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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关于
胥中钊、杨明弘来信来访的答复意见 胥中钊、杨明弘因其子胥杨死亡事件来信来访,要求分局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科学研究所对胥杨的死因作复核鉴定。分局决定不予委托,维持不予立案的决定。现答复如下: 一、公安部门对胥杨的死因多次进行复核复查,确定为自缢死亡。市法医学会法咨鉴(98)第01019号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为胥杨系生前上吊窒息死亡;市法医专家对胥杨的死因进行了复查,意见为胥杨系生前缢死;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二所[2004]公物证鉴字3378号物证检验意见书的鉴定结论为胥杨系自缢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二、胥中钊、杨明弘提出的分局未全部提供鉴定材料的反映不实。分局如实向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提交了该案的全部材料。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没有“检察技术科学研究所”,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不受理公安机关提出的复核鉴定申请。 四、请信访人相信科学的鉴定结论,停访息诉。 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公章) 2004年1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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