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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
(1995)浙法刑监字第1994─21号 陈宛秋: 你为儿子陈青波故意杀人一案,对本院(1993)浙法刑终字第218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青波系冤杀,此案另有真凶”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及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原判认定被告人陈青波犯故意杀人罪,除陈青波多次供述外,还有现场勘验笔录、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据确凿。你申诉称“原判认定陈青波作案证据空白,除非杀人真凶”等,经查与事实不符。 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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