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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431号 本院二OO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对张健、金静娟与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作出的(200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43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一)该判决书第二页第一至第四行“因发烧四天、抽搐一次于2004年7月18日晚至儿科医院急诊,院方给予吸氧、降温、止痉等对症处理后,张天乐仍表现为四肢肌张力增高,院方拟进行腰穿”有误,应为“因发烧四天于2004年7月18日至儿科医院急诊,遵医嘱进行腰穿”; (二)该判决书第二页第八行“336,098元”有误,应为“335,898元”; (三)该判决书第三页第八行“75,786.40元”有误,应为“75,786元”。 审判长 周啸 代理审判员 马丽 代理审判员 洪可喜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胡琦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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