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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夭折对我们全家来说无疑是个晴空霹雳 ,每个人都沉浸在万分悲痛之中。然而痛定思痛,我们对诊治过程产生了极大质疑。
1、医生在医治过程中是否误诊,用药不妥? 如果没有对病情的诊断失误,为何医生对孩子的死因迟迟不作表态?孩子的体症检查无脑膜炎的任何症状,为何还要做腰穿检查?如果医生用药准确,为何在孩子注射完鲁米那与安定后即出现过敏症状:趾甲发紫,鼻腔流粉红色分泌物,呼吸急促继而瞳孔放大? 2、护士对孩子注射的安定和鲁米那的剂量是否正确? 王医生给孩子的诊治过程中,所用的针剂没有开过任何注射单,那么护士是以什么为依据给孩子注射的?医学药典上明确指出:安定剂量过大和注射速度过快会抑制呼吸,导致死亡。 注射剂量和速度的错误直接导致了孩子的死亡。 3、医生在抢救过程中是否延误了最宝贵的时间?这一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 作为医生应对自己开具药物的副作用有预见能力。(鲁米那和安定同时使用会导致更大的副作用)可当发生状况后(趾甲发紫,鼻腔流粉红色分泌物,呼吸急促)应争分夺秒进行抢救,吸取分泌物保证呼吸畅通等,可那位医生却是坐失良机,专候“救兵”的到来。以致于发生救兵到来后孩子呼吸,心跳停止的恶果。 8月18日,原告(孩子的父亲)向医院刘科长递交了10条书面要求,其中第4条是:要求院方拿出抢救措施、抢救步骤的规定文件,可院方没有提供。可笑的是,儿科医院在9月10日文汇报第6版及9月13日新闻晨报A 14版上登出相同文章“观察室筛选急诊患者”。说明什么?说明在这之前儿科医院急诊室的抢救措施根本没有规范! 当班医生不知抢救方法,没有及时抢救,正如她病历中所写才需要“把关”医生“指导”。 “时间就是生命”是她延误了最宝贵的抢救时间。 4、为什么自始至终院方未开具病危通知书?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有向病人家属告知患者病情的义务,而院方医生并未告知患者的真正病因,更未开具病危通知书。其原因只有一个:我儿没有重病更加没有死亡的可能。 一方面是管理上的漏洞,另一方面更加说明我儿入院时病情根本不严重,而后因打错针,导致病危,医生们乱了方寸,极力想掩盖事实真相而忽略了。 没开具病危通知书,剥夺了家属的知情权。 5、院方为何不封存注射针剂等器具? 作为院方是懂得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 是否有意毁灭证据?说出理由! 6、给孩子输血为何不经家属签字同意? 在给孩子的救治过程中,院方给孩子输了两袋血,没有告知家属,更未经家属签字同意。孩子并未出现失血症状,为何给孩子输血,依据是什么? 卫生部门关于输血的有关规定医院为何不执行! 7、院方为何撕毁原始病历?为什么又重新伪造病历? 病历是最重要的材料。因此《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规定,不准涂改、伪照隐匿、销毁。而儿科医院作为一家市级有名的大医院,他们连这起码的常识都不懂吗?竟以身试法,首先隐匿病历。由于爱子的突然去世,当时悲恸至极并未索要病历就回家了。第二天19日11时,由孩子的大伯、大姑去医院索取并询问病孩的真正死因。然而院方以此二人并非孩子的监护人为由拒绝讲孩子的死因,并且不给病历,经过再三争执才于下午1时许将病历交还家属,但病历已面目全非,不仅撕毁了一部分原始病历,而且还伪造了新病史。这说明了什么?无非是想推卸责任而已! 11月18日经徐汇区法院同意,由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接受了文检鉴定。11月29日鉴定结论说明了一切。 8、为何不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尸检? 家属第二天就对死因提出质疑,家属不熟悉法规,可医院明白。医院应在法定时间内提醒家属尸检。48小时过去了,7天过去了,院方都不提醒家属。院方怕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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