话,法治成了人治。操纵生杀大权的那些极少数的领导肆意践踏法律,死无辜,有负于党和人民的重任,有辱于飘扬的国旗、高悬公堂上的国徽的尊严,他们称职吗? 其次,温州市公安局在整个办案过程中,调查案情草率,在没有取得证实陈青波犯罪证据的情况下,却伪造证据(一张右手照片,不是陈青波的)。知法犯法。对于本案的最大嫌疑人张骏,吕存恒审讯草率,明显包庇真凶。案发后,公安机关的法医只鉴定认为死者被扼颈窒息而死,并未对死者其他器官、血液、胃液进行常规检查,对于死者后背的牙痕在没有认定为陈青波的情况下,没有对其它人,特别是张骏的牙膜进行对照鉴定。如此种种,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办案何等的马虎,只讲求“完成侦破任务”,不顾及是否公正和冤枉好人,这样不负责任循私枉法,包庇陷害出现在人民共和国的执法机关,让人不可思议而又惊诧莫名!是可忍,孰不可忍!我们不禁要问,天理何在?人权何在? 温州市公安局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二审的审判委员会玷污了神圣的法律,造成陈青波的冤死,从此,陈青波的父母失去了一个好儿子,我们失去了一个好同学,国家失去了一个有用之材,而这一切本来完全可以避免,却在那些没有良心的公仆的玩弄之下残酷地成了现实。陈青波死了,死得好冤! 好惨!但是,不能白死!我们国家的法制,再也不能这样受制于人了!我们希望陈青波的死能换取党和国家切实加强法制提高政法队伍的素质。 我们希望陈青波的血能换取政法机关大公无私,依法办案,不再错杀无辜。 我们希望中国人权依在!天理依在!法律依在! 我们强烈要求中央有关单位伸张正义,为屈死者平反! 我们强烈要求中央有关单位追查本案真凶和那些循私枉法的贪官污吏! 此致 敬礼! 93年10月23日 附签名(注:这里隐去单位职务,只摘录名字) (张振标、柳晨、匡旭东、李海林、戴叶军、王东生、陈晓东、李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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