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欣 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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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欣

生命的价值不容漠视

你的父亲

  儿子生命就如此被侵害、被践踏,无回天之力的父母痛心疾首,也只能痛心疾首。为了沉痛悼念你,为你生命尊严无辜被践踏讨公道,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利,他擦干眼泪,毅然走上了漫长的诉讼之路。
  造成一死一伤重大责任事故,松江公安局竟然不追究肇事司机刑事责任;他自诉追究刑事,公安则以交通事故不是故意的,一般不追究刑事,并且追究刑事证据不足等为由不予立案;最后你父亲自己寻找证据,不停的奔波,最终在事故发生一年后将肇事人绳之以法;虽然松江公检法以过去一般不处理类似案件为由,从轻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但最终证明他有罪,使违法害你的人受到一定惩罚。
  他要为无辜生命尊严讨回公道,他要为你被损害的生命价值讨个说法,把违法经营的肇事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其对损害的生命价值负责,要求违法单位因损害你唯一生命,承担101万元民事赔偿金;但是,松江法院根本没有认定损害生命价值的事实,于1999年11月5日判肇事方赔偿9万元,其中5万元精神损害费赔偿。你父亲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人民中级法院,此案还在一中院,至今没有说法。
  下面是你父亲在2000年3月13日中院开庭庭审中的辩论:《生命的尊严不容漠视》。
  
   生命的价值不容漠视
  
  
  审判长、审判员:
  上诉人徐自祥、丁帼英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接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1999)松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不服该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一、 松江法院没有以生命财产巨大损失的事实为依据,处理不公正,根本没有解决人命关天的纠纷。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之规定,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之规定,大众三汽侵害了徐欣生存权和发展权,使上诉人家庭蒙受无法估量的生命财产损失;作为监护人有责任并应该不惜一切代价为徐欣讨回被侵害的生存权、发展权之债;但是松江法院没有认定这一基本事实,在赔偿中也没有切实体现,上诉人要为儿子悲惨遭遇讨回公道的心愿没有实现;要求赔偿投入在孩子身上的养育费未获支持。一审判决极不公正,徐欣含冤不能伸,上诉人决不服从。请求贵院撤销一审判决,切实使大众三汽承担全部侵害赔偿责任,对我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害作出迅速、充分和有效的赔偿。
   二、 本案案由是人身损害赔偿,松江法院判决结果却是:损害人身不赔偿,只赔偿损害人身引起上诉人处理后事的部分损失,即部分财产和精神损失。对于直接受害人徐欣生存权、发展权的损害根本没有说法,赔偿中没有体现。这种“赔偿”是愚弄人的假赔偿,极其不公正。一审判决漠视生命的尊严,赔偿费用明显偏低,不利于制裁侵权民事行为,保护上诉人方的合法权益。上诉人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同时也享有要求侵害人赔偿的权力。请贵院认定并判令被上诉人因侵害徐欣60多年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付出“生命的代价”,支付死亡赔偿金60万元。此要求是起诉书上精神损失费的一部分,是徐欣被侵害的权利要求,上诉人有权索赔,为其生命被害讨个说法;但是,松江法院却不了了此血债,令人愤怒。如果贵院支持,上诉人将以徐欣的名义把这笔费用全部捐给慈善事业。
  三、 上诉人要求赔偿养育费用的损失,松江法院没有认定上诉人这部分财产权利被损害的事实。由于徐欣遇害,上诉方痛失爱子,十多年投资在徐欣身上的费用和劳动也同时被毁灭是不争的事实,被上诉方应该赔偿。请问:一栋大厦被非法摧毁,不赔偿建造大厦的投资,只赔偿部分清理废墟的费用,楼主人会同意吗?如果投资在物上的费用可以赔,而投资在人身上的费用不认定,不赔;这样做公正、公平吗?上诉人要为自己的投资遭侵害讨个公道,请贵院认定和判赔两位上诉人十年养育孩子费用、抚恤金并精神损失费40万元,此要求也是起诉书中精神损失费的一部分。
  四、 松江法院不以事实为依据,对人身损害及损害引起上诉人实际损失不认定或认定不正确,部分法律适用也不正确。以行政法规处理民事纠纷,违背了《民法通则》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和过错事情一般不发生限额赔偿、有侵害就有赔偿等民事处理原则;采用行政限额赔偿,严重侵害和践踏受害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处理极不公正。请贵院复审。一审判决书中 “因徐欣死亡造成的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有:医疗费342.40元,丧葬费2300元,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共7049元,财产直接损失费3480元。”认定不正确。受害方因徐欣死亡造成经济损失当时举证40763.80元。直接财产损失除了二胡以外,还有徐欣的衣物和挂件、装二胡的袋子等物品损失,鉴定费900元等,松江法院都没有认定;受害方出具治丧费证据3886.50元,松江法院没有如实认定;受害方还要给冤死的孩子购墓穴下葬,法院也没有认定和处理;受害方出具误工证明5个人损失计11965.30元,由该交通事故引起受害方招待费、电话通信费用增加等3657.20元,食宿费13500元,松江法院认定不正确。受害方要求赔偿投资在孩子身上的养育费用,并出具徐欣部分学费证明,松江法院也没有处理。上诉人认为,人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生命是神圣的;徐欣是健康活泼、发展全面、素质高的优秀少年、二胡有七级水平,学习成绩很好等证据证明徐欣会有美好前程,却无疾夭折,但松江法院对被损害的生命价值视而不见,不予确认。上诉人指控,“被告的行为侵害了一个十岁儿童的生存权利,同时也破坏了原告家庭的幸福和安宁。”徐欣生命权受侵害,姓名权、名誉权、发展权、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权利等一切做人的资格和权利都被侵害,其巨大损失应在赔偿中切实和充分地体现;松江法院充耳不闻,不取证、不处理。上诉人失去儿子,人格尊严及精神权利受侵害,进而危及生命健康权,出具医院病历等,松江法院也没有充分认定。大众三汽违法行为给受害方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所欠血泪债,罄竹难书,且铁证如山;松江法院在大量事实面前,说:“事实没有用,证据再多等于零,”不取证,不理不办,工作不深不细,所做出判决当然不会正确。请贵院主持公正,以损害事实为依据,还受害者徐欣一个公道,还上诉方一个公道。
  五、 精神损失费支持太少。本案起诉时精神损失费包括:徐欣损失的生命价值在赔偿中的体现、上诉人养育费、抚恤金、精神损失费、其它相关经济损失等。松江法院认定了精神损害的事实,对其它损失没有认定,赔偿数额明显太低。大众三汽违法侵权行为致使徐欣惨死,给我们带来的不仅是物质损失,更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上诉人不仅失去了原有许多生活乐趣,而且还要蒙受巨大的、终其一生的痛苦。徐欣是优秀的孩子,是大众三汽无视国法和他人生命,管理混乱,违法经营的野蛮行径才使我家庭突降厄运,痛失爱子;大众三汽必须承担一切损害赔偿责任。而肇事方却说,他们这种单位几百辆车子,出事故轧死人是正常的;赔多赔少是他们的心意。打官司,找李鹏,他们都不怕。他们的领导从没有看望受害者及其亲属,不仅从来没有对受害者及其亲属表示歉意,反而对受害方依法诉诸法律恼羞成怒,行为极其卑鄙、恶劣、没有人性。徐欣是无辜的,我的家庭是无辜的,不是不法的牺牲品。生命不能这样被白白地践踏,我要为儿子生命尊严讨回公道。一审判决漠视了我儿子的生命尊严,赔偿不充分,不能使肇事方受到相应的惩治,接受血的教训;却使漠视生命的违法行为无所顾忌,继续在路上侵权乱停乱载。这更说明一审判决苍白无力,没有教育作用;更无法让受害方接受。请贵院依据本案侵权的过错情况、具体情节、认错态度、原告精神损害的程度以及损害事实等因素重新认定赔偿数额。
  六、 诉讼费认定错误。鉴定费900元上诉人已付,松江法院没有认定。请贵院改正过来。上诉人认为,诉讼费完全是因被上诉人侵权不履行义务,引起受害人维权发生的,应该由侵权人承担。本案中上诉人方遭非法侵害,蒙受巨大损失,有权利要求相应的赔偿。没有损害就没有诉讼费的损失。松江法院不仅不支持损害赔偿请求,反而要受害人承担14038元诉讼费,故意加重受害人的损失;此举实为落井下石,违背社会公理和道德,损害人民政府的社会形象;此举有抑制受害人诉权的作用,有逼迫受害人在大难当头的情况下放弃公民的合法权利的目的,让公民感到“法院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请贵院认定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七、 松江法院处理不负责任,使矛盾复杂并要激化。如:“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除了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外,还应当与我国国情和当地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相适应,现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970000元的诉讼请示显属过高,故本院不予全部支持。”这种说法是不慎重,不负责任的。有损害就有救济,与我国国情、生活水平根本没有关系。大众三汽管理混乱,长期乱停乱载的违章经营行为,侵害了徐欣的宝贵生命。灭顶之灾降临,巨大损害发生,徐欣无法抗争,上诉方处在绝对弱者地位。上诉人退一千步、一万步,以负责的态度让侵害方承担有限的赔偿来解决这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寻求社会公正。区区100万的赔偿要求怎能与鲜活的生命相比?但是,大众三汽却不愿赔偿,调解无法达成协议,依法诉诸松江法院,法院竟对大众三汽管理混乱、违法经营、没有人性等行为姑息养奸,以 “我国国情”为借口无所作为,再度打击受害方。按照松江法院的逻辑,我驻南使馆被害的三名中国公民无权从侵权者获450万美元的民事赔偿。因为生命不能用经济来衡量,中国人不值钱;依据“我国国情”和实际生活水平,处理死三人的后事,赔偿十几万美元就足够了。如果美国象大众三汽这样就是不赔,或者象本案这样迟迟不予妥善处理来对待中华儿女,中国人民会同意吗?美国人不会,中国人自己却会。还有,按照松江法院逻辑,上海金山一青年车祸失双臂依法也不可获赔120万元。宝贵的双臂怎能与鲜活的生命相提并论?松江法院没有公正,老百姓依法办事却没有公正的结果,有了灾难,却要再接受不公正宰割,那么凭什么要人民依法办事?松江法院荒唐言行,与大众三汽声称他们单位“出事故、轧死人是正常的。不出事故倒不正常。要公平,去找李鹏。”如出一辙,是放任不法、对侵害不作为、愚弄百姓的失职行为;是在强迫受害人放弃权利,接受不公正,不合法的落后,实质上也是在煽动受害人对现实不满,对国家不满,只有以牙还牙才能讨回血债;是对社会和当事人的不负责任,破坏社会安定。更严重的,松江法院此举使法律保护“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成为一纸空文,与以法治国、公平治国方略背道而驰,与江主席一贯倡导的“十分重视公民的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相违背的。其一切后果由松江法院和相关部门承担。
  综上所述,松江法院在本案审判过程中违背了民法通则中保护公民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原则,事实认定不清,判决书粗枝滥糙,法律追求“公平、正义”在一审判决中没能得到体现。此案在松江法院拖了七八个月,判决却是草菅人命,践踏人权,上诉人绝不接受。恳请贵院能查明事实,使大众三汽切实承担赔偿责任,对我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害作出迅速、充分和有效的赔偿;使上诉人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力量,维护合法权利。
  上诉人强烈抗议松江法院漠视徐欣生命被害的事实,强烈抗议松江法院助桀为虐,为虎作伥,对其人格尊严和精神权利的践踏,并保留进一步行动的权利。上诉人重申,本案不是一起偶然的交通事故,徐欣的悲惨遭遇完全是大众三汽管理混乱,长期在事故发生地段违章停车载客的野蛮行径酿成的。他们疏于管理,长期使用危险的工具--汽车乱停乱载与持刀拦路杀人没有两样。大众三汽的一贯的不法行为不但是对法律漠视,对公民生命漠视,而且丧失了起码的良知,理应受到严厉的民事制裁。请求贵院主持正义。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徐自祥于200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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