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诈骗案档案 日志 相册 视频 分享股票诈骗案首页
搜狐博客 > 股票诈骗案 > 日志 2008-09-07 | 罗牛山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重、特大股票欺诈案之《罗牛山调查》3标签: 罗牛山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重、特大股票欺诈案之《罗牛山调查》3 ■■见《南方都市报》2002年3月10日(C59至C63版)/涉嫌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重特大股票欺诈案,案值7.65亿元(全文见《纪念文选》)/主要章节:圈钱法一、在2002年实施增发之前,罗牛山公司至少存在4个亿以上的资金去向不明,自有资产左手倒右手(C61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栏目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的相关条款,现全文录入: 网址:www.csrc.gov.cn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相关条款 (2001年4月18日发布)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刑法第160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2、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刑法第161条) 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刑法第179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4、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很显然,罗牛山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重、特大证券欺诈腐败案(涉嫌经济犯罪总金额高达7.65亿元),其行为已构成《刑法》第160条之欺诈发行股票罪、第116条之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内部职工股1125万股)罪…… 分享 |评论 (0) |阅读 (299)|固定链接 |发表于 14:27 提示:“固定链接”为您显示此篇文章的固定不变链接,如果您有还有疑问请点击帮助 链接地址:http://wer4reter.blog.sohu.com/99252596.html 复制此地址 评论 想第一时间抢沙发么?搜狐博客温馨提示:搜狐博客官方不会要求参加活动的各位博友缴纳任何的手续费用。请勿轻信留言、评论中的中奖信息,更不要拨打陌生电话及向陌生帐户汇款,谨防受骗!识别更多网络骗术,请 点击查看详情。 作者只允许登录用户才可对此文评论。登录 客服留言板 | 客服博客 | 客服邮箱 | 24小时客服热线:010-58511234(人工8:00-24:00) | 在线客服 | 举报不良信息 Copyright © 2008 Sohu.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搜狐公司 版权所有 |
浏览:252 |
| ||
| ||
新增文选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