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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司法部司鉴中心[2004]技览字第868号 委托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委托日期:2004年11月18日 委托事项:一医疗服务合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所涉材料的文件鉴定 一、送检材料及鉴定要求 1、鉴定材料(以下简称检材) 姓名为“张天乐”的《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自管病史卡》原件一册。 以上检材标识为JC,封面及第“6、11、12、13”页复印件见附件。 2、鉴定要求 (1)检材第“11”页左侧栏第1行字迹(时间、体温、体重)与第“11”页上的其他字迹及第“12、13”页上的字迹是否系同一人所书写。 (2)检材第“11”页上的“急诊”印文和与其相交字迹的形成先后。 (3)检材第“11”页上的“急诊”印文与第“6”页上的残缺印文是否系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二、检验过程及分析说明 经检验,检材页码编号不连续,从第“6”页跳到第“11”页,中间缺少四页。检材第“11、12、13”页上的字迹均用蓝黑墨水笔写成,书写正常。检材第“11”页上留有一蓝色长方形“急诊”印文,盖于左侧栏上方,笔画完整且较清晰,与手写字迹形成交叉。检材第“6”页下方近页边处留有残缺的蓝色印文边框和文字笔画,特征明显。 将检材第“11”页左侧栏第1行字迹(时间、体温、体重)与第“11”页上的其他字迹及第“12、13”页上的字迹进行比较检验发现;两者书写风貌特征相符,且在相同字迹的写法、运笔动作、搭配比例等笔迹细节特征上存在较好符合(见附件特征比对表)。综合评断认为:这些笔迹特征符合点的总和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 DV4体视显微镜和3D立体显微镜下对第“11”页上“急诊”印文与字迹交叉处进行检验,发现印文和字迹的墨迹分布关系符合先有字迹后盖印文的特点。 VSC-1型文检仪下观察,发现第“11”页上的“急诊”印文与第“6”页上的残缺印文在墨迹的红外反射、红外荧光、紫外荧光等光谱特性上表现一致。·将第“11”页上的“急诊”印文与第“6”页上的残缺印文进行比较检验发现,第“11”页上印文的下部边框.与第“6”页上残留边框在尺寸、缺损、墨迹堆积等特征上存在较好符合;同时发现,第“6”页上残留文字笔画与边框的相互关系与第“11”页上“诊”字最后一撇笔与边框的相互关系一致(见附件特征比对表)。综合上述检验结果,第“11”页上的“急诊”印文与第“6”页上的残缺印文反映了同一印章的印文特点。 三、鉴定结论 l、检材第“11”页左侧栏第1行字迹(时间、体温、体重)与第“11” 页上的其他字迹及第“12、13”页上的字迹是同一人所书写。 2、检材第“11”页上的“急诊”印文和与其相交字迹的形成先后是:先写字迹,后盖印文。 3、检材第“11”页上的“急诊”印文与第“6”页上的残缺印文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鉴定人:高级工程师施少培 高级工程师徐彻 授权签发人:高级工程师凌敬昆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注:1、本鉴定依据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SJB—D—1-2003鉴定规范进行。 2、本鉴定书正本附附件,副本无附件。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全部退回。 地址:上海市光复西路1347号(邮编200063)联系电话:021-62440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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