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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后期,从明正德(1506年-1521年)时起,各地先后改革赋役制度。隆庆三年(1569年),应于(今南京)巡抚海瑞首推“一条鞭法”。万历六年(1578年)丈量全国土地,万历九年,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其主要内容为:(1)将田赋及附加、徭役、土贡、杂税,一律合并为一条;(2)把每一州县所需力役,先由官府算出数目,人所收税款中出钱雇募,不再强行百姓亲身服役;(3)量地丁,按亩计算,折银征收,规定对官僚地主也按亩征收;(4)征解方面,废原来里甲催,粮户纳,粮长收解,州长监收办法,改行由官府直接征收。这不仅大大简化了征收手续,而且改按人征税为对财产课税,并避免层层盘剥之弊端。同时,由征劳役实物改征银两货币,这也是赋税征管上的一次飞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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