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起诉状
原告张健男1970年1月生汉族住 茅台路455弄10号906室 身份证310104700112××× 原告金静娟女1974年11 月生汉族住 茅台路455弄10号906室 身份证31010119741124×××× 被告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 地址枫林路183号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因侵犯原告之子张天乐的生命权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72940元。 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4年7月18日下午约七时,原告之子张天乐 (2001年12月21日生) 因发熱至被告处急诊治疗。护士测量体温39.5度(肛门),王佶医生说:“这段时间流行脑膜炎,需做个腰穿检查”。询问孩子脾气犟不犟,原告答:“脾气蛮犟的”。王医生说:“做腰穿,须让孩子安静,否则会引起瘫痪,必须注射安定”。八时许,护士在孩子脚上静脉注射安定,仅约几秒钟注射完毕。在旁的奶奶杨秀凤立即发现孩子的趾甲发紫,原告 (妈妈) 发现孩子鼻腔流出粉红色的气泡液体,并随之呼吸急促。原告 (妈妈) 非常害怕,询问医生:“要紧吗?”王医生说:“不要紧的,是正常分泌物”。瞬间,原告 (妈妈) 又看见孩子的眼睛忽然张开,急忙叫医生,王医生见状“哎呀”叫了一声,转身打电话叫上级医生。而此时未告知家属发生么什么情况,也没有采取任何抢救措施。约过五六分钟后,来了两个医生一个护士,对孩子检查发现孩子呼吸心跳已经停止。经一番抢救后,于20:30分左右用车把孩子推至三楼ICU抢救。至22:40时医生告知:抢救无效死亡。 19日上午11时,原告孩子的大伯和大姑去医院询问孩子的死因及索取病历,但遭拒绝。经再三争执,原告家属于下午1时才取回病历,但病历记录已被撕去四页,事后伪造病历与真实情况完全不符。 病历应该是病人病情的客观的真实的完整的记录,在病人病情平稳的时候,医生有义务随时做好记录。本例患儿在就诊初期病情稳定,医生有足够时间记录真实病情。但在事发后,医生撕去真实病历,说明医生有意掩盖事实真相,违反了《职业医师法》和卫生部病历书写的有关规定,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伸张社会正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依法判决。 原告认为孩子因被告的过错致死: 1. 鲁米那和安定都是镇定药,且注射速度极快,直接导致孩子死亡。 2. 孩子出现呼吸急促,趾甲发紫等危险症状时,医生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抢救,耽误了最佳抢救时机。 3. 侵犯原告知情权,未告知原告应用哪些抢救措施。直至孩子死亡,未发病危通知书。 4. 在抢救过程中,给孩子输血未让家属签字同意。 5. 撕去真实病历,伪造虚假病历。 根据<民法通则>第98条,第119条,第134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询的解释》(2004年5月1日施行)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张健 金静娟 2004-9-11 |
浏览:1056 |
| ||
| ||
新增文选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