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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的新刑法,彻底结束了惩处医疗事故犯罪无刑法典可依的状况。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款对医疗事故犯罪的罪名、罪状、量刑等做了明确的规定,成为目前此种犯罪最权威的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罪同其他犯罪一样,具备三个本质特征: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刑事的违法性和应受刑法处罚性。还有就是其独有的特征:(1)犯罪的主体是特定人群,即必须是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2)犯罪形式的隐蔽性,(3)犯罪行为的渎职性,(4)犯罪客体的复杂性。 医疗事故罪的量刑情节也包括从重和从轻两种情况。从重情节一般包括:(1)涂改、隐匿、销毁病案和有关材料;(2)阻挠、干涉案件的查处;(3)诬陷他人、打击报复、嫁祸于人;(4)后果特别严重,如死亡多人、重伤多人;(5)多次发生医疗事故;(6)事故发生后,不立即汇报并采取积极措施的。从轻情节一般包括:(1)一贯表现较好,偶尔疏忽的;(2)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的;(3)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好的。有从重情节的,通常应在1年半以上3年以下确定具体刑期;从轻情节的,通常应在1年半以下6个月以上确定刑期,或者判处拘役。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中“严重不负责任”并非单纯过失行为所致,其中包含了间接故意的特点。因为在临床医学中,存在许多医务人员为了在主观上追求不负责任、经济上、业绩上的结果,放纵了危害就诊人生命健康权的后果出现的案件。如拒不执行规章制度和履行职责,甚至擅自做无指征和有禁忌症的手术和检查;伪造化验结果,将健康人诊断为患者进行欺骗治疗导致医源性损害;欺骗或隐瞒真相,给患者进行实验性治疗、检查导致医疗损害等。即凡属于责任事故的就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医疗事故罪。 行为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的行为,都属于故意,其主观恶性大,责任应较过失为重。 纵观上述依据,原告于2004年8月9日到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报案,当时接待民警表示可以受理,但必须出示证据原件,当时由于原告考虑原件的安全性及准备上诉法院,故撤回了报案材料。2005年7月14日,当原告拿着所有材料第二次向徐汇分局报案时,却遭到了拒绝,分局接待的民警表示:他们从未因医疗纠纷抓过医生,公安无权介入此类事件。所谓的医疗事故罪,他们也没有司法实践。 我茫然,刑法中的335条是摆摆样子的吗?我不解,希望能有法律界人士帮忙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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