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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任建新院长:
我们是上海市新汇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徐汇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向您反映一件有可能是冤案的案件,请求能予以重视。 今年5月、7月,我们先后受被告人陈青波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陈青波的辩护人,依法参与了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青波故意杀人一案的审理活动。 现在此案已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于今年9月29日驳回陈青波的上诉,维持一审对陈青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将陈青波处决。 作为陈青波的辩护律师,我们通过一、二审阅卷、调查、取证、会见被告人所掌握的情况和证据,我们有充分理由认为:一、二审对陈青波的判决、裁定是极不慎重和极不公正的。本着对事实、对法律负责的精神,我们认为有必要和有责任将陈青波案的有关情况向最高审判机关如实反映,请求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此案,以便查清事实真象,找出真凶,维护法律的尊严。 关于本案案情,请看附件:1、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浙江刑终字第218号刑事裁定书;3、律师的二审辩护词,在此不再赘述。 我们着重要反映的情况是: 一、一审认定陈青波故意杀人没有任何直接、间接证据,温州市公安局现场勘查所发现的各种迹痕以及死者黄笑微右背上方被咬伤痕这一重要直接证据均非陈青波所为,现场地上发现的血迹也非陈青波和死者所遗留。1992年11月28日凌晨,在死者男友张骏诱骗陈青波进入死者房间前,已有人对死者行凶施暴至其奄奄一息。真正的杀人犯不是陈青波而是其他人,本案案中有案。温州市公安局未抓到真凶而把陈青波当替罪羊,该局甚至严重违法,制造陈青波右手背被抓伤的伪证照片。经二审调查,已查清温州市公安局主要证据之一的陈青波右手伤痕照片中人并非陈青波,陈青波在收审当天身上无任何伤痕。陈青波被收审后十余天被老犯人打伤的照片在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案卷中。 一审合议庭鉴于上述事实,……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对权力机关中践踏法制现象感到吃惊。有关本案的定案过程极其复杂,我们不便评论,上级法院一查(一、二审案卷材料)便知。 二、张骏是死者黄笑微的男友。92年11月27日晚,张骏、黄笑微、陈青波、吕存恒、余泳华、方毅等人在张骏房间喝酒至晚12时,其他人离去后,张骏黄笑微在一起至28日凌晨2时左右。之后张骏到陈青波房间告诉陈余泳华和黄笑微睡在一个房间,以此激起陈的好奇心而去黄笑微睡的房间,此时黄已奄奄一息,第一作案嫌疑人应是张骏。案发后,张骏竭力否认黄尸体下发现的一只白色打火机是他的,同时他向公安机关的陈述矛盾百出,我们向他调查取证时,他又竭力否认和死者的密切关系,这些极不正常的现象公安机关均未深入调查。……使我们感到惊奇的是,面对如此重大的杀人案件,温州市公安局的现场勘查极其马虎和不负责任,也不对重要证据疑点追查,如死者房间门锁上的划痕、地上的血迹是谁为和遗留,管道上是否有陈青波的脚印(认定陈从管道爬入死者房间)等,也不查问现场很快被拆毁的原因,主观认为陈青波到过现场就是凶手,抓到陈青波就算是“破案”了,甚至违法制造伪证加害陈青波,这一系列问题都出自温州市公安局,使我们百思不得其解。 现陈青波已被枪决,如其罪有应得,当然理应伏法。问题是本案中的疑点均未查清,张骏等人的嫌疑不能排除,……陈青波就是可能是冤案,真凶还在逍遥法外。作为陈青波的辩护律师,我们深感此案未审清查明,故向您如实反映本案有关情况,我们的目的是维护法律尊严,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希望不错杀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 我们还有一个建议:自1983年最高法院授权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后,对及时打击杀人、抢劫等刑事犯罪起了非常有效的巨大作用,我们拥护这一得力措施。但是对某些具体案件,因其情况复杂,特别是合议庭或者是一、二审合议庭处理意见和审判委员会意见不同的复杂案件,其死刑核准权最好还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为好,以避免可能出现的差错。 我们衷心希望陈青波案能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查,谢谢! 致 礼 上海市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升中、欧阳润、史五大 上海市徐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毓杏、蒋文浩 1993年1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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