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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刑事科学鉴定书
(93)公刑鉴字第460号 1993年3月22日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庄秀荣同志送来黄笑微(女18岁)被杀案尸检报告一份,皮肤组织一块,嫌疑人陈青波牙膜一付,死者衣服二件,要求鉴定死者背部痕迹是否为陈青波所咬合形成。 一、皮肤组织检验 皮肤上下留有两列相对的半园形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落带,左右不衔接,左侧相距较近,右侧较远。上列表皮剥落倾向内下方,皮下出血较宽,内有数条平行斜向内下方的皮肤印痕。下列表皮脱斜向内上方,皮下出血区内有四个深浅不一的皮肤凹陷,是园形或妥园形,底部园钝,各中心点距离分别为0.8cm、0.9cm、0.5cm。 二、牙膜检验 所送牙膜共有27棵牙齿。牙弓是椭园形,牙齿排列整齐。上颔牙牙间距离不齐,牙错嵴不齐。下颔排列整齐紧密,两中切牙切嵴较两侧切牙明显为低,左第一磨牙缺失。 分析说明: ①皮肤检验所反映的痕迹排列,形状及表皮剥脱的方向,均说明此痕迹为人咬痕。 ②从各牙的形状,间距及列痕间距离左窄右宽等情况分析,咬痕牙位应如附后拍片所示。 ③上列牙痕皮下出血后较宽,表皮剥脱范围大,并有皮肤印痕出现。下牙列痕皮肤凹陷直径较大,底部园钝,说明罪犯在咬时有滑动及物体衬垫。 ④下列牙痕中右侧切牙牙痕较深,而紧邻的右中切牙却无牙痕反映,此与牙模中切牙切嵴较低之一特征相符。 ⑤咬痕中各牙间距离与牙模相应各牙间距比较如下: 咬痕 牙膜 单位cm 3与40.80.6 2与30.90.8 说明两者之间大致相符 ⑥、虽然皮肤咬痕与所送牙膜有不少相符之处,但由于罪犯咬合时的滑动及物体(二件上衣)衬垫,使咬痕细节特征破坏殆尽,加之所送牙膜特征较少,因此依据目前检验结果尚不能认定此咬痕为陈青波咬合形成。 三、结论:黄笑微右背部伤痕为人咬痕,陈青波所为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鉴定人:法医师花峰 主检法医:李卫平 主检法医:陈世贤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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