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有鉴定机构--原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现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的铁证之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鉴定机构--原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现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的铁证之二
■■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分局明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有鉴定机构--原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现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却在《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编造“最高人民检察院无鉴定机构”的谎言。这是极其错误的。
被害人父母胥中钊、杨明弘不服1998年9月7日重庆法医学会(对内为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技术处法医技术室) 尸检初次鉴定仅揭示五处损伤,漏检七处损伤,漏检率百分之五十八,不服案发近6年后的2004年5月26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尸检重新鉴定仅揭示一处损伤,漏检十一处损伤,漏检率百分之九十二,申请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尸检复核鉴定,但公安机关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无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且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不回复公安机关发出的《咨询函》”为由,拒绝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进行尸检复核鉴定,以此来逃避虚假鉴定.隐匿他缢.他杀证据.作伪证.妨害司法公正的法律责任及错案责任追究。
证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
本证据证明:最高人民检察院有鉴定机构--原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现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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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07/1/19 16:3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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